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昌玉:《物权法》是个好东西

 

我在《民主论坛》上读到几篇文章,对《物权法》表示了消极的观点,我不敢苟同,忽然想起俞可平先生写过一篇《民主是个好东西》,我偷换题目,改为“《物权法》是个好东西”来说说我的看法。

一、86年,否定的否定

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纲,第二条,第三款写道:“消灭资本家私有制,没收机器、土地、厂房和半成品等生产资料。”一言以蔽之曰:“共产。”这是1921年7月建立中国共产党的宗旨,否则建立这个党干什么?

中共革命的先贤们,那时心中悬想的目标,就是“将资本家私有的生产工具夺归劳动界公有”。(原载《共产党》第五号《告劳动》,署名TS。以上均见《中共党史参考资料》一、人民出版社出版)夺取政权不过是达到这个目的的必要条件。

这是中共组建共产党,并且依靠枪杆子夺取政权的目的,也为中共夺权提供了政治上、经济上、道德上的合法性合理性。

从1921年到1949年夺取成功,前后将近30年,从井冈山到瑞金,到长征,到延安,到北京,国共双方以及无辜的老百姓为此死了几千万人。

1949年之后,毛泽东为了剥夺地主、资本家的财产,然后再将分给农民的土地收为“国有”,杀了大概几十万地主,搞了无数次的运动。现在,在2007年,距离中共一大86年的时候,却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财产私有的合法地位。这个“否定的否定”实在太大了。这在事实上已经否定了“革命”的合法性合理性,否定了毛泽东的丰功伟绩,否定了土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合法性合理性。成千成万的革命先烈前仆后继,英勇牺牲,为之奋斗取得的胜利成果在很大程度上毁于这个《物权法》。这个《物权法》还没有确立农民土地的所有权,但是冬天到了,春天还会遥远吗?

有了《物权法》,总不能说以前土改是正确的,现在保护私有财产也是正确的,以前“社改”是正确的,现在保护民营企业也是正确的──虽然,《物权法》是在躲避开历史争论的前提下制定的,但是中国人,特别是年龄较大的中国人,不能不发出对土改、对“社改”的合法性合理性的质问。

二、我理解的回到“原点”

鲍彤先生说,《物权法》的通过,意味着中国共产党主席毛泽东1953年提出的“向社会主义过渡”的那条《总路线》,以及它的全部理论和政策的最终破产,意味着在折腾和徘徊了半个多世纪,转了个360度的大圈子之后,中国依旧回到了原点。

对此“回到原点”说,刘自立先生表示不同意。他认为“在不去除党是一切政治经济行为之主宰者的极权制度中,根本就没有回到‘原点’的任何可能性。”我想这是过分拘泥的理解。如果仅仅从肯定私有财产合法性这一点来看,从当初倾尽全党全国之力搞“社会主义改造”到如今在法律上肯定私产的合法地位,那是180度的大转变,也可以说回到了“原点”。正象哲人所说,世界上没有两片相同的树叶,刻舟不能求剑,现在真想回到“原点”是不可能的。(《再说物权──共产党没有回到“原点”》)

三、保护不义之财也是产权改革的成本

李天骐说:“中国官僚与资本互为勾结,窃取的庞大的人民的财富,在这部《物权法》中公然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障。”因为“没有民主宪政,没有司法正义,没有对权力的制约,所谓‘私有财产不可侵犯’都是欺人之谈。”(《评中共的〈物权法〉》)

这是确实存在的,而且应该说是很大量存在的情况,但是既然我们不能选择一个良好的环境条件,不能等到万事俱备,东风劲吹,那就只能做这种“跛脚”的产权改革,这就算是一笔“成本”吧。我们记得,从“私有”到“公有”给社会制造了多么巨大的痛苦,给社会生产和国民经济带来多么巨大的破坏,那么,从“公有”回到“私有”也难免付出必要的社会成本。保护不义之财也是产权改革必须付出的成本。比较之下,这个成本还是小得多。作为中国人,只好认了这个宿命,谁叫你是中国人呢?

请问:在当前的环境条件下,我们怎么界定查清许多不义之财?俄罗斯的尤科斯案件,也是私有化过程中侵吞国有资产的问题。这恐怕是社会主义国家经济制度转型中的必然性。

四、为“历史上第一个最牛的钉子户”鼓掌

曹维录先生根据这几天网上沸沸扬扬流传的重庆一个“历史上最牛的钉子户”作为例子,说:“《物权法》作为体现私有制的重要法律,只在施行了宪政、民主、法制的环境下才能发挥作用。中国现在还不是法制国家,宪政民主还远没有实现,《物权法》虽好,不解普通民众燃眉之急。”(《物权法》不能保护公民财产的一个实例)

其实,这位钉子户之所以敢冒共产党天下之大不韪,勇敢地做钉子户,就是因为现在有了“物权”观念和法律观念,而且媒体也敢于支持,今天的《齐鲁晚报》上就有详细的报道,大幅的现场照片和户主杨武的照片,其辐射效应不可等闲视之。如果在一年之前,中国能够出现这种新闻人物吗?我想即使这位钉子户牛不到底,他也算得上失败的英雄。做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和做第一个“历史上最牛的钉子户”都是英雄,都会有后继者。因此,我们不能以成败论英雄。鲁迅最痛心疾首的是“中国一向少有失败的英雄,……少有敢于单身鏖战的武人……”对于重庆的这位“历史上最牛的钉子户”我们应该为他鼓掌。这正好证明《物权法》是个好东西。

开个小玩笑:假若毛泽东回到人间,为了这个《物权法》,恐怕他把胡锦涛碎尸万段也难解难消心头之痛之恨!

(2007-03-24于山东大学附中)

民主论坛

Leave a Reply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Required fields are mark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