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上读了袁鹰先生的《邬书林先生来访谈话纪要》,在文中,袁老先生记录下了这样几段话:
“(邬书林说)这次提到的书,都是涉及规定里所列涉及”反右”、”文革”、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内容,必须履行报批立案的程序。””邬:这是上面规定的。有两位老同志就问过我,这些方面会有什么问题,我对他们说,比如事实有误啊,泄密啊,记载的话与原话有出入啊,有这些内容的书,都应该报批立案,送到有关方面去审阅。这些规定必须执行。”这位”国家新闻出版署”(实为中国共产党新闻出版署)还说什么:”现在各地出版社违规的现象很普遍”。读后感到有几句话不吐不快。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出版自由,宪法是最高法,是管总的法,所有法律法规均不得与宪法抵触。法律法规中出现与宪法相抵触的,该法律法规自动失效,而非宪法规定不作数。伪”国家新闻出版署”(之所以称”伪”,因为其实为中国共产党新闻出版署)署长副署长龙新民邬书林所赖以吃饭的那些管制新闻出版的法规,违反宪法是毫无疑问的。既然是违反宪法,就是非法之法,执行非法之法,不是履行职责,而是犯罪。
其次,审查思想和出版的行为,是反文明,反国家,反人类!出版自由不仅为中国的宪法所承认,而且明确载入了联合国人权公约,是全世界公认的文明法则。连龙新民邬书林们这些共产党员的祖师爷马克思都懂得这个道理。在《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一文中,马克思非常明确的指出:”追究思想的法律不是国家为它的公民颁布的法律,而是一个党派用来对付另一个党派的法律。追究倾向的法律取消了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这是制造分裂的法律,不是促进统一的法律,而一切制造分裂的法律都是反动的;这不是法律,而是特权。”马克思认为,扼杀思想和言论自由的作法是反国家行为。剥夺和限制公民出版自由的所有法律法规和行为是标准的反动行径!忠实执行这种反文明、反国家、反人类法规的龙新民邬书林们,在道义上,是在与人类,与国家,与文明为敌。”执法部门””执法人员”(实为”乱法部门”,”乱法人员”)发生反宪法反文明反人类的犯罪,是比普通刑事犯罪远为严重的罪行!这个道理,可拿纳粹时的罪犯们忠实执行纳粹法律而最终都被送上审判台来证明。
其三,公民自由写作和出版的行为不应该由所谓的”国家”审查。之所以全世界各国的宪法都要规定公民拥有出版自由,就说明新闻出版是公民的基本人权,所谓的”国家”根本不应该具有审查写作和出版的权力。非常显然,龙新民邬书林们嘴中的”现在各地出版社违规的现象很普遍”根本不能成立。不是出版社违规现象很普遍,而是龙新民邬书林及其后台们违宪的罪行很普遍。
其四,书籍只是一件商品,理当由其生产和销售商自负盈亏。在实行自由市场和正常的文明国家里,新闻出版是一条畅通无阻的大道,书商与读者之间自发形成供求链,政府无权插手,资源由那只看不见的手调节,出版商风险自担,在知识对经济的导向作用越来越强的今天,新闻出版业是一个利润相当可观的行业。但在中国,由于中国共产党违反自己的宪法垄断新闻出版行业,人为造成新闻出版行业供求脱节,有市场前景的书可能因为管制得不到发行而形成地下市场,而某些政治上不触及共产党利益又有市场前景的书则被垄断经营,形成垄断利润,另一方面,新闻出版署通过掌握新闻出版社的经营审批权,和出版书号的发放权,以及间接把持新闻出版业的人权任免权等非法权力,把持着新闻出版道路的入口,攥住新闻出版行业的命脉,摆出一副”此路是我开,此树是我栽,要想从此过,留下买路财”的架式,运用这些罪恶的审批权,不仅强索新闻出版企业的经济利益,而且索取新闻出版人的良知,这种行径,实际上与拦种抢劫的贼寇没什么两样。龙新民邬书林们拿着纳税人的血汗钱,却专事抢劫纳税人的资讯知情权,还大言炎炎地说什么这是”必须报批立案”、”必须执行”的工作,真是荒谬透顶!
这次禁书丑闻所激起的强烈抗议,以及邬书林这些丑角们的事后掩盖行为,已经足以证明,审查新闻出版的行为是不得人心的丑恶行为。我想,通过这次的事件,龙新民邬书林及其后台们应当从那种荒唐的帝制伦理观念中醒觉!应该从那种被颠倒了的是非观中觉悟过来,认清审查新闻出版的行径不是为国家服务,而是危害国家的逆流,其行为对中国的进步和兴旺起着极大的阻碍作用。
龙新民邬书林及其后台们必须认识到,还公民以新闻出版自由才是人心所向,才是今天中国文明发展的方向。
首发议报第29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