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下午,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余振东贪污、挪用公款案做出一审判决。余获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至此,震惊中国金融界数载、涉及金额4.82亿美元之开平大案的余振东部分,以当事人全部认罪并在美方“辩诉交易”下被遣返回国从轻判决告一段落。(4月4日《21世纪经济报道》)
(新闻链接:《中行贪官余振东案幕后:12年刑期的法律依据》http://news.sina.com.cn/c/2006-04-04/01299520150.shtml)
余振东的获刑,中国国内一些专家学者给予了很高的评价。比如,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汪建成称,余振东在美国因“辩诉交易”获刑144个月,是有积极的法律意义的;而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慕亚平说:“各国的司法体制不同,各国的主权都应当受到尊重。余振东跨出国门那一刻,余振东案件就不是一个国家所能解决的事情了。国际问题需要双方谈判,需要相互妥协,不妥协只能是‘一厢情愿’,要想余振东归国受审必须妥协。事实上,我们的妥协依然实现了惩治犯罪的目的。”
犯下了数额达4.82亿美元之震惊中外的大案,按中国现有的法律,余振东死十次都不止了!何况,即使以我们普通人的眼光看来,余的罪孽何止贪污和挪用公款,难道他的潜逃出国不是罪?然而,他只被判刑12年,不知那法律意义上的积极体现在哪里?不知那依然实现了惩治犯罪的目的又体现在了哪里?
透过余案,我只看到一个恶劣的先例,它仿佛就是告诉那些贪官们:逃吧,逃吧,逃到美国去。死罪可免,重罪可减!
当然,它也同时给了那些一直在嚷着要免除贪污贿赂罪中死刑条款的人们以最有利的依据:既然人跑出去后反倒不能再判死刑,我们又何必给那些还未跑的人以死刑的威胁呢?这不是逼着他们外逃吗?
而同时我们还不能不注意到,一个涉及金额4.82亿美元之巨的大案,最后只以没收余振东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为结果,这真是滑天下之大稽!4.82亿美元如何可以是一个可以和100万元人民币相提并论的数字,而余案经济上的损失如此,其遣返不遣返,判刑不判刑,还有什么意义?
或者我们还可以想象得到,没收余振东的人民币100万元,恐怕连该案的办案经费都不够吧,那我们真地更要质疑这个案件的处理方式了!
此外,即使我们不能不承认专家所说之“国际问题需要双方谈判,需要相互妥协,不妥协只能是‘一厢情愿’,要想余振东归国受审必须妥协”是现实,但是,我们又怎么能回避它在这个过程中对中国司法权威的实质性伤害呢?因为我们知道,中国总是讲他的司法是独立的,而所谓独立,应该有两个方面的体现:一是体现于国内司法机构的独立审判,不受其它任何组织的干扰;二是体现于国际方面,它更不应该受到他国势力的干涉。但是,在余案中,这两点应该是都被侵犯了。先是体现于国内方面。我们知道,余振东之所以获刑只有12年,根本上讲是得益于中国有关部门对美做出的“免除对余的死刑处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判机关判处余振东不超过12年的有期徒刑”之承诺,然而,法院还未进行审判,谁有权力宣布“免除对余的死刑处置”?谁有权力决定“判处余振东不超过12年的有期徒刑”?这不是对法院独立审判权的公然侵犯吗?其后则是表现于国际方面,余振东是中国公民,又是在中国犯有严重罪行的一个罪犯,中国政府当然有权力要求无条件遣返,根据中国法律的要求对他做出应有的制裁。但是,中国政府做不到这一点,于是为了余振东的被遣返,不得不向美方做出“免除对余的死刑处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判机关判处余振东不超过12年的有期徒刑”的保证。而于是当然也就意味着,中国的司法独立在国内被侵犯的同时,也受到了他国势力的侵犯。
所以,归根结底,余振东案当然不是当局“反腐”的一个理想结局!所以,专家学者们也就无需为他的被轻判而强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