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象是前年,我在某论坛看到一篇帖子,说的是县委书记一年究竟有多少收入,按照他的计算,一个县委书记一年应该有300万元收入。当然,他计算的是这个县委书记“正常”的灰色收入和“正常”的贪污受贿的罪恶收入。我们的县委书记是不是都是这样的县委书记,显然不是。所以,看后,我只是一笑了之。
后来,又读到一则消息,说的是某县一个县委书记每天的收入是日进万元,老婆每天的工作就是给他存钱。这位县委书记是由县长的职务上升迁的。虽然县长与县委书记在级别上是一样的,而且也叫“一把手”,但在实际上还是县委书记的副手。看到每天平均日进万元的“兴旺”局面,这位县委书记笑在眉头喜在心,情不自禁地感叹:“当县委书记比当县长就是不一样。”
读了这则消息,再回想那篇文章,觉得那篇文章的观点并非空穴来风。看来,如果我们的县委书记只要稍稍放松一下自己,财源就一定滚滚而来。是什么能使县委书记如此财源茂盛?无非是县委书记手中的权力。
那么,县委书记的权力究竟有多大,除了能捞钱的权力外还有其他什么权力?如果过去我对这个问题还不甚了解的话,那么,这回山西省稷山县的县委书记李润山的表演,就给我大开了眼界。这就是:一个县,其实就是一个王国;一个县的县委书记,其实就是这个“王国”的国王。
首先,一个国家的政权机器在一个县都具有。军队,就是人民武装部。专政工具,就是公检法司,还加上政法委。但,似乎没有外交部。当然,明显的外交部的确没有,然而为县委书记或者说是为县里沟通关系、跑上跑下,跑来跑去的部门还少了吗?如,招商局,某某办。至于其他的与国家对应的机构,就不一一细述了。
其次,这些机构的职责也统统象国家的机构一样。一个国家的机构的职责应该是只对国家负责,那么,在一个王国里,一个国家的机构就是只对国王负责。虽然,在我们国家里,无论是党纪还是国法都对县里的这些机构有规定,如,公检法应该独立办案,只对共和国的法律负责,特别是在中国实行了改革开放的政策以后,依法治国是党的方针政策,作为一个中国共产党党员的职责首先是执行党的方针政策,这才叫有党性。但,实际上呢,在稷山县无论是负责党的纪律检查的县纪委书记,还是负责侦破、起诉和审判的且都是中共党员的县公安局长、县检察院的检察长、县法院的院长,统统都是县委书记李稷山惟命是从的“臣子”。在“稷山文案”中,纪委领导为县委书记向杨秦玉、南回荣、薛志敬施压,公安局为县委书记抓人,还网络通缉;检察院为县委书记“公诉”,虽然“受害人”完全有起诉能力;法院给举报县委书记的人定了罪,并不考虑“举报”和“诽谤”之间的区别。可以说这些人没有一个人是对党的方针政策负责的、是对共和国的法律负责的,统治只对县委书记李润山一人负责。与其说这些人是中共党员,还不如说是李润山的家奴。
是不是这些人都心甘情愿的甘当家奴呢?我看也不见得。然而,这些也不见得的事终于还是发生了。为什么?无非是屈服于县委书记的权力。县委书记有什么权力呢?有对他们的官职是否留任、升迁的权力。对这些人,我虽然觉得不能对他们求全责备,但也觉得可鄙。为了一已私利,可以不要党性,不讲国法,俯首甘为巴儿狗,没有一点做人的起码的骨气。说他们是封建社会的官吏,其实他们比封建社会的正直官吏还不如。想南宋时期,高宗要杀岳飞。负责审判岳飞的官员周三畏知道这是冤案,不忍心为虎作伥,于是,辞官而逃。
最后,既然是一个王国,那么,王国应该具备的其他特征在一个县也都具备。比如,封建王国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特征。那么,应用到县,就是这个县的资源也都是我县委书记的。所以,稷山县的县委书记的“红楼吃住、休闲、娱乐一条龙,李书记定居‘办公’706,总统套间日房费2980元,仅房费至今已达百万元之多。稷山‘皇帝’享受总统套间待遇,专职‘女秘书’殷勤侍陪”也就理所当然。
又比如,王国是“躲进小楼成一统,不管冬夏与春秋”。也就是说,外面其他的事情如果不是国王要接受,也就不得接受或者不能够接受。在稷山县不也是如此吗?重庆市对“彭水诗案”的定性,媒体对“彭水诗案”及对“稷山文案”的抨击,由于“国王”还是李润山,所以,都丝毫改变不了稷山的现状。对“稷山文案”当事人该判的还是要判,该执行已判决的刑期的,还是要继续执行。稷山王国就是这样针插不进,水泼不出和天马行空,独来独往。
综上,县委书记有多大的权力呢?答曰:县委书记有一年能够捞取上百万元收入的财权,有对全县所有的人命运的指鹿为马权。总之,一个封建王国的国王应该具有的权力,在一个县委书记身上几乎都有。也可以说,县委书记要多大的权力就有多大的权力。
拥有这么大的权力好不好呢?也许有的人认为好。但我认为不好,这种不受约束和监督的权力是造成县委书记是腐败重灾区的主要原因。
看来,只有限制、约束、监督县委书记的权力,才能拯救县委书记,也才能拯救由象是封建王国国王那样的县委书记所管辖的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