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 彤:“行政主导”意在摧毁香港司法独立

 

在香港回归十周年前夕,全国人大常委委员长吴邦国在《基本法》座谈会上发表讲话,提出“行政主导”。这是一个信号:三权分立将要准备转向行政一元化主导,港人治港将要准备转向按照中国共产党中央的意图治港,高度自治将要准备转向低度自治。

这篇讲话当然没有法律效力。“依法治国”的提出,应该意味着“依讲话治国”的结束。问题是他提出了“行政主导”的新概念,并且拿出邓小平反对三权分立的语录作为立论的根据。

反对三权分立无疑是邓小平的一贯主张,但无疑不是法律。看看《基本法》第十六、十七、十九条,就清楚了。《基本法》没有把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管理权,定义为“主导立法和司法的”行政管理权;没有把立法权定义为“被行政主导的”立法权;也没有把司法权定义为“被行政主导的、不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没有,都没有。相反,《基本法》说得明明白白,“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享有立法权”,“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可见《基本法》不是接受了而是否定了邓小平的意见。同样,所谓“行政主导”,乃是委员长今天的一家之言,代替不了法律。

邓小平反对三权分立,有他的根据。反对三权分立是以邓小平为核心的中共中央的纲领。邓在大陆的底线是:三权不得向党閙独立,必须统一于党中央。1957年,他担任反右领导小组组长,从最高法院、检察院和国务院的司法部、监察部及其下级机构中,清洗了一批敢于顶抗党的干涉,坚持独立审判,要求依法监督的“右派”,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废止律师制度达二十四年之久,培养了一支以护党为忠,以枉法为荣的司法卫队。这场反右派斗争,取缔了言论自由,摧毁了司法独立,使中国进入了党权统率三权的新纪元。这种党权统率三权的体制,干起无法无天的坏事和怪事来,往往比干合情合理合法的好事更方便,效率更高。邓小平有经验了,司法独立是一党专政必须扫清的障碍。但是,他在大陆积累起来的这种经验,在港人面前很难启齿。在起草和通过《基本法》的过程中,他的目的没有达到。最后载入《基本法》的,仍然是港人所熟悉的普世规则,即行政、立法、司法三权之间的制衡和监督,而不是邓小平心目中的“党委一元化领导”。现在提出“行政主导”,是指望它能够成为一党专政在香港的代用品。但是,难道行政一元化优於党权一元化?谁敢打包票?谁愿意“缴学费”?所以港人有充分理由认定:既然有《基本法》在,当然应该护法,而不应该去追求什么花样翻新的“行政主导”。

不可低估这篇没有法律效力的讲话。在中国,领导的作用,远远高於法律的效力。而这篇讲话所体现的,正是中共中央港澳小组的意志。这才是问题的严重性所在,从而更加凸现了坚持一人一票普选行政长官、普选立法会、坚持司法独立、坚持新闻自由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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