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警察权能与中国的基本情况
本文所使用的“警察权”概念,是宪法学中“警察权能”的简称。它是一个中性概念,确指宪法及有关国家社会秩序方面的下位法所赋予警察体系的权力。警察国家,是指在国家治理与社会控制中滥用警察权的那些国家,比如实行新闻审查即政治审读制,又比如限制人民结社、罢工的自由,以及为此目标而将滥用警察权行为合法化的政治运行结构。它当然是一个贬义概念。按大陆权威辞书的解释,十七、十八世纪的普鲁士和奥地利等国、二十世纪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的法西斯国家,是这类的经典性代表。[参见谭崇台主编《中华法学大辞典·宪法学卷》P307,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版]。
中国(大陆,下同)的毛泽东时代是典型的警察国家,尽管宪法条文上有诸种人民自由权利条款。邓小平时代开启后,警察国家的情状有所改变,中国也由此改善为次警察国家,但限于政体性质,仍无法实行“非警察化国家”政策。因为,从共时性角度看,一些自由条款被选择性或弹性地执行了,新闻出版有了一定弹性空间,人民个体性的权利主张行为如上访还是被“恩准”或软性处理;从历时性角度看,国家有意识地加强警察体系,如对武装警察编制与技术的提升,等等。
中国目前的状况仍可以称为“次警察国家”、“选择性警察国家”。在这个基本判定下,也存在向“非警察化国家”改进的可能,同时,警察权的滥用又成了这种转变的最大现实障碍。
一、“次警察国家”的文化合法性
尽管儒家政治理论并不是传统的全部,但很明了,中国目前的政治文明前现代状况,是由儒家的集体主义与国家万能论提供文化合法化资源的。同时,由“次警察国家”所产生出的必然的警察权泛滥,法家传统也予以了推动。法家的“法、术、势”混于一体,为“严打”、“综合整治”提供了历史参照。而就法家文化与儒家文化的同源性,特别是后来的“外儒内法”之实然,应当说儒家的贡献率是最大的。
这个贡献率基于两点:一是“由之与知之悖论”,二是“民莫敢”的政治精英表率化。前者的价值表述是:只让老百姓按统治集团的意图去做,不必让他们知道这是为什么。由于这个主张,儒家与中国政治的现代化发生了根本性冲突。作为最早的政治现代化操作者康有为先生不得不用“添加逗号”的方式来改变先贤的表述,或为“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见李泽厚《论语解语》P204;安徽文艺出版社1998年版],或为“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见来可泓《论语直解》P214;复旦大学出版社]
后者是著名的“樊迟问稼”故事所给定的价值,三个“民莫敢”状况除了要求统治集团作道德楷模外,还要有刑政手段。据后人的文献考证,孔丘在鲁国执政时采取过几乎是最早的“警察国家”行政方式,以致于人民按性别分行道路并导致了“生活不轨”人士的逃亡。[见清代张宏儒续清吴楚材《纲鉴易知录》所编《廿五史纲鉴》P121;北京师范大学出版1993年版]
历时性的而非文明改进的现代政治以来,与中共“殊死为敌”的蒋介石也推崇警察国家,如1928年他发表了对首都(南京)警察界的讲话,称就要建立警察国家,认为“警察的作用优于军队”。他的这个直率的表达,并没有违反宪法,因为训政主义宪法本身要求执政党要做人民的政治保姆与政治教师。可以设想,一个教师为学生成绩提高及日后有出路,而对学生进行体罚,在文化合法性上是站得住脚的。
虽然至少在1949年以前蒋介石是中共的“殊死敌人”(毛指其为战犯),但他的警察国家思想还是为中共继承了过来。
二、警察权泛滥的具体表现
“次警察国家”状态,尽管限制了少数社会精英的自由,如实质不允许政治结社(组党),以及对某些个人施以“限制名单”来限制出版自由,但在社会学意义上,这还不能算警察权滥用的经典。中国自江泽民时代以来,之于人口基数庞大、社会事件迭发、利益主体多元化的现实,警察权的滥用越来越对准了社会底层,它的突出表现有五个方面:
(一)警察体系本质上没有人权观念,对被传讯对象施加暴力及非法限制或经济剥夺,他们的政治借口往往是“维护社会稳定”。
近期以来,刑讯逼刑势头又大见上升。海南省发生了2004年至今未得调查清楚的小偷被殴死在派出所案[见“小偷盗窃派出所协警摩托车被刑讯逼供致死”,《南方都市报》2006年11月26日],河北沧州发生了农民被超时传唤而死于派出所的事情。[见“河北农民死在派出所续:死者亲属称尸体上有伤”,中国新闻网2006年11月27日]
至于经济剥夺则主要指临时羁押机关利用所谓的“有限劳动”对犯罪嫌疑人施以超强度劳动压迫而无任何报酬的剥削行为;其次则为“非法罚款”及至于越权处置扣押品,仍在河北沧州,发生了一个警察扣押运油车后,将油从油罐抽走换上清水的“油变水”事件。[见“沧州‘油变水’案刑警被控勾结不法人员窃取燃油”,《燕赵都市报》2006年11月22日]
(二)倾向于扩大打击面或制造“效动性社会效果”而不惜违法。
深圳公示妓女事件毫无疑问地是警察权滥用的典型[见“深圳公开处理百名卖淫女嫖客引来千人观看”,央视国际 www.cctv.com 2006年12月5日],但深圳警方还要辩称是“依法行事”,确实已经到了比妓女还无耻的地步。
(三)“亚警察”的城管系统执法普遍暴力化。
这类问题已由许多案例支持[见“公务化暴力为何愈演愈烈”,《南风窗》2006年9月1日],本处不再展开来论。
(四)非法行业与特许行业的特权化进入。
警察参与中国实际存在的黄色产生已经是个不争的事实[“郑州整治行业保护伞 公安家属须退出娱乐业经营” ,河南报业2006年07月31日 ],这也是中国近年来黄色产业兴盛的最主要原因。剔除非法因素不论,这实际上等于限制底层社会的进入权。
娱乐性网络的经营,虽然处于合法状态,但作为特种准进行业,也是警察优于社会公众谋利的一个权益掌控与“自主经营”领域。
(五)把具有政治因素但又存在争议的案件推向“完全政治”化。
贵州毕节的李元龙案件、河北沧州的郭起真案件以及山东的陈光诚案件,已经充分说明了这一点。此处不再赘述。
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如果说一个累有贪贿行为的官员仍在重要行政岗位上工作,叫“带病上岗”的话,那么,依照列宁主义的国家机器说来论,中国的警察系统在国家机器中就是“带病运行”。
三、中共操作失误:警察首长的地位特殊化
放下“次警察国家”的文化合法性与现实中警察权的滥用表现不论,仅就国家治理的技术操控而论,警察首长地位的特殊化也是推动警察权滥用的因素。
其一,在中央权力结构即党系最高层,公安部长有政治局委员身份。
除了发生非典时的特殊社会情况而有中共政治局委员任卫生部长之外,还没有哪一个政府序列的部门长官具有政治局委员党内头衔。
其二,在地方,不少警察首长是一个省、市、县的中共党的常委。
在
地方权力构架中,如果发生部门利益冲突,须上交党的常委会讨论,可以肯定:非常委兼职的部门一定处于劣势。假设深圳(或广东省)的妇联出来为妓女示众问题追究行政责任,可以肯定:在深圳市(或广东省)不可能得到妇联满意的解决。因为中共党的常委会作为实际的内部仲裁机关,其仲裁成员之一就是被问责对象。
固然,由于1999年以来社会冲突多维度化,特别是法轮功的宗教抗争增加了中共权力高层的忧惧,因此要加大警察权能。但是,事实越来越证明:
(一)本来就是“次警察国家”的半训政体制,带有警察权泛滥的倾向,警察系统完全可以有意地夸大社会事实,进而争取自己的不法固有利益并扩张此利益源。
(二)本来作为“国家机器”的一个子系统,这个系统就已经腐败不堪,但是国家每每都在宣传方面投入大量资金制作影视与开设许多广播电视频道,来“正面宣传”警察的形象。无形之中,就形成了“警察即国家”的文化心理。
恐惧必然产生仇视。社会公众的个别群体对警察阶层的仇恨,往往导致双方“同时毁灭”的结果。汉源事件中,“暴民”打死了警察,固然要受到刑事处罚,据传已有死刑执行。[见“汉源暴动当事人遭秘密宣判处决”,《观察》电子刊2006年12月6日]从法律程度及量刑上,没什么可指责的,但从整个社会最基本的义理上却造成更深度的分裂。时谣有云:“昔日土匪在深山,今日土匪在公安”,实在不是一种诙谐,而是无奈中杂夹着仇恨的公共情绪宣泄。如果真地更进一步通过“神化警察”或“警察正义无限化”的宣传来印证“警察即国家”,那么我们这个社会不用说构建和谐,就连有效有序的续存都成了问题,这个文明也无法获得新的生命力。
寄语胡温:《张让传》不可不读
这个结语实际上是对中国北宋一个历史典故的套化,即张咏讽寇准“《霍光传》不可不读。”至于张让,作为宦官那个利益集团的代表性人物确实是中国东汉亡国的最大推动者之一。所以,南北朝时期刘宋的范晔要在《后汉书》中专为其作传。范晔这个人政治品德与私人行节虽不算好,但他观察到了张让那个利益集团是怎样把一般性经济问题给提升到政治事件的,最后他们自己制造了导致国家灭亡的最大的敌对势力。其中有云:“张角所以能兴兵作乱,万人以乐附者,其源皆由十常侍多放父兄、子弟、婚亲、宾客典据州郡,辜榷财利,侵掠百姓,百姓之冤无所告,故谋议不轮,聚为盗贼。”
这样的历史教训,这样教训中的机理之悟,恐怕是不用太高深宪法学与社会学之学问来参透的。只有一般从政经验,即可知晓。
胡温新政构建和谐社会的宣示及其政治的平民化特色,已经得到相当重量级的自由主义学者们的认可,甚至也得到了某些温和异议人士的道义赞同。摆在他们面前的一个必解之题,以及让具有能量含义的认可与赞同得以持续,那就是在任内解决警察权滥用的问题。
否则,中国构建和谐社会之不可能,也必然更远地偏离现代政治文明。
2006年12月8日写于绵逸书房
──《观察》首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