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由万恶之源到制度性正名
酝酿已久、一波三折的《物权法》草案,终于在今年全国人大会议上提交审议并高票通过。因为这是中共执政以来第一部明确保护私有产权的法律,更因为围绕着《物权法》的争议愈演愈烈,所以,《物权法》成为今年人大会议的第一焦点,不仅世界各大媒体一直跟踪报道,而且即便《物权法》已经通过之后,激烈的争论也并没有因此而停止。
《物权法》在2004年保护私有财产入宪的基础上制定的产权法,为的是在法律上进一步明确、细化产权和保护私有财产。当然,在政治上一党独裁体制没有发生根本变化的制度环境下,这部《物权法》对私有财产的界定和保护肯定还有诸多不完善之处。1,仍然坚持土地国制,没有做到”还土于民”。关于土地产权的界定,明确界定的权利仅仅是土地使用权(包括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农用田使用权和城市建筑土地使用权等等),也就无法避免在农村土地开发和城镇拆迁中强势官商对弱势民间的掠夺;2,由于新老左派的激烈反对,今年提交人大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已经作了修改,突出了对”社会主义公有制”这一基本经济制度的肯定,公有财产权的地位仍然高于私有财产权的。所以,本该叫《财产权利法》的法律,为了意识形态避嫌而取了个很别扭的名字《物权法》。3,在《宪法》规定的财产保护原则的统摄下,《物权法》如何与《行政法》、《刑法》、《经济法》等法律共同组成保护财产的法律网络来发挥作用,也就是当个人财产受到侵犯时,如何惩罚侵权者就需要《行政法》、《刑法》作出具体规定,这些配套法律并不完善。
虽然,在中国现有的制度框架下,还不可能制定出一劳永逸的《财产权利法》,但这部《物权法》仍然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首先,各类物权的细化和明确界定,改变了长期以来的模糊产权,使产权边界变得清晰,而明晰的产权界定将增加官权侵犯民权、权贵掠夺民财和国有资产的难度。
其次,对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实施平等的法律保护,也保障各种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改变了对私有物权和民营经济的长期法律歧视,使民间权利清单增添了新的内容,也就等于增加民权博弈官权的制度资源。
第三,最为重要的是私人产权的明确界定与法律保护。这在中共掌权后的立法史上还是第一次。它有利于依法保护权利人的物权,使私有财产不再受到质疑和歧视;也有利于中国经济的市场化改革逐渐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
第四,《物权法》通过之后,将在实践中受到践行和检验,民众可以利用这一法律来捍卫个人财产,通过法律的实际运用来提升和健全关于财产权利与法律公正的公民意识,形成尊重个人权利和法治规范的行为习惯。
健全的市场经济来自明晰的产权界定和对产权的法律保障,《物权法》正是向着这个方向迈出的一大步。所以,在改革以来的中国立法史上,还没有没有哪一部立法象《物权法》这样重要;也没有哪一部立法引起这么长期而激烈的争议–这部法律草案酝酿十三年、5年之内修改了七次,新老左派对它的攻击伴随着全过程,至今仍然不依不饶。尽管,这些新老左派不过是言行背离,说的是社会主义而做的是资本主义。也就是说,在现实生活中,新老左派象绝大多数国人一样在乎私产,那些作为社会名流的左派也像商人一样经营着自己的资产。
在此意义上,《物权法》的通过,是中共掌权以来的立法史上最重要的法律。因为,在毛泽东时代,私有产权曾被视为”万恶之源”,经过合作化、工商业社会主改造、大跃进、人民公社、四清、文化大革命的一系列运动,所有中国人的私有财产被强行剥夺,全盘公有化为毛泽东的个人极权提供了经济基础,政权掌握所有人的物质供给为肆意践踏人权提供了最有力的武器,”不服从者不得食”的厄运落在每个中国人的头上。与此同时,一言堂式地宣传灌输共产乌托邦,导致中国人对”大公无私”等观念的热烈认同,不啻于国人意识蒙昧的象征。以至于,”三面架机枪,只准走一方”这样野蛮的口号,在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中得到了绝大多数民主人士的拥护;以至于,”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这样愚昧的口号,在文革中变成高呼的咒语;以至于,大跃进和人民公社运动造成饿死几千万人的惨烈人祸,中国人仍然狂热地相信”狠斗私字一闪念”的神奇作用。
正因为毛泽东时代的全盘公有制让中国人付出了史无前例的惨痛代价,才会有改革开放以来国人的私有观念和权利意识的逐渐觉醒。事实上,现在才通过《物权法》,已经是迟到的正义了。因为,将近30年改革开放的最大成果,就是中国经济走上了市场化私有化全球化的不归路,国人对私产权的正当性早已形成了多数共识。所以,《物权法》既是对这种现实和共识的迟到的法律肯定,也是对曾经被视为”万恶之源”的私产权的迟到的制度性正名。它必将对中国的市场化进程和财产保护、也对经济体制的健全产生重要的正面影响。
二 邓小平的”不争论”已经失效
近些年,无论是”朗旋风”引发的关于改革方向的大讨论,还是新老左派将积蓄已久的不满通过反对《物权法》公开发泄出来,恰好说明了跛足改革所积累的社会危机及其不满,已经强烈到使邓小平的”不争论”谕旨彻底失效的程度。
首先,现实问题无法回避,跛足改革造成社会危机不断加深且越加醒目,此起彼伏的民间维权凸现出严重的社会不公和强烈的民间不满,这样的现实远非当局的压制所能完全消除。
其次,寡头权争无法摆平,强人邓小平的离去使中共高层失去一言九鼎的人物,寡头之间的权争处在谁也无法吃掉谁的状态,失去绝对权威的寡头独裁体制很难压制住党内各派的不同声音。
最后,言论管制无法奏效,互联网提供难以完全被封锁的信息渠道和表达平台。如果说,当局对传统媒体的控制还有效的话,那么,当局对互联网的控制即便日益加强,也显得越来越力不从心。正是借助于网络,社会的黑暗和不满得以不断曝光,各派的不同政见得以公开发表。民间异见和体制内歧意的公开表达已经难以完全封锁。
所以,关于改革的方向和政策的争论早已开始。1999年李慎之先生的檄文《风雨苍黄五十年》,是自由派质疑邓小平模式的力作,以批判跛足改革和呼唤政治改革为主题,发出”政治民主化改革的条件已经烂熟”的呼声;而邓力群等人质疑三个代表的”万言书”是新老左派反改革的政治宣言,以高举毛泽东旗帜和批判市场化私有化全球化为主题,最为鼓动人心的口号是”中国改革到了最危机的时刻”。十六大后,国内舆论的一大热点已经是关于产权改革的激烈争论。自由知识分子强烈呼吁通过修宪来完成产权改革,新老左派强烈反对私产保护入宪。现在的《物权法》草案之争,不过是上述争论的延续而已。
新老左派反对《物权法》派提出的主要理由有二:1,这部法律主要体现了政权及其强势集团的意志,保护的主要是权贵阶层的财富,使分配上的两极分化和社会不公合法化。2,这部法律事实上保护了资本原罪和腐败所得,特别是让非法侵吞国有资产的”私有化”合法化,必然加快国有资产的流失。在这方面,最具代表性的言论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巩献田。本来,去年人大会议就计划审议《物权法》,但巩献田发表了反对《物权法》的一封公开信,居然就使这一法律程序被迫搁浅。他认为《物权法》有三大弊端:1,违反了《宪法》中”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条款;2,只利于保护少数富人的财产权,将导致国有资产进一步流失;3,该草案背离社会主义原则,开历史倒车。
我读巩献田公开信的第一感觉,是为北京大学法学院脸红,类似巩献田这样的所谓教授,应该去意识形态衙门当官,而不应该在北大当教授。在他的信中,尽管也提到《宪法》,但通篇都没有从法律的角度谈问题,而完全是意识形态仇恨的宣泄,宣泄对市场化和私有化的仇恨。他甚至说:”穷人打狗棍不能与富人宝马别墅一样保护”。按照这个逻辑,只有穷人的打狗棍应该得到特别的保护,而富人的别墅就不应该保护。亏他还是法学教授,难道他就不明白,保护私产的标准,不是贫富而是合法非法。合法的财产再多,也要保护;非法的财产再少,也不能保护,并要受到司法追究。
今年,《物权法》的反对派再次掀起大规模的抗议浪潮,3500名退休高官和学者发出一封公开信上签名,强烈吁请全国人大做出决议纠正国企私有化。尽管,这封公开信没有明确提出反对人大审议《物权法》,但那种强烈的反对市场化私有化的倾向,与巩献田的公开信如出一辙。新左派韩德强批评《物权法》”将使非法所得合法化”,《物权法》”太自由主义、太右、是倒退回十八世纪的自由放任资本主义”。
中国政治的匪夷所思在于,去年,一个”教授”的一封公开信就让《物权法》的审议被搁置。今年,3500人签名的公开信却无法阻止《物权法》提交审议并通过。这说明,围绕着经济改革的私有化方向及保护产权的《物权法》的激烈争论,实质上是一场政治争论,即关于中国改革方向及其路径之争。这争论,不仅来自社会各界,也来自中共高层内部。《物权法》是否提交审议和通过,主要取决于中共高层的决策,而参加会议的人大代表实质上起不了多大的作用。
在反对《物权法》的先锋巩献田等人的背后,是以李鹏为代表的党内保守派。正是在李鹏等人的支持下,他在去年两会前致信人大委员长吴邦国,草案才会被搁置。今年他再次写信给李鹏,李鹏批示后转给吴邦国,吴邦国转给胡锦涛和温家宝。但这次胡温不再买帐,下令确保《物权法》高票通过。两会前,胡温派出多个游说团前往各地,意在说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三月初各省人大代表团抵京后,胡温临阵动员,特别要求中共党员投赞成票。
与此同时,中宣部严令媒体不得炒作有关《物权法》的争论,即便是赞成《物权法》的声音也暂时消音,这就是著名《财经》杂志推迟出版的原因。两会前,有关当局也找巩献田谈话,要求他闭嘴–停止串联签名,不接受媒体采访,不在网上发文章。所以,两会期间,再也听不到巩献田的声音了。
尽管我不赞同左派,但我坚决反对当局封杀围绕《物权法》的讨论,无论是左派的反对还是自由派的赞成,都有公开发表并坚持自己观点的言论权。而且,唯有公开的辩论才能让真理凸现,也才能让全社会关注这部关系到家家户户财产的法律。而用政治权力封杀辩论,是对民众的知情权和发言权的粗暴践踏,无助于《物权法》的完善,更不利于纠正跛足改革的弊端。
左派们杯葛《物权法》,不仅来自党内高层保守派的支持,更来自胡温政权对中共正统意识形态的坚持。在将近三十年的经济改革中,尽管市场化和私有化已经是不争事实,但中共政权在口头上仍然死抱住正统社会主义观念不放,强调什么国有经济的主体性地位。比如,2004年修宪时,很多人根据平等保护的法律原则提出,《宪法》上写有”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那么在”保护私有财产”入宪时,要么应该写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要么干脆去掉”神圣”二字,只写”同等保护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但是,在经过修改的《宪法》中,”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保留未动,新增添的保护私产被表述为”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没有”神圣”二字。也就是在《宪法》层次上仍然坚持”公产”高于”私产”。 以至于,国企转制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就是犯罪,而国家垄断行业用特权来排挤民间资本和搜刮民财却是正当的,是国有资产的保值升值。在此次人大会议上,王兆国所作的《物权法草案》说明也再次强调:”制定物权法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需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
正因为传统意识形态的瓶颈难以突破,才为新老左派的极力反对私有化及其相关法律的出台提供了”政治正确”的支持,他们才敢于放言无羁并征集到3500人的签名,致使为市场化和私有化的法律正名工作举步维艰。新老左派们反对《物权法》之声,可谓群情激昂、义正词严,似乎他们真理在握、正义在胸,然而,他们的反对,既缺少对中国社会转型的客观评价,更缺乏理性的分析。他们所要捍卫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国有资产,实际上早已沦为似是而非的”道理”。似乎只要被称为”国有资产”,就是全民所有,就需要给予最高级别的保护。而只要是私有财产,就是暴富权贵和腐败分子的非法所得,非但不能像保护国有资产那样来保护,反而要进行清算。
然而,世界性的公有制试验已经证明,所谓的”国有资产”,事实上是没有明确产权归属的财产,因而,国有资产往往是无人负责且经营效率最低且的资产,进而是掌握国家权力的权势阶层可以任意支配资产。说到底,公有制是”权力所有制”,国有经济是”权力经济”,财富的控制和分配完全掌握在官员们的手中,广大民众只有创造财富的义务而没有分配和享受财富的权利。所以,在毛泽东时代,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下积累的国有资产,首先变成了独裁政权奴役百姓的经济基础,其次变成了独裁者实现个人政治野心的物质资本;最后养育着享受物质特供的最腐败的”新阶级”。在后毛时代,国有资产变成党产和特权阶层一夜暴富的资本,国有资产的流失基本流到了特权阶层的口袋里,国家垄断行业的资产来自不公平竞争与对社会资源的掠夺。君不见,当下中国最赚钱的国有企业,如电信、电力、能源、交通、金融等国家垄断性行业,大都控制在权贵家族手中。
故而,公有制、计划经济及国有资产,不仅是通向奴役之路,也是孳生一个腐败堕落的权贵阶层的温床。
三 必须正视”纸上正义”与”现实不义”之间的巨大反差
《物权法》的出台,固然是法律对现实经济变革成果的制度性肯定,也让私产权摆脱了长时间的制度和道德的双重歧视。但在党管司法的体制下,当法律进入现实操作之后,如何才能摆平”纸上正义”和”现实不义”之间的巨大不对称,是摆在改革者面前的巨大难题。特别是,产权改革必须面对个人财产积累的制度性原罪,《物权法》的通过并不能赦免不法之财,也不会中止关于改革方向的讨论。
我认为,在中国的现实中,产权改革和私产权保护先行具有逻辑上和经验上的双重合理性。从道理上讲,私有产权堪称孕育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子宫,是人类谋求生存与发展的基础权利,也是维系人的自由与尊严的根基。从制度文明的角度讲,私有产权是宪政的基石、人权的屏障、市场的核心、繁荣的动力和长治久安的保证。在私有财权得到法律保护的制度下,每个人都可以凭借个人能力来致富发财,私有财产保证了个人的经济独立,从而激发出人们创造财富的积极性,带来整个社会财富不断增长,就业机会不断增多,社会的大多数人口变成殷实的资产阶级,民富必然带来国强。
也就是说,产权改革绝非单纯的保护私产的问题,而是直接涉及到国民权利和社会公正的问题。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和实现社会公正,应该是产权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私产权保障是削弱官权的至为关键的第一步。完善的产权制度的确立,不仅是国民理应拥有的权利,而且是政府权力退出市场的先决制度条件,有利于健全市场的发育和独立的民间社会的培育。
从经验上讲,任何一个国家的宪政民主制度的形成,毫无例外地是各种政治力量之间的长期博弈和相互妥协的结果。通过妥协的方式来调节利益冲突,在为强势集团留有余地的同时,也会鼓励其推动政治改革的决心。而对于弱势群体来说,争来的权利远胜于官赐的面包。弱势群体同强势集团博弈的最佳路径,不是暴力造反或让皇帝开恩,而是通过持续的非暴力反抗达成民权的渐进扩张,让法律保障的民权清单不断增加。
与此同时,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民间的持续成长,也将导致各种政治力量的分化重组,其力量对比也会随之不断变化,现在的权贵集团不可能永远处于优势地位。所以,在政治改革无法启动的现实面前,产权改革不失为间接的体制转型,可以为政治改革提供基础性制度依托。特别是涉及到修宪层次的产权改革和民法层次的私产权保障,对推动制度进步的意义更为重大,因为它必将在权利层次上促进人权保护、民间社会成长和限制政府权力。
从社会公正的角度讲,没有以权利平等为起点的社会公正,就没有基本人权的保障,也不会有良性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弱势群体更需要平等权利的法定保障,只有依靠法定的权利平等,弱势群体才具有了与强势集团讨价还价的资本。而当下中国的财富两极分化,与平等保障每个国人的私产无关,更与《物权法》无关,而是源于社会公正的极度匮乏,社会公正的极度匮乏又源于官权与民权的极度失衡,也就是官权太大太强而民权太小太弱。所以,在法律上承认和保护私产权对于弱势群体更有意义,也就等于民权的制度性扩张和官权的制度性缩减,非但不会扩大两极分化等社会公正危机,反而会为建立一个公正的社会提供基础法律平台,民间资本有了能够抗拒官权侵占的法律武器,弱势群体也有了与权贵阶层讨价还价的权利资源。
当私产权入宪和《物权法》完成之后,怎样保证这些法定权利的具体落实,将要求相关司法制度的连锁改革,即纸上的权利必须得到相应的司法化保障,越来越多的关于产权纠纷的法律诉讼,也将引发出要求公民政治权利的相应改革,特别要求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换言之,为了落实私产权保障的透明性和公正性,必须以相应的司法改革和政治改革为前提,还产于民的分配公正能够落实为每个国人的权利保障,还必须取决于能够启动还政于民的政治改革,让言论自由、选举自由等落实为每个公民的法定权利,才能最终让法律正义落实为宪政民主。
2007年3月18日于北京家中
首发争鸣2007年4月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