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21日狱委讯】继去年12月,重庆市法院以“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重庆市民运人士许万平先生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之后,今天南京市独立作家杨天水先生又一次遭受了与许万平先生同样的命运。
“颠覆国家政权罪”,几乎成了当局对持不同政见者的一个固定的罪 名。只要你是无法做到与当局保持一致而所发出的声音和写出的文 字,那么这个罪名就基本成立。一旦定罪,你就是请了多么优秀、多 么会辩的律师。还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神圣的《宪法》为依据,据 理力争,可是都难以辩得羸,因为他们认为你触犯的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105条。
在这里,《宪法》上所规定的保障公民权利,包括言论自由权的各项 规定,在实际运用中显得是如此的苍白和无力。
其实镇江市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杨天水先生一案,并于开庭之日当庭 宣判,说明此案是早就商量好内定的,所谓开庭,只是走走过场而 已。
相比之下,毕节市法院对李元龙先生一案,似乎还比较正规一点,尽 管是经过努力争取,但最终我们还是得到了四张旁听证。在庭上,控 方公诉人虽然是左得可以,用上了许许多多的“文革”语言,但当我 们写上意见请她转交法庭时,她还是表示了少有的友好。我们本以为 有可能要当庭宣判的,谁知审判长说,要报审判委员会,暂不宣判。
不知是李元龙先生一案,不可同杨天水先生一案相提并论,还是各个 地方法院对于法律程序可以任意作为?还是法院法官难以自行作出裁 决,要听从当局的指令。不得而知,但我认为,法律应该具有正义和 开明,不管是哪一方的作为,喑箱操作,将亵渎法律的神圣和尊严!
杨天水先生是一个有良知的人,出于知识分子的正义和责任,出于对 祖国的热爱,敢于直言和真言,对祖国(母亲)身上的缺点提出来, 发出了与当局不合拍的声音,这些说明了他对这个祖国是多么的热 爱。一味的阿谀奉承,高唱赞歌,那是对祖国和人民不负责任的表 现。
在此,我强烈的抗议镇江市法院这种无耻重判,任意把一个有才华的 知识分子推到祖国的对立面去的做法,立即释放杨天水先生!不要再 为因言获罪,因文获罪的做法开拓市场了!
(2006年5月19日于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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