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拿来主义

 

5月6日,美国亚拉巴马州,一位中年妇女脖子上挂着一块硕大的牌子站在沃尔玛超市入口处,牌子上写:“I AM A THIEF,I STOLE FROM WALMART我是小偷,我偷了沃尔玛超市的东西。”原来,这位现年46岁名叫利萨的妇女在超市行窃时被抓,她选择了挂着牌子在超市门口从上午11点站立到下午3点,这样可以免除60天的入狱监禁(《法制晚报》5月8日A28版)。

立刻被这则新闻所深深吸引了,因为它勾起了自己的一段童年记忆。那还是20多年前的生产队时代,一天中午,我看见邻居大哥手提铜锣巡行在村里的主街上,边打锣边喊:“我偷队里的玉蜀黍(玉米)咯!”与此相关的尘封记忆也一并涌现出来:批斗会、宣传车、戴高帽、挂胸牌、坏分子……世事果是难料,这些在中国被看做粗暴落后而早已销声匿迹的闹剧,又在西方的街头上演着了。

可转念一想,二者又是形似而神异:第一,这是利萨自己的选择;第二,没有人摁着她的脖子喊“低头”,也没有群众指着她喊“打倒”;第三,利萨选择“示众”,可以避免自己被监禁。世界就是这么有趣,像极了“文革”做派的场面,通过这样的加工处理,也就俨然纳入“法治化轨道”,成了刑罚非监禁化的新举措。沃尔玛超市的经理说:“我们听到的顾客评论都是积极的,很多人都认为这是一件好事。”如此看来,旧式“游街示众”所追求的惩戒、教育作用依然得到了有效的保留。

这也许正是法治的魅力所在。法治一方面固守其最基本的价值取向和原则,一方面又有它科学、成熟的技术手段。通过技术层面的处理,可以把那些具有积极内核同时又存在负面因素的规则、做法进行加工,点石为金,把它们纳入法律制度的范畴,从而服务于法治社会。正因为如此,法治才具有了足够的张力与包容性,才得以与时俱进,跟得上社会的发展步伐。

事实上,西方人在进行自己的法治建设过程中,十分重视利用法治的这种张力去吸收其他民族文化的优秀内核。《论语》记载了这样的一席对话:有人告诉孔子:“我们这里有个正直的人,自己的父亲偷了羊,他勇敢地出来指证。”孔子对这种做法却不以为然:“我们这里的正直不同,父亲为儿子隐瞒,儿子替父亲隐瞒,正直就体现在这里了。”两千多年间,在我国古代法律思想史上,“亲亲相隐”一直是一项重要原则和法律制度,其精髓就在于亲属之间可以互相隐瞒罪行而不受法律追究。这一法律制度体现出人的和谐与法的尊严的有机统一,使人伦精神融会于法律之中,成为道德的支撑力。遗憾的是,在这一点上,我国现行刑法就没有体现出古代刑法的延续性。现在,有学者指出,我国现行刑法第三百一十条关于窝藏罪、包庇罪的规定反映了在保护人伦精神方面的匮乏,应该借鉴德国、法国等国家刑法的“经验”,规定为使近亲属免予处罚而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减轻处罚。借鉴西方法律制度,是一百多年来中国法制建设的主旋律,但这样的世道轮回,岂不值得中国的法律人去认真反思吗?

法治的这种张力,也使得法治社会与文化特色的并存成为可能。处在不同文化背景下的国家,在构建自己的法律体系的时候,有权利、更有责任照顾到自身的文化传承与生活习俗。只有这样,它的法治才可以顺利地融入到自己的特色社会之中,成为促进社会进步的强大动力;也只有将固有文化中的积极因素引入自身的法律制度之中,才谈得上为人类法律文化与法律制度的进步作出自己的积极贡献。什么时候,当我们的民众看到本国的法律,想着“我们的法律”而不是“他们的法律”的时候,我们的法治建设才算是进入了一个自觉的、能动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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