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人们可以在生活中的实际感知说出人民是什么和不是什么,而对公民不是什么和又是什么却可能两头都无从谈起。公民意识和公民感的缺乏表明我们这个时代同时又是一个“前公民”的时代。
“我还年轻的时候有一个愿望,写一本关于人民的书。”书是否写出来,现在我还不知道,但这篇先行写出的有关人民的小说(也仅仅是这第一句话)被我这个几乎不再读小说的人无意看到了,于是,我破例读了它,为了“人民”。因为我自己一直就想写一篇关于人民的文字,当然不是小说,也不是书。由于陷入了人民亦即“到底什么是人民”的迷思,故迟迟拖着,没有动笔。
小说不然,至少从它的作者或叙述者的身上看不出什么迷思,相反,她对人民倒是相当省觉的,并且笔墨很内在,这从结尾可以看出。小说结尾第十三节安排了一个看似无关――借用小说的题目来讲叫“十三不靠”――其实是离题(话题)不离旨的场面,它刻意描述了明末清初一代名将袁崇焕被凌迟的情景。构成该情景的主体不是袁,而是从他眼睛看出去的“蠢动的人潮人海”。但,这只眼睛却未必就不是作者或叙述人的,实际上就是她潜伏在袁氏眼睛中的内窥,因此,场面本身就表明了作者的读解(作者如果不同意这种分析,就算我的误读)。这种“一字不着”的小说作法也许算得上机智,然而使我更感精彩的却不是这,而是文本中一段虚拟的“仿社会学问卷”。
那是第九节。小说中虽然没有一个具体的发问者,但却有各色人等对人民这个词的回答。缭乱的回答颇类我在网上看过的那个一度流行的名帖“鸡过马路”。一只鸡过马路,它去干什么?不同的人自有不同的看法。此刻,“人民”正如同那只候审的鸡,等待着各种口水的定夺。
某领导:我们是公仆,人民就是主人嘛。
某士兵:人民就是我们的爹妈呀。我们是人民的子弟兵。
某商场经理:“人民”是什么?买东西的?那叫顾客。顾客是上帝。
某摊贩:你买捆菠菜,我就跟你直说。
某饭馆掌勺的:来这儿吃饭的。
某诗人:我要拯救……他们……
母亲:你问什么呢?这么大了还疯疯癫癫的。
某新新人类:这词儿过时了。现在都说网民。
某播音员:就是听众朋友。
某旁克:除我之外的傻×。
某出租司机:小姐您拿我开涮吧。
某玩电子游戏的少年:没听说过这词儿。日本新出的盘吗?
某生物学家:直立行走的高等动物群。
某语言学家:形成语言体系的高等动物群。
某劳动部长:爱劳动的人。
某在押犯:铁窗外的人。
某幼儿园儿童:老师说我们长大要变成的人。
辞海“人民”条:在不同的国家和各个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
辞海“民”条:1、人民。如拥政爱民。2、古代泛指被统治的庶人。3、泛指人或人类。
辞海“人”条:空缺。
这是“鸡过马路”之人民版,足本,不带删节。那么,到底什么叫人民呢?云者虽众,要领未得,似乎还得用小说的题目,叫“十三不靠”。我个人倾向于把这个词解释为某地方言,哪头都靠不上的意思。至于到底是否,恕我不管。
以上一系列的回答虽然出自小说,不是来自社会学意义上的田野调查,但它肯定能经得起田野的检验,并且真正的调查还有可能是千篇一律的套话。因此,我姑且用非小说的读法把它视为关于“人民”的一次社会学统计。根据这份统计,我个人以为,今天的我们已经处在一个“后人民”的时代,它的表征是,人民的“人民感”已经大为淡漠。
当然,为官者依然老一套的看法,如开头那句“人民就是主人嘛”。这句话值得注意的是那个语气词“嘛”,想想一下它的拖腔,就不难想见说话者虚与委蛇的嘴脸。吊诡的是,说你是主人的,恰恰是主宰你的人。因此,说话人不是人民。那么,为官者之外的社群呢,从以上十多种回答来看,普遍都在回避这个词,他们宁可使用自己的职业用语,比如顾客、比如上帝、比如听众朋友、比如来这儿吃饭的,等等。甚至,还有这样的人,比如那个司机,你说他是人民,他说你是拿他开涮。因为他没有主人感,或许他还觉得连自己的主都作不了。想想也是,说阉者是床上高手,能不跟你急?当然也有不急的,比如那个玩游戏机的少年,他索性不知道,还一脸无辜地问你是不是日本新出的盘,人民成了什么?游戏。其实,这是一种游戏式的消解。显然,那位摊贩是狡黠的,你需要他的回答,他却需要你买他的菠菜。在摊贩的眼里,人民不是别的,就是一捆菠菜的价格。母亲呢,从来没把那个词当事,不但不答你,还指你疯癫。其实,她的潜台词是不屑的:还用答吗,谁不知道。至于那位不知哪一年轮的新新人类,到他嘴里就剩下一种谶言的味道“这词儿过时了”。
这个词过时了,所以,我说一个后人民的时代到来了。后人民的时代是人民自己对这个词的麻木不仁,他们拒绝了自己作为主人的身份,如果它只是一种口惠。他们变得更加务实,并不在乎身份的什么,而是实实在在地追求自己可以得到的利益。前捷克剧作家哈维尔曾分析过“后极权”时代的一个事例,某蔬菜店的经理在他的橱窗里贴了一条标语:“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在哈维尔看来,尽管这个商店经理对于橱窗标语的意义从来不会过问,但他毕竟要贴,因为标语是上面批发葱头和胡萝卜时一起下发的。而我们小说中的那个菠菜摊贩,他是可以不贴这个标语的,当然也无标语可贴,并且他还可以不回答有关“人民”的问题,除非你买他的菜。这是一种蜕变,从极权到后极权和后人民的蜕变。在极权时代,人民既没有权力,也没有权利,典型如斯大林统治下的苏联。后极权社会已经相对松动,人们只要用自己并不真的关心的话来装饰自己,那么他就可以使自己免于利益上的损失。同样,后人民时代,人们多少可以不用某些词来装饰自己了,甚至还可以对它作出直接的表白,比如“人民”。这种蜕变不妨是历史的进步,至少是进步的一种预示。问题是,自极权而后极权和后人民,它的下一步指向是什么?哈维尔所身处的后极权社会的消解是民主社会的到来,对应而言,后人民时代作为过渡,取代它的,我以为,将是一个正在到来的公民时代。
公民与人民,这不是我们常常交叉使用的两个词吗?能有什么区别?当然有,而且又何止以道里计,尽管因为用惯而习焉不察。就其词汇产生而言,人民是一个地地道道的本土词,且历史悠久,可溯之先秦。公民呢,这个词不自本土,而是外来。就其外来,它在本土播布的时间又短得象一节盲肠。因此,相对而言,国人身上的人民意识远远超过了公民意识。尽管在一个后人民的时代,人民的“人民感”已经所剩无几,但这并不意味着国人的公民感就必然有着反向的提高。设若小说就公民一词向上述那些人提问,我相信,答案依然是“鸡过马路”式的,甚至人们可以通过自己在生活中的实际感知说出人民是什么和不是什么,而对公民不是什么和又是什么却可能两头都无从谈起,不信你问问那位母亲。公民意识和公民感的缺乏表明我们这个时代同时又是一个“前公民”的时代,其实,“后人民/前公民”不过是一枚分币的两面。但,这里面却存在着价值上的真空,即“人民感”的淡失和“公民意识”的缺位。淡失是一种历史的必然,这个古老的词因其自身的不合理最终是要退出历史的舞台,但该进入历史舞台的,如果老是处于缺位状态,这绝不是什么历史好兆。在这里,人民与公民,并不仅仅是一个词的替换,同时也是两个不同时代的交接。而现在,面对交接之际不应有的空挡,我很愿意接过小说的话题往下做,当然是用非小说的方式。并且,小说可以写得“十三不靠”,但我却不能把文章做成“不着四六”。为明确起见,以下我将让人民这个话题在人民与公民之间同时展开,用比较的方法。
比较而言,如果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公民的概念则是法律意义上的。也就是说,一个人是否属于人民,其解释权在于政治。而一个人是否为公民,政治则无权定夺,它是也仅仅是法律上的承认(这当然不是说公民概念与政治无关,比如公民可以参与政治)。上述辞海“人民”条:人民这一概念在不同的国家和各个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这意味着,人民的内涵具有不确定性,它的外延可以随着内涵的变动而被修改。你今天是人民,可能明天就不是了。尽管你还是你,什么都没有变;但政治的需要变了,你也就没商量地随之“变性”(当然,这并不需要你自己花钱去做手术)。比如,在抗日战争时期,如果你是一个小小的地产拥有者,干脆就叫地主吧,那么,你可以是人民,只要你拥护抗日。但到了1949年以后的土改时,你就不再是人民了,而是人民的敌人,尽管你曾拥护过抗日。这就叫“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由于人民的概念可以根据政治的需要不断解释,而解释权又拿捏在政治统治者手中,因此,一个人生活在人民的时代实际上是没有安全感的,你不知道什么时候就已经不是人民了。这样的事例恐怕无需举证,斯大林统治下的苏联和中国改革前的历次政治运动,不知道多少人提心吊胆,唯恐一夜之间由人民变成敌人。
公民不然,这个概念之与政治无关,是指政治对它不具备解释的权力,当然它也没有为政治留下解释的余地。公民的内涵是法定的,也是简单的和自明的,只要具备国籍即可。所谓夔一足矣,不再需要其他任何条件。当人民是出于政治的裁决、而公民是一种法律的承认时,那么,生活在这两种社会中的人的感觉就大不一样,至少后者不会有前者以上的担忧。当斯大林可以轻易地把他所想消灭的任何一个人说成是人民的敌人时,想想任何一位美国总统可有这样的权力?公民仅与国籍有关,却无涉于政治,也无涉于他或她本人的政治态度。因此,对现行政治,他或她可以拥护,可以疏离,还可以反对,这一切都源于个人的自由选择,对此,政治却无从对任何人作任何它所想做的选择。显然,这样的状况只属于有法律保障的公民社会。比较之下,在政治统领一切的人民社会,人民与否的基本尺度就是你对现行政治的态度,难道可以想象,苏联人民也能象美国公民那样自由地反对民主党或共和党吗?人民之为人民,其前提条件就是“拥护”。反之,你就不是人民,而是“现行”。
也许,还可以进一步看看与人民和公民各自对立的概念。如其上,与人民对立的是敌人,它同样是一个政治概念。公民不然,与其对立的不是敌人,而是罪犯,显然,这又是法律上的一个概念。敌人与罪犯之不同,敌人是一种身份,而且是先在的。你是一个地主的话,哪怕你什么话都没说,什么行为也没有,你已经是敌人了。罪犯的前身毫无例外地是公民,由公民而罪犯,乃因其语言或行为触犯了他人的或社会的利益,从而惹上了法律。就象确定谁是人民的敌人与法律无关一样,确定什么人是罪犯只与法律有关,它取决于法官所依据的纯粹形式化的法律条文。当敌人与罪犯一旦被确定,它们的境遇亦大为不同。你不幸成了敌人,你的所有的权利都被理所当然地剥夺,你仅仅是作为这个社会的反面形象而存在,你的存在仅仅是活着,对你的政策也仅仅是给一条活路。然而,罪犯比之敌人,却享有更多的权利,因为它被剥夺的不是全部权利,而是部分,比如自由。其他的权利,即使如服刑中的不被虐待,也是在制度上获得保障的。更遑论罪犯是一人犯法,一人担当,没有株连一说。敌人却无此待遇,中国70年代时,地富反坏右的子女根本没有上大学的希望,而且是被歧视的一群。
那么,人民与公民是不是可以不计区别,只求其同呢?也许不是不可以,但仅仅是在纸上。当年卢梭在试图构建一个全民性的道德共同体时,曾这样解释:所有的“结合者,他们集体地称为人民;个别地,作为主权权威的参与者,就叫做公民;作为国家的法律服从者,就叫做臣民。”在卢梭设想的这个“共和国”里,人民、公民、臣民是三位一体的,但它只是纸上的设想。从后来的实际看,构成共和国的并不是所有的结合者即国人,而是国人中的一部分即叫做人民的那一部分。在这个意义上,“共和”其实并不“共”,作为敌人的一部分人已经事先排除在外了。所以,由人民领衔的国家与其是“共和”的,毋宁是“专政”的,一部分人(人民)专另一部分人(敌人)的政。毛泽东所谓“人民民主专政”是也。公民呢,它可以是共和的,而且也是真正共和的,因为公民即全民,构成它的才是卢梭意义上的所有结合者,无论阶级(哪怕地主)、无论政治(哪怕反革命)、无论种族(哪怕黑人)。在公民社会中,任何一部分人都没有权力专另一部分人的政,并且它首先就没有专政的对象,因为它不预设阶级意义上的敌人。不但不预设,反而允许政敌,政敌不是敌人,而是具有公民身份的政治竞争者。由此以见,人民与公民,完全是性质不同的概念,它们的所指不一样。不象土豆,你可以说它是马铃薯,也可以说它是洋山芋,都是一样东西。但人民与公民就不是一样东西,不是卢梭所设想的那个所有结合者,人民是其部分,公民则是全体,量的差别后面是质的不同,因而这两个概念最终换算不到一起。
转从形式逻辑角度,人民概念的构成是集合性质的,它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因此,它只表现为单数形式,亦即作为集体,人民只有一个。它既不能带复数,也不能用第一人称、第二人称或第三人称来指陈。小说里面的“我”,在对人民这个词反思时,做了个蛮有意思的假设,“假如我指着一个人问:这是什么?回答有:人。一个人。一个男人。老赵。我二叔。昨晚和我上床的。大学毕业生。艺术家。傻逼。我的偶像。东街卖猪肉的。”所有这些回答都可以,但就是不可以回答他是人民。为什么?人民与个体无关。那么,这又意味着什么?这意味着人民作为一个概念,是一个“空洞的能指”,它在抽象过程中已然抽空了构成这个概念的所有实体。换言之,构成此概念的所有的个人都不是人民。这,是不是有点象公孙龙的白马非马?然而,在逻辑上,白马其实是马,但个人却不是人民,人作为个体在人民那里始终是缺席的、也只能是缺席的。一个70年代过来人都知晓的例子颇能说明这一点。某顾客在商场购物,服务员态度不好,顾客提出质问:你不是为人民服务的吗?服务员振振有辞,我是为人民服务的,但不是为你服务的。顾客惟有苦笑,他当然明白自己不是人民。人民成了一种名义,谁又敢僭称它呢?于是,人民无处不在,又处处非在。它消解于抽象肯定,具体否定。
相反,公民的概念是个体的、非集合的、可以用单复数形式共同表现的,就象上述那个问,指陈一个人,不能回答他是人民,但却可以回答他是公民。并且,根据人民概念的政治涵义,你还真不能确定一个你不熟悉的人到底是否属于人民,万一他是地主呢。公民概念则无此虞,它没有成份的计较。因此,和人民相比,公民不是什么名义,尤其不是什么崇高的名义,它只是能够落实到个人头上的实实在在的权利。假如把那个对话中的人民换成公民,顾客可以理直气壮地说:我是公民。这实际上就意味着:我有权利。当然,人民也有权利,甚至,人民的权利高于一切。但,正因为它太高了,所以高得与你我无关。比较之下,由于公民概念是能够落实到个体上的,它的所指与能指又是均衡的、对称的,所以,任何一个人都可以援引它来指陈自己,用以伸张属于自己的权利。而人民因其所指与能指存在着的剪刀差,具体的个人往往消匿于这个巨大能指的剪刀口下。也就是说,一个人的公民权利完全可以在“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的口号下而被搁置,尽管后者往往仅仅是个口号。理由很简单,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而我恰恰就在这“一切”之中。因此,不妨这样说,高于我的权利,就不是我的权利。如果我无法把它落实到我自己的身上,那么,我就没有权利。
可以稍微考辨一下人民这个词的历史踪迹。正如公民概念最早形成于古希腊的城邦制,人民的概念早在先秦分封制的时代就出现在诸子典籍里。它有两个基本的用途,一是用来和动物对举,如韩非《五蠹》曰“上古之时,人民少而禽兽众”。在该语境中,人民这个词乃是复词偏义,它彰显的是人民中的“人”而不是民。类同的句子还有《管子》的“人民鸟兽草木之生物”。人民的另一用途是用来和统治者对举,在这个意义上使用它,可见《周礼。地官司徒第二》,文本中所指陈的“闾师”职份是“掌国中及四郊之人民、六畜之数,以任其力……”。这里的人民虽与六畜共一个语境,但它所偏义的,不是人,是“民”。“民”与“官”对举,所谓“古有四民,士农工商”,它们概为被统治者。而《周礼》却将民与畜并列(不是对举),民之地位可见一斑。在以后的历史沿用中,显然,人民的第一义已基本消失,特别是现代,已用人类一词替代之。但它的第二义即与统治者对举的义涵却原封不动地保留下来。当人民社会的领袖高呼“人民万岁”,以与人民高呼领袖万岁互致酬答时,事实上双方都明白,领袖是领袖,人民是人民,否则领袖能高呼自己万岁?此正如任何一个民主社会的总统不可能高呼“公民万岁”一样,即使他贵为总统,但却依然是公民,比如他和任何一个公民在法律上是平等的,那么,他能高呼自己万岁吗?(顺便说说,总统这个译称绝对有问题,民主社会的总统在政治权限上远较人民社会中的领袖小得多,它既不总,也不统。该称谓乃是人民社会根据自己的政治经验对民主社会的一种误解,而误解本身倒不难理解)那么,万岁的人民和不万岁的公民显然是不对等的,领袖在人民之上,总统却在公民之中。在公民之中的,自然是平等的,在人民之上的,想平等也不能,你能想象斯大林能平等于街头的公众吗。在苏联那些官僚统治者眼中,人民不过如中国古代的太监,名为公公,实为婆婆,说起来是主人,其实是奴从。斯大林不是潇洒地说吗:死一个人,我们感到痛苦,死一万个人,就只是一个统计数字。至于这一万个人,是人民还是敌人,想必是他斯大林弹指一挥间的事。所以,尽管现代以来,人民一词在形式上日益被神圣化,但实际上它依然锁定在并且也只能锁定在它的原始涵义里。当年卢梭试图建立“人民/公民/臣民”的三位一体,根据后来苏联那样的国家实践来看,它只能是“人民/臣民”的二位一体。
那么,民主社会就没有人民的称谓吗?难道英语中的people不就是人民吗?所谓民主,不正是当年林肯所说的“of the people、by the people、for the people”吗?是的,但英语中的people并不是汉语中的人民,或曰,用汉语中的人民去对译英语中的people,至少是不对称的。people译为人民,“many people”岂不成了“许多人民”?一个重要的差异被忽略了,汉语中的人民是集合概念,它是单数的,也只能是单数的,people却不是,如上,它可以用“许多”之类的词量化。这两个词不是一个类属,它们的使用语境也不完全一样。退而言,即使将people作人民解,即使能够找出这两个词的一定的重叠面,那么,在两种制度不同的社会语境中,此人民亦非彼人民。民主社会的人民是要加定冠词的,作为特指,“the people”指涉全体人众,美国不是合众国吗,这才是林肯people的真实含义。人民社会的人民则有其独特的阶级内涵,这涵义又是作为合众性质的people根本不具备的,它特指部分国人,另一部分则被打入另册。因此,people的全民性与人民的阶级性,两者“似花还似非花”,并非可以庄生化蝶似的互相转换。当然,沿用惯习的译称,如果不是不可以,其中泾渭却不可不察。
在人民社会中,最重要的概念就是“权力”。人民社会作为权力社会,是由这个社会的专政性质决定的,它必须以权力为主导。此正如公民社会是一个权利社会,“权利”成为这个社会权重最大的概念,也是由其民主性质决定的。在公民社会中,公民们一般是没有什么权力的(公民代表才有权力),权力作为支配性的力量,公民们谁又支配谁?但,公民们没有权力,却有权利,而权利却是自享的。并且,在比较的意义上,权利比权力更重要,因为权力本身是由公民们以契约方式割让自己部分权利组构而成,因而它理所当然是用来维护权利的。人民社会呢?由于它奉行枪杆子里面出政权,自然它首先强调的就不是权利而是权力,权利云云则服从权力的需要。固然,人民社会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而在称谓上人民具有某种至高无上的神圣性。但,正如人民概念是集合性质的,它的权力也是集合性质的,人民的权力绝不是你、我、他(她)的权力――正象公民的权利绝对是你、我、他(她)的――而是集合在统治者手中。于是,人民仅仅成了名义。即使是名义,其名义权依然不在人民手里。谁能以人民的名义说话?恐怕还是斯大林。哪怕就是他在肃反时肃杀人民,也是以人民的名义。问题是,人民一旦被以自己的名义说话,自己就成了被迫缄默的大多数。
这不妨是个插曲,一个以人民名义说话的插曲,它是一个知识分子的证例。我的朋友葛红兵是一位富有才气和激情的年轻学者,他的《跨国资本、中产阶级趣味与当下中国文学》也是一篇较有影响的文学评论。在这篇文章中,出于对晚生代作家的失望,葛红兵批评道:“他们只能和人民背道而驰”。并且,“他们将失去感觉——因为在他们的心中找不到人民——这个最伟大的体验源泉。”可以看到的是,人民在这里同样被神圣化了,比如冠以“最伟大”。但人民到底在哪里,它又是无从现身的。倒是作者无形中成了人民的代言人,他的看法就是人民的看法。甚至一不留神还成了判官,因为那些作家被判为“和人民背道而驰”――他们差不多不是人民了。问题是,如果不是人民,他们又是什么?想想上文分析过的人民社会中和人民对立的概念吧,这个概念一旦说出,比如“敌人”,那么,这种语言是否可视为人民社会中语言习用的“不自觉”的蛮性遗留?蛮性遗留这个词肯定不是针对葛红兵本人,而是那种语言,因为我知道作者断无此意,但不幸语言有自己的逻辑。借这个证例,我想表明的只是两点:一,人民不会说话,也根本无从表达。一个人尽管口吐人民,但其实是自己的声音。把自己的声音试图作为一种集体意志,所以,人民出场了;但,这个声音越响,人民则可能消遁得越远。二,一个没有实际权力的知识分子不自觉就惯于使用这样的语言(我们每一个人都可以对照一下自己),那么,真正握有政治权力的统治者呢?那就绝不仅仅是语言了,尽管依然离不开它,因为它可以为其一切恶行提供合法性。就后一点而言,所谓蛮性遗留恐怕还不止是你我他身上的语言习惯,而是这种蛮性的时代从根本上说并未终结。
这里的全部问题其实就是人民这个词,果如将其转化为公民,我以为,问题将不复存在。公民肯定不是“最伟大”的,它也无法给批评家提供居高临下的说话背景。并且,它还使得任何人如果不是被委托的话,只能以自己的名义说话,而没有权力以人民的名义;此犹如人民社会中的人,往往不要委托就以代言人自居,从而获得一种优越的话语权,尽管谁都不知道被代言的人民到底在哪里,它们的意志又到底是什么。再,公民社会中的公民千差万别,谁和谁背道而驰是容许的也是正常的,反之则未必正常,因为公民社会往往没有一个一元化的人民意志。同样,作为作家,我又为什么要在我以外的人那里去寻找体验?它何以又是最伟大的?果然没有它就会失去感觉?况且,就感觉而言,以他人的体验作为自己的感觉,还是以自己的体验作为自己的感觉,这纯粹是一个自由选择的问题,它并不需要任何人置喙。如此等等。公民社会中的公民概念不仅足以消解发生在人民社会中那种峻急的批评语言,更能消解人民社会中人民这个概念的“利维坦化”。当人民被我们自己运用为类似霍布斯笔下那种巨大而又神圣的怪兽时,我们就在它的面前丧失了自己。因此,以公民的习惯说话吧,而非以人民的习惯,此即,以个人的名义说话,而非以集体的名义。看起来两者只是话语角度的不同,但,真正不同在于,一个表明的仅仅是权利,另一个却坐大为权力。
在一个后人民的时代,我读到了一篇有关人民的小说,因而写下了以上也是有关人民的文字。我的文字显然是消解性的,同时我注意到,人民在小说中最终也被作者(或叙述者)温婉地消融于一杯水酒之中,她终于放弃了写作人民这本书的意图。“你们会奇怪我为什么关心‘人民’这样的字眼(旁白:是的)。身为女子最好写些都市言情故事”(没错)。结果,“那个下午之后,京城又多了名立志写性爱小说的女人”(为什么不)。人们“常常可以见到她在饭馆吃饭喝酒。席间若有人高声谈起人民大众这样的字眼,她就会在一旁温和地一笑,再喝上一杯”(再喝上一杯吧,小姐)。是的,我希望能够象小说中的记者小姐那样用酒而不是暴力送走一个后人民的时代,就象哈维尔们送走后极权时代,是用天鹅绒的方式。后人民时代的终结,就是公民社会的到来。那么,在我的文章结束而后人民时代还未结束的此刻,我想预请读到这篇文章的先生或女士,不妨心里丈量一下:我们离真正的公民社会还有多远?
注:《十三不靠》,作者尹丽川。原载《北京文学》2000年第5期,又见《小说选刊》2000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