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越来越多的法条、越积越厚的法典似乎意味着长她越来越走向法制化,但是,这个社会离“法治”却还有河汉之路。
“法制”与“法治”之不同,早为专家学者所反复讨论,自不必我这门外汉再来说三道四。但是有一点,我认为:在法律生产不透明尤其议员(人大代表)非普选状况下,“法制”即为没有检验手段的手工作坊式或夫妻店式的生产。“法制”之生产如此,“治法”的道德意义就自然被放在了一边。于是就有了两种情况:一是,认为道德与法律绝对二元对立;二是,法律也成了道德情绪的渲泄口。这样,法律的产生就相当于从腿上割肉以充腹肌,结果自然会更加可怕。
早在 1994年,我就写过一篇“著名”论文[先刊于《比较》,后来人民大学报刊资料中心《理论经济学》全文转载],在制度分析层面上引秦隋两个短命的强大王朝为例,指出法律道德基础不良,法愈多愈苛,则社会崩盘概率越大。秦法不可为不严,从“偶语诗书者弃市”到“失期法皆斩”,令草民闻之股栗;而一向以减刑省法而自诩的隋文帝竟然出过“盗一文钱以上者斩”的恶律,竟有三人共盗一瓜判了死刑的案例。多亏办案小吏实在看不下去,奋而抗争,才免使“三条命等于一个瓜”的特大历史悲剧的发生。隋朝的“严打”措施终于造就了内部贵族“借助民意”造反的契机,如李密、杨玄感之叛,接着就是(如后来评书《隋唐演义》上所讲的)多少个山寨的平民武装割据。唐朝开基后,第二代君主李世民大感于隋家之亡,云:“割股而啖,腹饱身毙。”(见《贞观政要》)——当然,他主要是针对隋炀帝大兴土木、好大事功之方面的表现而发的感慨,而用于法律的繁苛方面,亦当不用其过!
乱(滥)法治国,又贸然自称为“法制”乃至“法治”,不可不谓“割股而啖,竟甘其味!”
在滥法如此的情况下,百姓则晕晕然地拿法律当道德情绪的渲泄口。比如从 2004年10月一直到今天才有结局的济宁“裸死”案,一经判决原副市长L无罪,网民一片乱骂: 归根到底是,法律偏袒了L,而没给“裸死”在L 床上的女播音员M伸冤。
公平地说,这次判决从技术上是无可挑剔的,因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是由于 L的暴力乃至性行为导致了M的“裸死”,双方连性关系都没发生。倒是有一个可反推的情节,L已经后悔这种持续已久的权与性的交易,拒绝再做,而致 M使出最后手段。最后手段不成,则引发情绪剧烈波动,以致猝死。这不是仿模福尔摩斯的探案,只是一种推测!在这个“推测”之外,更可寻找的背景倒是《水浒传》。 L更像“乐善好施”的宋江,用善行换来婚外性供给,只不过施舍的来源不是自家的田产而是公家的权力;M则更像“以色求利”的阎婆惜,用性服务谋得了对方的帮助(如办理母亲等人的赴港证件),只不过她没拿到足以要了 L性命的其他证据( 五百两黄金的感谢信)而已。
好在,离梁山泊并不远的今日济宁并没发生现代版的“宋江怒杀阎婆惜”,只不过是气死人而已。气死人不偿命(尽管并不成文)是古来民间的一个贯例,类似英国社会学家汤普森所说的 Customs in Common.
与网民晕晕然的破口大骂相联系,另外一种对法律的道德诉求更加高涨,那就是对贪官尽可能地判死刑。比如说,按引渡条例遣返的贪官如广东开平余振东若按协约不判死刑,则引来铺天盖地的痛骂。问题是,中国早该废除死刑了。其间,更有愤青人士以捍卫国家的法律主权为由,大骂外国人“欺中国软弱”。倘使真是欺中国软弱,何不动一颗原子弹教训对方一下呢?根本问题还是中国的“法制”道德基础出了大毛病。“严打”的后遗症现在已经逐步显现,但是,国内还少有发言,只是香港的《凤凰周刊》有特权,以封面故事的形式专在一期上讨论。
废除死刑在全世界法律学术中是个重大争议的问题,在法律实践上世界各国也各不相同。在美国,各州的情况也不相同。但是,人们普遍认识到死刑是不人道的。由于死刑不人道而派生出来的行刑手段更成了公众讨论的焦点:为什么大贪官可以获注射刑的优待遇,而普通的杀人犯则要枪决呢?
等死,其遇何其殊乎!
这不就是包青天式(文学表达)的行刑办法吗?皇子王孙,死罪执行用龙头铡;高官巨卿,死罪执行用虎头铡;平民百姓,死罪执行用狗头铡。结果,同样是铡脑袋,那个法律图腾的等级就不一样!结果,今日同样是对贪官与杀人犯执行死刑,一个留了全尸,一个被敲碎了脑壳(——少数民族者,打心脏)。
简单地说,注射刑是虎头铡,枪子儿则是狗头铡。
闹了半年六个月,这文明的改进不过是嫌人眼泪、骗人感情的包青天式封建主义翻版而已。
在晕晕然间,我们似乎该相信:哪怕现在只对大贪官行注射刑,等一段时间后,就该使平民杀人犯们得到同等的国民待遇了;还有,只要先实行了对经济犯罪的免于死刑即最高格为无期徒刑,那么对于废除死刑这个人道主义目标也总不失为一种进步。
在中国文化中,割股而啖的不只是秦隋那样的昏悖王朝,平常百姓亦沉醉其中,所以在现实中也就有百姓等大贪官、大奸臣被执行死刑时,“争剐其肉”的现象。那场面,尤如大批蝗虫吃庄稼,称为“须臾尸尽”。
何时避免法律上的“暴民主义”已经成了中国民主化的一个大课题,这个课题的基础当然在于逐步寻求法治的道德化基础,比如废除死刑,比如废除现有刑法 105条第2款。民主社会的建立也是需要民间精英付出成本的过程,比如减少自己的仇恨情绪。尽管这需要的不仅是道德勇气而更多的是“无可奈何”的隐忍,但的确,中国民主化的过程也是人性改善的过程。仇恨、嫉妒、狂暴的宣泄、无端的挑事,早晚会成为“民主的垃圾”。
目前,最现实的一个问题则是:全国头号走私犯赖昌星回来后,也能享受余振东先生的待遇——免于一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