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中国中央政府首次提出”社会和谐指标”。一份由中科院完成的《中国现代化报告二00六》选择六项数据组成“中国社会和谐指标”,分别涉及国际高度贫困率、国际中度贫困率、贫富之比、儿童死亡率、童工率、最低月工资。
六项指标的出台,再一次显示了中国中央政府对于经济问题的关注,也凸现中国政府对人权问题的理解。中国政府一向避免谈及公民的政治人权,而总是希望把人权理解为生存权与基本经济权。
中国政府对于公民生存权与基本经济权的努力,是反思过去严重失误的结果,无疑是令人赞赏的。但将人权仅理解为生存权与基本经济权,用庸俗的“唯物主义”指标来定义社会和谐的全部内容,实在是令人难以掩饰失望的情绪。
当初,中共中央高调推出“构建和谐社会”的蓝图。概念一出,众皆欢呼。善良的中国公民为民族而庆幸,为民权而翘首,为民生而展望。
对“和谐”二字的欢迎,包藏了国人多少悲痛的回忆,寄托了多少美好的向往。在一个缺少共和传统的国度,和谐从来都是一种梦想而已。铁骑席卷万里关山,火焰焚尽百家书籍,刀枪屠戮振臂平民,早已成为一种习惯,鸦雀无声的死寂,要么火山熔岩的喷发。阶级斗争,循环式造反,耗尽了民族的智慧,流尽了平民的鲜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中写明,要“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物质上的富强、政治上的民主、精神上的文明,是改革开放建设国家的三驾马车,缺一不可。在一个追求法制的国家,宪政的权威价值理该得到应有的尊重。
故此,所谓建设和谐社会,不外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的协调发展。和谐社会的指标中应该有对于精神、政治的追求,换句话讲,没有民主、文明,也就没有和谐。
但是“中国社会和谐指标”中为什么就没有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