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王长征就发表在百灵网上的作品《王满子》被剽窃一事,起诉著名作家余华及上海文艺出版总社、山东省滨州市新华书店,于去年11月份被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愈发受到国内舆论的关注。据悉,今年1月9日,原告、被告进行了庭前证据交换。10日,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本人抱着学习和关注的态度,饶有兴致地旁听了开庭期间的前前后后,综合此案审理情况,本人看法,余华要栽。
本案的原告、被告均未在庭审中露面,出席庭审的都是委托代理人。笔者对一天的庭审过程进行了旁听。在庭审过程的调查和辩论阶段,原告、被告各自拿出新的证据,分别进行了举证、质证,围绕几个争议焦点问题进行了辩论。笔者注意到,在整个庭审中,余华及上海文艺出版总社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廖恬讲话很多,但很多发言已经离开本案太远。譬如他先是标榜自己是网络搜索专家,又获得过国家发明专利,经常不去围绕证据推理,而是大段大段讲述哲学、心理学、逻辑学等有关理论,以至于宝贵的时间被拖延。相对而言,王长征的委托代理人高春明则言简意赅,针对性强。
对于第一个争论焦点问题——原告作品《王满子》是否按照正常途径在网上公示,原告举证了在滨州市公证处所开具的公证书和王长征个人于网络上所拍的5张照片,以证明《王满子》在2004年7月7日的百灵网站上首次公开发表的真实性。被告余华及上海文艺出版总社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廖恬则质证并拿出新的证据详细地反驳原告,认为照片上所显示的2004年7月7日的网页截图有造假行为,还表示按照普通人的上网浏览方式,余华和上海文艺出版总社根本看不到《王满子》,谈不上抄袭一说。高春明认为,被告查阅和下载的网页材料是在本案立案后的页面状况,而打开百灵网上的文学页面,显示的是新近的发表状况,就是说越新的长篇小说越是排在前面,而其他依次推后,王长征的小说《王满子》在04年就是排在文学网页的靠前位置,当时的浏览和阅读是非常容易的,余华的《兄弟》上半部写作正是发生在04年到05年期间。笔者认为,既然廖恬说他是网络搜索专家,他为什么就不会搜索《王满子》的出处,是因为他把自己标榜为专家就可以下结论说别人是在造假?或者就可以把真的说成是假的吗?果不其然,在下午的辩论中原告律师则提供了2004年7月5日,百灵网文学编辑王德伟给王长征的电子用稿信的打印件。面对公正和详尽的证据,廖恬竟强词说该证据是无效证据。而证据有效与否,不是以律师的观点为准,如果法庭调查属实,该观点自然难以成立。
庭审中,辩论最激烈的焦点是被告余华《兄弟》一书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当谈到王长征诉《兄弟》有83处内容与《王满子》相同或相似的问题时,廖恬进行了诸多举例反驳,并表示这些约5000字的83处内容只占《兄弟》总字数50多万字的大约1%,构不成抄袭。他还不惜时间列举“王长征的小说与余华过去的小说有相似”的10多处描述,原告律师立即指出此类描述与本案无关,如果对方有起诉愿望应当另案讨论。廖恬又抛出让人震惊的一句话称,如果这都算抄袭,那“我们出版的这一类作品多得是”。由于他的陈述时间过长,审判长和审判员几次打断他的发言,要求其尽可能简短地阐明核心意思。笔者由此想到,廖恬的这一表述是想说明什么呢?上海文艺出版的这类作品因为“多的是”就排除了剽窃的可能吗?上海文艺出版社是否一直为剽窃者提供着园地?而是否构成剽窃正是本案的关键,高谈阔论的廖恬的这一观点非但无法证明余华没有剽窃,反而反证了余华的剽窃。高春明表示《王满子》先于《兄弟》问世,并强调《兄弟》与《王满子》在主要人物所处的时代背景、性格、身份、命运及故事情节等方面,均有直接相同或相似,且这种相同或相似贯穿了整个作品的前后,导致了两部作品在整体上的相似,而且两部作品在语言和词汇上存在80多处相似。高春明指出在构思相同,人物相同,命运相同,故事相同,结构相同,又在部分场景相同之后,还有如此多的细节相近、相似,并且贯穿于作品的始终,这正是余华剽窃的高明之处,这才破坏了王长征作品的完整性。而80多处相同或相似只是剽窃行为中的一部分,仅就这80多处串联起来也已经构成了两作品的故事梗概。
对于审判庭归纳的第3个争论焦点问题——被告上海文艺出版总社是否按照法律要求的谨慎原则,是否尽到了基本的注意义务,王长征的委托代理人高春明说,上海文艺出版社作为出版发行单位,未尽到应有义务,致使侵权作品得以出版。廖恬则坚决否认原告的指控。但是,廖恬此前没有提出有力的证据证明余华没有剽窃,因此这一否定也显出没有根基的苍白。
在最后陈述阶段,高春明表示坚持原有的诉讼主张,三被告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当庭没有宣判结果。该官司是否还需要第二次开庭,需经合议庭合议后决定。在下午休庭后,有人询问廖恬对于自己的庭审表现打多少分,他很干脆地说:“100分”。有人问他是否会如在庭审中想反诉王长征剽窃余华其他作品一事时,他则说反正不承认《兄弟》剽窃《王满子》一说。当有人追问其在庭审中用到“文字狱”和“玩火自焚”词汇来形容王长征起诉是否情绪过于激动时,他不置可否。
综合以上情况,被告称原告网络造假问题从原告提供的证据看应被排除,被告对原告的举证又没有强有力的压倒性的反驳,而对出版社应尽的审查义务难以自圆其说。因此笔者觉得本案的胜负似已定论,余华的栽倒也成定势。当然,这只是笔者一孔之见,孰胜孰败当由法院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