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人向来以对他国的无知而著称,而这个最强大的新罗马帝国,则无日不在全世界人嫌憎交织的目光聚焦之下。不过,除了好莱坞和可口可乐外,我们真的了解“美国生活方式”意味着什么吗?
几年前,林达所著的《近距离看美国》系列一度热卖,多次重印,其原因就在于:很多人看过后才意识到,其实美国和我们一贯想象的有很大差别,而作者叙述的切入点则主要是一个个具体的案例判决,这些引人入胜的故事,最能有效地使人了解到美国何以是美国。因为美国的生活方式,无一不体现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之中。
没有先例,如何判案?
美国所属的英美法系,其最大的特点之一就是判例法制度,也就是说,法官的判决本身具有立法意义,并对此后的类似案例具有约束力。因此,以往不少这样的读本,都是一个个具体的案例,这本《摇摇欲坠的哭墙》同样是分析八个案例,但很不一样的是:本书的所有案例都完整引用了控辩双方第一手的陈词,这就不仅是“讲故事”了,而可以使我们身临其境,并作出自己的思考和判断——我们不要忘记,美国陪审团制度中的每一个人,都是最普通的老百姓,因此任何公民都应具备自己的判断力。
这八个案例没有一个是刑事案件,双方争论的焦点,实际上是对言论自由、生命权利、生殖自由等不同价值观的理解不同,最终判决的结果也都反映了在当时历史条件下,人们对这些价值观的理解和发展。而根据美国的判例法制度,又对此后美国人的生活方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阅读这些案例时,使我感触至深的一点是:这些案例在当时都是没有先例可以遵循的(它们后来本身成了“先例”),这最容易引发激烈争论,无论是大法官还是陪审团中的12个普通公民,这都是考验他们的智慧和良知的时刻。在这一点上,英美法系的确较有优势。大陆法系一般是成文法,强调依法判决,追求绝对正义和真理,但社会发展和犯罪却总是走在法律前面,最容易“钻法律的空子”。例如1997年的“福州IP电话案”,由于没有法律条文可以遵循,判决十分艰难。同样的道理,20年前的立法者不可能制定限制“克隆人”的法规,因为这种技术根本还不可想象。但在英美法系中,即使没有先例,只要公众的意见作出自己的判断,那么这就是法律。
书中的八个案例其实只讲了两个字:“人权。”而根据上述的逻辑,言论自由、妇女选举权等必然将要实现,因为要保障所有人的权利和自由,唯一的途径就是保障社会中的少数派、弱势群体,哪怕此人是个色情业的渣滓,他的言论自由也不应被道德多数派以道德等冠冕堂皇的理由加以剥夺。
另一方面,公众意见总是具有时代性,因此它不是追求绝对真理,有时还会因不同时代价值观的变化而产生波动。例如1839年的艾米斯塔案,判决黑人作为自由人,不得被迫成为奴隶;但1857年美国最高法院又作出“黑人不是公民”的判决。书中的第八个案例,也是一个错判的案子:一个低能的妇女被裁决必须实施绝育。因此,公众意见同样会出现“多数人的暴政”的情形。我们中国人向来习惯“少数服从多数”的格言,这固然能迅速地推动一个群体的前进速度,不过从历史上已经不难得出教训:一旦少数弱势群体的权利被忽视和践踏,那么接下来就是“沉默的大多数了”。幸而中国现在已走上正确的道路:三年前著名的孙志刚案,直接使收容遣送制度废除——在中国现代史上,这还是第一次因为一位普通公民而废除一项法律。
公民权利的形成
这些判决中一个值得注意的细节是:对被告严格的无罪推定。在我们中国人的印象中,“被告”似乎常常是矮人一头的,他们最好的出路也许就是“坦白从宽”。以书中色情大王弗林特被告诽谤罪一案来看,此人品行狼藉,恶意讥讽(如果还不是诽谤的话)也是明摆着的事实,但他仍有权处在与原告同样的基线上,不能被预设立场。并且根据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公民不得被迫自证其罪”,因此,每一个人都有权保持沉默,或自我辩护,而不必担心“抗拒从严”。
在仔细阅读这些双方的总结陈词时,我们不但可以了解到美国何以是美国,而且可以了解到美国人何以是美国人。只有一个公民社会的形成,每一个人的自觉,才能有效地保障公民的权利。当然,每一个公民的价值观事实上都是他所在社会具体而微的反映,在看待这个问题上,我们大可不必局限在司法判案的狭小范围内。
在美国,司法、宗教、政治、道德是几个分隔颇为明显的领域,但这并不是说他们之间毫无关系。往往一个司法判决会对整个社会的诸多领域都产生巨大影响。例如1973年的罗伊诉韦德案关于堕胎合法化的判决,一举废除了46个州的相关法律,引发全国范围内的讨论,改变了涉及这一问题的政治语言,并对相关的宗教团体(例如天主教反对堕胎)产生影响;到1980年代,政府的行政、司法、立法三大分支都卷入了这个问题——略感遗憾的是,本书没有包括这一著名案例,仅略微提到一笔。
公民权利的形成,是一个不断自我发展更新的过程,作为人,就必然不断地受到所处社会的价值观影响,这是美国司法的根基,但法律却不是它形成的唯一基础。这是一本好书,不过要领略其真谛,却需要我们超越这本书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