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彭水县教委借调干部秦中飞,去年9月因一则针砭时弊的短信诗词失去了自由,涉嫌诽谤被刑拘,继而被逮捕,舆论称为“彭水诗案”。秦遭关押29天后被“取保候审”,最终该案被认定为错案,秦中飞无罪,并获得了国家赔偿。此后,官方调查组认定此为一起政法部门不依法办案、党政领导非法干预司法的案件,彭水县委书记已被免职。(1月19日《南方都市报》http://news.163.com/07/0119/09/ 356JIAFC000120GU.html)
冤案昭雪,“窦娥”获释,主要责任者被免职,无论如何,这都应该说是一件值得拍手称快的事。而官方结论前所未有的认定此为一起党政领导“非法干预司法”的案件,就更可以说令人有豁然开朗的感觉!但是,反过来看,我们又可以说它其实解决地只是最皮毛的问题,只是个人的问题;而那些根本性的问题,那此具有普遍意义的问题,却并没有得到解决。
什么是皮毛的和个人的问题呢?就是秦中飞的获释,是彭水县委书记的被免;什么是根本性和具有普遍意义的问题呢?恰恰就是党政领导非法干预司法的问题。
说到这里,我们有必要再来了解一下“彭水诗案”的形成过程。
首先是县长指示公安介入调查。8月31日,彭水县长周伟获悉《沁园春。彭水》短信内容,随即要求公安部门介入调查,当天秦中飞便“落网”。据调查组后来所做调查,9月1日上午,彭水县公安局、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法院刑庭多个部门领导坐在一起研究案情,除此之外,还有一些非政法部门的领导也参加了会议。研究结果很快出炉,决定以涉嫌诽谤罪立案调查。
接下来,是县领导要求“五天办结”。参与此案办理的官员透露,9月1日当天,一名职务在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周明光之上的县领导就此案提出具体要求,“出手要狠,效果要好,五天内办结”。在这个指示的指导下,公安部门加紧展开调查。9月1日,警方两次审讯秦中飞,还对审讯过程进行了录像,同时对秦中飞的办公室进行了搜查,警方同时找接收短信的人员进行询问。
当晚县长周伟、县委副书记孟德华、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周明光会同检察院、公安等部门再次就此案件召开会议,其间非政法部门的多名官员也一并参加。参会的一位官员透露,周伟县长认为公安局办案不力,效果不明显,要求加派人手办案,另外还让检察院提前介入。会后,也就是9月1日晚,彭水县公安局以涉嫌“诽谤罪”将秦中飞刑事拘留,羁押在看守所。“挨批评”的公安局局长加派了十余名干警,参与此案的办理。经过数次提审和外围取证,询问了40多名接受短信者,公安局随后向检察院提请逮捕秦中飞。由于之前的会议对此案已经有了“定论”,检察院迅速下发了逮捕令,9月11日秦中飞被执行逮捕。(以上皆据《南方都市报》)
很明显,这个过程的极端荒谬在于,当彭水县的党政领导认为自己受到了诽谤时,他们居然有权指派公安部门介入调查,又有权指示检察机关批准对秦逮捕,只差了还未来得及在他们的指示下对秦进行审判。这就好比让我们看了一场特殊的球赛,在这场特殊的球赛中有那么一方既是球员,又是裁判,他可以在场上予取予求,任性而为。
但是,我们又可以这样来做一番思考,即如果发生在彭水的这一事件不是“彭水诗案”,比如是发生了比较常见的什么抢劫案,于是彭水县党政领导便指派公安部门迅速介入调查,又指示检察机关尽快对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做出逮捕的决定,同时要求法院对嫌犯严判,人们又会如何去看待呢?这时我想人们或许就会如此认为了:这太常见了,很正常啊,没有什么问题,领导做得很对!
是的,一直以来,我们的司法还从未真正实现过独立。司法接受党政领导的领导,按党政领导的指示办事也正是一种普遍意义上、由制度所赋予的必然性约束,它甚至已经成了被大众认同的公共选择逻辑。
所以,“彭水诗案”中彭水县党政领导的“不幸”其实并不在于事件的过程,并不在于他们“非法干预司法”本身,而仅仅在于他们不该以诽谤的名义入秦中飞以罪,而又完全忽视了现在已经是一个信息时代,忽视了彭水所处即使再偏僻,它那里发生的一些具有轰动效应的事件依然会通过互联网迅速传播,而传统媒体当然也会迅速跟进,从而使他们陷于被动。
所以,笔者以为,彭水县委书记个人职务的被免并不意味着党政领导“非法干预司法”的终结,它代表的只是一个人某种意义上的“不幸”。而要终结党政领导“非法干预司法”,需要地是彻底改变现行中国政治生活中的党委负责制,是要使那些县委书记们也要受到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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