綦彦臣:人民法院,还是把“人民”去了吧!--3月7日“上访”纪实

 

作为一个法律外行人,为了妻妹的一桩劳动合同纠纷案,我勉强地当了一次“土律师”即称为委托代理人的那种角色。妻妹之所以请我当“土律师”也有她的难处——她请不起律师。还好,一路打下来,帮她拿到养老保险的红本子。

到第二次再申请劳动仲裁即要求按“买断工龄”计算补偿时,则遇到了大麻烦。且不说双方都不服第二次仲裁裁决,单论到在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过程就让人无法相信:从2006年1月17日立案,到2007年3月7日我到沧州中院“上访”,已经一年多了,仍无结果。

2007年1月4日,我作为委托代理人以挂号的方式曾寄给初审法院和其上级的监察部门专函,函名为《关于敦促泊头市人民法院近期判决米爱武“其他邮政合同纠纷”案的意见函》,正文为——

泊头市人民法院院长暨审判委员会: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监察室:

泊头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17日立案受理的米爱武“其他邮政合同纠纷”一案,于2006年2月16日由民一庭开庭审理,至今已经接近一年,仍无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有关规定,计算时间,本案应当由初级法院在2007年1月16日审结。敬请如期判决。如果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中“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亦请告知原告方委托代理人。原告方委托代理人:綦彦臣,电话:8224231,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此致

泊头市人民法院院长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监察室

附件:1,《泊头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2006)泊民初字第60号》;2,《泊头市人民法院民事传票》复印件

信寄出一个月之后,没有任何答复。

春节前我到泊头法院去了一次,在门岗登记处整整等了1小时40分钟。而等待的原因近乎不可理喻,就是“内线电话犯了神经病”。作为一个有身份的人——至少是我的“自我感觉良好”,我绝对不会和看门的小警员计较。倒是一位查阅离婚案卷的孟姓妇女不高兴了,她大为火光,骂道:“是电话神经病了,还是人神经病了?”感谢她的勇敢,她被放行之后,我也得以搭便车。不幸的是,一位王姓法官(主审对方不服、诉我方案件的审判长)说:“等几天吧,两个案子要一块下判决的。”

2007年3月6日,我已经是开庭半年之后第10次到泊头法院询问结果了。这次还是让妻妹“掐着脖颈”来的——我实在讨厌与法院打交道,铁定了等一年半的,但她不愿意呀,急等结果。况且一个并不复杂的民事案件怎么能两次延期呢?经过不算复杂的进门盘问,并有人答应接见,终于进了法院办公大楼。

泊头法院监察室的负责人是我原来同事的一位战友,也是我岳父的一位旧邻,他很策略性地问我的委托人:“邮局那边这类的事情还多吗?”言外之意,如果我们这个案件胜诉就会引起连锁反应。其他一些信息也证明了这种担心,据悉:邮局方面一直在活动,案子也就压在了法院某位领导的案头。

这样的程序看起来很正规,然而也很“铁血”。因为民诉法规定:民事案件在初级法院要6个月内下判决,情况特殊的,由该案审判长报法院院长决定延长6个月,也就是说一年内应有结果;再特殊的,就由初级法院报中院,延长6个月。一般情况下,不会出现“三个6”的局面,否则,小民百姓会转晕了头的。对于该案,已经过了“第二个6”,而法院又“什么也不说”,当然很成问题。之于我个人判断,这个案子赢是铁定了,只是拿回多少钱来的问题了。从这个角度论,我还真不太着急。如此,我就愿听一下法院内部人员的意见,他告诉我们:“你们自己该去沧州(中院)监察室反映一下。”当我拿出1月4日原发信函的复印件之后,这位负责人有些吃惊,说:“这么着(本地土语,‘如此’也),我就更不能管了!”

事至如此,我们只好告辞。恰好在楼梯口旁卫生间的门口看到了该案审判长,停下脚步,耐心等他方便完了。而后,进了他的房间。回答是“商量下来了,等等,就下判决了。”

究竟何时下判决,仍如我第9次去法院见到的王法官给的说法一样,模模糊糊。要多交待一些的是,主审该案的庭长姓卞,是我中专时代一位师兄的同乡。而且,在那位师兄主持的酒场上,我们也“一块坐过”。但是由于本案,原来“见面点头”的那点人情都顿然消失,好像双方从来就没见过…

3月7日一清早,我就乘城际公交从泊头到沧州去了。顺利到沧州中院门口登记,保安用内线电话联系监察室。小伙子不错,把三个内线号全给拨了,结果,没人接。于是,我坐下来,耐心地等。

一对衣着明显为农村的夫妇,情绪有些激动,几乎是连逼带求地让保安给拨电话,“找纪检上的人”。结果一样,内线电话没人接。突然,那位男人问我:“你是记者吧?”

我一笑,说:“你怎么看我是记者?”

“像!”对方说。

我说:“不是记者,只算是个作家,叫自由写稿人的那类。”

妇女很机敏,说:“我们家的事情够写本小说的了!”不由分说,让我看材料。稍后,又要了我的联系方式。等留完了联系方式,他又细讲事情经过。大体上是,他儿子给本村一位厂主干活,出了工伤,落了终身残废;官司打赢了,判了38万,只拿到3万;现在要执行对方的住房,让他交3万评估费,云云。

我赶快告诉他:住房不能作执行标底物,评估费也不能交;赶快写个声明交本县法院,终止评估协议。

按他们夫妇的说法,所谓的和解协议是被骗着捺的手印。我只好再告诉他们:别上访了,赶快找原来的律师(其实也是个委托代理人),采取补救措施。老夫妇刚走,一位在传达室也等了有近两个小时的中年女士,要我给她留下联系方式。我顺手留了电子邮件,以及我在“法天下(www.fatianxia.com)”的博客名《彦臣看法》。她很谨慎,没谈自己的案子。我看实在等不到(其实是联系不上)沧州中院监察室的人,就要起身往回赶。不期一位南皮县的农民又拦住我,让我给他分析一下他的案子。他原来包种了别人几亩地,打了井,人家现在一看种地有补贴了,往回要;对方赢了,他不服终审,来中院申诉。(同样,也没见着人——没人搭理他这个事)。我只好告诉他:人家往回要地是正常的,合法的,但要给你一些补偿,比方说对提高地力的贡献的补偿,又比方说打井的钱应折成一个比例(相当旧设备作价)补还你。

他很满意这个解释,但他又告诉我一个“怪事儿”。判决书上写的执行“50米×70米”的面积不存在,大于他所包种的地亩,也就是说根本量不出这么一个执行标底。

我只能按自己的理解告诉他:这叫有瑕疵的法律文书,审判过程中的法庭调查环节相当不严肃——基本上算个法院造成的错案。

时至中午,我请求保安再联系一下,仍无结果。起身走人。

一个上午,我们坐在传达室的7位“访民”,只有那位大约是知识分子的中年女性得以见了要找的人(部门)。

2007年3月8日上午写于绵逸书房

法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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