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总则
1.1、本规则根据独立中文笔会(以下简称“本会”)《章程》制订,旨在规范本会各工作委员的运作,充分发挥各机构的工作效能。
1.2、工作委员会是本会的日常专门工作机构,在会长和工作委员会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各工作委员会之间的合作由秘书长协调。
1.3、部分工作委员会为国际笔会下属工作委员会的对口工作机构,如“狱中作家委员会”、“女作家委员会” 、 “翻译和语言工作委员会” 、“作家争取和平委员会”等,必须尊重国际笔会各对口工作委员会的指示。
1.3、工作委员会的任务是:履行本会《章程》规定的工作职责,执行会长和理事会批准的相关工作计划和决议,保证工作委员会专项活动有效有序地进行。
1.4、各工作委员会可以根据其专项任务制订工作细则。
第二节 组织和成员
2.1、工作委员会由协调人(负责人)、助理协调人、若干委员和顾问组成。
2.2、工作委员会协调人由会长提名并经理事会批准任命,接受会长的领导,职责如下:
1)负责协调工作委员会工作;
2)提名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
3)召集和主持工作委员会会议;
4)非理事得以列席与该工作委员会有关的理事会会议;
5)负责执行理事会批准的相关预算和工作计划,并按期通报秘书处或直接向会长和理事会提交报告;
6)遵行理事会的相关决议和财务规则;,
7)负责执行会长的其它相关决定。
1)负责协调工作委员会工作;
2)提名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
3)召集和主持工作委员会会议;
4)非理事得以列席与该工作委员会有关的理事会会议;
5)负责执行理事会批准的相关预算和工作计划,并按期通报秘书处或直接向会长和理事会提交报告;
6)遵行理事会的相关决议和财务规则;,
7)负责执行会长的其它相关决定。
2.3、工作委员会助理协调人由协调人提名经会长任命,职责如下:
1)协助和分担协调人工作,分工负责协调人部分事务;
2)在协调人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受其委托代理协调人工作;
3)负责执行会长或协调人委托的其它工作。
1)协助和分担协调人工作,分工负责协调人部分事务;
2)在协调人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受其委托代理协调人工作;
3)负责执行会长或协调人委托的其它工作。
2.4、工作委员会委员由任何成员提名,若其他成员无异议,由协调人报会长任命,职责如下:
1)分工负责工作委员会的专项事务;
2)执行会长或协调人委托的其它临时事务。
1)分工负责工作委员会的专项事务;
2)执行会长或协调人委托的其它临时事务。
2.5、工作委员会顾问由协调人提名经会长任命,可以不是本会会员,职责如下:
1)向工作委员会提供专项咨询;
2)负责会长或协调人委托的专项事务。
1)向工作委员会提供专项咨询;
2)负责会长或协调人委托的专项事务。
2.7、工作委员会成员辞职,须递交书面辞职书报会长批准。
2.8、工作委员会成员免职,由工作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长批准。工作委员会协调人免职,由会长报理事会批准。
第三节 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
3.1、工作委员会会议不定期举行,一般每月不少于一次,由协调人或协调人委托召开,以电邮通信或其它方式开会。
3.2、工作委员会会议分全体会议和海外工作会议。前者包括全体成员,每三月至少举行一次;后者只包括工作委员会海外成员和本会海外副会长,必要时还可包括本会秘书处等其它相关工作机构成员。
3.3、工作委员会会议可一事一议,不作表决,由协调人或分管该事务的成员自行决定。
3.4、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由工作委员会一名成员提出正式议案,并获另一成员附议才能进入表决程序。表决为一人一票,以总投票数的过半多数为通过。
3.5、工作委员会公文经协调人或其委托人核稿后发出,并通报秘书处按年度统一编号。
3.6、已公布文件以外的工作委员会内部事务,包括会议议题、与会者讨论文字和记录等,未经所有当事人同意并经相关程序批准,不得向理事会以外的非会议出席者披露或评论。相关程序批准者为协调人或会长,或工作委员会、理事会、会员大会通过票决。
3.6、已公布文件以外的工作委员会内部事务,包括会议议题、与会者讨论文字和记录等,未经所有当事人同意并经相关程序批准,不得向理事会以外的非会议出席者披露或评论。相关程序批准者为协调人或会长,或工作委员会、理事会、会员大会通过票决。
3.7、国际笔会、其他团体、个人正式来文,需要本会存档或处理者,由收文者转发秘书处档案秘书统一登记后根据需要送秘书长或相关工作委员会协调人。秘书长或协调人根据情况报送会长或分送有关工作人员处理。
3.8、工作委员会协调人每季度提出委员会工作报告,通报秘书处或直接向会长汇报。
第四节 附则
4.1、本规则自理事会制订和修改通过起开始施行。
(独立中文笔会理事会第十次会议2007年5月26日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