昝爱宗:当《宪法》成为高级官员的挡箭牌时

 

作为中国公民,都应该清楚这么一个事实: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这句话来自《宪法》序言,整段文字是:“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根据这句原则,可以判断如下:无论任何人、任何组织,甚至伟大光荣正确的共产党,还是历史上“伟大领袖、伟大导师、伟大统帅、伟大舵手”的毛泽东,都必须在宪法面前低下自己的头来,否则他就是羞辱宪法,辱没全国人民。

包括人大、政协、司法组织和国家工作人员,无论权有多大,都必须在宪法面前低下头来,否则刘少奇的下场就是他们的下场。

道理很简单,一部宪法若连国家主席刘少奇都不能保护,那么他肯定也不能保护任何一个公民。在宪法面前,国家主席和普通公民的权利和公民地位,是相平等的,没有高下之分。

可回到中国的现实,到底那些权力部门是否把宪法放在眼里呢?湖南嘉禾拆迁民房,县委书记根本就没有把宪法放在眼里,倒是被拆房者高举着宪法抗议非法拆迁。“谁影响嘉禾一阵子,我就影响他一辈子”,“谁不顾嘉禾的面子,谁就被摘帽子”,“谁工作通不开面子,谁就要换位子”。这样的人绝对不是疯子,而是大权在握的官员,在这些人眼里,不但没有宪法,就连“法”也没有了。

在我印象中,刘少奇惟一一次把宪法当作救命稻草的时候,恰恰是“死到临头”的时候,最后事实证明当时的最高权威从不在这个宪法面前低头,所以当刘少奇低头的时候,试图拿《宪法》当挡箭牌时,宪法已经“退居二线”了。

2007年1月30日,我又看到某位领导同志拿宪法当挡箭牌,有记者问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锡文土地私有化问题,他认为中国不存在土地私有化的可能,原话是“讲到实行土地私有化,我想在中国目前看不到这个前景。”因为“中国的土地所有制制度,是中国宪法所规定的”。

土地是个广泛的概念,但又是具体的物权,按照“打江山,坐江山”

的规则,就是谁执政,土地就是谁的,这就是封建专制;按照历史延续看,谁使用就是谁的,任何人取得土地必须经过使用者的同意或者授权,同时使用土地要必须给予必要的补偿和赔偿。这就是按法治。

但中国的目前,既有封建专制“打天下,坐天下”的规则,又有“谁使用谁得补偿”的半法治规则,土地的新主人往往给予历史的旧主人一点点补偿,如浙江洞头县政府使用北岙镇小三盘村众渔民世代赖以生存的滩涂,只给每亩350元的补偿,而政府转手一卖就是每亩90,000元,相差十万八千里。

如果按照宪法,渔民维护权利是有依据的,如宪法第九条确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这里的“除外”,就是渔民的滩涂是集体的,也是他们世代使用的,政府为什么要强买?在强买过程中,政府一方还把洞头291户渔民维权代理人林炳长给抓走了,叫他带不成头,叫维权的渔民“群龙无首”,不解自散。这就是今天的某些县级政府的新办法。

再看,浙江临安,是距离杭州西湖大约40公里路程的另一个“天生宝地”,著名的青山湖国家级森林公园就在这片土地上,有绿色、氧气、阳光,更有“金矿”。北京一些新闻单位的记者通过将近半月的实地调查发现,这所“金矿”的主人并不是广大的临安市民,而是大肆毁坏森林公园建造别墅群的开发商,政府监管部门却熟视无睹,似乎不难说明,其背后的“大老板”就是政府。政府卖地,商人开发,官商勾结,民众深恶痛绝。这块原本是“砍一根竹子都有可能犯罪”

的地方,却有成片的别墅群建造,国家有“森林法”,地方还有“风景名胜区条例”,但似乎都挡不住利益的诱惑,有法不依,临安到底怎么了?原来,青山湖这块“大蛋糕”所依附的大量土地,种种事实证明政府从中寻找生财之道,大肆获利。在政府的主导下,导致大面积损毁国家生态公益林,违规兴建别墅,“变相鼓励”各路惟利是图的开发商在这一景区抢建别墅成风。这一现象已在当地广大民众和过往游客中产生恶劣影响,有关投诉一直不断。一方面,财政投入25.87亿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却不料财政不经用,出现资金缺口,只得肆无忌惮地毁坏国家级森林公园,建造别墅四处兜售,政府为搞形象工程卖地生财,民众深恶痛绝,这个时候,宪法又在哪里呢?

宪法在第十条还确立“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农村有很多农民赖以生存的山林地,按照宪法解释都大部分是农民使用,应该是集体所有,可政府为什么把林地卖给开发商建设别墅呢?政府的行为有没有违背宪法呢?若违背宪法,谁来追究作为强大一方的政府违宪责任呢?中国没有宪法委员会,也没有宪法法院,这样的官司如何启动呢?

再看2007年1月31日《人民日报》报道了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陈锡文30日在国务院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所强调的“各级党和政府的工作人员都应该克服官僚主义作风,对待农民利益问题,不能麻木不仁,不能无动于衷,不能因为事小而不为,了解情况以后应当及时地、尽力地去解决”,由此看出他可以拿宪法作为“武器”,即挡箭牌,但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到底是一个什么机构呢?他的发言权是代表国家和政府权威发言呢?还是代表某些集体的意见呢?

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即中共中央、国务院财经领导小组,是中共中央政治局领导经济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由分管经济工作的中央政治局、国务院领导成员和部分综合经济管理机构领导成员组成。1980年3月成立时,由当时的中央副主席、国务院副总理赵紫阳任组长,国务院副总理、国家计划委员会主任姚依林任副组长,下设办公室。而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即中共中央、国务院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是中共中央政治局领导农村工作、农业经济的议事、协调机构。这些机构在宪法上没有任何地位,也没有法律依据,所以其效力自然不大,只是建议而已。

至于其办公室主任陈锡文所称:建立畅通的农民表达诉求的渠道非常重要。因为“目前农民群众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反映问题,如通过村民委员会到乡政府、到县政府,通过村党支部到乡党委、到县委,也可以通过信访渠道或者法律渠道。一方面,有关部门接到农民的诉求表达后,只要是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能解决的要尽快解决,解决不了的必须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让农民谅解。另一方面,要引导人民群众按照法律的规定理性地表达诉求”。但事实上是另外一回事,土地征占引发农民上访的比重比较高,占50%,都是基层和地方造成的,怎么指望他们自己处理针对自己的投诉呢?

是的,陈锡文承认,中国的土地所有制制度不是由政府或者党的部门制定政策的问题,而是中国宪法所规定的,“中国的土地制度不存在私有制的问题”,但宪法可以约束权力,但权力部门都知道宪法只是“挡箭牌”和一纸空文时,当事人又该怎么办?

在中国宪法正文(除了序言部分)中,没有一句话指明“中国共产党”有管理国家的资格,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即工人和农民是中国国家的基础。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尤其是第三款“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就是民有、民治、民享,人民有权利要求分享改革成果,有权要求土地私有或者公有,有权要求选举自己通过选票指定的国家领导和政府、司法机关组成人员,如果不能做到,那么这个宪法就是一纸空文,“民有、民治、民享”就只能是理想(即空话)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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