綦彦臣:是法官就不需“帮助”吗?--看守所滥用酷刑描述

 

广西涉嫌受贿的法官黎朝阳死在了看守所,家属认为是被打死的,省(区)政法声称“系正常猝死”。但是,仍有两个细节让人怀疑:

1、黎朝阳身上象“拔罐子”一样的正圆形伤痕是怎么形成的?

2、为什么黎的家属要尸检报告遭拒,“有关部门”至今不给?

所以,黎朝阳死在看守所一事应当是“未决悬案”,不能以广西省政法委的发言为准。依我个人在看守所的经历来论,黎朝阳很可能是在看守警员的默许下,被“帮助”致死的。

官方的报道称:黎在看守所关押期间,不服管教,扰乱秩序,被戴了戒具镣。而黎作出诸种违规动作的心理因素,肯定是:我是法官,我冤;我是法官,你们不能象对待普通嫌犯那样对待我。对于这样的“哄监闹狱”的人,看守所肯定是不留情的,如果只带戒具而不“帮助”,应当是最好的结果。在另一方面,他呆在哪个号里(即监舍),哪个号里也会对他这种不懂规矩的人,进行“帮助”的,甚警员可以暗示嫌犯中的号长(嫌犯管理嫌犯的头头)“帮助”、“帮助”黎朝阳。

所谓帮助,在原理上只有一句话:这里是看守所,“是龙你盘着,是虎你卧着”。换言之,在社会上的身分在这里一律被抹平了。特殊情况有三项:

1、大经济犯(官大小无所谓)。因为可能牵涉好多要员即社会关系,看守所奉指令对这样的嫌犯要“高看一眼”,明确告知号里:“这个人不能动!”

2、比较有名的政治犯,一般是“北京挂号办的案子”。打坏了,看守所担不起,在进号前,警员也对号里说一句“这个人不能动!”但有些“小政治犯”就免不了,只不过比偷抢之类的嫌犯挨打轻一些。

3、杀人犯或团伙的头头,。前者死活一样价,你“动”了他,说不定晚上他用脚镣缠你脖子,弄死你;后者在社会上有“哥们儿”,号里的人“动”了他,他会捎信到外面,找“动”他的人家里的麻烦。

以上三项,黎朝阳一项不占,就会面临来自两方面的“帮助”,至少号里的人会多加“帮助”的。如果看守所里有生产任务,那么就更得“帮助”他啦,因为他这么一闹,影响号内嫌犯集中精力干活。

至于说到“帮助”的办法,可能是长时间冲凉:弄到监控摄象头看不到的卫生间,冲上半个小时到一个小时的凉水,让你身体热量极大消耗,这时你就没力量喊叫了,急需的是食物,以补充热量。

这算是最温柔的方法。

其他帮助方法,林林总总,如将狭窄的地板拖50遍;又如全号人们轮流抽你耳光──排队打,先打左边,后打右边……

黎朝阳被“拔了罐子”的可能是存在的,其法大体如此:号长有一只瓷质茶杯,他手下的几个打手把周边用燃烧的卫生纸(号里大量存有,看守所里也卖)。将杯口烧热,而后往“帮助”对象身上一扣──帮你出出火。

还有,官方媒体报道了一个很重要的细节:戴有戒具的黎朝阳趁警员不注意往号外冲,跌倒,嘴磕铁门,上唇伤口六厘米。令人不解的是:看守所是24小时监控的,每天都有录象象带,他们为什么不向质证人如省政法委并黎朝阳的家属提供?

最后,如果黎朝阳“猝死”得以揭开谜底,那么以下原因应该有其一:

1、黎不承认自己的罪名,认为有比自己“案子更大”人没“进来”,他要“咬”人家。结果,信息被通过某种渠道传到“案子更大”的人耳中,对方花钱找人,整死了黎朝阳。

2、恰好看守里同号被关的人有遭受过法官(甚至黎本人)不公待遇的人,冤家路窄,非整死你不可。再加上黎可能坚持认为自己不该“卧着”或“盘着”,那么也给了全号(甚至全所)嫌犯发泄仇恨的机会。

上指第一种情况是执(司)法系面临黑社会化的一种朕兆,第二种情况是民众对司法不公怀有报复心理的一个表现。顺便应当说的是,在看守所或监狱“想当然”地揭发是非常危险的,有的人因要“立功”,结果本该判无期而被判了死刑(立即执行);有的判短刑期的人试图揭发(社会上的)别人,但被收材料者出卖了,结果出狱后就陷在了对方的“反击”之中──收卖黑社会盯梢,至少给这样的人整个家庭带来威胁。在必要时,也可要个“物件”,如削一只耳朵或砍一胳膊之类的。

简言之,黎朝阳之死,肯定与他的幼稚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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