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届五次全会主席团: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在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面取得的成就举世瞩目,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不断加快。但在推进法治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与之非常不和谐的现象,有的问题是十分明显地摆在人们面前。如各地党委领导下的纪委在反腐败斗争中运用的“双规”(也称“两规”,通常指在规定地点、规定时间交代问题)的情况就很典型。由于目前的“双规”政策还缺乏法律规范和有效的制约、监督措施,以至不少“人治”盛行的地方在运用过程中,大量存在超越宪法和法律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党员、公民的合法权利,使宪法在实施中面临十分尴尬、无奈的境地,也成为当下社会反映强烈的一个热点问题。
一、“双规”中存在着严重不“规”的违法行为“双规”是执政党纪委在查处党内案件时,“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这是目前在反腐败过程中纪检机关查办案件常用的政策性措施。从运用情况看,在查处一些大案要案中,确实起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缺乏制约和监督,以致许多地方办案中将“双规”政策措施演变为残酷的“逼供信”,其负面作用也极为明显。
第一、“双规”政策措施依据的是《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而党组织的“工作条例”是无权颁发有关超越法律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规定的。然而,近年来,某些纪检机关在调查案件时,未经任何法定程序,且在没有任何时间量化和地点、方法规范的情况下,对被调查对象和有关证人(包括普通公民)实施乱关乱押;数天、十数天连续不许被调查人和证人睡觉的“车轮战”现象屡见不鲜;利用各种械具残暴拷打被调查人和证人的事例也常有所闻。许多“双规”被调查人员(含证人)未经法律程序被关押审查有的长达数月,有的甚至长达一、二年,却得不到任何法律救济。
第二、被“双规”对象在“双规”过程中,遭遇逼供、诱供、拷打、折磨的“逼供信”已并非个别现象。近年来,浙江省台州市纪委在所实施的“双规”案件已被多次报道,浙江台州市温岭市温岭宾馆原会计、69岁的陈安稷(普通公民,并非党员,也非干部),在被“双规”45天后一次殴打中突然死亡;浙江省玉环县楚门镇龙王村69岁的农民王洪福(并非党员干部)被“双规”后殴打致残;原台州市路桥区委常委、宣传部长陈越飞(副处级党员干部)被“双规”后殴打,并被撤职开除党纪等遭遇。陈越飞案的证人李金菊(普通公民)在“双规”时屈打成招造成冤案。冤案发生至今已九年,尽管案件真相大白,陈越飞却不难获得平反。有关报道,陈越飞已多次向中纪委以及吴官正书记投诉,但某些领导一直顶着不办。浙江省这样,全国其他省也有分别被媒体曝光的同样典型的案例:1、江苏省盐城市在运用“双规”过程中,不少被“双规”过的人也受到不同程度伤害。2、湖南省衡阳市南华医院院长孔成舟是在被衡阳市纪委“双规”后被宣布“意外死亡”。3、安徽合肥市肥东县人民医院院长罗建龙在双规8天后突然非正常死亡,死者遍体鳞伤。4、在河北省,48岁的河北省国投董事长梁云才被证实“双规”期间非正常死亡——2005年5月7日在纪委人员严管密守中“不慎摔死”,身上伤痕累累。5、2005年5月,曾在11年前参与佘祥林杀妻案专案组的湖北京山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潘余均,在被湖北省佘祥林案调查专案组带至黄陂区隔离审查后,在给妻子留下“实在没办法,不想活了”的临终遗言后自杀。6、此前的2004年12月20日《新京报》还报道了湖南岳阳市公安局入境管理科任副科长张力在“双规”期间死亡的消息。7、已被停止了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职务的前中共上海市委书记、现任全国人大代表的陈良宇,被“双规”失去自由约有半年时间,至今未移交司法机关,也是典型的案例。
一段时期以来,在各种媒体上看到指责“双规”侵犯人权的评论越来越多,大有废之而后快势头。中央纪委所属的方正出版社出版的纪检办案培训教材,也指出“双规”最大的问题是出现人命等非正常事件。如果一个党员干部的人权不能依法受到保障,普通公民的人权也同样无法保障,就会出现当时任国家主席职务的党员干部刘少奇手举《宪法》不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怪现象,应引起最高权力机构的全国人大的高度重视。法律能够保护每一名党员干部的基本人权,同样也能够保护每一个普通公民的基本人权。
第三、“双规”程序、措施都为内部操作,缺乏接受人大和司法机关的制约、监督。现在“双规”办案,一套程序都是党委纪检机关专管,有的甚至又是一个领导分管,内部制约流于形式;有的是上下级纪检机关联合办案,上下监督更无从谈起;有的把反映问题的来信却转给当事人调查处理;特别是外部监督形同虚设,人大等权力机关和公检法等司法机关无法对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某些违法“双规”事件进行监督,致使其游离法律程序之外而成为一个“监管真空”。湖南省郴州市原纪委书记曾锦春大搞谋私腐败,利用“双规”政策整人,制造了一系列冤假错案,许多受害人蒙冤申诉却长期得不到解决,直至曾锦春2006年下半年倒台后才被中央电视台等媒体披露,当地民众燃放鞭炮表示庆祝。此案也成为“双规”负面作用的又一典型例证。
二、“双规”政策严重违反宪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32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第九条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国家《刑事诉讼法》等现行法律把传唤严格限制在12小时以内;拘传讯问的最长时间限制在24小时以内;刑拘被限制为7天内,延长情形下最长也不超过37天;并严格要求不得以连续的形式变相拘禁,对拘传、刑拘、逮捕等有关手续也作了严格的规定。
此外,《中国共产党章程》总纲也规定: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曾在2006年1月6日召开的中纪委六次会议上要求,学习党章,要保障党员行使党章赋予的各项权利。各级纪检机关要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带头遵守党章,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决查处各种违反党章的行为,为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继续做出积极努力。
无论党纪还是国法,都保护包括党员在内的公民的基本人权。然而,现行纪委的“双规”政策面对的是每一个可能被视为其需要“调查”或“配合调查”的对象(含普通公民);在进行被调查时其抽象的所谓“规定时间、规定地点交代问题”的“双规”,事实上致使纪检机关拥有了“在没有任何法律赋予职权、程序和限制条件时,就可以对任何被调查对象进行没有时限和地点要求、也没有法律规范监督的关押、审讯,且也不允许其家属探望,更不允许接受律师会见等司法救济”的法外特权。显然宪法、法律不允许纪检机关拥有“双规”这一法外的特权,然而,因为纪委是执政党的纪检机关,更因为“双规”政策是以反腐败斗争“工作需要”的名义出现并施行着的,这样,这一严重违反《宪法》、法律的“双规”政策措施近年来于是就得以大行其道而无法被制止。尽管,目前一些人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干部、一些法学专家都对“双规”的合法性问题持有异议,但因种种原因却仍长期得不到有效的监督、纠正,非权力机关的舆论监督且常常受到打击报复。浙江大学出版社2005年12月曾出版发行了全国第一本对“双规”政策进行研讨的图书《纪检专题研究文论选辑》,却因探讨题材为“敏感”的纪委“双规”问题,而受到浙江省纪委“调查”,该书的编辑、非中共公民庄道鹤因此遭株连、迫害。
三、建议全国人大十届五次会议对纪委“双规”政策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作出结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条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实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现行执政党纪委的“双规”政策严重违反宪法、法律,这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和谐社会而言,是极不和谐的,与执政党主张的民主法治、公平正义价值观比照,也是极不相适应的。
执政党及其纪委必须按照《宪法》、法律和《中国共产党党章》,带头遵守法律,约束自身,严格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责任。既然纪委的“双规”政策事实上有违反宪法、法律之嫌,那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理应负起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的法定职责,旗帜鲜明地作出要求:无论什么组织,无论什么机关,无论以什么名义活动,无论采取什么办案措施,都不能超越宪法、法律的范围;任何政策措施只要确实存在违宪违法,也应当及时依法予以废止;反腐败是党的工作大局,但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确立的框架范围内依法实施,执政党纪委的“双规”也不能例外。
综上,现在的“双规”政策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和谐社会显得多么的不协调,某些地方在“双规”的名义下,的确出现了一定数量的冤假错案,且纠正起来难度很大。“双规”的运用就是有法不依的典型,而有法不依的危害比无法可依的影响还要恶劣。如果任凭违法办案之风屡禁不止,并任其蔓延而得不到有效的监督、纠正,那么宪法“只能是写满人民权利的一张白纸”,我国数十年法制建设的努力和成果,就有可能付之东流,甚至出现倒退。为此强烈呼吁本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双规”的合法性进行有效的审查,以切实维护宪法权威,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
昝爱宗、王怡、温克坚、徐祥、武宜三、曾夫、莫道前
二○○七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