近年来,一个新名词时见诸报端,曰“群体性事件”。按照我们今天的共识,群体性事件可以说是公众与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非对抗性矛盾以对抗形式表现出来。四川大竹县最近发生的事件即为一例。目前该县县委书记与公安局长已因处置不力被停职检查。尽管如此,仍有许多网民认为背后还有更大内幕,否则一个小小的员工犯罪,何以迟迟不能解决,而在群体性事件发生后,第二天案件就告破了。
此事如果最终能秉公处理,这应当是公众期盼的最好结果。但我感到,事件本身及信息传播过程中,公众表现出对公权力的极度不信任,而这种不信任又被证明是有一定道理的,才是问题的实质所在。中央党校王伟光教授认为,导致对抗形式的群体性事件中,领导往往是负主要责任的一方,这看法正是点到了问题的关键。公众并不掌握权力资源,因此在官员面前,他们是弱势一方,许多此类事件,往往都是官员滥用权力所致。王伟光教授的表述尽管仍采用一套习用的话语,但却隐含着一个新思维,那就是在今天的法制社会,必须建立起权责对应的各级责任制政府。
对于群体性事件,目前学界最通行的说法,就是从社会经济的角度,指出这是贫富悬殊、分配不公所造成,反映了社会急剧变化下不同的利益矛盾。也就是说,在参与事件的群众中,许多人其实是出于对现实不满。这种说法自然有其道理,如我们所知,中国的基尼指数是全球较高的,已经达到社会危机的警戒线。但如果完全循此思路,问题或许仍然不能解决,有可能还会陷入劫富济贫的老路,或相反,重提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做法。在这方面,我觉得秦晖教授的看法颇有启发性,他认为,中国历史上大规模的农民群体性事件,许多并不是如教科书所说的是由于土地兼并,贫富悬殊,而是由于官逼民反。也就是说,是官吏的腐败无能造成的。许多群体性事件中,公众表达出来的愤怒,不是“仇富”,而是“仇官”。
比如,从目前披露的材料看,大竹事件的一个起因,就是由于个别公务员违纪参与宾馆经营。一件普通的刑事案件,很可能就因为案件发生的酒店归属于某一国家公务人员,而这位经营者恰恰又是执法者,以致事情发生后,才会导致当地政府敷衍民意,最终酿成事端。
因此,此次事件处理,首先问责当地政府,这思路是正确的。今天社会矛盾丛生,贫富悬殊、富人骄纵固是一个原因,而某些官员滥用权力才是更大根源。这种由官员腐败无能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可以称作是某种社会转型期综合征,一方面,公众维权意识日益增强,老百姓也早已不是愚民,许多官员常常诉苦,说现在的官不好当,其实就正是反映了社会的进步;另一方面,一些官员身处现代社会,思维却停留在专制时代,说白了,就是仍然不把老百姓当人。只知有权,不知有责。
今天的问题是,政府权力过大而责任过小,这往往是导致某些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当某一处地方政府滥用权力,或者严重不作为,社会共同体的信任底线就会崩溃,对此仅仅要求地方政府加强执政能力和应变能力是不够的,为了避免更大的破坏性社会危机,就应当进一步健全权力问责机制、法制机制与信息透明机制,舍此别无他法。
(作者系南京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