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头:无锡一居民散布太湖水致癌物超标谣言被拘留。新华社报道称,一无锡市居民丁某采用发手机短信形式,散布”太湖水致癌物超标”的谣言,涉嫌扰乱公共秩序,6月6日被无锡警方查获,现已被依法行政拘留。近日,无锡市警方在工作中发现有人利用手机短信散布谣言,称”太湖水致癌物超标200倍”,引起一些市民恐慌。警方立即组织警力调查走访,很快查明散布此谣言的是家住无锡沁园新村的丁某。据丁某交代,自2007年5月31日晚起陆续向130余人散布了上述内容的手机短信,并导致了更大范围扩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疫情、警情或以其他手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据此,无锡警方依法对丁某作出行政拘留10天的决定。
此外,一家非中宣部控制的电台就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删除有关限制媒体的条款进行讨论,特意提到了这位丁姓无锡市民。前不久发生的太湖水污染事件中,无锡市有一个姓丁的人由于通过手机短信发布了”太湖水致癌物质超标200倍”的信息,结果被警方以散布谣言为由行政拘留10天。但是官方并没有证据说太湖水没有致癌物质,怎么就可以由政府决定什么是谣言呢?而6月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删除了有关新闻媒体不得”违规擅自发布”突发事件信息的规定;另外,草案原来规定人民政府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可以对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进行管理这一条在新的草案中也已被去掉。与此同时,今年新的草案新增了一条规定,禁止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的虚假信息;违反本法规定要负法律责任。其实,这条规定其实没有必要,因为中国法律里面都说要实事求是,要公正,要客观,编造自然有法律来惩罚它,比如’治安管理处罚法’,加这一句就没必要嘛。”不能不担心,新增的这条规定会被政府滥用,比如丁姓市民有遭遇类似的问题。
自2006年年6月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中规定:”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一规定当时曾引起中国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比如一旦媒体失去舆论监督的权力,那有可能政府人员自己也会蒙在鼓里。因为他们的消息来源也不可能是最快的,如果再发生像什么’松花江污染,太湖水污染’什么的突发事件,如果当地的人大代表第一时间不知道真相,那他喝了水也是受害者。最近发生的一系列重大事件都是由互联网首先曝光,而后传统媒体跟进报道。比如山西黑砖窑事件、太湖水污染事件等等。如果没有媒体的揭露,那些受奴役的未成年人和农民工也许还生活在人间地狱。如果媒体报道这样的重大事件都要经由政府批准的话,2003年非典期间以及2005年松花江污染事件期间政府官员极力掩盖事实真相的做法不得不让人难以对政府产生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