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规”,是中国的“土特产”,中共的“方言”和“专利”。在世界司法实践与理论当中,没得“双规”这个概念,在民主与法制国家也没得“双规”这样的搞法。只有中国这个一党专政的封建国度,才有“双规”的荒唐闹剧。
中共的腐败与反腐败,都是一种自我煎熬,就像膏火自煎,祸起于自身。中共的反腐败斗争,“双规”起到过积极的作用,一些腐败分子最开始就是栽在“双规”上的;然而,由于其封建本性,“双规”又屡屡成为腐败分子搞贪腐的工具,如湖南郴州市纪委书记曾锦春之类。“双规”,成为中共无奈的选择和无法摆脱的尴尬。
“双规”,最先出现于1990年12月9日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其中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在案件调查中有权“责令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1997年5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又规定: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对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监察法》出台以后,“两指”代替了“两规”,在中国政坛上风头很甚。
在中国反贪腐实践中,“双规”和“两指”的措施,具有一定的正面作用。“双规”的前提是基本证据的掌握,然后调查对象暂停行使权力;权力在腐败分子手中,不但是谋取私利的工具,还是掩盖劣行的保护伞。“双规”、“两指”措施能够有效地使被调查对象的屁股从马桶上挪开,就产生了臭味迅速弥漫和人所共知的“马桶效应”。另外,“双规”、“两指”还造成信息不对称,由于限制了人身自由,被调查对象不了解自己的违纪违法问题的暴露及发展等情况,处境就很被动,办案人员就会利用优势地位,从证据上、政治上、心理上施加压力,更容易找到其弱点、破绽并予以突破。“双规”与“非典”隔离措施类似,唯一不同的是“双规”人员与外界的联络受到限制。按照中共的说法,“双规”既是一种调查措施,也是一种保护措施,可以避免被调查人再犯错误,或受到不必要的干扰……但实际效果如何呢?
中共通过“双规”来反贪腐,就像美国惩治萨达姆一样,目的是对的但手段不对;而手段的非正义性必然伤害目的的正义性。
问题的要害是,“双规”、“两指”,是以党内机制代替司法机制,其“以党领政”、“以党代政”和“以党代法”的特征,属于封建帮会性质的“清理门户”或“以黑治黑”之举,加上其黑盒子作业和暗箱操作的非法程序,同民主与法制的要求完全背道而驰。纪检监察机关没有执法权,即便是按照现行的中国法律,“双规”、“两指”都属于违法行为。这种手段,与纪检监察机关、特别是与党章赋予纪委的职责、任务及纪委作为党内监督的政治地位不符合;同时,“双规”缺乏强制力,与被调查对象已经严重违法乱纪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同样不相符……手段不对,必然陷目的于不义境地;这就是大家一致认定,中共的反腐败是权力斗争的工具而不是真反腐败的重要原因之一;反过来,即使是用目的来证明手段,“双规”也是靠不住的,因为“双规”反腐的结果,是越反腐败越严重,加上暗箱操作的猫腻,“双规”更缺乏公信力。由于对“他律”的排斥、对民主与法制的排斥,“双规”只是中共的一种自律或自赎行为,按照这样的思路和办法,中国共产党解决不了自身的腐败问题,这已经成为有识之士一致的看法和判断。事实上,贪官最希望的,就是所谓的内部审查、即“双规”,只让部份人知道自己的劣行,这样,运作的空间与调和的余地就增加了;而贪官最害怕的,就是公开、透明的揭发,和纳入法制轨道的程序。没有有效的公共监督,反腐只能停留在一个非常表面化的层次;中国的反腐败,完全是一种黑箱作业,公众不了解其具体过程和事实真相,其中的原因在于贪腐官员的行为太黑、太脏,贪腐行为太普遍,中共官僚的腐败、龌龊、邪恶创了中国的历史纪录,如果把事实真相完全公诸于世,共产党的形象将受到极大伤害,如果真按民主与法制的办法来搞,甚至连中共的执政地位都保不住的。
陈水扁家族的贪腐,在中国大陆不算个啥,随便拖一个乡镇长或小科长出来,就比他的毒性要大,却引起了全岛的声讨和政坛的震动……台岛社会的公开透明、民主与法制、司法的独立运作和有效制衡,不但让大陆人民打开了眼界,而且把大陆社会甚至中共的本性,比照得太渺小、太卑劣了。
前不久,中共又宣布一名高层官员,山东省委副书记、青岛市委书记杜世成因贪腐问题下台。但和历来反贪行动一样,关于杜世成的贪腐问题,中共只说他“严重违犯党纪”,其它一概未说明。有学者指出,中共这种抛开舆论监督与司法体系的党内自清式反腐行动,流于黑箱作业,无法真正根绝腐败。《华盛顿邮报》发文称,没人知道杜世成到底干了什么坏事,官方仅表示“这是中央对腐败分子采取严厉手段的又一个例证”,并称中共中央纪检委正对此案进行调查,但未说明是否将把此案交付司法机关。继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北京副市长刘志华、海军副司令王守业之后,杜世成是胡锦涛为反腐祭出的又一次重拳,打击腐败成为中国经济持续扩张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也凸显了反腐措施的严重局限性。中国官场的问题,不是揪出了几个贪腐高官,而是现行制度正在掩护、培育和再造更多的腐败分子。据说,中纪委将从北京派要员进驻各省市,来执行肃贪任务。这立即使人联想到封建钦差,而现代国家的独立司法和法治体系在哪儿呢?按照民主与法制的要求,虽然中共反复重申将根绝腐败,但中共官方反腐的手段至今仍是一种党内自清的方式,司法体系和舆论监督,在反腐过程中完全处于缺位状态。因而,一些清醒的学者和专家,早就对这种反腐方式提出了异议。在今天的中国,反对“以党代政”、尤其反对“以党代法”,几乎成为民间和知识界的共识。中国只有建立一套不受政治力干预、拥有公开调查及起诉权的独立司法体系,才能廓清吏治并达到根绝腐败的目的。
“双规”最大的缺陷是无法可依,它毕竟在相应程度上限制了公民的人身自由,而《立法法》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规定。因此,“双规”面临两种抉择,要么取消,要么名正言顺的纳入法制轨道。从实践效果来看,取消是一种消极选择,正确的选择应该是严格规范,使之上升到法律化的高度。例如将执法主体规定为反贪污贿赂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严格限定案件类别和执行程序等;还有举报制度,“双规”、“两指”专案制度,指定管辖、请示报告制度,行贿区别对待制度等等。如果把这些措施和经验规范化、法律化,将给中国一些特殊反腐败措施提供法律依据。但这种特别制度不能扩大到一切刑事犯罪,无法写入《刑事诉讼法》,而只能以专门的《反腐败法》予以合法化。
由政策而法规,由法规而法律,这是一般的立法过程。解决“双规”与法律的冲突,其实香港就有成
功的经验。1971年,港英政府颁布了《防止贿赂法案》,法案扩大了犯罪概念的范围和惩处范围,加重了刑罚。1974年2月,香港廉政公署成立。至1977年10月,廉署在反贪污行动中逮捕了260名警官,引起警务人员不满,数千警务人员游行示威,廉署总部和港英总督受到巨大压力。为此,总督颁布了部份特赦令,要求廉署对1977年10月1日前的贪污行为停止追究。但这种让步反而助长了部分警察的嚣张气焰,甚至提出了解散廉署的荒唐要求。总督不得不召开立法局紧急会议,通过了《警务条例》修正案,规定任何警官如果拒绝执行命令,就立即开除,且不准上诉……当年,港英总督用法制手段平息“警廉冲突”的成功范例,应作为中共规范“两规”、“两指”的参照。香港廉署依法对公务员的生活及消费水平进行调查,高于官职收入水平而不能做出合法解释的,即可立案调查……“一国两制”,泾渭分明,中共岂能以太上皇自居,老是以自己的理念和大陆的经验去“制”港澳。其实,港澳更应该反“制”或影响大陆和中共,他们的民主与法制、社会管理和经济建设成就,是大陆望尘莫及的。事实上,中共的手“制”到哪里,哪里就腐败;全球华人边走边看,中国真正的希望,还在台、港、澳的制度文明。
然而,中共能够真正做到公开透明、法制反腐吗?不论“自身建设”还是“党内民主”,这种“自身”、“党内”观,反映了中共结党营私和专制独裁的本性,目中无人,目无纲纪,我们看不到它的公心和科学性质。
宋朝名臣王安石曾以“令人无可非商鞅,商鞅能令政必行”的诗句,来为商鞅变法的局限性和小节辩解,认为是利大于弊的;从商鞅变法到王安石变法,因其封建的文化专制主义和手法,当代和后世的非议一直不断;然而从实际效果上看,他们的变法都解决了一些实际问题,虽然手段可疑。但是,“双规”和“两指”,作为封建政治上层建筑和封建行政体制的具体表现,并没有解决实际问题,几乎在越抹越黑,现实效果太差;中共领导下的反腐败,是越反越难看了。集权反腐尤饮鸩止渴,民主才是腐败的克星。中国的腐败愈演愈烈,恰恰是中共强化一党专制而排斥民主与法制的必然结果。
政治上靠专制,经济上靠黑色GDP,社会管理靠专政,思想文化靠“主旋律”,反贪官靠“双规”……唯独没有民主与法制的地位,这就是中国的现实。肃贪,如此光明磊落的事业,中共居然偷偷摸摸地干,实在很难堪。
2007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