缚来宾:举报者屡遭报复透露着中国法治的悲哀

举报官员贪赃枉法而屡遭打击报复,已不是什么新闻了。

李文娟,鞍山国税局的一名普通干部,出于对国家高度负责任的态度,02年以来70多次400多封挂号信,邮向中纪委,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实名举报鞍山国税局长不征少征税款,截留公务员人头经费,改变预算级次,从财政非法提成等多项违法违纪问题,数额高达数亿元,三年来,她受到了从肉体到精神各种各样的巨大打击,曾被强行辞退,被鞍山公安局涉嫌”诽谤”而劳动教养。

郭光允,因举报原河北省委书记程维高腐化堕落,而被指犯有”诽谤领导”罪;被关进了看守所,开除党籍,撤销职级,并被长期劳动教养;亲朋和家人受到株连。郭光允说,在被非法关押期间,受尽了非人的残酷折磨,连续十几天发烧也不能幸免。从看守所出来,他”浑身都是病,上下哪儿都疼”

周伟,沈阳家用电器工业总公司离休干部,98年起,因举报了涉慕绥新和马向东本身的”土地批租””金融诈骗”二起大案,触怒了贪官权贵,于1998年5月被关押了两个星期后开除党籍,后被送到劳改场进行2年劳动教养。

李瑞芳,河北省唐山市新区原物价局副局长,因向上级署名举报原新区政府一名领导和新区劳动局有关负责人的经济问题,此后便遭检察机关拘捕,并被当地法院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吕凈一,河南平顶山市一镇党委书记,因举报原河南平顶山市政法委书记李长河,先被诬陷贪污受贿而入狱,后被李长河几近灭门;吕凈一妻子被害,他自己也受了重伤,造血功能受损,两个月得输一次血。大腿肌肉砍伤,只能跛足而行。

……

相关例子不胜枚举。这种因举报贪官污吏而饱受打击,陷于自身难保的境地,锒铛入狱,甚至家人也受连累的决不在少数。当然上述几位还算是幸运的,毕竟他们在经历了各种险象环生后,还保住了性命,虽然让官方尴尬万般,但最终还是被授予了”反腐英雄”的称号,得到了某种程度的认可。

必须看到,像李文娟、郭光允、周伟、李瑞芳、吕净一等”反腐勇士”所饱受迫害的惨烈的经历,决不是个别的,而带有普遍性。

本来举报贪官污吏是是每个公民的自身的权利,属于正义之事。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况且惩治腐败是共产党的一贯主张。《共产党员监督条例》中关于”举报”问题也写得很详细、很明确:”鼓励、支持、保护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党员、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 “. 但事实却是,据实举报种种腐败行为,不仅没有得到应有的支持和保护,反而却得到了打击迫害。

那么冤案是怎么形成的?难道仅仅把着看成是少数人的心胸促狭打击报复和司法操作中违法的结果么。从上述揭露出来的结果来看,他们所受到的打击迫害,统统是被冠以所谓”诬告、诽谤领导”罪而受追究的。所以,他们所遭受的侵害,皆是国家公器对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侵害。

司法受制于权力、不独立使得行政权力完全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法为官定,官于法外”.所以,那些大权在握的贪官污吏们可以藐视一切法律;在他们的眼里,权就是法,权大于法。我是具体的领导,也是抽象的党,我的话就是金科玉律,生杀予夺随我意支配,所有与我对立的人事都将要严惩不待;冒犯了我一个领导,就可以上升为冒犯了党的高度,所以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我可以随意以法律的名义来实践”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封建专制统治的手法,而将你置之于死地而后快。

当年毛泽东搞”反右”打倒彭德坏,发动”文革”打倒刘少奇和邓小平,靠的就是这个一呼百应的、不扯皮的、效率很高的手法。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对公民人权最容易造成伤害和侵犯的不是来自于个人,而是来自于国家公共权力;只有国家权力才可能对公民的人权进行长期的无制约的侵犯。

所以,在一个公权没有制约的体制内,在一个没有宪政的的国度里,任何人在行使个人权利的时候,要想避免遭受来自国家权力的侵扰和迫害,那都是不可设想的。

举报贪官污吏而遭受来自不受约束的权力的报复,可说,也是另一种形式的因言获罪。

2006-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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