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彭水公安,先搞清你是谁的儿子
重庆市彭水县教委借调干部秦中飞,今年9月因一则针砭时弊的短信诗词涉及到该县前任及现任县委书记、现任县长而被刑拘,随后被批捕。一个半月后,彭水县政法机关无罪释放秦中飞,并向他道歉和发放赔偿金。这件错案被舆论称为“彭水诗案”。
发生了错案,牵涉其中的所有人、所有部门不免都要面对媒体及公众做一番“反省”。而我们注意这些“反省”,或者可以另有一番收获。
比如,在“彭水诗案”中扮演了重要角色的彭水公安部门一把手、公安局长周明光在反省这桩错案时有这样一句话就很值得我们关注,即
“公安机关是抱着一种‘老汉儿(父亲)被打了,儿子岂能不管’的心理办案(”彭水诗案“)的。”(《瞭望周刊》11月13日,《重庆彭水诗案调查:政法机关滥用公权酿错案》。以下所有引用资料的出处同。)
好一个“老汉儿(父亲)被打了,儿子岂能不管”!如果这句话不是从这位周局长自己嘴里说出来,恐怕笔者还真不知该如何用更形象而又不失于粗鲁的语言来形容彭水县公安在这一事件中所扮演的角色。
当然,客观地说,彭水公安带着这样的心理办案,本身应该并不是什么问题,但是,彭水公安把谁当父亲、或者说他们把自己看作谁的儿子,就是个问题了。
他们可不可以把自己看作彭水县委书记、县长的儿子呢?并不是不可以,但那必须是在时光倒流100年前。在那时,今日现实中的县委书记、县长,是要被称为父母官的。而作为县衙门的衙役,把自己视为县官的儿子,也就没有什么不妥──当然,如此或者也会引来一些批评,但那充其量也就是讥讽他们自抬身份,因为更准确来说那时的他们只能被称为县官的奴才。然而在今天,他们无论是把自己看作彭水县委书记和县长的儿子,还是奴才,就都不可以了。因为县委书记和县长不再是父母官,因为本质上来说彭水县公安也不是向他们的县委书记和县长负责,而是向彭水县人民、正如秦中飞们负责。
我们也可以抛开他们应该向谁负责不谈,但他们必须清楚,不是彭水县委书记、县长给他们开出了工资,让他们个人及家庭的生活有所保障;是彭水县的人民、或者说是所有纳税人给他们开出了工资,让他们个人及家庭的生活有所保障。所以,说到他们是谁的儿子,那他们只能是彭水县人民的儿子。关于这一点,希望彭水公安在今后办案时一定要搞清楚!
二、诤言不需要宽容
《瞭望周刊》有关这一错案报道如此质疑彭水县某些官员的作法:为何容不下群众“诤言”?笔者对此很不以为然。笔者以为,诤言,不需要宽容!
何谓诤言?汉语辞典的解释是指直爽地规劝人改正过错的话。那么我们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的一些规定。《宪法》第2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之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二章之第41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那么也就是说,公民予官员以诤言,是公民的宪法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如此,何需官员的宽容?
但是,问题还不算完,因为“宽容与否”之说其实意味着对有关官员在这一事件中应该承担责任之性质的错误定性。“宽容与否”指地是什么性质的问题呢?一般而言应该是指道德上的,或者纪律层面上的。然而正如全国人大代表、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教授所指出的,在“彭水诗案”中,彭水县有关领导对待群众意见随意上纲上线,甚至轻易动用司法权对群众意见进行打击报复,为党纪国法所不容,《刑法》中对领导干部滥用职权有明确规定,彭水县有关领导的这种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瞭望周刊》11月13日)
所以,诤言不需要宽容!甚至只是宽容一词,也不可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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