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说女权运动一般被当今学界视为后现代问题。实际上应当这样说,具有独立意义的现代女权运动,提出的问题多与政治歧视无关。要求理发店男孩子女孩子一样收费,可以说是一个经典的后现代儿童女权问题了。而究竟丈夫还是妻子留在家里更合适,则可以说是一个经典的后现代成人女权问题。女权运动在非现代社会,实际上没有独立意义。在落后的专制社会,首先是人权问题,包括妇女乃至儿童的被歧视、被虐待、被迫害。在这样的社会,离开人权谈女权,基本上属于应用法学的问题。
学者郑也夫曾经因为主张“妇女回家”而与女权学者李小江、李银河等发生争论。其实,“劳动”如果真是什么享受,那就不会出现“金屋藏娇”、“包二奶”、“养小蜜”,更不用说有史以来就有的“逃离苦力”的“人上人运动”了。如果说,人类自古以来有什么最大秘密的话,那这个共同秘密就是:“不付出只享受”乃人的“社会本能”,“迫于生存不得不劳作甚至当奴隶”是人的“社会理性”。中国虽然有了市场经济的模样,但包括雇主在内的“劳动资格”说到底都是由不“劳动”的统治者批发的。现在的大学生都出现傍富翁富婆的婚姻新潮了,说明“回家”不仅是女性的愿望。可以在家里上班的李小江、李银河何尝喜欢外出打拼、到处流浪呢?
女权运动最早出现在法国大革命之后的19世纪初。更早的西方乌托邦思想家也提出零星的妇女解放思想,当女权成为19世纪追求平等权利的一部分,它也才成为人类现代化的一大课题。中国底层妇女,其社会生活几乎只有“卖苦力不得或卖成了苦力”两种,这与底层成年男人的境况是一样的。“苦力”们是政治压迫—经济剥削所需要的牺牲,他们顾不上理发店男女孩子一样收费、究竟丈夫还是妻子留在家里更合适这样的“后现代”问题,共产党给他们制造的难题没有一个不是生死相关的。学者们当然知道:在中国,女权运动暂时还没有独立意义。在中国,首先不仅是妇女乃至儿童被虐待、被压迫、被“制度谋害”的问题。黑龙江省宁安市沙兰镇这些日子正参加请愿的两百多死去的孩子们的母亲,她们是顾不上“回家”的。
1999年一到,《中国妇女报》便组建了“妇女权益部”,专事主办该报“妇女权益”专版,版眉一行俊秀的行楷十分引人注目:“妇女的权利即人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彭佩云为专版题词:“发挥舆论的引导和监督作用,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实现男女平等。”首期主打文章是一组调查报告,总题为“维权任重而道远”七个大字。调查报告称:转型时期价值观念转变带来的人们思想的复杂性,以及各种利益分配调整所出现的矛盾和冲突,造成妇女问题日益突出,有的业已成为社会问题。该调查报告系对截止1998年12月底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的29份调查报告的部分综合。
调查表明,当前妇联维权工作的对象仍主要集中于农民、工人中的女性。近年来,随着下岗女工人数的增加,城市女性权利意识明显增强,女工人要求妇联保护其权益的人数略高于女农民;女个体户、女无业人员、女流动人员等特殊人群要求保护和服务的人数也日益增多;向妇联组织伸出求助之手的女干部、女知识分子也大有人在。新时期妇联维权对象具有广泛性、普遍性和迫切性等特点,并表现为“三高”,即:重复信访率高,婚姻不幸率高,中、老年比率高;“三低”,即:个人全面素质低、文化层次低、经济收入低。
调查反映,凡到省级以上妇联上访者,绝大多数是基层难以解决、或对解决不服的问题,上访时间大都在2-3年以上,为十几年前出现的问题而上访者也屡见不鲜。长时间的上访,使她们中的大多数人离开工作岗位或放弃劳动,失去经济来源,生活非常困难,相当一部分人身体上、精神上造成极大伤害。
报告着重说到家庭暴力、纳妾、嫖娼、拐卖、强奸等犯罪行为有加剧趋势,最后说到,司法诉讼中的权益保护、流动女性的权益保护、遗弃女婴等,是新时期妇女维权工作不可忽视的问题。(取自1999年1月7日《中国妇女报》全国妇联权益部维权处 文)
中国妇女权益问题贯穿于经济、政治、文化、社交、婚姻家庭各个领域的不同层面。
有关资料显示,中国下岗女工再就业难度极大,生活相当困难。湖南省在曾经分流安置和再就业的45.2万人中,女职工只有13.56万人,仅占30%,然而下岗女工总数却占全省下岗总数93.6万人的60%。这一高一低,足见下岗女工再就业之难。女职工下岗后生活困难,家庭地位急转直下,婚姻危机等一系列连锁问题,已是当前妇女权益所面临的客观问题。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妇联调查300名下岗女工,有117人反映原单位不发一分钱,经济收入的减少或丧失,造成女工失落感严重。
浙江、河北曾有调查反映,一些三资、个体企业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经劳动部门鉴证,有的合同内容只规定义务没有权利,偏重经营者利益保护;不少合同期限短,变着法子使用女性青春期;有的变相收取押金,动辄解雇女工,尤其是生育期女工;一些单位单纯追求利润,不顾女工正常劳动能力,任意或强制延长劳动时间,且不按规定加发工资。大部分私营企业厂房及设备简陋,无安全、防毒、防尘、防噪音装置,女工的生产、安全、人身得不到应有保障。
1998年12月17日上午8:20,记者姚鹏、刘满园在武汉大学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的一间简陋办公室,中年妇女李桂香来到中心,一进门就禁不住抽泣起来:“我的小孩被人打伤了,我本来就是一个人带他,现在又下岗,真是不晓得怎么办好。”两眼很快便哭得通红。1999年1月17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才交流大会在玄武湖江苏展览馆举行。全国各地的毕业生蜂拥而至,购票队伍蜿蜒千余米,蔚为壮观,会场内异常火爆。这次交流大会,一些单位提出了苛刻条件。如江淮动力公司连中文、审计、英语等岗位也只招男性。南京夏普电子有限公司唯一的财会岗位也只招男性。芜湖职业技术学院的关红同学毕业于机械专业,她在场内转了一大圈,发现本专需求单位几乎清一色只收男性,她去递材料也被拒绝,失望之余她想问:为什么这些单位连一个机会都不愿给女生呢?本想在扬州圣地电力器材公司报名的安徽财贸学院的廖同学、唐同学,硬是被该公司对报名人员的身高要求吓跑了:该公司居然要求报名男性身高达1.75米,女性为1.60米,几乎接近模特学校的招生标准。公司工作人员解释,此举出于企业形象考虑,而实际上他们招的财会、计算机岗位人员并不需要经常抛头露面。(取自1999年1月18日《经济早报》王旭文 文)
宁波市财贸系统5家较大商业企业,1999年以来与286名职工终止了劳动合同,其中25-30岁的女工有120人,占被终止劳动合同职工总数的42%;宁波市有的企业在劳动合同中增加了合同期内不能生育的条款,不少女工合同期一满即被终止合同,企业另招一批工人;宁波市总工会举办的天安职业介绍所负责人反映,当前用人单位基本上不要生育期的女工,它们要么招18-22周岁的女青年,要么招30岁左右的下岗女工,或者明确要求只招聘结婚生育过的女员工。
这种“反常”情况的出现,除了就业形势严峻,失业率增加这个共性的问题外,生育保险政策不完善、企业负担过重,也是城镇婚育期妇工就业难的直接原因。随着医疗费剧增和工资水平的提高,妇工的生育费用越来越多。现在女工平均生产一胎的医疗费大约需要3000元;三个月产假工资最低标准根据《浙江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规定,按当地上年月平均缴费工资核发,如宁波市女职工生育一胎的产假工资约需2400元。前后两项合计的生育费用在5400元上下。这还不算产前产后增加的医疗费和怀孕7个月以上和产后哺乳期缩短工作时间或哺乳假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影响,以及难产造成的超常医疗费用和延长产假的工资。而一些地方社会统筹机构给予企业的补贴远远不够。如宁波市规定女职工生育一胎,社会补助企业1800元,其中300元作为营养费发给生育女工,企业得到的补偿仅为1500元,相当于企业按政策实际支出的三分之一左右。因此,企业生育女工越多,负担越重。
宁波市不少企业“变通”的办法是以过去的档案工资或最低工资标准计发产假工资。
如何解决生育与工作的矛盾?有人提出分阶段就业,主张女工生育期退出工作岗位,等到把孩子养到一定年龄再去上班。然而,目前许多男工每月的工资才四五百元,而宁波市1998年人均食品支出262元,显然没有能力养家。(取自1999年1月21日《工人日报》孙福明 文)更具有中国特色的问题是:一些女工尤其漂亮女工,生完孩子回到单位却发现“已被除名”!2005年6月20日《南京晨报》的报道表明,这一中国特色正蔓延到外资企业(有的中层白领一生孩子就被迫回到蓝领起跑线,不愿则走人)。
嫁娶之事在中国绝对是一件大事,首先大在钱上。有的地方拿到一纸证书竟要花上几千元。难怪拐卖妇女的生意兴隆,也难怪自然婚姻屡禁不止,更难怪门当户对的婚姻规律越来越坚硬了。1998年陕西有一位寇姓副县长可是被传媒“炒”出了名,原因是他的千金爱上了贫民家庭出身的小伙子,这位大人虽未利用公众传媒发话,却指使“专政工具”为其代劳,结果女儿与那小伙子“逃婚”——“私奔”了。这可是大不体面的事情,于是对平民施加压力,结果小伙子胜利了,小伙子的父亲在专政工具的淫威下含冤离开了人世。
结婚有难,离婚更有难。有关调查表明,约50%的妇女在离婚中未能得到自己应有的财产份额。其中大款离婚后因女方没有掌握家庭财产权,难于举证而权益备受侵害的现象尤为突出。在城市,由于福利分房多以男方为主,离婚后妇女往往只能住条件差或暂借的房子,因此而无处栖身的女性为数不少。海南省调查反映,住房得不到合理解决的占离婚妇女总数的40%。陕西人民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中,有70%的妇女住房困难;在农村,多数离婚妇女无房可住,许多妇女拖儿带女、流落街头或寄居娘家,处境悲惨。妇女离婚后,因住男方单位的房子又被强行同居者为数不少。不少男子以看孩子为名,骚扰女方,干涉再婚。海南省反映,在离婚妇女中受前夫骚扰的高达55%。各地普遍反映,离婚后有近70%的妇女承担了抚养孩子的义务。这些妇女往往因无法了解对方收入底细而得不到应有的抚养费,农村几乎一点也得不到。尤其是那些已下岗、无业以及外出经商者,抚养费更难索取。
法院最不愿意受理的便是离婚案,因为复杂,“创收”又少。这仅仅靠“人民法院”理当“为人民服务”的教条或教化是无济于事的。也许正因为嫌麻烦,法官雷长弟才一人“独立办案”包办了一桩离婚案。
1995年4月25日,阳平义到四川省什邡市法院起诉,要求与林霞英离婚。雷长弟接受此案后向阳平义送达了案件受理书,却“在送达回单上代林霞英签了名字”。就在立案审理的当天,在被告未作答辩的情况下雷即开庭审理。庭审中雷长弟没按程序对当事人双方的身份、结婚证进行审查核实即进行调解,并“达成离婚协议”。调解书制好后,也没直接送交被告林霞英,而又由雷长弟“代劳”在送达回证上签下林霞英的名字,随后将调解书交原告阳平义代领后转林霞英,而林霞英至今未收到调解书。这起离奇的离婚案就这样由雷法官一手“包办”了。(取自1998年12月18日《周末》林子 文)
《中国妇女报》“妇女权益部”的调查:婚姻问题占各级妇联信访总数的比例平均为44%,个别地区高达70%。在婚姻家庭问题中,家庭暴力日趋严重,各地调查纷纷反映,施暴者手段残忍,轻者拳脚相加,重者棍棒打、皮鞭抽、烟头戳、开水烫,有的甚至用刀子割、硫酸喷、汽油烧……家庭暴力使受害妇女身心受到摧残,孩子心灵受到伤害,后果十分严重。调查还反映,目前家庭暴力被公开的与实际数字相差甚远,大量的仍被隐瞒于个人隐私之中。
关于家庭暴力,我观察是有一些规律可循的,例如:孩子多的家庭比孩子少或没有孩子的家庭,更有可能发生种种家庭矛盾与冲突。与其说孩子是爱情的结晶和纽带,不如说孩子是婚姻的结晶和家庭的纽带,才更符合现实;富裕家庭的矛盾与冲突更多地是由于家务操劳以外的因素,而穷困家庭的矛盾与冲突则更多地是由于家务操劳等低层次因素。如果持偏倾的考虑,那么,谈妇女的人权,我则更关注穷困家庭的妇女人权。拿家庭暴力来说,毫无疑问,农村多于城市,穷家多于富家,人多的家庭多于人少的家庭,人口问题紧张的地区、国家多于人口问题相对缓解的地区、国家(由于现实就业机会必然会由于人口压力而偏向于男性)。当然,专制国家制度下的家庭也会多于宪政民主国家制度下的家庭。高小贤先生曾设计“陕西反家庭暴力行动计划框架”(《中国妇女报》1999.1.23),这一框架忽视了家庭暴力的社会致因;著名作家刘震云的妻子、北大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主任郭建梅告诉记者:“应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制止家庭暴力,……国家应健全有关法律”;从事妇女发展工作的葛友俐女士说:“家庭暴力在国外、国内都存在,许多国家很重视这个问题,建有受虐者庇护所。在印度,村长可召开批斗会,让全村妇女指责打老婆的男子。 家庭暴力定义非常宽泛,肉体上的虐待,精神上的折磨,文化上的歧视都属于家庭暴力,这些在中国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但中国对此重视不够。”(取自1998年10月6日《中国妇女报》于怀清 文)
1998年9月25日的《周末》报第2版有两篇文章,一是全身心投入支持东史郎的日本女子来南京再次踏访当年大屠杀“遗迹”;二是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地球物理勘探局财务处兼国有资产管理处张金榜“事迹”的报道。张处长的“事迹”是什么呢?由于张处长与身边的属下刘君武堕入“权力肉欲型”淫乱,张长期成了刘女石榴裙下的“被领导”者,终至演出了与刘谋杀20余年发妻的惨剧。作案时,张的发妻连呼:“君武,君武,我不管你们的事儿啦,老张,饶了我吧!……”我希望这一案例能被高小贤先生纳入其“框架”视野。
我在1970年代就思考过“专制与家庭冲突的关系”。很多家庭矛盾(包括暴力)看起来发生在家庭内,其实深层原因或远因都在家庭外。如果一个人在单位经常受到不公正待遇和歧视,那他(她)回到家庭就很可能“打憋气棒”。《中国妇女报》1999年1月12日发表了甘肃省妇联权益部的一篇研究文章,谈到下岗、待岗女工家庭生活困难,因经济拮据产生纠纷,致使夫妻间原有的小矛盾激化,感情破裂,离婚率增高。兰州某厂女青年耿某1996年11月结婚,婚后不久夫妻二人先后下岗,虽陆续应聘几份工作,但收入没什么保障,两人的经济主要依靠男方父母。1998年3月,女方怀孕,去医院的检查费都是婆婆支付。因收入不稳定,导致夫妻争吵不断,婆媳关系不和,女方被迫住在娘家,在和好无望的情况下,双方准备施行引产手术后协议离婚。同时,下岗、待岗女工失去了经济来源,家庭地位下降,从而遭受家庭暴力的侵害和遗弃。兰州某厂下岗女工王某反映,她和丈夫都下岗以后,丈夫的脾气越变越坏,在家没事找事,动不动就将她毒打一顿。因为丈夫出手越来越重,她担心会出意外,特来到妇联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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