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百华:“捣鸟窝”与“房奴”之痛(《1989后的中国》之二五)

 

在中国农村,为砌房子,农民与乡政府、村干部之间不知发生了多少血和泪的故事。很多农民就在原宅基地造房,也要受到这样那样的盘剥。而权力者则常常非法多占土地盖房。在城市,“新时期”来,由于城市基建居民动迁,拆迁中发生的侵权行为比比皆是,受侵权的居民却大都被“顾全大局”、“为城市建设作贡献”几句大话挡了回来。有一天晚上,我看到两家地方电视台分别作了南京市玄武区、下关区两拆迁现场的侵权报道,可见,拆迁中侵权的普遍。

这使我想起当年大人们回忆过去常讲的一个词:捣鸟窝。我小时候不但捣过鸟窝,而且掏过鸟窝,知道在周围喳喳乱叫的鸟儿看着自己的窝被糟蹋,会是什么滋味。

罗丹抱着3个月大的孩子对记者诉说:“拆迁安置协议还没有签,他们也保证过不拆。可1998年12月7日我们来看,却全夷为平地了。”她不知道幼子能否从眼前一片狼藉的瓦砾,想象出他的家──南京市厚载巷3号。那儿原先是一幢40年代建起的三层小洋楼,罗丹原来的家在一楼。同住在一楼的还有邻居戴永梅,当然她的家也同样什么都没了。戴永梅原指望12月8日丈夫回来后,可以签安置协议呢。现在,罗丹在满地的砖头、瓦砾间找不着存放在家的电动工具,而戴永梅则心疼自行车、衣物等。另一位居民史影幸运些,因为她在工地上居然找着了自家的白雪牌冰柜。……

高德君(男,49岁,北京人,家住崇外大街2号危改区):拆迁事务所都有些什么人?他们处处打着政府的旗号,说:我们是政府行为,如果不搬家,政府有办法治服你。还动不动就搬警察威胁我们。政府给我们搞危旧房改造,我们拥护、赞成,实际上开发商是以“危改”为名,搞商业开发,欺骗老百姓。

我们这片儿危旧房改区大概有1300多户,从年初开始拆,已拆得差不多了。现在剩下的都是私房户,不想让自己几代人留下的财产被人掠走。已拆迁的居民都给迁到南苑那边,说是给居民安排的永久住房,实际上,是他们租人家的房子给拆迁户住。有的人拿到的合同是从1996年开始的,到1998年底就到期,到期后人家给你租你才能花钱租,否则你就没地方住。拆迁事务所的人说了,我们不管,爱找谁找谁去!老百姓的房子说没就没了,许多人搬过去才发现自己被骗了。那边生活条件极差。自来水是浑浊的,上边都结一层膜。许多老百姓回来找,根本就没有用。可见老百姓在这里是什么角色。被掠夺被欺骗。现在他们上千人整天在为争取最基本的生存条件而奔波。

据说每拆迁1平方米建设用地,成本要高达1万元左右,而真正用到我们头上的只有500元左右,钱都那儿去了?把应该给老百姓的安置补尝费,揣到自己腰包里,这不是掠夺是什么?危旧房改造本来是政府为民造福的好事,开发商可以享受许多优惠政策,减少好多费用。而我们就亲耳听到市危改办的某些工作人员拿着“危改”作交易,想给谁“危改”就给谁。政府的政策再好有什么用,都让这帮“歪嘴和尚”给念歪了,百姓得不到好处,都让有权有势的人赚去了。

我们反映的问题太多了,到哪个部门人家都表示同情,就是管不了。我们就是不明白,怎么就没有能管他们的部门呢,政府知不知道?中央知不知道?( 1998109《中国经济时报》)

2001年世界华商大会要在南京市举行,这成了今年南京拆迁户抗议利益受侵害事件频发的重要诱因。有的数千人连续几天围“攻”政府。拆迁户们说:凭什么货币化拆迁国家政府给南京4500元/平方米,到我们手上只有2500-3000/平方米,扣除的道理总得说清楚吧!

南京市一位市民以200万元的高价购买了位于中华路上一套400余平方米的商品房期房,交付使用后才发现,实际面积竟少了44.8平方米,开发商秦淮风光建设开发公司多收业主房款达22万元。南京市技术监督局对1998年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监测检查结果显示,14家开发商均存在类似问题。据调查,北京、天津、上海、武汉、重庆、广州5市1958位商品房住户中,有超过7成的住户认为自己住房的实际面积小于购买面积。

由于商品房面积不能仅仅靠皮尺测量出来,而且还包括分摊的公共部位的面积,外行人难以计算准确,于是商品房面积问题也就多了一层神秘的面纱。

普通老百姓买房如同买气受。南京的一位吴姓消费者,购买了某别墅山庄的商品房一套,并领到开发商“颁发”的所谓“村民证”。吴先生交纳了足额房款,花巨资装修了新房。事后,他发现开发商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是过期的,他无法领到房屋产权证。吴先生告到法院要求退房。法官告诉他,依照法律,房款可以退,但装修费只能由他自己承担。吴先生捧着毫无实质意义的“村民证”叫苦不迭。另一位郭先生买了一套商品房,住进去一年多还未拿到房屋产权证,起先他并未在意。不久,他好不容易争取来一笔生意,却因为用来作为合同担保的这套房屋没有产权证而“泡汤”。对此,他无法忍耐了,以售房的开发商为被告,一纸诉状递到了法院。

购买了商品房,虽已实际居住使用,但迟迟拿不到房屋产权证的现象十分普遍,时间短则数月,长则几年。来自南京市各级法院的统计资料也表明,由此而引发的商品房产权证纠纷已成为近来房地产纠纷中一个新的“增长点”。而造成购房者领取不到房屋产权证的主要原因是,售房的开发商未按法定程序进行房地产开发、预售或现房销售。有的开发商违约挪用购房者所缴的某些款项,导致主管部门因为购房者缴款不齐而不予发证。依照法律规定,商品房买卖中,购房者必须向主管部门缴纳有关契税费。据了解,实际操作中,这笔契税费是由开发商向购房者预收并代为缴给主管部门的,双方在买卖合同中有专门约定。然而,实际生活中,售房的开发商得到了购房者的该笔款项后,往往因资金周转紧张等原因擅自挪用该款,导致该款没能及时缴给主管部门而无法领到产权证。此外,因主管部门未履行相应行政职责致使办证迟延的情况也不鲜见。更有甚者,例如在南京,由于房价飞涨,开发商竟有敢于公然“撕毁”期房购买合同的!

而住进小区、山庄之类的“业主”们,为物业管理气恼伤心的事就多如牛毛了。

消费者买了房,每月每平方米少则几角多则几元的物业管理费要按时交物业公司,而许多物业管理公司在收取了这些费用后,又在消费者身上开辟了不知多少赚钱的门路。“把人放进去,再一个一个收拾”,买房者怕的就是这一招。

据《法制日报》披露,广州银龙花园开发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售房协议之外,另立了五项收费项目:入住保证金每户1000元,用电保证金500元、水增荷费220元,用电增容费400元,代装楼梯防盗门400元。如此还不算完,时隔不久,电费便由入住时的1.30元/度增加到2.60元/度。除此之外,住户要装修,活儿必须由开发商干,价格十分昂贵。不然的话便是百般刁难、甚至遭到威胁毒打。

北京有一处花园别墅,知名度颇高,在京城的广告牌上时常露面。一位业主抱怨,自打住进去,窝心的事就没完没了。“花园”门口有一块10平方米的空地,要栽花种草,物业公司一个电话打进来,马上交一笔“绿化费”,价格7000元。日子不长,物业公司又出新招,要求将“花园”外墙粉刷成白色,并开出9000元的价码,施工当然由物业“统一”组织。

“物业管理”,极不规范,极其混乱,已经严重影响到业主们的日常生活。仅2001年上半年,南京市就发生业主静坐、示威与围“攻”物业公司事件多起。友人戏言:物业管理将直接激发市民们的民主觉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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