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有关民主讨论的言论不断在网络泛起,其中这样一种声音值得倾听。四月下旬的新华网以“中国的民主模式是否已经形成”为题,介绍了“印度信息网”提出的一个观点:“中国式民主制度正日益成为世界民主制度的一种新模式”。于是,“中国式民主”或“中国的民主模式”便成为一些学者的讨论热点。5月7日的“中国新闻网”扼要报道了国家行政管理学院一位教授的文章,该教授认为“中国的民主模式已经确立,中国已把民主、法制、自由、人权、平等、博爱等理念确立为人类共同的文明成果……”。
众所周知,“民主”与“科学”是新文化运动由陈独秀在《新青年》上揭橥的两面旗帜,但,近百年过去,科学不论,我们在追求民主的道路上走过太多的曲折。一个重要的缘由便是在“民主”之前加上各种各样的定语,以强调民主的各种特殊性,以至造成这样一种状况:民主定语时行而民主本身减损。比如陈独秀本人在高举民主旗帜的同时,就力批“资产阶级的民主”,因为它是“虚假”的,并弘扬“无产阶级的民主”和“大众的民主”,因为它才是“真正”的。其结果,定语取代了主语,阶级意识压倒了民主意识。今天我们在超越阶级意识的基础上,终于认识到:民主就是民主,它是全民的,不是阶级的。就像上述包括民主在内的“法制、自由、人权、平等、博爱”等,前一个时代我们不都是在它们的前头加上过“资产阶级”的定语而厉行批判吗?今天,当我们去掉定语,承认它们是“人类共同的文明成果”时,从观念角度,这是一个了不起的进步,尽管姗姗来迟。
既然包括民主在内的“人权”、“自由”等是人类共同的文明成果,那么就说明它们在这个地球上具有普世性,是一种普世价值。而就任何一种普世价值言,重要的是强调它们的共相而非殊相。在这里,共相所以比殊相重要,在于它涉及这种价值的存在底线。以人权而论,它所包括的人的生命权、言论权作为人的权利底线,是不分民族和国别的。你难道能在理论上划分美国人权和伊拉克人权有何不同?如果真的有什么不同,只能解释为其中一种人权是伪的。民主也是人权,是人的一种积极自由的权利。就它所包含的价值内核而言,放之四海而皆准,也不会有美国和伊拉克的区别。我们知道伊拉克也是声称民主的,萨达姆也是经由民主选举并且是全票当选而执政的。但这种强调国别性的民主(比如“伊拉克式的民主”)是真是伪,已经不需多置一词。
因此,接受我们曾经的历史教训,去掉各种各样的定语,回到民主本身。民主就是民主,既不需像过去那样划分阶级,也未必需要像今天这样特别强调民族或国别。比如这位教授特地分疏中国“代表制”与西方“代议制”的不同,我就看不出区别何在。代议制的“代”不就是代表的“代”吗,代表制不就是代表们会集在一起议论公共事务并形成一种制度吗?两者都是“间接民主”,代表都是通过定期选举而产生。如果有不同,倒要问问各自的代表是通过什么程序产生的,它的实际作用如何。在语用学上,定语的一个功能便是对主语的限定,而限定本身却有可能使主语遮蔽。既然我们好不容易承认民主是“人类共同的文明成果”,那么我们为什么不强调民主的“共同性”而去强调它的特殊性,诸如国别或其他呢?以一种学术商榷的态度,我以为,如果今天强调民主,那么,强调“作为一种普世价值的民主”比强调“中国式民主”更重要。
这里的区别就是共相和殊相的区别。殊相固然可以提倡,但它不能违背共相,否则民主有可能成为一种假借。当年陈独秀袭用前苏俄那一套,指责“资产阶级民主”从而使他不能走出假民主的误区。直到晚年,这位老共产党人才憬然有晤,在给西流等友人的信中,提出了对民主的“最后见解”。这时,他的民主观已经不是在定语上兜圈而是直接切入民主本身了。他所提出的七条民主的“真实内容”,比如“法院以外机关无捕人权,无参政权不纳税,非议会通过政府无征税权,政府之外反对党有组织、言论、出版之自由”等,都属于民主政治的价值底线。在其普世性上,这种民主是地无分东南西北,人无分男女老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