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烈山:谁能驯服“官权”

 

有识之士已经指出,我国的改革开放、和平发展,当下的“瓶颈”在政治体制改革;去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一五”规划的建议已提出,“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和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关键”,“各级政府要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这些话当然不是无的放矢,正如有必要重申“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确是因为有人“立党为私”(譬如那些卖官的书记)、“执政为官”(比如狂言按管治人口算,他是世界上第58位“总统”的贪官王怀忠)。转变行政职能,建设服务性政府,说通俗一点,首先要“驯服官权”——借用刘少奇“文革”中挨批的“驯服工具论”的字面,就是要“官权”老老实实做社会公仆,服从民意,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幸福。

可是,要做到这一点谈何容易!如今人们在在感到的是“官权”的傲慢乃至跋扈。

以禁行电动车为例,这是一个“正在进行时”的新闻热点。几家主要中央媒体(且不计官方和商业门户网站)对一些城市执意禁行电动车的行政方式提出了立场鲜明而尖锐的批评。12月19日的《中国青年报》在《法治·社会》版刊出头条文章《海口(市)禁行电动车屡遭质疑》,文章说该市持续争论3年多,交警部门“违法行政数次败诉仍继续”(引号内为该报道引题)。这就是说,交警部门作为行政执法者竟然僭妄到蔑视法庭,也就是蔑视宪法,因为宪法载明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行事。

不论谁是谁非,面对强烈的质疑声浪,行政当局都有义务站出来回应舆论,“你有理当着众百姓讲”,至少有利于维护政府的威信。可是,不知是政府新闻发言人还在推敲发言稿,还是打算持“无言是最高的轻蔑”的态度来对待?须知,政府官员是没有权力(权利)我行我素“铁定”要干什么的,除非是赤裸裸的独裁者当道。

其实,何止某些地方政府某些官员过于傲慢,举凡握有一定“公权”(官权的延伸)的机构和人员,如今都可能滥权作势。

比如,面对一些学者对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评选机制的质疑和公开每位学部委员学术代表作的呼吁,社科院学部工作处的薛处长对《瞭望东方周刊》的记者表示:“社科院学部委员评选跟社会上没有任何关系,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社科院内部的事情,所以不可能拿到社会上去公开。”听听,这叫什么话,值得一驳吗?靠公共财政拨款养活的准衙门机构的运作、中国社会科学领域最高的“名器”的授受,居然跟“社会上”无关!说这种话不是“愚蠢使人狂妄”,而是“狂妄使人愚蠢”。

事情似乎很怪异,一方面是不少官人抱怨老百姓越来越难管理,“刁民”越来越多,乃至严重威胁着社会的秩序与安全;另一方面是“群众”感觉一些当官的弄权和腐化越来越肆无忌惮,不少地方的“一把手”成了“一霸手”,官商勾结吞噬民命的矿难、吞噬百姓养命钱的社保基金案、地方长官司机冲关卡打人等恶性案件以及腐败窝案一起接一起。

这种矛盾现象的发生不难解释。一方面20多年的改革开放使百姓的公民意识、权利意识前所未有地高涨;另一方面政治文明建设严重滞后,在新时期“大民主”(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和“群众运动”被理所当然地废止以来,却没有好的民主参与管道取而代之,以致“官权”失去必要的制约,异化到了反仆为主乃至反噬其主的地步。

于是,谁能驯服“官权”(公权)就成了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政治课题。

将问题归罪于地方政府和官员尾大不掉,是号错了脉。这些年,地方政府的作为对中国的快速发展至少可以功过相抵;指望权力上收,巡视员和督察组满天飞来保证依法行政、遏制腐败是开错了药方。略知历史的人都明白,明清两朝有着非常严谨完备的内部制约和监督机制。以明朝来说,中央有“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死刑案要三家会审、皇帝审核;都察院分省监察地方行政和粮食转运、水利工程建设,向各地派出一年一换的巡按御史(旧戏所谓“八府巡按”,官卑势大),各地的巡按使司衙门(臬台)直接对都察院和皇上负责,不受抚台(地方长官)、藩台(只管钱粮等民政的布政使司)节制;中央有御史和给事中(后者监督各部委并可封驳拟发的诏书),这两类言官可以“风闻奏事”(类似于现代的议员发言免责),可以七品卑职在每日朝会上当面责难宰辅大员;此外还有上达民意官声的“通政司”,朱元璋甚至鼓励百姓将惹起民愤的贪官恶吏绑赴京师受审……

然而,这些官僚体制的内部制衡和监督只是“看起来很美”,腐败仍像河决鱼烂侵蚀了王朝的根基。今天,我们不难明白,这一切的一切,根本问题在于民权不彰,专制王朝是皇族与士大夫共有、共治天下,不可能实行民治、民享。

所以,从孙中山到如今,开明的政治领袖都清楚这个道理,没有民主(民权有两个部分,在私人领域是个人自由,在公共领域是当家做主参与国家和公共事务管理的民主权利)就没有现代化。驯服“官权”,防止公权异化,最重要的途径是彰扬和落实“民权”,着力实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扎扎实实从党内民主、基层民主自治做起,实行政务公开,“给”舆论监督更多的自由和更大的空间,让贪官昏官恶官懒官有所敬畏,轻易不敢弄权不敢渎职不敢玩忽职守;上下互动的改革、内外结合的监督才是治本之道,才能建设权为民所用的政治制度和政治文明。舍此之外,任何花花点子都是“哄小孩的”不中用的。

徐友渔:如何面对向你倾诉的逃犯

 

《新京报》12月25日报道,“经过央视《道德观察》记者王东红历时三天的劝说,潜逃在外两年半、被唐山警方通缉的姜振东于12月20日上午自首。昨日,王东红回忆成功劝说经历时面带微笑。”据王东红的上级介绍,栏目组已决定给予王东红奖励,具体奖励措施正在研究中。

这是一个皆大欢喜的新闻,姜振东的自首对社会有好处,对他自己有好处,对警方也有好处。说远一点,对所有在逃的嫌犯有好处,因为继续逃下去没有希望、没有前途,在记者劝说下归案树立了一种良好的榜样,如果这种事情不断发生,我们的社会将更为美好。

不过,这件事有一个细节引起我的思考和不安。该报道说,“据王东红回忆,接到姜振东电话后她立即向领导作了汇报,并联系到唐山古冶区警方。”

由于报道写得不详细,我只能作一些合理的推断。让我们假设,姜振东向王东红倾诉之后,并没有接受她的劝告向警方自首;或者,他一直犹豫不决,下不了决心向警方自首。而在这期间,由于王东红的领导和唐山警方已经知道姜振东的情况,使得他被逮捕归案。

在逃的嫌疑人被抓获,当然是好事,但这好事只是暂时的。从长远来说,这将使得更多的在逃嫌疑人决心在逃亡的路上走到底。他们会有上当受骗的感觉,他们软弱、悔罪、想回归社会的良善心理将受到致命的打击,他们——很可能远远不止是他们——会得出一个结论,任何人都是不可信任的,忏悔、倾诉、谋求自新之路是愚蠢的,只会落得自投罗网。如果是这样,情况会是多么悲哀,多么令人心酸!

我认为,央视《道德观察》记者王东红成为在逃嫌疑人姜振东的倾诉对象后,除了劝告他向警方自首是唯一的选择之外,最要放在心上的,是要珍惜一个天涯沦落人对自己的信赖,不要做任何与这种信赖不相容的事,不能让自己的言行导致有损于倾诉者的事,不能让那极其难得的“良心发现”的火花熄灭。

人们可能会问,如果姜振东下不了决心向警方自首,怎么办?我的回答是:继续劝说,耐心等待,只要他对你保持信任,愿意继续向你倾诉,那就是希望。

当然,我这是就这件事的具体情况说的,因为姜振东万一没有立即归案,固然不好,但并不会导致对社会造成当即的、不可挽回的损害。如果对方是一个凶杀犯而且还有继续犯罪的真实危险,那么情况可能应该另当别论。即使如此,我认为“信守承诺”也是一个必须考虑的道德问题,当在逃嫌疑人向我倾诉时,我与他之间不言而喻有一个言明的或未言明的约定:你信任我,我不会告发你。假设一种极端情况,如果我告发了一个很可能还要杀人的在逃犯,当他在法庭上指责我背叛和出卖时,我只能一方面承认那确实是背叛和出卖,另一方面以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巨大利益来平衡和抵消自己对一个人的道德负疚感,这个道德负担是当事人一定要承当的。

在这种特殊的情况下,不能用“知情不报”来要求和衡量。就像在新闻史上多次发生的那样:媒体为了保护新闻来源,甘愿受到法律惩处,也要顶住政府或法庭要求提供消息来源的压力。

以上两点,与法律和道德有关,《道德观察》栏目的从业人员,不妨探讨一下这种深层次的问题。

我青少年时代读《牛虻》,让我终身难忘的情节是,书中主人公亚瑟在向神甫做忏悔时讲到一个朋友波拉,导致了他的被捕,这成了亚瑟一辈子背负的道德负担,他没有说,向神甫倾吐一切,是每个信徒必须做的。

出版狂女朱迪丝被扫地出门

 

哈泼柯林斯突然宣布将旗下里根书局的女出版人朱迪丝。里根(Judith Regan)扫地出门。12月15日,哈泼柯林斯首席执行官简。弗里德曼在一份简短的声明中说:“朱迪丝。里根与哈泼柯林斯的雇约已告终止,立即生效。”里根书局的雇员和项

目将继续作为哈泼柯林斯大众图书集团的一部分而存在。

一个月以前,哈泼柯林斯的大老板、新闻集团主席鲁珀特。默多克亲自出面,叫停了朱迪丝。里根出版前体育和娱乐明星OJ.辛普森自传《假如我干了》(If I Did It)的计划。

辛普森欲在书中,在“如果”自己是凶手的前提下,详细描述如何谋杀前妻尼科尔。布朗及其男友罗纳德。戈德曼的过程。

辛普森曾被控谋杀两命,但在1995年轰动一时的“世纪审判”中被判无罪。

中华读书报在一个月前的报道中写道,如果此书出版,将肯定成为今年最畅销,同时也是最具挑战性、最丧心病狂和最不要脸的一本书。

里根女士是出版界的狂女,专以操作劣迹名人的传记闻名,但此番被炒的直接原因,据称与辛普森流产的传记无关。

《纽约时报》12月18日引述匿名内幕消息报道说,里根在与哈泼柯林斯的律师马克。杰克逊(Mark Jackson)交谈时大放厥辞,口出反犹言论,结果被后者电告给简。弗里德曼。弗女士立刻向大老板默多克汇报,默氏暴怒,在电话中称再也无法容忍这种行为。

消息来源称,里根当时指着杰克逊的鼻子大骂,还骂了弗女士,两人都是犹太人,骂辞也明显指向其他犹太人。

里女士骂人的当天下午,即有保安接命手拿纸箱,出现在她位于洛杉矶圣莫妮卡林荫大道的办公室,令她马上收拾东西离开。据在场人士描述,里女士瞠目结舌。

对里根的突然开除,也结束了她与哈泼柯林斯就辛普森回忆录被取消出版一事长达数周的争吵。里根曾公开指责哈泼柯林斯内有“小人”在整她。

一年前,默多克曾允许里根将办公地点从纽约迁往洛杉矶,以加强其名人出版业务与好莱坞的联系。

韩寒口出狂言与上海外国语大学女生"交火"

 

韩寒又骂人了!这次,从不消停、惯于开骂的他在自己的博客上,炮轰上海外国语大学的女生们。昨天,“妞妞”等上外女生坐不住了,上网“宣战”,其他高校的一些学生也批评韩寒不该口无遮拦,一棍子横扫一大片,喜欢他作品的粉丝也对偶像颇感失望。

12月4日和15日,韩寒在自己的博客上连发两文,批评上外一位领导和另一位教授不该发表文章,讨论使用Dragon(英语“龙”)作为中国的象征是否合适的话题。在一篇题为《上

海外国语大学教授×××做的学问》的文章中,韩寒不仅侮辱这位教授是“狗的传人”,还在结尾时写:“最后捎给上海外国语大学的教授和党委书记×××一句话,先管好你们的女大学生吧。”

这句话在上外女生中引起公愤。前天晚上,“妞妞”在自己的博客中写了一篇《韩寒,你算哪根葱?》的日志,上外等高校的学生随即纷纷跟帖发表观点,指责这个跨界少年总是“哪里热就往哪里挤”,“不‘作’不成作家”,借骂人来炒作自己,提醒他“凑热闹也要先看清楚,记得多带几个冰袋,当心烫到!”还有人猜测,韩寒如此贬低上外女生,“也许是因为在她们那里栽过跟头吧”。

上外女生被惹恼了,上外男生赶紧声援:“10年前这么写叫天真烂漫,5年前这么写叫年少轻狂,如今再这么写叫黔驴技穷。”就连复旦等其他高校的大学生和毕业校友也看不下去了,他们说:“不知道韩寒下一个攻击的目标会是谁?”

记者对话韩寒

昨天中午,记者采访了韩寒。谈起这两篇令上外女生怒气冲冲的博客,韩寒的第一反应是:“上外女生太敏感了。”

记者:博客为什么这样写?

韩寒:上外女生的名声并不好,写结尾那句话时,本也是抱着半开玩笑的态度,针对的只是部分名声较坏的女生,想借这个来骂教授。

记者:有没有想过会引起上外众多学生的公愤?

韩寒:还真没想过会有人较真,其实,“清者自清”。

记者:打击面太大了吧?

韩寒:我不喜欢写文章时加太多形容词,比如“小部分,大部分”。

记者:你怎么看待骂你的“妞妞”?会反击吗?

韩寒:我相信写这篇博客的上外女生是“清者”,不会回骂。但我也为她感到不值,一个清者为何要站出来为一些浊者说话?

记者:如果你站在她们的立场,有人骂你的老师、同学或者车队的话,你不难受么?

韩寒:如果我读书时有人骂我的老师,我拍手称好还来不及呢。如果现在有人骂我的车队,只要有理,我绝不会跳出来回击。

贺卫方:真相难求(附:真相难求?——自己与自己的商榷)

 

近年来,媒体或者网络揭露了一些事实方面很有争议的案件,当事人对于司法机关或者本地政府对于案件所作结论提出质疑,甚至认为官方参与制造虚假的结论,因而不断地投诉或上访。这类案件中最典型者如:湖南的黄静案、河北的聂树斌案,以及刚刚被揭露的发生在湖北襄樊市的高莺莺案件。

高莺莺案件提供了一个地方权势者极力掩盖事实的标本。根据《民主与法制时报》的报道,2002年3月15日,高莺莺在她工作的宾馆”坠楼”身亡,与一般自杀者不同,她身体多处被抓伤,一个乳头被咬坏,喉部有被掐的手印,手腕有黑紫色勒痕,上衣纽扣少了好几粒,腰带和鞋子不见了,裤子拉链也没有拉上,家属暗自藏起的白色内裤上还检验出了精斑。在她离奇死亡后,公安人员对现场既不保护也不查看,第二天就定性为”自杀”,法医随便看看就走,而后又动用公安和武警抢夺尸体,通过抓人、软禁、连坐等手段威逼家属签字火化,火化时将衣物全部烧毁一件不留……这起疑窦重生的事件能够掩饰四年多,直到襄樊市的官场”地震”之后才曝光于媒体,当然也是令人感叹的。不过,下一步,包括法院在内的有关部门能否给冤死的高莺莺和近年来不断上访的高天虎夫妇一个公正的说法仍然是疑问。

在司法过程中,面对案件事实方面的争议,律师、检察官以及法官就必须力图通过证据来复原本来的情节。各种人证物证的及时搜集和保全乃是查证案件事实的重要前提。为了确保证据与案件之间的紧密关联,还需要对于某些传来证据加以排除。某些时候,对于证据的判断涉及到一些专业领域,例如医学、物理学、枪击案中的弹道学等等,法律职业者往往不具备这类知识领域的权威判断能力,又必须依赖相关专家。不过,专家也是人,他们所得出的结论也会因为种种因素的影响而在可靠性上出现问题。在黄静案里,包括省公安厅、最高法院、中山大学法医学中心在内的多家权威机构出具了多达五份的鉴定书,但是就黄静的死因却是相互矛盾,令人不知所从。一审法院依据最高法院鉴定下判,但是,显然还是无法平息当事人对于事实的疑虑。

实际上,法庭上的证词本身也可能是虚假的,甚至目睹过某些案情发生证人也会作出虚假陈述,而这种虚假可能有意为之,也许是因为时间推移导致原始记忆模糊所致。这样,法庭中的质证就变得异常关键。律师需要精心地设计询问技巧,机敏地揭露证人言词的自相矛盾之处,或者通过归谬法让作伪的人陷于难以自圆其说的窘境之中。所有这些,都是一个法庭律师的基本功。19世纪美国著名律师威尔曼(FrancisL.Wellman)在他的《交叉询问的艺术》一书里指出:”笨拙的证人在作伪证时常会以不同的方式露出马脚:声音、茫然的眼神,在证人席上紧张扭动的身躯,尽可能复述事先编造故事的精确措辞的明显努力,尤其是与其身份不符的语言的使用。”无论如何,法律职业者所发展出来诸如交叉询问这类职业技能对于揭露事实真相相当重要,虽然它们并不能在实体上确保所有的案件都真相大白。

当然,如果借鉴一下接受美学的观点,对案件事实的揭示也可以从当事人接受的角度去设计和构思。司法程序本身是否”科学”固然重要,如何让当事人心悦诚服地接受有关结果同样值得研究。文化的因素在这里会发生某些影响,不过,裁判者的超然中立、相关证人都必须受到另一方当事人及其律师的质疑却是超越文化差异的底线准则。观察一些争议案件,对于结果不服的当事人几乎毫无例外地对于法官的中立性表达了怀疑,甚至有很多迹象表明司法受到某些不正当的干预,不少案件审理之前已经作出判断,上诉之前上下级法院已经就结果串通一气,致使一审或上诉审都成为过场,这样的司法由于本身的正当性丧失殆尽,其判决无法令当事人接受乃是必然的。可怕的是,当司法与正义相背离成为常态,危及到的将是整个政府管理的合法性;在法院无法获得正义的人们就只能把法律操在自己的手中,个别案件的不公正解决带来的怨恨就会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

我们可以看到,一部司法制度的历史记录了人类为了揭示争议事实真相的宝贵努力,同时也展现着人类自身的局限和无奈。为了让证人陈述真相,人们不断的进行质证、鉴定、测谎……但是,这些技能和技术的运用还是无法完全避免伪证和冤案,于是”尽人事”之外,还需要”听天命”———在积极的层面上,让证人对神发誓,以求神力震慑之下,证人不敢作假,败诉者也能够宽宥证人的率真之言。在消极的层面上,当人们无力在所有案件里实现正义的时候,也只好把终极的正义交付给神来完成。米兰达因为以他的名字命名的证据排除规则而免受法律的制裁,不出数年,他就在一次歹徒械斗中死于枪击。

冥冥之中,善恶终有报应的。我们可以理解,为什么查士丁尼钦定《法学阶梯》开宗明义第一条即说:”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识;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

真相难求?——自己与自己的商榷
贺卫方

日前,我针对近期几件舆论沸沸扬扬,但不同方面对于事实情况却各执一词的案件作了简要的评论(见”真相难求”,《法制日报》 2006年7月13日)。文章发表后,自己又读了一遍,觉得有些道理说得不清楚,于是就”以今日之我,非昨日之我”,在前文的开端之后,尝试进入另一个思路,以期提出对于这类案件或事件公正解决的制度建设思路。

前文曾引用了《民主与法制时报》对于襄樊高莺莺事件的报道,表达了对于地方权势者在如此惨剧发生后可以动用公安、武警等政府力量把事实掩盖长达四年的感叹。接下来我就进入到了司法如何运用正常也是复杂的技术对于争议事实加以揭示的路径,虽然也提到法院中立和超然的必要,但是没有对更大的制度问题加以分析。这使得最后把某些疑难留给”冥冥之中,善恶终有报应”的说法显得苍白无力。其实,高莺莺事件,也包括至今尚无明确说法的河北聂树斌案件、虽然一审作出判决但是仍然不足以服人的湘潭黄静案件等等,之所以难以公正解决,恰好是因为我们整体制度上的缺陷所导致的。如果说这是灾难,它们乃是人祸,而非天灾。

首先还是必须强调司法独立的价值。面对女儿的悲剧,高天虎夫妇根本不相信法医作出的所谓自杀结论。报道告诉我们,他们这些年一直在上访投诉,但是却毫无结果。我们还记得,湖北的佘祥林冤案,他的母亲为儿子上访,居然被当地警方拘留!问题是,当地的司法部门为什么会无动于衷呢?原因很简单,无论是法院,还是检察院,都受控于那些制造了这起冤情的部门或人们。这显示了我们这个国家在政府体制设计上的一个大缺陷。就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而言,我们的一个结构性困难在于,行政、立法以及司法三种权力都强调横向的控制,而缺乏纵向的制约。在司法方面,苏联的体制尚有检察机构的纯上下结构的构造,从而打破了地方政府对于公权力的垄断,为中央政府监控地方官员提供了制度管道。但是,我们在1950年代借鉴苏联检察体制的时候,却把苏联式的垂直领导变通成为上级检察院与同级党委双重领导。因为人事与财政事项都受控于同级党政,于是所谓双重领导终究还是同级党委占据了主导地位。法院在与本地党政之间的权力关系上,甚至较检察院还要等而下之。

这样的体制安排固然使得中央在人事和财政事务方面少操心、省气力,然而却带来了地方权力对上不透明的后果。平常所谓”一手遮天”,在一个地方,只要像襄樊市委书记孙楚寅这样的”一把手”要掩饰一件事情,只要能够封锁媒体(这已经变得越来越容易),其他诸如人大、司法等部门也只有乖乖听命的份。高莺莺死后,竟然有公安、武警来抢夺尸体,其背后是怎样的权力在操纵这一切不难想见。蒲松龄感叹”覆盆之下多沉冤”,我们这样的体制架构不就是在强化着一个个地方权力的”覆盆效应”么?当发生了冤情,当事人呼天天不应,呼地地不灵,能够减少这种”覆盆效应”的只有越级上访。这也可以解释何以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民众到京城上访最频繁的国度的事实。不过,当上访的处理因数量太大也不得不依赖掠夺型的官僚体制的时候,一切都只能是徒唤奈何了。

所以,疑窦重生的高莺莺事件能够一压四年绝非偶然。我们需要在体制上让这种每天都可能制造冤情并且压制申冤的”覆盆”变得透亮和透气,司法独立正是其中最要紧的环节。假如孙寅初们对于襄樊市检察院和法院毫无干预之权力,高天虎夫妇何至于投诉无门?假如司法机关是独立的,即便公安部门配合掩饰恶行,终不能通过检察院审查这一关。检察院反而要对于高莺莺的死因进行公正的调查,对于制造了这起惨案的犯罪人以及参与伪造死因结论者提起刑事控诉。不用说,法院在独立性得到保障的情况下也会以法律的逻辑来对于案件作出裁判,最终还原死者以正义。如此一来,襄樊市的天不就亮了么?

司法独立之外,新闻能够自由地对各种恶行加以揭露也至关重要。记得约翰逊博士曾经令人意外地说古希腊和古罗马的人们属于野蛮人,他的理由是那时没有报纸,没有报纸就无法很好地传播知识。不过,他并未提及没有报纸带来的另外一个后果:恶行不能受到有效的揭露,于是权贵们愈发为所欲为,小民的处境便日益艰难。所以,没有报纸就没有文明的政治。当然,襄樊是有报纸的,不仅报纸,还有电视、电台,可是这些是真正的大众传媒么?不妨调查一下,所有这些媒体四年来可曾对于高莺莺事件有过任何报道?我们都知道,第一家报道该事件的是来自北京的《民主与法制时报》,而且还是在孙书记身陷囹圄之后才出现的。令人困惑的是,这种分明是特别有利于为非作歹的地方官员们欺上瞒下的,也就是说特别不利于中央了解地方实情的新闻管理模式却在近年来不断地强化,例如不允许所谓”异地监督”,例如不久前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其中居然出现这样的条文: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的”,由(突发事件)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如高莺莺之死这样的突发事件,新闻媒体也必须听命于地方政府,可是地方政府的官员们不正是这起突发事件的制造者么?这不等于让陈世美”统一领导”有关秦香莲所遭遇突发事件的报道吗?那些把这样的条文硬塞进立法中的人们是何等用心?在这种上欺下瞒、左旋右抽的迷魂战法之下,党中央再英明,也无法避免闭目塞听的结局啊!

真相难求?不,在太多的情况下,真相就在我们眼前,只是我们自己闭上了眼睛。

2006-7-14凌晨

贾悲文:分党共和,党主立宪

 

政治改革过程中最值得关注的问题就是,社会付出的转型成本是否最低;政治毕竟是服务于社会,而非超越于社会而存在的。读遍东西方历史,可以发现,一个健康的社会发展与进步过程,实质上就是保守与激进之间竞争、辩论、对话、妥协到容忍的动态平衡过程,这当然也是源于人类本身从青春飞扬到白发苍苍的天生特征;撕裂了这个平衡,无论激进的理想多么伟大或保守的现实多么合理,都可能带来社会的失控、灾难或停滞。

一百年前,因“戊戌变法”失败而流亡海外的梁启超,就是秉持“保守与激进之间平衡”的认识,坚持清廷政改应走“虚君共和、君主立宪”的道路,而与流亡海外以孙中山为首的革命党人笔战数年。而当革命不幸发生、清帝逊位,社会转型风险加大之时,梁启超亦能回国,参与共和,以图阻止社会转型失控可能带来的灾难。

1915年,在袁世凯意图取消共和、恢复专制、复辟帝制之际,梁启超发表了袁试图用20万银元阻止的讨袁檄文《异哉所谓国体问题者》,说明自己既非守旧而不知社会变革的“首阳山上不食周粟”的文人,亦非醉心于“共和”的狂热革命党人;并强调自己的“立宪”观点,是“只问政体,不问国体”。在文章中,他指责袁之称帝意图,根本不是“君主立宪”,而是再回专制;而他当年所提出的“君主立宪”是基于200多年满清皇族统治,社会转型成本最低的有效方案,远非辛亥之后袁氏重新称帝的社会基础。文中原话:“革命者,事实之不得已也。天下惟已成之事实为不可抗。吾子畴昔抗之不已以自取戮辱,今何必复尔尔者?”

一个世纪过去了,中国社会辛亥之后近代历史的苦难,倒是验证了梁启超的那句诗:“十年以后当思我,举国犹狂欲语谁?”

近代以来,当党外的知识分子感受着一党专制窒息的时候,党内的文人何尝不在体味着领袖独裁的痛苦;人数超过英法德等国家总人口的中国共产党,只是中国政治现实的缩影。起源于孙中山的中国列宁式党内独裁,是形成中国专制的最根本原因之一,49年前如此,台海对峙时代亦如此。

从1861年清廷开展“洋务运动”到1911年“辛亥革命”,清廷维系了半个世纪的寿命;而自1979年中共开始“改革开放”到现在也有27年的时光,“六四”之后流亡在外的现代梁启超们,一遍遍卓无成效的隔着太平洋向大陆喊话,期待中共走向开明。而政府却置若罔闻,直到孙中山式的革命党诞生。

毫无疑问,中共依然是未来中国稳定最重要的政治力量,而且基于其超过半个世纪的专制统治现实,中国没有也不可能形成与其抗衡的忠诚的政治反对派;面对资本崛起有可能带来“擦枪走火”式的政府崩溃、权力真空,关心中国未来的党内党外的思想者,有必要思考一下如何避免辛亥革命之后那种最残酷的社会转型问题。

然而,毋庸置疑的是,革命会始终成为政治改革和社会进步的压力和马鞭;当我们批评革命的时候,革命也在鞭打着执政党改革的马车。

历史惊人的相似,而历史中的思想者也有相似的宿命和责任;当年的清廷和今日的中共,面临着近似的困境;而今日的思想者却也和百年前的梁启超们,承担着相同的社会责任。

辛亥之后,数年短暂共和,以“共和”为名义的中国走过了90年的独裁和专制;今天,让我们回头重新捡起错过百年先贤梁启超的“虚君共和、君主立宪”政改方案,抛砖引玉,为政治领袖、为思想者、为关心和平转型的国人提出一个相似的政改设想以供参考:分党共和,党主立宪。

分党共和,即首先实现党内言论自由,容忍不同的政治思想,开放党内政治辩论平台,允许多元政治流派出现,建设党内忠诚的反对派;从党内基层选举开始,逐步实现全党各层级直至党中央的民主选举,达成党内共和,完善党章党纪的制度建设,把黑社会式高度集权的列宁主义政党,尽快改造成为现代执政党;尤其重要的是,要通过制度制定和落实,使中共军队和其他纪律部队,尽快转变党内“寡头”统驭,由党内民主选举的军事委员会负责,成为名副其实的党军,并随着政治改革和进步,逐步过渡到国家军队体制。当然,也不排除共产党一分为二,形成两党竞争的可能。

党主立宪,是指在现有政治格局和权力分配不作大的变动基础上,依靠党内民主和辩论,由现执政党主导中国法治化的进程,从清理当前法律之间相互矛盾开始,逐步完善法律制定和执行,实现党内“三权分立”,进而完成国家政体的“三权分立”。在必要的时候,废除现有虚假和虚伪的“人大选举”政府官员制度,由执政党内不同政治派别辩论并民主选举各级政府首脑,取消各级书记负责制度,还权于社会。在一个较长的过渡阶段,可以以法律保障中共作为现代政党的执政领导地位,而非现在的政治局“寡头独裁”统治。

政治作为一个妥协的过程,也是一个理性、现实的过程,之所以能够进步和变革,也都是在尊重旧有势力、宽容新的思想基础上实现的;过分保守、停滞不前,或者过分激进、超越现状,都会引起社会的反弹或反动,最终陷国家和民众于不义、甚至灾难。

党内独裁和言论钳制,必然制造思想黑幕,从而割裂党员全体与政治领袖的共有认识,由此而导致忽左忽右的极端化政府治理。因而,党内改革和政党开明、进步,是当代中国走向进步的最重要一环。

除了近几年资本家入党的“新进耳食”和始终盘踞党政金字塔顶的权贵,将近7000万的党员,超过50%以上跟中国的异议知识分子一样,对政府和中共愤懑不平,尽管言论钳制、党内管理黑社会式的无耻,普通党员不能发出自己的声音,却也有许许多多的李锐等人站出来直斥党与政府的弊端。

推动中国政治进步,恐怕不仅仅是“推翻共产党”那么简单,历史上有无数的政党改良进而推动社会进步的先例,譬如国民党。毕竟,“党”是群众性的政治组织,而非一个单独的个人;党内制度变革了,群众进步了,这个党就能够进步、改良。反之,立党之初正气冲天、正义在肩,如民进党,照样也可能沦落下去。

100年过去了,我们还在跟上个世纪的梁启超们一样,谈论着“立宪”问题,探讨着政治变革对社会转型成本的影响问题,不同的是:我们耻辱着,梁启超们却荣耀着。

狄 马:盗版与思想自由

 

分门立户的财产制度是我们的文明赖以存在的基础。正如西方经济学家所言,如果没有建立在个人基础上的财产制度,人类哪怕连一根大头针都不可能生产出来。但就像任何制度的发展与演进一样,私人产权制度在现时代面临着许多从来没有过的威胁,“知识产权”的盗用就是其中之一。

“知识”作为一种精神产品生产出来,与其他物质产品有着明显不同:物质产品遵循价值规律总要把它运到最稀缺的地方才能发挥效用,一个陕北山区的石油老板只有把油运到没有油的浙江才能赚取利润,因为浙江人再聪明也不可能在电脑上合成一堆油出来;但精神产品如文字作品、音像制品、技术发明等非物质产品,一旦出现在市场上,现代的高新技术就很容易把它们成批量地复制出来。那么,怎样才能保护这些“知识产权”拥有者的收益,从而刺激他们源源不断地为人类创造精神财富?一个重要的方法,就是通过法律限制人们的模仿与复制,有意制造市场短缺。这个方法虽不能说是人类保护非物质产权的最后形式,但却是目前世界上文明国家普遍采取的有效措施之一。

但正如“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的寓言一样,“知识产权”的保护在西方是一件顺理成章的事情,一旦到了发展中国家,事情就变得复杂起来。普遍的言论钳制和出版垄断,导致官方准许生产和进口的知识产品普遍价格奇高。因为官方在审查、批准、印制、发行等各个环节上都养活了一大批坐在办公室吃茶等死的人,因而垄断机构要想维持运转,必然要抬高权力寻租的门槛。例如,在第三世界国家普遍存在的倒卖书号现象,就是公权机关借用合法外衣出售书籍正常排序的行为。因为说到底,书号是什么?书号是一堆阿拉伯数字,但书报审批机关正是利用阿拉伯数字来做生意的。这样,在第三世界国家,人们就看到一种奇怪的现象:工人是靠出卖技能生存的,农民是靠出卖粮食生存的,兵丁是靠出卖勇气生存的,教师是靠出卖知识生存的,甚至妓女也是靠出卖肉体来生存的,惟有出版机关是靠出卖阿拉伯数字来生存的。普遍的人浮于事,占着茅坑不拉屎,导致效率低下,成本奇高,人们对垄断机构出来的精神产品,且不说内容贫乏单调、思想陈旧落后,单是价格一项就足以让公众望而生畏。人民喜欢便宜,于是有了盗版。

没有人认为,盗版是合法的,但盗版的发生原因多样,不可一概而论。就语态而言,有主动与被动之分。盗亦有道,不仅指盗贼也有他们的行事规则,而且指盗窃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自有它发生的根源,亦即“道理”。

除了便宜,人民还喜欢自由。这也是盗版之所以“盗”的重要原因。因为除了垄断导致的价格攀升外,言论管制必然带来的一个现象是,人们无法真正自由地寻找、交流客观而公正的资讯。在自由和便宜之间,固然有大部分人会选择便宜,一个公正而开放的社会,也不是要求人人都选择自由,而是在有人愿意舍弃便宜而选择自由的时候,不会遇到阻碍。但在出版不自由的国家,即使有人愿意倾家荡产,也未必能找到真正属于自己的资讯,尤其是那些来自不同世界的异质声音。而言论自由的实质,恰好就是发表和交流不同意见的自由。在这种情况下,除非你认为,某个地区或某个人种、某个群体不配享有思想自由,否则你就无法否认他们制作盗版的合理性。

出版自由、舆论多元的国家是不是一定没有盗版?不是。世界上只要有利益,就会有盗窃。比如,在有深厚的保护“知识产权”传统的国度里,不法商人仍然会通过盗版来逃避著作者的版税,但在信息通畅、出版自由的环境下,利润空间必然要小得多。马克思说:“如果能获得100%的利润,资本家就敢践踏一切法律;如果能获得300%的利润,资本家就敢冒被杀头的危险。”依此类推,当市场利润只有30%的时候,资本家就不愿再冒坐牢的风险;当市场利润只有3%的时候,资本家恐怕连“双规”的风险都不想承担了。

因而,自由不是一项一蹴而就的事业,它是一个需要几代人甚至数十代人长期演进、不断试错的过程——正像我们今天的文明也是先辈们经过几代人甚至数十代人长期演进、不断试错才得来的一样。

2006年12月20日写毕

中共名为反腐败,实为垄断腐败

 

“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这是几千年来中国政治文化的传统。中共一党专制大陆半个多世纪,也把这种传统发展到了“顶峰”。就拿最近发生的胡锦涛曾庆红把陈良宇整下马这件事来说吧,明明就是一种为十七大准备的权力斗争,中南海偏偏要把它说成是反腐败,于是海内外就有那么一班人——除了有特殊背景的,也有一些对中共始终抱有幻想的,当然也不乏政治思想上幼稚可笑的糊涂虫——跟着起哄,好像中国大陆真的在反腐败一样了。

毫无疑问,中共已经创造了人类有史以来的腐败奇迹,一个不争的事实是:现在的中共比当年被他们推翻的国民党还要腐败千百倍!在民间,老百姓反腐败的抗争从来都没有停息过,最典型莫过于1989年天安门民主运动,当时学生的主要诉求就是要反腐败、政治改革,结果被邓小平用军队坦克血腥镇压了。还有,河南省信阳市供销社棉麻公司的干部安均,1998年创建了“中国腐败行为观察组织”——中国大陆第一家民间反腐败机构,2000年被当局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去年5月由10个民间反腐败和维权性质的网站组成了一个联盟,以至于有朋友热情的欢呼“中国民间反腐败网站已经形成联盟”,然而这些网站不久都变成了中共互联网新规定的“刀下鬼”。

一党专制的中共要垄断腐败

中国大陆的现实是,一党专制的中共,垄断了一切政治资源,其中也包括剥夺了老百姓的反腐败权利。也就是说,要反腐败也只能由当权的中共来反,决不允许任何其他人置啄。草民百姓如果不明白其中的奥妙,把中共的宣传口号信以为真,真的起来要反腐败了,那就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就是动乱!在中共的政治机制中,别人的反腐败都是心怀叵测,都是要颠覆他的执政地位,都是搞政治反对活动的挡箭牌,所以任何非官方的反腐败,都是不容宽恕的“犯罪”!

那么,手里垄断着反腐败大权的中共当权者到底又是怎么反腐败的呢?

这里也有一个案例:石家庄市建委的干部郭光允在长达8年时间里,不断向中纪委举报顶头上司与河南一把手程维高等人勾结的违法行为,结果被开除党籍,蒙受了两年劳教之灾。2003年保护伞江泽民下台了,程维高才遭到了开除党籍,撤销正省级职级待遇处分。即便程维高腐败已经罪证确凿,新上台的胡锦涛“打狗还得看主人”,让程躲过了法律制裁,如今在一幢小洋楼里继续享受着中共副省级的高干待遇。

当年,自从胡耀邦、赵紫阳下台以后,中共改变了路线错误、政治错误等的整人传统,开始用腐败的罪名来掩饰权力斗争。陈希同因为反对江泽民,结果被江以反腐败的名义,关到秦城监狱里去了;如今,陈良宇因为在政治上反对胡锦涛,同样被以反腐败的名义赶下了台。陈良宇下台以后,海内外舆论开始用同样的标准检验中共当权者,发觉比陈良宇腐败严重的高官还大有人在,甚至象胡锦涛、温家宝也难免俗。

比陈良宇更腐败的大有人在

胡锦涛的女婿茅道临是以风险投资着称的企业家,曾经是大陆门户网站之一的新浪网CEO,在海内外供认是个大腕级的人物,《亚洲华尔街》日报根据「欧洲货币机构投资者集团」发布的消息,茅道临在大陆信息科技企业家最新富豪排行榜中排名11,身价三千五百万至六千万美元之谱。2003年9月与胡锦涛的女儿胡晓华(又名胡海青)在夏威夷成婚。今年四月胡锦涛访美,第一站选择远离政治中心华盛顿,该道美国西雅图的微软公司做客,消息人士披露茅道临从中扮演了举足轻重的角色,作为对微软盛情接待的回报,胡主持仪式与其签订了一个十多亿美元的电脑软件合同,胡锦涛家族在这中间到底获利多少,可能要等胡锦涛下台之后才能知道的了。此外,网上也有不少胡海青、茅道临在深圳、哈尔滨等地从事收购当地医院的“大型”商务活动的传闻。

胡海峰

胡锦涛的儿子胡海峰是清华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威视股份”有限公司/ Nuctech Co.) 的总裁,该公司成立于9年前,是胡锦涛的母校清华大学的商业分支机构。据BBC英国广播公司和法新社等国际媒体报道,中国民航总局12月12日宣布,胡海峰的公司赢得民航总局的液态物品检测仪器合约,合约范围将包括全国所有机场,以加强反恐安全为由,全国147个机场都将安装”威视”的X射线液体安全检查系统。这款仪器出口价为20万美元一台,整个这项政府合约金额高达数十亿人民币。这是一纸巨额合约,而”威视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国家主席。

再比如温家宝,夫人张培莉毕业于兰州大学地质地理系,原是温家宝的同事,有教授职称,后来下海做珠宝生意,《远东经济评论》曾报导说,由于丈夫的权力,张培莉在中国珠宝业炙手可热,影响力很大,是许多政策和法规的幕后推手。她是全国工商联所属的中国珠宝协会副主席,也是中国唯一上市珠宝企业北京戴蒙得宝石公司的总裁,该公司一直操控着中国的珠宝钻石交易。后因温家宝出任国务院总理,张培莉转任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人。《开放》杂志2006年6月号报道,张培莉实际上继续在做珠宝生意,北京平安保险大厦的戴蒙得珠宝公司还保留着她的办公室。

温的儿子温云松,是北京网络公司优创(Unihub)的公司的老总,并和香港首富李嘉诚的次子李泽楷合伙,李注资优创使该公司大举发展,并取得华夏银行、平安保险、中信证券、南方证券及招商银行等全国性金融公司作客户。媒体称温云松是一位隐形大亨,其财富可能已高踞全国十大之内。6月号的《开放》杂志还报道大陆传闻的一个消息,温家宝家族最近通过证券买卖,仅一次交易就获利50亿人民币之巨。


胡锦涛女儿胡晓桦(胡清海)


当今驸马茅道临


温如春(左)张蓓莉(中)与友人合影


温云松

胡温是中共最大的腐败分子

再往前看,邓小平的儿子邓质方、江泽民的儿子江绵恒等又何尝不是如此呢……退一万步讲,就算胡温家祖的腐败都是别人无中生有、造谣中伤,那大陆目前举国上下的全面腐败应该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胡温作为最高当权者也就是这个政权的“法人代表”,理所当然的要为这种腐败后果承担政治后果。如果说,陈良宇作为一把手要为上海的腐败承担责任,胡温没有理由可以为全国性的腐败推卸责任。

所以严酷的现实就是,中共是古往今来最腐败的执政党,最大的特殊利益集团,最高当权者胡锦涛就是这个腐败集团的总头子,无论从哪一方面看他本身就是最大的腐败分子,最大的腐败分子打击比较大的腐败分子,或者清洗反对自己和不听话的腐败分子,真正目的是要垄断腐败。也就是只能我和我的人腐败,别人休想指染,你只要是跟对了人,再腐败也没有事。这将就解
释了一个现象:从毛泽东时代枪毙刘山青、张子善开始,到邓小平镇压六四,再到陈希同、陈良宇下台,中共不断地反腐败,但是越反腐败,腐败反而越严重了,甚至都无法遏制了;贪官污吏也越打越多,泛滥成灾了。

杨宽兴:对下荒村林地纠纷案的独立调查与分析

 

“2004年7月25日,‘土地征用学术研讨会’在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召开,由于来自下荒村的老村长(实为老会计——笔者注)张树学及其它几位村民,不属于特邀人员,他们连公开发言的机会都没得到。看着弱势村民们既无助又无奈的痛苦表情,笔者黯然神伤。”

这是张耀杰先生《中国农民的家园土地保卫战》中的一段话(原载《民主中国》2004年9月号),不过,面对弱势农民的遭遇,黯然神伤的不止张耀杰一人。最近,我对下荒村进行了实地考察,原本以为发生在下荒村的只是一起普通林地侵权案件,但当赵岩、侯文卓、《中国改革。农村版》这些熟悉的名字被张树学一一道来的时候,我开始意识到这起土地及林权纠纷案的分量。

站在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马蹄营子乡下荒村村外的争议林地上,借助村民的介绍,我对该村的600亩土地及林权纠纷有了初步了解,此后,又与该村村委会、喀喇沁旗林业局、喀喇沁旗政府法制办等部门的官员进行接触,并反复与有关人员进行谈话核实,力图通过这样的调查,全面、真实、客观地掌握下荒村土地与林权纠纷的前因后果。

近年来,全国范围内,土地侵权的案件时有发生,这些土地侵权案件往往导致农民与当地政府的对立,并引发上访、骚乱等群体事件,但在多数情况下,此类纠纷案的处理结果并不理想。通过对下荒村林地案的调查,我发现这是一起比较具有研究价值的农村土地纠纷,因此,本文试图以解剖麻雀的方式,将纠纷事件的来龙去脉及有关各方的复杂关系加以梳理,并借此探讨解开复杂土地纠纷的现实途径。

2002年5月5日,承包下荒村401亩(据村民实际测量,应为600亩左右)林地的外村人任相军雇佣四轮车去承包地耕种时,下荒村村民李国良、李国富、张文武、李淑风、张树友、闫桂云、曹文英、马秀芝、王风梅、宋国民、王玉英、张文志、兰秀芹等人前去阻拦,不让耕种。相持不下中,四轮车驾驶员弃车而去。村中素有声望的张树学让他的侄子将四轮车开回村里加以保管。按照张树学的解释,“担心四轮车留在村外丢了不好交代”,不过,在与我的谈话中,他使用了“扣留”一词,而我无法找到四轮车的驾驶员核实当时的情况,四轮车是被驾驶员丢弃还是被村民强行扣留,难以断言,但在与有关村民的接触中,感觉他们性情较为温和,因此,个人倾向于认为当时并不存在强行扣留的行为。

阻拦耕种的事件发生后,任相军迅速将李国良等人诉上法庭,继而,便有民警进村抓人,按照村民的描述,当时的形势十分紧张,颇有点风声鹤唳的味道,以至于无辜的围观者都被抓进乡里,还有人“遭到殴打”。

2002年6月27日,喀喇沁旗人民法院判决任相军胜诉,根据此一判决,任相军有权继续经营所承包的河滩林地,而李国良等人应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部分村民认为,任相军的胜诉以及民警进村抓人的原因是财大气粗的任相军买通了有关执法部门,但我以为,事情并非如此简单。

尽管有村民反映在林地竞标中有村民出资48万,而任相军仅出资45.2万元就取得了河滩林地的30年承包权,但任相军出资的事实,不容质疑,而喀喇沁旗人民政府于1998年3月20日发给下荒村村委会的1006号林权证,为任相军的30年承包权提供了产权支持。

问题的关键在于,村委会持有的林权证是否合法。因为,就在任相军承包林地的四至范围内,还有另外一些林权证的存在,到目前为止,保留在村民手中的林权证,至少还有五份,持有人分别为一组和三组村民李均、宋国祥等(该村共有六个村民小组),这些林权证的发证时间均为1985年。

另外一百多户村民或者声称林权证丢失,或者声称虽未办理林权证,但对自家栽种的林木拥有产权。那么,同一块土地上,1985年和1998年两次发放不同林权证的原因何在呢?

争议林地位于老哈河河滩,历史上既种植庄稼也栽种树木,1962年大水冲漫后,1963年,经过深挖翻整之后,村民主要在这片土地上种树,起到了防水防风的作用。

1985年前后,在这块林地上,农民普遍种植棉槐。这时,农村正处于文革后的恢复与繁荣期,各项工作逐渐恢复规范,设在马蹄营子乡的林业站为部分村民办理了林权证(当时河滩土地已分给各家农民,但因为属河滩地,并未与村中签定承包合同),但限于当时的管理水平,林业站工作人员在为农民办理林权证的过程中,却未存底或保留有关档案资料。

九十年代初,在老哈河流域治理与保护的扶植政策下,上级通过村委为一组和三组农民提供了杨树树苗,一组和三组村民分别砍掉了原先栽种的棉槐,种上杨树。

1998年,下荒村村党支部书记的王义全以村集体财产的名义,向林业部分申请办理这片土地的林权证,林权范围包括一组和三组农民栽种的全部林地,但这一产权证的办理,在当时并不为村民所知,而1985年林权证也未予以公示撤消。

王义全是这个案子中的关键人物,对于这个人,我所接触的农民大多评价甚低,更有村民指责王义全在担任村支书的二十多年里,培植亲信、行贿受贿,侵占公款,用张树学的话说:“我和王义全有点拐弯的亲戚关系,当年他竞选村支书,还拉过我的选票,我也曾投票给他,不成想他上台后这么坏。当了支书,你要捞就捞吧,但他王义全做的也忒狠了,忒不象话了。”

目前仍担任村支书的王义全并不住在村里,全家早已搬到城里,有时会回到村里转一圈看看,象征性地行使支书权力,但他把有关的档案资料,牢牢把持在自己手里,当村民带我查看任相军和村委签定的合同时,村里的会计说:“全都在王义全那里。”无疑,这是一个大权在握的人物。根据我的经验,根据一个村子的路况可大致判断村支书的人品与作为,走进下荒村,这个人口超过两千人的村子中,道路颠簸,崎岖不平,可以想象,一旦下雨会是怎么样一种泥泞状况。另外,村民告诉我,下荒村财政现在的状况是分文没有,已经穷到连煤都买不起的地步,前些天,为了取暖,村委人员竟然悄悄跑到附近的学校偷煤。

而原本算是富裕村的下荒村,现负债三十七万元。所有能卖的林地、工厂、土地都已被王义全卖光。王义全是一个什么样的人,可以想见了。

在法庭上,王义全声称,下荒村出售林地的决定是经村民委员会表决过的,2002年4月13日召开的村民代表大会上,到会代表“全体举手”通过决议。而张树学等村民则认为,2002年4月13日召开的并不是村民代表大会,而是党支部会议,参加会议的人员不具代表性(我个人认为,这次村民代表大会决议是否合乎程序,并非林地纠纷中的关键问题)。

2002年4月25日,下荒村村民委员会与任相军签定了林地承包合同,并将承包费452000元全部交给下荒村村民委员会。据王义全称,这笔钱用在了村里的小学教学楼建设上面。而部分村民则认为,当时的小学校舍根本无须重建,即使重建,也不应将工程交给王义全的表弟,里面肯定存有猫腻。

被任相军诉上法庭告后,宋国民等人展开了一系列反击措施:先是上诉,反诉,后又不停地上访,他告诉我,他们已经到北京上访过十九次,风里来雨里去,其中一位访民,忧愤交加,已经含冤去世,年过六十的张树学告诉我,由于四处上访奔波,他的一只眼睛现在快看不到东西了。“怕被当官的抓住,有时要坐车到别的县城,然后再坐汽车去北京。”

村民集资上诉的理由是:任相军与村委会签定的合同无效。但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赤法民一终字第637号判决书认为:“被上诉人马蹄营子乡下荒村与被上诉人任相军签定的林地承包合同是通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过公开招标所签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据村民说,任相军花钱打点了关系,“什么法院不法院的,谁送钱判谁赢。”而他们在一家律师事务所聘请了律师后,任相军也在同一家律师所聘请律师,很快,村民聘请的律师“屁股就坐到了任相军那边”,宣判刚刚做出,就与任相军在一家酒楼里推杯换盏,于是,村民开始后悔在当地聘请了律师。

对这些没有确切证据的传闻,我并不轻信。作为独立调查者,经常会面对利益双方根据对自己有利原则所做的不同叙述,对同一件事,当事双方往往会有截然不同的理解,因此,冷静、客观、中立的态度是十分重要的。

由于处在弱势地位,有时,村民会把一些法律上的必要程序,也看作官官相护的表现。

真相是一切正确判断的前提。事实上,任相军本人也是受害者,几十万的资金投入和大量资金投入,换来的是一块争议林地。由于村民的持续抗争,2005年10月20日,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赤民再字第103—1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财产权属不明,赤峰中院在此基础上做出裁定:1,撤消本院(2002)赤民一终字第637号民事判决及喀喇沁人民法院(2002)喀民初字第804号民事判决;2,发回喀喇沁旗人民法院重审(争议土地维持现桩)。2006年3月6日,喀喇沁人民法院(2006)喀民初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因本案的处理需等政府部门对双方争议地和林权确权的结果为依据,故本案需等待政府部门对该争议林地重新确权后再行审理。喀喇沁人民法院的裁定使任相军承包的林地成为一大片“死资产”,目前,杨树已到砍伐的树龄,但无论投入大量资金的任相军,还是亲手栽下树木的一、三组村民,都不能动一株树木,而任相军还要继续投入资金养护树林,他唯一的收入,就是在林地间套种玉米的收入,但相对于几十万的投入而言,套种玉米的收入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尽管村民认为法院在踢皮球,但必须看到,(2004)赤民再字第103—1号民事裁定书和喀喇沁人民法院(2006)喀民初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定都是负责任的裁定。这既是村民抗争的结果,也反映了两级法院对林地权属问题复杂性的正视态度,甚至可以说,法院事实上施加了对林业部门重新确定林地权属的压力,这对村民是非常有利的。村民至今仍对两级法院表现出强烈的不信任感,其实毫无必要。由于法律知识及宏观视野的局限,农民维权中以情绪代替法律的问题,是一个无奈的现实,他们迫切需要“价廉物美”的法律服务。

在与喀喇沁旗政府有关官员的接触中可以发现,官僚主义,不依法办事等问题虽然存在,但村民“官官相护”的猜测,未必准确,由于下荒村林地纠纷在当地广为人知,许多官员对下荒村村民的遭遇是表示同情的,在上级部门的批示下,地方政府也一直在试图妥善解决这一问题,一个值得注意的动向是,喀喇沁林业局的报告,已经两次被喀喇沁人民政府驳回。

但是,同情归同情,几乎无人对上访村民的上访结果表示乐观。

喀喇沁旗林业局负责处理此事的林政办庄主任认为,任相军承包的林地属于荒地,而不是承包田,土地归村集体所有,村委在1998年办理的林权证是有效的,任相军与村委的承包合同应继续履行,但政府应以适当方式对持有1985年林权证的村民予以补偿,他的初步想法是,将村中少量荒地分给这些持有1985年林权证的村民耕种。

按照这个思路,河滩荒地属于村集体所有,而目前已经成材的树木的树苗系由村里提供,地、树皆应为村集体所有,林地产权是清晰的。

这样一来,多数上访村民将一无所获。如果我们按照这个思路演绎下去,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既然1985年的林权证上表明所种的是棉槐,而目前的树木是杨树,那么,林业局完全可以代表政府裁定林地产权毫无疑义地归村集体所有,对持有1985年林权证的村民无须进行任何补偿——你们的棉槐早已砍伐,至于土地,那是集体的,是否给你们耕种,要看村集体是否愿意。

既然如此,为什么有关部门还要一直不遗余力地“采用威胁、欺骗的方式迫使多数持有林权证的村民签字放弃林权”呢?难道,地方政府部门对村民反倒是过于软弱和客气了?!据了解,目前未签署放弃林权保证书的村民,只有一个,此人是赤峰市实权部门官员,欺骗、威胁等手段对他可能不管用。

在对下荒村林地纠纷案进行调查的过程中,我曾经十分悲观地认为,由于证据缺失以及土地集体所有的性质,从法律上说,下荒村村民的林权确属可能无法成立,也就是说,他们的要求,很可能是合理而不合法!

张树学和宋国民的做法无疑是很感人的。在张树学这个具有37年中共党龄的老人身上,保留着一种传统正义感。“王义全到我家里花钱收买我,被我骂了出去,我穷,但我不能在死后留下一个骂名。”“村里的地本来就少,总要为子孙后代保留下去。”宋国民则很有点悲情主义的味道:“现在的干部简直比国民党还坏,但我们领胡锦涛的情。虽然粮食补贴和良种补贴的钱都被截留了,可胡锦涛毕竟是想着咱农民的,咱农民不是没有良心。谁对咱好,咱心里数,咱不会忘。”

但情感代替不了法律,荒地、集体所有、村民代表大会决策、1998年林权证这些字眼,交织在我思维空间内,使我不由产生了怀疑:是否,这只是一群患红眼病的刁民呢?

同时,在张树学和宋国民这些相对表达清晰的村民身上,总能看到那种不着边际、无休无止的诉说欲望,或许可以将此视为访民综合征的表现。他们的诉说,有时会让人产生一种莫名其妙的反感。坦白地说,作为生活在城市里的快节奏生活的理性人,我与乡村中没有文化的老农之间的交流,不如与思路清晰的喀喇沁官员的交流更顺畅更愉快。从这个角度上,我相信城里来的大记者们“被收买”的传说可能是真实的。

但在一份1963年颁发的林权证面前,我看到了张树学们维权的曙光。鬼知道哪个村民保留下了这张年代久远的旧纸片。当时的林权证被称作山林执照,“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确保林权、保护山林和发展林业的若干政策规定的精神,为确保山林所有权,特发给此执照。市长:李春萃 .1963年1月10日。”所盖公章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员会。该林权证上表明的林权所有人为下荒村第一生产队。

下荒村河滩的土地状况最终形成于1962年,那一年,老哈河的大水冲上河滩,淹了大片耕地,也正因为这个原因,河滩土地在一定程度上被视为荒地,没有作为责任田承包给村民。不过,1963年的林权证表明当时所种的树种为杨树,树龄为六年,也就是说,最晚从1956年起,这片河滩就一直种植树木,按照林权证上的数字,至少115亩属于下荒村第一生产队(也就是现在的一组)。

三队的林权已经没有林权证作为证据。但根据村民证词及现任村委主任的口头证明,三队在1963年时对这一片林权的所有权并无疑问。

我们至少可以说,根据1963年那个时代的所有制形式判断,这片河滩“荒地”中的115亩属于第一生产队所有,在那个时代,不可能存在大片土地权属与林木权属的分离。而我们也知道,在中国农村中,土地的集体所有实际上包括村和生产队两级所有,虽然在目前的法律中生产队(即村民小组)不具备法人资格,但由于历史的原因,农村的土地流转在中共建政几十年中,既不是以村民所有,也不是以村为单位进行的,土地耕种的合并与分割,完全是在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无论土地集体耕种或者作为责任田承包给村民,其所有权并不跨小组进行改变。在全国范围内,这是普遍的事实。而这正是破解下荒村林权纠纷的一个关键性事实。

因此,可以肯定地说,这115亩土地,在未来中国的土地产权制度发生改变之前,只能归第一村民小组所有,但下荒村村委在1998年办理的林权证改变了这115亩土地的实际权属。而3组的土地纠纷情况,与一组完全相同,不同的只是三队在1963 年办理的林权证已经无法查找。

那么,退一步说,即使这片树林的产权归下荒村村委所有,在没有一组、三组村民授权的情况下,村委也不应私自与任相军签定三十年的土地承包合同。有村民委屈地对我讲:当初我们种树的时候,有些人不愿意种,分给他们的土地就种庄稼,现在我们的树木和土地都没了,人家的地仍种得好好的,早知道这样,不种树就好了。

这种抱怨也从另一个侧面证明了下荒村村委不具有河滩土地的所有权。

在土地的权属问题搞清之后,再来探究这片杨树的产权归属,就容易多了。我猜想,村支部书记王义全在1998年以村集体名义办理林权证的时候,他肯定考虑到了杨树树苗由村里提供这个情况,而且据村民说,当时村里不仅提供树苗,还统一挖好了树坑,由于这个缘故,王义全和喀喇沁林业局庄主任的说法似乎并非全无道理:村里提供树苗,林权自然归属村集体。

目前杨树的价格是每立方750元,如果以这个价格卖出的话,村民连采伐都不用管,只要办一张采伐证,剩下的一切交给木板厂,等着数钱就可以了。据初步估算,这片有争议林地上的杨树,目前价值150万左右。

150万,对这些衣着破旧的农民来说,的确不是一个小数。在村子里,我见到一直坚持上访的村民张文武,他家所住的正屋倒塌,目前住在破旧低矮的土坯厢房里,穷困潦倒之状,令人同情,由于贫困和上访等原因,他正面临妻子和他离婚的压力,他告诉我:“我快要完了,要离婚了,什么都没有了。”

作为独立调查者,我一再提醒自己不要因弱者的眼泪而改变客观中立的态度。在没弄明白土地产权问题之前,我的判断曾一度偏向于村委一方,作为村支书,王义全问题多多,甚至存有严重的经济问题,但在目前的农村政权框架之下,即使王义全存在贪污腐败问题,那也不是特别突出的劣迹,因此,我不打算将这个问题放在我的调查范围之内,我的关注对象仅限这600亩林地的产权纠纷。

土地权属的确定,以及对林地地理位置的考察,最终解除了我的困扰。下荒村河滩对面就是辽宁,由于经济实力和农村社会管理水平高于下荒村,对岸的水流防护工作做得远比下荒村好,沙棘、杨树构成了一道密不透风的防水放风的铜墙铁壁,这样一来,如果发生洪水,大水将直冲内蒙古境内良田,造成严重灾害。下荒村栽种的杨树,除了可以产生经济效益之外,更大的作用在于防护良田,十几年前的杨树价格很低,杨树的生长期又长,单纯从经济效益来讲,并不划算。由于无法联系到王义全,这批树苗究竟是由谁出钱购买的问题,并未得到确认。有村民说树苗是由上级政府提供的,但即使是由村委出钱购买,考虑到林里的防护作用,也不应仅由树苗的出资来源而判定林权的归属。否则,你无法解释这些疑问;棉槐长得好好的,为什么村民会砍掉自己的洋槐而在自己土地上种植村集体的杨树;如果说是政府强令种植,为什么有人在这片土地上有人种了杨树而另外一些人种了庄稼?

农民种植杨树的时候,当然想不到日后会发生这样的纠纷,他们当然想不到与村集体签定什么文字协议。但无论如何,谁也不会傻到在自己的土地上种植树木并负责养护几年后,任由提供树苗者把树木和土地一起从他们手中无偿拿走。

至此,我们可以得出推断:无论是河滩土地的产权,还是地上种植杨树的权属,都不应该归下荒村村委所有。村委在1998年办理的林权证应该是无效的。

我不赞同村民有关林业局领导吃了王义全好处的说法,由于林业局缺少1985年的林权证资料,而作为村支书的王义全又声称河滩“荒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在这种情况下,王义全要办林权证其实并不需要花费太大代价。林业局有关工作人员为村集体办理林权证其实是份内之事,只能说是负有调查不细致的责任。

尽管发生了关押村民、阻拦上访等事件,但调查发现,除了始作俑者王义全,其它人员多系被无辜卷入,即使进村抓人的警察,在“保障合同履行”和“打击破坏生产行为”的指导思想下,他们也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在本质上侵犯了村民的财产权利。而作为有重大利益的一方,为了保证自己的承包合同得以履行,任相军即使有一些与有官员吃吃喝喝的行为,在中国现实情况下,也主要是出于一种商人的无奈,并无深纠的必要。

但作为村支书,王义全是了解本村土地历史沿革情况的,变更林地产权的行为是一种典型的浑水摸鱼之举,尽管名义上452000元的承包款用到了学校建设上,但傻子都明白其中的名堂,一个资源丰富的乡村,被他治理20多年之后,能卖的全部卖光了(包括村办企业、上级及世界银行支持建立的自来水系统等),除了一个劣质工程的学校(学校建设款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上级政府拨给),再没有其他公共建设,就这样还欠下37万元的债务,而他本人却在城市里买了房产,完全脱离农村生活,其中名堂,不言自明。王义全的所作所为,是中国农村基层支部书记在上世纪九十年代胡作非为的一个典型代表,是体制之病与人性之恶结合的产物

但王义全在当地的势力仍是强大的,据说,王义全公开声称:搞倒我王义务全的人还没出生。另外有一种说法是,有关部门曾经劝说王义全拿出部分个人财产对一组和三组村民进行补偿,村民也普遍认为这是王义全应该做的,但王义全坚决不肯答应。这个提议以及王义全的反应都令人啼笑皆非。

作为现任村支部书记,王义全与上访群众的对立是显而易见的,他有很多手段打压、分化村民的维权行动。张树学、宋国民、张文武等人的维权面对权力压制、法律知识欠缺、村民分化、资金困难等方面的问题,我很奇怪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力量支撑着他们的行动,大概可以说那是一股认死理的劲头,“就算争不回土地,也要争一口气回来。”

张树学说:“我都这个年纪了,身体也不好,说不准什么时候就不行了,但我不能叫他们收买去,拼死也要把这个理争回来。”

考虑到他们法律知识上的欠缺以及诉讼成本的承受能力,我劝他们下一步尽量寻求以行政调解的方式解决问题,目前中国农村的个案维权阻力,主要在乡村两级,到了县这一级,由于公务员素质相对较高和收买成本相对较大,实际上未必如村民想象中那样严重,尤其是地市一级官员对底层纠纷案的态度大致是保持中立的,而且他们的批示还构成了对县级官员的压力,使之不敢过分枉法,喀喇沁旗政府两次内部驳回林业局的处置方案,就能说明这点。尽管中国的政治体制是构成农村侵权案的主要原因之一,但同样不能否认,在一般侵权案件的处理问题上,政府并未全部丧失主持公道的功能。而赤峰中院和喀喇沁法院的再审判决,说明即使在权力干预的情况下,法律也并未完全沦为权力的工具。这为韧性维权的成功,留下了一定的空间。

问题的症结在于,现实与历史的问题,情理与法理的问题,公正与人治的问题交织在一起,可能使普遍不愿承担责任的政府工作人员难以找到妥善解决问题的方案。对下荒村林地纠纷案的调查使我发现,这样一起规模不大的侵权案件,在现实情况下,似乎很难得到有效的解决。比如说,本文对林地权属的论证过程,政府有关部门未必接受,他们很可能不采量任何合乎常理的推论而从利害出发一味维护“政府形象”,不愿承认发放1998年林权证的错误。

当我对下荒村林权案进行调查的时候,另有闻讯而来的村民向我反应其他的侵权事件,他们可能把我误以为是新闻记者或律师了。面对他们期许的目光,我只能在心底默默地说声抱歉。农村侵权事件大量存在的现象的存在是无庸置疑的,无论从建设和谐社会的角度,还是从保护人权、促进经济发展的角度,都应该寻找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不能期望每个村的村民都有宋国民、张树学等人的勇气和毅力。

尤其是政府部门,应当在情感上改变与维权者的对立,并应该引入中介者作为利益协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如我们在下荒村林地侵权案中所看到的那样,四次法律诉讼之后,各方才意识到,这起侵权案并不能单纯寄希望于司法解决,更核心的问题是林地确权。而在林地确权的过程中,必须听取各方面意见,综合考察现实与历史中的诸多因素,才能形成被各方接受的意见和调节方案。

目前,由于林地权属不明,上荒村林地上栽种的7000多棵树木已经超过最佳采伐树龄而不能被采伐,作为承包者的任相军一方,在这种情况下,很难再有信心对林地进行妥善的养护,几年下来,承包区内的非经济树种如沙棘树越来越少,树林的防护作用大大降低,一旦有洪水来临,拉哈河北岸的内蒙农田根本无法得到有效保护,这样的状况拖延下去,只会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和水灾隐患。

个人看法是,由于农民对土地的感情以及历史形成的土地与林权归属,王义全在1998年办理的林权证应被判为无效,但是,任相军的投资也应当受到保护,在某种程度上,他也是受害者。但由于任相军交给下荒村的30年承包费已经被花光,目前情况下,无论由村里补偿一组和三组村民损失,还是由村里补偿任相军的个人损失,都是不可能的,而追究喀喇沁林业部门(亦即喀喇沁人民政府)的失职和下荒村村委的违法,会给这起林地纠纷的最终解决带来更大变数,从现实考量来说,是不理智,也没必要的。

兼顾公正与现实的解决方案应该是:承认一组和三组村民对林地的所有权,以目前已进入采伐期的杨树价值为依托,对任相军进行合理补偿,并且不再追究村委侵占一组和三组林产的责任(理论上说,452000元的承包费用于修建学校,也造福了一组和三组的村民)。这种解决方案虽然使农民丧失很大一部分原本属于他们的利益,但土地和林产的确权,可以使他们从此放心地从事树木的砍伐、更新、养护以及林间农作物套种,此后的经济收益仍是可观的。

有关部门如果继续维护任相军的30年承包权,不仅从根本上侵犯林权,任相军也要面对村民的仇视、实际占有林地超出合同承包土地(合同承包土地又超出林权证保护的亩数)等难题,倒不如从棘手的林地纠纷中抽身出来,专心致志地去做他的建筑工程(据说任相军是财产上千万的富翁)。

在与一组和三组村民的接触中,我提出了以上设想,村民基本表示认可。他们意识到维权的艰难,并不想将上访路走到底。但目前林业部门的设计可能是:不改变任相军林地承包的现状,只对少数持有1985年林权证的村民进行补偿,补偿的方式是将村里的少量其他荒地划出一些给他们。

如果这个协调方案正式公布,无论从法律还是从现实的角度,都将是一个巨大的错误。既违背程序正义也违背实质正义,很可能成为新的上访行为的滥觞。

在对上荒村土地纠纷的调查中,我发现农民对官员的评价很多是“官官相护”,“天下乌鸦一般黑”,“共产党不如国民党”这种悲观失望的语言,甚至在一些需要理性语言的场合,往往也会说出带情绪的话,并且经常很不策略地乱棍横扫,比如说,在林地纠纷中搀入与腐败、行贿、官官相护有关的道义控诉,冲淡了核心问题,并容易造成政府官员的反感和消极心理(事实上,在这起林地纠纷中,村民死死揪住林与地的产权归属问题才是上策);而部分官员(尤其是沾染利益的官员)总是想方设法使自己的行为看上去更“符合法律”,比如,强迫和诱骗农民放弃林产,将产权清晰的土地说成是无主荒地,这就容易使对立情感上升为激烈冲突。实际上,如果村民更有法律意识,在任相军耕种林地时首先采取法律诉讼而非阻拦耕种,会使他们处在更有利的地位,而地方司法部门如果能够克制使用武力和压制手段,民众上访的动力应该会有所减弱。

作为政府,在治下发生利益纠纷乃至冲突事件时,应保持清醒头脑,不要轻易站在任何利益一方的角度说话,更不应该以发展经济为借口,维护“能人”利益而侵害弱势民众。

到现在为止,下荒村林地纠纷的解决还看不到明确的希望,但有关各方都已付出沉重代价:上荒村一组和三组上访村民自不必说;任相军和王义全(或者说下荒村村委)在屡次诉讼中的花费(包括幕后活动经费)肯定比村民更多;地方政府一次次截访、开会协调、接待记者等,也耗费大量人力物力;更重要的是,林地的砍伐与养护违背了生态平衡和防水防风的作用。这是一种各方皆输的僵局。

理智的做法应该是,各方主动做出必要的妥协。在处理农村问题时,考虑到诉讼成本等因素,在遵从法律基本精神的前提下,实际上没必要过分受制于法律条文的约束,而应该由政府或政府能够接受的中介者主动调解各方,以最小的代价换取纠纷问题的解决,这才是现实运作的理性逻辑,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精神真谛。过分拘泥于法律条文,不仅增加农民的诉讼负担,更有可能将快刀斩乱麻的行政调解变为无休止的诉讼马拉松,面对这种可能的前景,政府和司法部门很可能采取消极的鸵鸟战术或者蛮不讲理的强权压制,最终的结果是给需要帮助的村民造成更大的维权代价,是一种口惠而实不至的道义和法律高调。

但在妥协与调解的努力中,政府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问题是,当地政府有足够的理性、诚意与勇气来设计公正有效的调解方案吗?有关各方之间能够具备妥协所需要的基本信任吗?

仅就个人而言,我对下荒村林地纠纷案的妥善解决并不抱乐观幻想,下荒村林地纠纷的事态发展,仍需密切关注。

首发民主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