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讯问笔录的非秘密性及不涉及具体办案人原则
在正式研究这个问题之前,我给独立中文作家笔会的法律顾问山东冠华(青岛)律师事务所的李建强律师打了电话,咨询“公开审理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件中的讯问笔录,算不算国家秘密?”
建强回答称:“不是。”因此,我就将郭起真太太赵长芹女士送来的郭案全部材料中的十次讯问笔录抽出来,作重点研究。赵女士的资料来源是郭案辩护人之一郭桂萍女士(起真之胞妹)转给的,不存在获得方式不正当的问题。
由于本文是一个案例研究式报告,不针对个人责任追溯,只是为国际人权组织提供一个可靠的报告,借助中国释放改善人权状况意图的机会,使郭起真案获得重审、减轻处罚乃至于释放的机会。对由轮番审讯郭起真的两个小组,代之A、B之称。须说明的是:A组为三人,B组为二人,每一组中都有一个人作记录员。
二、关于“刑讯逼供”的概念界定
按中国现行刑法规定,对刑讯逼供造成严重人身后果的行为人要处以刑事惩处,也就是说偏重于结果追究,而忽视了未造成严重人身后果但对案件公正审理有影响的方面。一句话:讯问笔录的正当性尚未纳入法律检讨视野。
根据上海辞书出版社2002年版的《法律小辞典》之《刑讯逼供》条目(P543)解释称:“在刑事诉讼中,司法人员以肉刑或者变相肉刑迫使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做出供述而获得供词的行为。”
该辞典未对“肉刑”和“变相肉刑”做出界定。根据中国施法实践,针对犯罪嫌疑人(即被讯人)进行的饿、晒、冻、困等行为均视为“变相肉刑”,即有此一种即构成刑讯逼供行为。至于是否造成被讯人身体与精神伤害的明显后果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这种“轻微行为”
本质上妨碍了程序的公正性。
以上四种明指行为中,“困”即不让被讯人睡觉是一件较复杂的事件,依据司法实践而言,它基本包括:
1、讯问超过一般劳作时间,即出现“八小时以外”现象;
2、讯问的时间不正常,比如深夜、凌晨,即对人体生物钟有影响的行为;
3、提讯方可以利用“歇人不歇马”的方式,由小组人员轮流对一个特定被讯人进行超时讯问。
4、按照社会劳作标准,一次提讯不应该超过四个小时即“半日工作”。
三、对四天十次讯问进行列表(定量)分析
根据本报告第一部分所指的非秘密、获得方式正当的十次连续讯问材料,研究者根据统计学的方法编制了以下的定量分析表格。它的作用有二:
1、力图用数量特征来复现讯问的宏观场景,以便使用者,得出一个大体印象;
2、为核心部分即定性分析提供准确的数据,这既符合学术规范,也有利于理性地提出相关要求。
涉及五项主要数量指标的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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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止时间 与上次 施讯 更换
(2006-05) 历 时 间隔 人员 频率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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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22:00~13 07:00 9时15分 ── A组 0% 深夜
13 13:30~13 18:30 5时 11时15分 A组 0% 白天
13 21:00~13 22:00 1时 2时30分 B组 100% 白天
14 2:00~14 2:34 34分 4时 B组 0% 凌晨
14 10:30~14 12:30 2时 7时26分 A组 100% 白天
14 19:40~14 22:30 2时50分 7时10分 A组 0% 晚上至深夜
15 8:30~15 11:20 2时50分 10时 B组 100% 白天
15 18:43~16 0:40 5时57分 7时23分 B组 0% 下午至凌晨
16 15:00~16 16:35 1时35分 14时20分 A组 100% 白天
16 18:30~16 21:29 2时59分 1时55分 A组 0% 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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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第一次讯问开始即2006年5月12日22时起,到第10次讯问结束即2006年5月16日16时35分,其间为89个小时又25分钟(折合5,365分钟)。郭起真按受讯问的时间总计为34个小时(折合2,040分钟),其综合强度远大八个小时工作制(24:8=3:1),即为2.63:1.
也就是说,郭案在整体上具有“变相肉刑”特征,符合本报告第二部分第一个分项“讯问超过一般劳作时间,即出现‘八小时以外’现象”之所指。同时,第一次讯问长达九个时又15分钟,也印证了这一点。因此,本报告也就有作进一步定性分析的可能。
在细节观察上来论,郭在第一次发生深夜的讯问时确实出现了过度反应,比如他与我(本报告人)关系方面的错误供述。当然,就郭案本身,我的任何表达均未受到来自警方的任何威胁。
郭在第一次讯问将要结束时的“供述”片段如下:
问:你跟泊头的綦彦臣是怎么认识的?
答:我们是通过网络认识的,我在网上留过电话,他给我打过,也来过我家二次。
问:你发表的这些文章他都看过吗?
答:我不知道,我没主动给他看过。
事实上,中国国家情报部门对我的电话和网络是一直实行控制(监听)的。他们合法的电话的窃听应当证明另外一种情况,即事实:
其一,郭起真是主动给我打电话的,他感谢我替他鸣不平,并邀请我到沧州去做客。
其二,在真实的通话中,他搞错了。我在正式到他家作客之前,从未替他鸣冤,而是在文章中以石家庄一位叫郭光允的人受迫害为例,指证程维高为政河北的恶劣后果。
其三,“我们在网上认识”之说完全出于紧张,因为我认识郭之前我从来没用过任何一种网络聊天工具。仅仅使用邮箱。
这些细节错误绝对不是记忆问题,而是已经过去八个小时的疲劳型讯问把郭的基本生理反应打乱了,使他陷入了想象状态。
四、基于定量的定性分析
郭起真案的四天十次的讯问,五次是在白天正常时间进行的分别为第二、三、五、七、九次,深夜、凌晨、晚上至深夜的情况则亦为五次即第一、三、六、八、十次。这种毫无规律可言的讯问时间选择,严重地影响郭的人体生物钟活动规律,而对方则是A、B两组轮流制。
比如在五月14日所发生的三次讯问中,B组采取了凌晨提讯方式,A组则继以白天与晚上至深夜。
三天十次的密集讯问本身就“车轮战”的特征,再加上A、B两组制,很明显地出现了讯问人与被讯人的资源不对等状态。
在十次主讯问中,A组出现六次、B次出现三次。最短的两次提讯间隔分别为一小时又55分钟(第九次与第十次之间)、二小时又30分钟(第二次与第三次之间);后者还是A、B组交替,即讯问一方人员变动频率为100%.
整个十次讯问中,间隔超过八小时以上的只有三次,分别为第一与二次之间、第六与七次之间、第八与九次之间。
再看一下按日期分布的讯问强度,“变相肉刑”的特征就更加明显:
1、5月12日,一次,合计九个小时又15分钟;
2、5月13日,二次,合计六个小时;
3、5月14日,三次,合计六个小时又24分钟;
4、5月15日,二次,合计八小时又47分钟;
5、5月16日,二次,合计四小时又34分钟。
律师李建强与我本人均可证明,郭起真在法院出庭时,精神出现狂躁状态,完全推翻了最初应允的律师设计的庭审策略──软化态度,争取和解。
一个四天被提讯十次、精神已经受到严重损伤的人,能够在法庭上正确表达吗?
同时,这也给公诉(检察)机关提出一个十分严重的问题:不对讯问密度及强度进行定量与定性分析,显然是失去了审判监督的意义。
五、希望我国慎重对待郭起真案件
在此报告的研究过程中,我高兴地看到中共司法首长罗干先生的讲话,他认为司法思维转化即更加人性化,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此前,中国政府也对著名异议人刘晓波先生采取了“进一步放松环境”
的措施,得到了记者无疆界组织的善意回应。
本报告依据郭起真案件的基本材料研制而成。更希望能与中国政府进行坦诚接触的人权组织,促使郭起真案得到公正的对侍,乃至于释放(赦免)郭起真本人。
(2007年2月2于中国河北泊头)
--民主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