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岳散人:看美国的钉子户我们心情格外复杂

出生在阿勒冈州的梅斯菲尔德老太太84岁,生活在西雅图,守着她的一栋连上地价也不过10万美金的房子过日子。后来,随着城市改造,周围邻居陆续搬走,有开发商想在这块区域建一个五层的商用大厦,而梅斯菲尔德拒绝搬走,开发商几次提高报价,最后提到100万美元。但老太太就是不搬,开发商没有办法,西雅图的市政府似乎也不想为了照顾经济发展与公共利益逼她搬迁。

不但如此,开发商一方的项目主管还成为了老太太的好朋友,并且照顾她直至她安静的离开人间。那栋房子老太太遗赠给了这位项目主管,旁边那栋大厦早已盖好。今年5月的时候,迪斯尼公司在上面拴上一串气球,使之变成《飞屋环游记》的现实版。

我们中国人一直以来习惯的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看着国外涌现出来的各种钉子户或许还有不理解的地方,但随着产权制度深入人心,我们也知道了有些东西应该是属于我们不可轻易剥夺的权益,而最早使得这个观念进入到我们意识当中的,是那个“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故事。

我们可以重温一下这个故事。话说某位国王看着自己宫殿旁边的破磨房相当不爽,打算买来拆掉,结果早几百年的时候,西方世界已经诞生了钉子户这个传统,人家主人就是不卖。那时候的国王并没有西雅图开发商的觉悟,直接就把磨房拆了。磨房主人一纸状子把国王告上法庭,国王输了官司,只能花钱重新建好了磨房。

故事还没有完。过了些年,磨房主人的儿子因为经济原因愿意把产业出售给皇家,那时候已经是国王的儿子执政了。新国王没有买这个产业,而是资助他一笔钱,让这道景观保留了下来。这是为了显示他所治下的国家里是真正有法制存在的,任何人都可以合法的保证自己财产不受侵犯,哪怕这个人是国王。

西方人并非是天生就知道自己合法财产的不可侵犯性,最早让国王们明白私人财产不能侵犯原则的,是英国贵族与国王斗争的结果:《大宪章》。从此,英国虽然几经反复,但最后还是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力受到了抑制,至少在英国本土的范围内,人民合法的财产得到了基本的保障。

而美国作为英国的前殖民地,最初独立战争的导火索是英国国王随意倾销英国产品的同时,还对殖民地与本土有着区别对待,不但殖民地没有民意代表在议会里为自己争取权利,殖民地人民的财产也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由此而引发的独立战争,使得世界上出现了第一个共和国形态的国家,这是前所未有的事情。

美国的《宪法》正文历经二百余年没有经过改动,只有二十多条修正案对其进行了微调,这其中从来没有动过的、也是最基本的一条,就是美国人民的私有财产得到国家权力无条件的保护。就这么一个简单的叙述,期间不知道抛去了多少人的头颅、洒了多少热血,今天才使其原则成为公认的东西。而恰恰是这样一个原则的确立,使得经济发展更加成为人们追求的东西,并且其成果得到了保障,正如我们中国的古话“有恒产者有恒心”所表达的一样。风雨中的茅草屋,是我们这个时代最大的基础。

也正是因为如此,美国所谓的钉子户当得是很坦然的,从来不会担心政府插手,以至于无理可讲。

任何东西如果只是一个理念,这个理念就是描绘的多美好,往往也就多有害。美国老太太之所以能安然的在她房子里住下来,把私有财产保护执行得淋漓尽致固然是原因,更多的原因是从各种技术上给予了她保障。

首先,想要因为任何理由剥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力并非是在政府手上,当然更不会在房地产公司手上。即使在牵扯到公众利益的时候,这种判断最终还是要靠法院的法官或者陪审团来做出。美国并非没有强拆的事件,但那都是最终打到法庭上,听从法律的判断。而这种情况下希望强拆的一方很难胜诉,因为证明如果不强拆就会对公共利益造成巨大损失这个命题,证明起来可是困难无比的事。

而且在执行方面,政府更不可能派出一队人马,直接把钉子户连根拔起而造成既成事实,然后用行政权力追认自己的行为合法,那必须要执法机关出手才能算是合法的工作。我们知道,在美国,这几个权力分别掌握在不同机构的手中,并没有方法能够像我们这里一样来个“联动拆迁”。

所以,合适的理念加上合理的司法程序,最终保证了老太太这个钉子户过得相当惬意。

无可否认的是,今天我们饶有兴趣的隔着大洋看着那个美国的钉子户,心情应该是相当复杂。前段时间成都暴力拆迁所引发的惨案,正是如今我们心情复杂的缘由。而就在这几天,不但北大的5位博士致书全国人大与国务院,希望对于拆迁条例进行废除与修改,并且切实落实《物权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官员也透露,国务院正在准备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目前已经组织了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等相关部委局,再次进行前期的立法调研工作。

关于拆迁这件事,已经到了不改不行的地步。由于去年的金融危机所采取的应对措施,大量的国家投入进入了基建领域,使得政府成为了拆迁的主体。也恰恰是因为如此,拆迁所导致的冲突有越演越烈的趋势。

制止这种趋势的蔓延,最重要的就是从管辖权限与程序上寻找可供突破的方向,使得无论是政府还是地产公司,都不能掌握被拆迁者的命运,更不能借口公共利益而任意为之。因为所谓的公共利益往往是个人或者某些团体的借口而已,祭起这个番天印,只是为了清扫那些挡路的个人正当权益的保护。

所以,安得广厦千万间的基础,应该是先安得茅屋千万间。在强制拆迁上建立起来的广厦,永远不会真正的让寒士们脸上露出笑容。

杨恒均:国际人权日,有多少中国人读过《世界人权宣言》?

【博讯编辑按:今天是国际人权日,国内著名作家杨恒均博士破例在他的“从来不转贴”的博客上推荐读者阅读《世界人权宣言》,他是从新华社网站全文转帖这篇宣言 (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3-01/20/content_698168.htm )。然而,转帖一个小时候后,杨博士再去查看留言的时候,大吃一惊。他说,他竟然没有想到,这篇61年的今天就推出而且改变了地球上大多国家民众命运的宣言,竟然有这么多的中国读者第一次在他的博客上看到。杨先生强调,到他博客来的读者一般都是比较关心政治,有些更是人权斗士。当然,更让大家惊讶的是,杨博士是从新华网转帖的这篇《世界人权宣言》,而从2003年开始,这篇宣言就在官方网站上了。有细心的读者发现,这篇被杨博士全文转播的新华网站的文章中多处出现错别字,可见,不但读者不关心,编辑也不那么关心。杨博士说他很郁闷,政府不关心可以理解,因为没有政府真正关心民众的人权,可是这篇人权领域的“圣经”竟然在中国如火如荼的维权运动中如此受到民众的冷落,杨博士说:可见,人权虽然是天赋的,但你一直等在那里,等别人赋予你“天赋”的人权也是等不来的,人权,还得从我们自己入手。下面是杨恒均的博文全文,附转自新华网的《世界人权宣言》】

杨恒均:今天是人权日,让我们一起重温《世界人权宣言》

今天,我想向大家推荐一篇新华社网站的文章,我不知道你看过没有,但都不妨,文章并不长,没看过的可以好好看一遍,看过的,还可以再读一遍。这篇文章已经发表61年了,我大概也在有意和无意中读过十几遍吧,但,每一次重读,仍然会有新的感觉。所以,我推荐给你,这篇文章就是 《世界人权宣言》。

有些朋友读过,有些朋友没有读,让我惊讶的是,很多关心自己和他人人权的网友,并没有读过这篇宣言,当我推荐给他们阅读的时候,有些说,人权不是不言而喻的天赋的权利吗?不用阅读了吧?

你错了,人权是天赋的没错,但绝对不是“不言而喻”的,否则,已经有了几千年历史的人类不至于迟迟到61年前才推出这篇《世界人权宣言》;你还错在:61年来,对世界上大多数人来说,这些天赋的人权确实逐渐变得“不言而喻”,而且,那一条又一条的规定,也慢慢地从“纸上谈兵”被引用到宪法里和现实生活中,成为保护民众和个体的法宝。然而,对于中国的绝大多数人,天赋人权并不是“不言而喻”的,有些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有生而为人的这些“权利”,有些在等着剥夺了他们这些权利的人来“赋予”他们这些“天赋人权” ……

我本来想在今天这个特殊的日子里写一篇关于“人权”的文章,然而,当我重温了这篇新华网站上的《世界人权宣言》后,我感觉到,我的任何文字,都将是苍白无力的。所以,我建议我的读者,至少在今天,抽出时间来阅读一遍这篇掷地有声的《世界人权宣言》。

如果你阅读后觉得不错,我还想继续好为人师地提两个建议:第一,鉴于还有很多关心自己和他人人权的网友并没有阅读《世界人权宣言》,那么,如果你今天有时间,可以在博客、论坛、QQ和MSN等上向网友推荐一下,当然,如果你有条件(例如可以用办公室不用出钱的打印机打印),可以把 它打印出来,送给不上网的朋友扫一眼。

第二,在你阅读这篇宣布于61年前的《世界人权宣言》的时候,你可以结合61年后的今天你周围和现实中的一些人和事,对照一下我们走过的路,以及还有多远的路要走。如果你是有心的读者,还可以拿一只笔,或者滑动鼠标,在阅读每一条的时候,做一下简单的记录,几个名字,一些事件……

例如:当你阅读到第4条的时候,你轻轻写下:“山西黑窑洞”、“东莞童工”;当你读到第5条的时候,你记下“躲猫猫”以及很多死得不明不白的嫌疑犯;第18条?那么多教徒啊;第17条:刚刚为了保护自己的产业而自焚的女士,当然,还有很多;第19条,那些引言获罪的名字你不会不记得了吧?嗯,还错过了第13条,读到这里你一定想起了一个名字孙志刚,以及还有几个亿在自己国家“暂住”的农民工……最后你阅读到第30条,你想起了祖国……

好,下面请我们一起来阅读《世界人权宣言》。

杨恒均 2009/12/10 世界人权日

附录:

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第217A(III)号决议并颁布《世界人权宣言》。这一具有历史意义的《宣言》颁布后,大会要求所有会员国广为宣传,并且“不分国家或领土的政治地位,主要在各级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加以传播、展示、阅读和阐述。”《宣言》全文如下:

序 言

鉴于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鉴于对人权的无视和侮蔑视已发展为野蛮暴行,这些暴行玷污了人类的良心,而一个人人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免予恐惧和匮乏的世界的来临,已被宣布为普通人民的最高愿望,鉴于为使人类不致迫不得已铤而走险对暴政和压迫进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权受法治的保护,于有必要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的发展,鉴于各联合国国家的人民已在联合国宪章中重申他们对基本人权、人格尊严和价值以及男女平等权利的信念,并决心促成较大自由中的社会进步和生活水平的改善,鉴于各会员国业已誓愿同联合国合作以促进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鉴于对这些权利和自由的普遍了解对于这个誓愿的充分实现具有很大的重要性,因此现在,大会发布这一世界人权宣言,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以期每一个人和社会机构经常铭念本宣言,努力通过教诲和教育促进对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并通过国家的和国际的渐进措施,使这些权利和自由在各会员国本身人民及在其管辖下领土的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和遵行。

第一条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

第二条

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

并且不得因一人所属的国家或领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国际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区别,无论该领土是独立领土、托管领土、非自治领土或者处于其他任何主权受限制的情况之下。

第三条

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第四条

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买卖,均应予以禁止。

第五条

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

第六条

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权被承认在法律前的人格。

第七条

在法律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人人有权享受平等保护,以免受违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视行为以及煽动这种歧视的任何行为之害。

第八条

任何人当宪法或法律所赋予他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由合格的国家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

第十条

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

第十一条

(一)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歧视为无罪。

(二)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国家法或国际法均不构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为犯有刑事罪。刑罚不得重于犯罪时适用的法律规定。

第十二条

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

第十三条

(一)人人在各国境内有权自由迁徙和居住。

(二)人人有权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并有权返回他的国家。

第十四条

(一)人人有权在其他国家寻求和享受庇护以避免迫害。

(二)在真正由于非政治性的罪行或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的行为而被起诉的情况下,不得援用此种权利。

第十五条

(一)人人有权享有国籍。

(二)任何人的国籍不得任意剥夺,亦不得否认其改变国籍的权利。

第十六条

(一)成年男女,不受种族、国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权婚嫁和成立家庭。他们在婚姻方面,在结婚期间和在解除婚约时,应有平等的权利。

(二)只有经男女双方的自由的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缔婚。

(三)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会单元,并应受社会和国家的保护。

第十七条

(一)人人得有单独的财产所有权以及同他人合有的所有权。

(二)任何的财产不得任意剥夺。

第十八条

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工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第十九条

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第二十条

(一)人人有权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

(二)任何人不得迫使隶属于某一团体。

第二十一条

(一)人人有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治理本国的权利。

(二)人人有平等机会参加本国公务的权利。

(三) 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权力的基础;这一意志应以定期和真正的选举予以表现,而选举应依据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权,并以不记名投票或相当的自由投票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

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这种实现是通过国家努力和国际合作并依照各国的组织和资源情况。

第二十三条

(一)人人有权工作、自由选择职业、享受公正和合适的工作条件并享受免于失业的保障。

(二)人人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不受任何歧视。

(三)每一个工作的人,有权享受公正和合适的报酬,保证使他本人和家属有一个符合人的尊严的生活条件,必要时并辅以其他方式的社会保障。

(四)人人有为维护其利益而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人人有享受休息和闲暇的权利,包括工作时间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给薪休假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一)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著、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

(二)母亲和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顾和协助。一切儿童,无论婚生或非婚生,都应享受同样的社会保护。

第二十六条

(一)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如此。初级教育应属义务性质。技术和职业教育应普遍设立。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而对一切人平等开放。

(二)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并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教育应促进各国、各种族或各宗教集团的了解、容忍和友谊,并应促进联合国维护和平的各项活动。

(三)父母结其子女所应受的教育的种类,有优先选择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一)人人有权自由参加社会的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

(二)人人以由于他所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美术伤口而产生的精神的和物质的利益,有享受保护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人人有权要求一种社会的和国际的秩序,在这种秩序中,本宣言所载的权利和自由能获得充分实现。

第二十九条

(一)人人对社会负有义务,因为只有在社会中他的个性才可参得到自由和充分的发展。

(二)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时,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确定此种限制的唯一目的确在于保证对旁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并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适应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当需要。

(三)这此权利和自由的行使,无论在任何情下均不得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

第三十条

本宣言的任体条文,不得解释为默许任何国家、集团或人个有权进行任何旨在破坏本宣言所载的任何权利和自由的活动或行为。

姜维平:辽宁省全面实行注射死亡引人关注

据人民网12月9日报道,从即日起,枪决执行死刑将从辽宁省的历史上消失,全省法院将全面实行注射死刑。这标志着辽宁省法院的死刑执行方式实现了从“室外”到“室内”,从“弹头”到“针头”的彻底转变。做为一个辽宁人,以自已被监禁时的切身体验,我深为这一国内司法系统的轻微进步而感到欣慰,我认为,中国目前主要是司法不独立,不公正的问题,但能在技术层面上取得一些进步,也应当予以肯定。

据了解,2004年2月20日,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采用药物注射方式,对一名罪犯执行了死刑,该院的死刑执行车为全国首台。但那时,我还在狱中苦度铁窗生涯。2006年初,我出狱后才从报刊上看到这种新的执行死刑的设备。入狱以前,我对暴力杀人的罪犯判为死刑,并不认为不妥,中国自古就有“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说法,但我在五年监禁中,分别在旅顺海军基地看守所和大连开发区看守所以及大连看守所住过,接触了十几个死刑犯之后,思想认识产生了变化。我知道了他们犯罪的前因后果,也理解他们面对死亡的焦虑和恐惧,不论他们走向刑场临死前如何表现,是平静还是激动,但他们都对报上刊登的注射死亡的新方式向往不已,则是不争的事实。我既将出版的狱中回忆录《欲加之罪》对此有详尽描述,在此略提,我这里只想说,凡是被判处死刑的人和其家属,无一不赞成注射死亡。基于目前中国是处决犯人最多的国家,所以用注射取代枪毙的确拥有一定的群众和民意基础。

大家知道,自从1949建国后,枪决一直是一党执政的中国统一采用的死刑执行方式。这种令罪犯和正常人充满恐惧的办法,并没有减少社会上的诸如杀人抢劫的暴力犯罪活动,拿我所在的小小的区一级看守所——大连开发区看守所来说吧,在2001年,就关押了十几个被判了死刑的人,可见“吃枪子”的人有多少!它并未有效地扼止各种形式的暴力杀人的犯罪行为,说明了什么呢?我想起古人的一句名言:民不怕死,奈何以死惧之?所以,改变处死罪犯的方法,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但改变的方向是朝着文明社会一步一步地走,总是一件大好事。

我早就注意到,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已明确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但可能由于成本的考虑,这种注射死亡的方法,在社会上并未普及。就辽宁省来说,2001年11月份,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名死刑犯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那也是辽宁省在新的刑事诉讼法颁布5年后,首次采用注射执行死刑。其中有被我在海外报道过的大贪官,沈阳市副市长马向东,他成了这一“特权”的尝试者,记得有一个同样被判处死刑的犯人名叫接幸福,他曾与我同监舍关押很长一段时间,他看了有关注射死刑的报道,对此愤愤不平,他是因为老板拖欠薪水讨要不果,一时动怒杀人的山东籍民工。他对我说:为什么当官的连死刑也享受优待?。。。。。。我认为他质问得很对!而如今,情况终于得到了根本性的改变。

据报道,辽宁省是在全国率先全部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省份,应当说,这是辽宁省刑事司法执行工作的一次文明进步。注射方式执行死刑,需要各个市地中级人民法院建立注射执行死刑工作室或者购买注射执行死刑专用车。目前,大连、丹东等中院购买了注射执行死刑专用车,其它各市则建立了注射执行死刑工作室。针对个别中院每年死刑执行案件数量较少,没有建立专门刑场必要的具体情况,将按照资源共享的原则,通过调动死刑执行车、异地调警执行等措施来协调完成。执行注射死刑的人员都是各法院的法警,目前已经培训完毕,心理和技术都已过关。

此间有关专家认为,用注射方式执行死刑,可以减少罪犯行刑之前和行刑时的恐惧和痛苦,一方面达到了震摄打击犯罪的目的,另一方面也保持了罪犯身体的完整性,如果只用在贪官身上是一种特权,但现在普遍使用,的确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种体现。

但我认为,注射死亡还有一个最大的好处是,有利于制止引发世界舆论广泛关注的盗取倒卖人体器官的犯罪行为,那些企图利用职权,无视国家有关死刑犯遗体处理规定的人,因为药物中毒后器官质量的变化,将使他们屡禁不止盗卖人体器官的恶行和发财致富的美梦彻底粉碎,从这个意义上说,注射死亡也是一件好事。

然而,在我看来,最好的办法,是在中国废除不人道的死刑判决制度,将其改为终身监禁为宜,因为既便是十恶不赦的杀人犯,他们行凶只代表自已,而法院把其处死则是以国家的名义,显得很不公平!据说目前世界上已有111个国家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除了死刑,加拿大等西方国家废除死刑的司法实践说明,这种以暴易暴的举动,不仅是不文明,不人道的,而且不利于制止暴力犯罪。何况中国由于“一党独裁,遍地是灾”,全国范围内各种怨假错案比比皆是,一旦把疑犯处决了,既使是通过上述较温合的注射死亡方式,也会使生命不再复活,往往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所以在实施了注射死亡之后,但愿中国的司法体系能够和政治体制改革同步,能够继续大步前进,尽早地废除死刑制度。

2009年12月10日于多伦多

陈破空:信心,来自台湾民主

12月,台湾举行“三合一”县市长选举,选举结果:原先拥有14个县市执政权的国民党,输掉两个县市,变为12个;原先拥有3个县市执政权的民进党,多赢一个县,变为4个。

表面上看,变化不大,但因民进党失而复得的宜兰县,被称为台湾“民主圣地”,位于北部,泛蓝阵营腹地,具有重大指标意义。而在人头票(即得票率)方面,与四年前相比,国民党从51%跌到48%;民进党则从42%升至45%,蓝消绿长,显示民心向背的逆转。于是,台湾社会公认,是次选举:民进党胜,国民党败,而且是大败。

回顾去年一月,国会选举,国民党战果惊人,取得立法院113席中的81席,占71.7%,比四分之三还强;去年三月,代表国民党参选的马英九,高票当选总统,得票率58.45%。一时间,国民党在政府、国会、地方,都占据压倒性优势。

对照之下,当年,代表民进党上台的陈水扁,当选时,仅以微弱优势胜出;连任时,更淹没在“两颗子弹”的巨大争议声浪之中;扁执政八年,始终面对国会野大于朝的不利局面,作为“弱势总统”,施政备受掣肘,许多举措遭国会封杀,无法推行。

马英九接棒,面临的执政条件,绝对地,优越于陈水扁。今年十月,马兼任党主席,更称“完全执政”。任何人,稍具才干,处在马的位置上,都可大展身手。

然而,最好的执政条件,却没有创造出最佳的执政业绩,相反,诟病累累。马竞选时,力呼“拼经济”,但端出的“牛肉”,上台后,却几乎无一兑现;八八风灾的失当表现,更引发严重政治危机。唯一可提的,是“改善两岸关系”,但,这一条,台湾民众并不领情,因为,中共口惠而实不至,图谋以其政治算盘牵着马政府鼻子走,令台湾民众反感。

况且,两岸关系,表面趋于缓和,实质依然紧张。就在这次台湾地方选举前,中共借一名少将之口,将马英九维持现状的“三不”政策(不统不独不武),指责为“和平分裂”,暗示中共仍将武力犯台。

陈水扁弊案,被台湾媒体炒作一年多,但,却没有影响这次选举结果。可见,台湾民众现实而前瞻,关注焦点,不再是下台者的故事,乃是当权者的政绩。

县市长选举,对马英九而言,是“期中考试”之一,如果说这还是小考,那么,明年的“五都市选举”(直辖市选举),即另一场“期中考试”,将是大考。如果成绩仍不理想,马的2012年连任梦,就几乎断送。

犹记得2004年前,国民党在选战中屡屡受挫,便有蓝营人士抱怨台湾民主有问题,说是“被台独理念绑架”;近年,民进党又接连失败,又有绿营人士认为台湾民主退步,甚至忧心专制复辟。

蓝营人士抱怨的逻辑,是民主化变本土化,本土化变台独运动,听上去,台湾民主似乎因之变质;绿营人士抱怨的逻辑,乃是指台湾媒体、政府公务人员、军队等部分,都被蓝营占尽优势,听上去,台湾民主似乎徒有其名。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但作为外界旁观者,却不以为然,甚或哑然失笑。

以笔者为例,就曾撰文忠告蓝营人士:赢得起,也要输得起,大可不必“赢了就承认,输了就抗争。”当蓝营再次赢得政权,对台湾民主的怀疑,自己就烟消云散。笔者也曾著文劝谕绿营人士:民进党输,台湾民主没有输,政党轮替,十分自然而正常。当绿营又尝到了胜选的滋味,对台湾民主的疑虑,自己也就打消了许多。

计较得失,容易陷入情绪之网;超越胜负,不难穿透事物本质。正所谓,当局者迷,旁观者清。其实,一旦确立人手一票、“选民就是天”的民主机制,言论公开,新闻自由,司法独立,只要领悟 “水能载舟,亦能覆舟”、“胜败乃兵家常事”这些简单道理,台湾上下,不分党派,不论蓝绿,都应该对台湾民主保持信心。

台湾民主的健康、成熟与稳定,令外界惊奇,甚至超乎台湾朝野本身的认知。台湾民主的成就,彻底瓦解“华人不适合搞民主”之谬论,对海内外华人,尤其中国大陆,无疑是巨大启迪。我们对民主有信心,因为,那是人类文明进化的方向;我们对中国民主化有信心,这份信心,相当程度上,来自台湾民主的成功示范。

刘  荻:国企的原罪

最近周克成先生就华远集团总裁任志强“我个人觉得应该把国有企业都消灭掉”的言论发表了评论。周先生认为国企有三大罪状:一、国有企业效率低下,产品质次价高,浪费资源;二、许多国有企业连年亏损,依靠国家补贴为生,浪费纳税人的钱;三、国有企业为了维持自身的垄断地位,用国家权力来限制竞争。

 

图片: 国企小金库漫画(南方日报)


我认为周先生的文章写得很好,但他只描述了现象,并没有论及现象背后的原因。国企的“三大罪状”背后的“原罪”是什么呢?

说到这里我想起刘海波先生在某次研讨会上的发言,他说只要存在竞争,企业的所有制和激励机制并不重要。刘海波先生的观点错在什么地方呢?错就错在他只注意到了竞争,而没有注意到竞争的对象是什么。不同的竞争对象,其意义也是不同的。人们在市场中进行竞争,丛林里的野兽们也在竞争,这两种竞争有什么区别?区别就在于丛林里的野兽们竞争的是暴力和繁殖能力,而市场中的人们竞争的是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能力。在市场中,你为别人提供的服务越多,你赚到的钱也就越多。认为只要有竞争,竞争的对象不重要,无异于认为市场经济和丛林社会没有区别。

同样,企业之间既可以竞争为社会提供服务的能力,也可以竞争从政府手里拿钱和从银行贷款不还的能力。竞争的对象究竟是什么,这就是由所有制和激励机制决定的。如果一个企业能够仰仗特权从纳税人手里抢钱,从国有银行贷款不还,还能利用国家权力来禁止竞争,维持自己的垄断地位不受挑战,那它为什么还要努力改进自己的产品和服务,降低成本,提高管理水平呢?

匈牙利经济学家雅诺什?科尔奈在其经典著作《社会主义体制》一书中指出,社会主义体制下的国有企业的根本问题就是由所有制带来的预算软约束问题,这导致企业不关心如何通过提高产品质量、增加品种等方式来提高利润,而是只关心如何通过讨好上级、和上级讨价还价来获得利益。换句话说,这些企业只关心如何寻租,而不关心如何为社会提供更好的服务。这就是国企的原罪。

国企的“原罪”给社会带来的伤害,除了周克成先生先生提到的三条之外,还有一条十分重要,那就是国有企业可能从国有银行贷款不还,而国有银行出于政治考虑或利益纠缠而不能拒绝向国有企业贷款(国有银行本身也是国企,同样关心寻租而不关心创造利润),这会给银行系统造成大量坏帐,导致金融风险增大,还可能会造成通货膨胀甚至金融系统崩溃。上世纪九十年代末朱熔基先生启动国企改革之前,中国的银行系统实际上就面临这种危机。因此无论我们对朱熔基先生个人有什么评价,消灭大部分国企绝对是他为中国社会立下的功劳。

王蒙、陈晓明为何乐做“唱盛党”?

在10月间,著名老作家王蒙在欧罗巴的法兰克富以一句“中国文学处在它最好的时候”的现代汉语,在异国破了中国文坛创作沉寂平淡的局面。这“中国文学处在它最好的时候”,在出国转内销之后,在11月又由著名批评家陈晓明在本土高调翻唱为“今天的中国文学是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两位之说,在当下中国文坛,掀起了“唱盛”新高潮。

勇于立论,是当下某些批评家成名行世的不二法门。他们立论的路径,虽然常因借助了舶来的物件而花样翻新,但总不出这一道:立论以惊悚着眼,不怕把你吓着,就怕吓不着你。因为有了这些批评家们坚毅果敢的立论壮举,所以,我们就不能逃避这样的“当下中国文学经验”:新世纪以来的中国文坛,虽然没有惊人的作品,但却充斥着惊人的立论。

王蒙的“最好论”是开中国文学的国际玩笑

“中国文学发展很快,读者的口味发展得也很快,但不管对中国文学有多少指责,我只能说,中国文学处在它最好的时候。”(《羊城晚报》,2009年11月7日)王蒙此话转回到国内,在网上招致了一边倒的抨击。王蒙很委屈,深怨同胞大众受了媒体“标题党”的误导,对他的抨击是“闭着眼睛瞎诌”。他向媒体辩解说:“我是在法兰克福作的演讲,面对的是德国人。我所指的,是作家的生存环境、写作环境,否则的话,不存在时期好坏的划分。你说唐诗好还是《诗经》好?你说中国诗歌最好的时期,是唐朝还是《诗经》的时期啊?《红楼梦》好,能说晚清是中国文学最好的时候?莎士比亚的剧本好,莎士比亚时期就是最好的时期?只有大外行才去评论。”(《北京青年报》,2009/11/01)

我们应当接受王蒙的补充说明,因为它不仅让我们明确了所谓“中国文学处在它最好的时候”,不是指别的,而只是“讲作家的生存环境、写作环境”;而且,它还让我们懂得“只有大外行才去评论”不同时期的创作(作品)是否“是最好的”。

但是,王蒙在法兰克富的原话的确难免被人理解是从创作(作品)立论的,因为除非特别说明,除了王蒙自己心中明白,他人是不可能将王蒙的“最好”论断理解为“只是”在就“作家的生存环境、写作环境”说事的。听王蒙老人的讲话,不要在A时听了,就在A时下判断,一定要耐心等待老人家在B时的补充申辩出来之后,并且捱到C时再作判断――如果王老在C时没有新的言论了;否则,就必犯“闭着眼睛瞎诌”的判断热急病。这是我们应当吸取的“教训”。

“作家的生存环境、写作环境”如果真让“文学处在它最好的时候”,应当最有利于作家的创作,最可产生文学精品。但是王蒙确实不能以自己和同行的创作业绩来说服人们认可“这最好的时候”。身为个中人,王蒙的“最好”论是否暗含了当下中国作家自我批评的意味呢?应当是没有的,因为王蒙自己回国后的申明讲得很清楚,他只讲“中国作家的生存环境、写作环境”。实际上,当今不少在生活上“中资化”和“权贵化”的中国作家,不仅不能出精品,反而以趋炎附势和吹捧媚俗败坏中国文学的历史盛名。

当然,处在“最好的时候”未必就应当创作“最好的文学”,因为反例是,王蒙提及的莎士比亚和曹雪芹都无幸生活在这“最好的时候”,他们的创作却是人类不朽的杰作(依照王蒙的说法,我们也不用“最好的”来判断莎、曹)。换言之,作家生活环境的好与坏,与作家创作成果的好与坏无因果关系。晚年王蒙是以幽默行世的,无论置身庙堂还是江湖,老先生的举手投足,都富含幽默精神。但他不从创作与作品立论,而只着眼于当下中国作家们的“生存环境、写作环境”,如此论说“中国文学处在它最好的时候”,不仅不切题,而且立意之低,竟然堂皇地向国际社会宣讲,实在是在庄重的场合开中国文学的国际玩笑――远离国人能接受的幽默了。以王蒙在中国当代文坛之尊,开这个国际玩笑,实在是不慎重、不严肃。

陈晓明的“高度说”是有惊无险的“水平蹦极”

不知是因王蒙言论引起的是非触发了灵感,还是两心相印而和谐共鸣,陈晓明继王蒙之后,在其余音未绝之际,以“前所未有的高度”与其“最好的时候”唱和。

陈晓明近来发言和撰文均宣称:“我以为今天的中国文学是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他举了四点“高度”的标志定义。让我们试析之:其一,“有能力处理历史遗产并对当下现实进行批判”,这不就是说作家具有批判现实主义的叙事能力吗?有这个能力就达到了“中国文学前所未有的高度”?难道说此前自《诗经》以来的数千年中国文学都是在批判现实主义的水平线下挣扎吗?其二,“有能力以汉语的形式展开叙事;能够穿透现实、穿透文化、穿透坚硬的现代美学”,前半句不过是指作家能用汉语写小说,这也是当下中国作家的一个“标高”?而且还是中国文学“前所未有的高度”?(当然,在世界范围中,更多的作家不能用汉语写小说,因为他们根本就不会使用汉语!)后半句用三个“穿透”,细想起来不过是指某些作家可以写一些非现代非现实的非古董的文学;其三,“有能力以如此独异的方式进入乡土中国本真的文化与人性深处,以如此独异的方式的进入汉语自身的写作”,这句话中的两个“如此独异”是与什么相比较、如何得出来的?陈晓明没有说,我们就不妄加揣测了,只是以“独异”怎么就能树立为“前所未有的高度”呢?比如,鲁迅笔下的阿Q是独异的,他就比曹雪芹笔下的刘姥姥高了吗?其四,“有能力概括深广的小说艺术”,“深广”的尺度是什么?中国尺度?西方尺度?世界尺度?“概括”又如何实现?把作品搞成“概括”世界或中国的“写作大全”的“中药铺”?(上文引“陈四点”见《羊城晚报》,2009年11月7日)

与王蒙出身作家不同,陈晓明是中国新时期的文艺学博士出身。陈晓明虽然后来以文学批评家为业,但远在求学时代就对始自康德、黑格尔,至海德格尔、萨特,而终于德里达一线的西方现代大哲下过深功夫(《中华读书报》,2009年11月11日)。他能在王蒙自我否定之后再唱“今天的中国文学是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的高难绝调,靠的不是文学的底子,而是这一线哲学的底子。因此,陈晓明有能力直接拿当下中国作家的作品说事。然而,陈晓明对“今天的中国文学”所达到的“前所未有的高度”的四点概括,在其看上去很美很理论的表面下,却留下了给人彻底扑空的大缺陷(这是陈晓明挑战学界智力的“陷阱”?)。

坦率说,陈晓明为了赶在“60大庆年”结束之前抛出这个文学批评界“前所未有”的“高度论”,实在无暇顾及其无论中或西的“学术谱系”了。他对“前所未有的高度”的四点界定,实在是一个忽中忽西忽古忽今的急就章。这个“陈四点”,既构不成标准,也形不成解析;既让人找不到其立论的立场何在,又让人把握不住其论说的方法为何物。

近来陈晓明高调主张中国文学批评必须要有“中国的立场”和“中国的方法”,强调要看到中国当代文学与西方文学的差异性。因为当代文学批评家主流长期以来迷执于“西方的方法”,陈晓明的主张给人以矫枉的希望。但是,陈晓明从自己的新主张中获得的好处却只是可以毫无过渡地(无论从时间上,还是从学理上)将“今天的中国文学”定位在数千年中国文学“前所未有的高度”上。这个定位不仅枉顾今天中国文学创作力和影响力极度低落的事实,而且完全是黑格尔式的历史主义理念论的产物。陈晓明本来长期是服膺德里达的解构学说的,但现在站在“前所未有的高度”上的陈晓明的“立场”,显然不是德里达的,而是黑格尔的。陈晓明的立场转换了半天,虽然高调标榜“中国的立场”,实际上还是没有跳出“西方”这个魔阵,只不过是从德里达到黑格尔完成了一次有惊无险的“水平蹦极”。

如果真要讲“中国的立场”和“中国的方法”,中国文学传统讲原道征圣宗经,讲自然天才论,讲南北差异,讲文体盛衰,但绝不讲进化论,更不会讲“前所未有的高度”。这是自南朝的钟嵘至清未民初的王国维均不变的传统。王国维在《宋元戏曲考》开篇就说:“凡一代有一代之文学:楚之骚,汉之赋,六代之骈语,唐之诗,宋之词,元曲,皆所谓一代之文学,而后世莫能继焉者也。”这是典型的中国文史观,在这个文史观中,陈晓明能钻研出“今天的中国文学是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吗?

在进化论框架下,以黑格尔式的理念主义历史观“唱盛当下中国文学”,不仅与当下中国文学的现实殊绝天壤,而且根本违背文学的运动规律。为什么声称研究当代中国文学30年的陈晓明会提出这样“前所却未有的”论调?我倒不敢相信他的文学判断力真是低下到不及常识的地步了。他能从这个沉寂平淡的文学现实中捏造出“中国文学前所未有的高度”的惊人奇观,绝不是基于他的文学判断,而是基于他附合于当下“盛世”意识形态的“唱盛的立场”。

鲁迅先生说:“其实,中国人并非‘没有自知’之明的,缺点只在有些人安于‘自欺’,由此并想‘欺人’。譬如病人,患着浮肿,而讳疾忌医,但愿别人胡涂,误认他为肥胖。妄想既久,时而自己也觉得好像肥胖,并非浮肿;即使浮肿,也是一种特别的好浮肿,与众不同。如果有人,当面指明:这非肥胖,而是浮肿,且并不‘好’,病而已矣。那么,他就失望,含羞,于是成怒,骂指明者,以为昏妄。然而还想吓他,骗他,又希望他畏惧主人的愤怒和骂詈,惴惴的再看一遍,细寻佳处,改口说这的确是肥胖。于是他得到安慰,高高兴兴,放心的浮肿着了。”(《“立此存照”(三)》)

依陈晓明所持的“唱盛的立场”,是绝不容许有人出来指明当下中国文学的“浮肿”的,否则,陈晓明就诉你以与媒体与汉学家合谋“唱衰当下中国文学”之罪(《羊城晚报》)。当然,陈晓明的志向还不止于此,他还要以“中国的立场”相要挟,要人们跟着他在将这“浮肿”直接“唱盛”为具有“中国文学前所未有的高度”的墓碑。陈晓明这样的气魄,是鲁迅时代那些只满足于以“浮肿”为“肥胖”的中国人所没有的,原因应当是他们没有机会处在这个“中国文学最好的时代”。

“唱盛”而得其“党”

本文以“唱盛党”为题,恐有人对此题名有误解,需要解释。“党”有多义,在本题名中所谓“党”,取义于孔子所说“辨说得其党”、“辨说失其党”。(《礼记·仲尼燕居》)“党”,类也,意气相投者也。当代文学批评家中的“唱盛”人物,不仅在“唱盛”路线上相引为同志,而且意气也真是相投的。

王蒙与陈晓明,两人不仅在今年的“唱盛当下文学”运动中先后做了峰极上的标兵人物(好像尚未出现第三者),而且在三年前,他们携手联名将一位曾经抄袭且拒不认错却又但市场身价不菲的青年写手(郭敬明)推举进了中国作协。现在王蒙和陈晓明又同为“唱盛当下中国文学”领风气先,而且登峰造极而无第三人可及,真可谓:唱盛而得其党也。

贺卫方:一桩难题,一个机遇

民主是让国民决定自己的事务,包括让国民作出错误的选择;民主是人民之治,而非真理之治

作为现代社会标志之一,都市化深刻地改变了人类的生活方式。数以百万计甚至千万计的人们集中生活在一个十数公里方圆的地理或物理空间之中,车水马龙,灯红酒绿。都市是政治与文化的中心,是财富的聚集地,是人生价值得以实现的梦工场,同时,按照作家雨果的说法,更是一切罪恶的渊薮。夜晚的明亮如昼换来的是白天的黯然无光,人潮涌动的同时也带来人欲横流。安详恬静的田园生活一去不复返了,道路通向城市,我们都“被自愿”或者被裹挟着投入其中,归路难觅。

在享受现代而高雅的城市生活的同时,我们不断地制造肮脏的垃圾,这也许正是人类面临的一个困境(想想人类每天制造这么多肮脏的东西,却仍然有人自以为神圣,或者如敬神一般敬某人,实在是可笑)。

垃圾愈来愈多,往昔差强人意的填埋方法已经无从应对,一个又一个的大城市面临着垃圾围城的危险。于是,新科技发展出来:可以将垃圾焚烧发电,变废为宝,岂非天大的好事情。但是,混杂着大量有害物质的垃圾在燃烧中产生了新能源,同时也产生了“二恶英”——这种气体弥散在空气中,人们浑然不觉,但病灶却悄然地在你的体内生成……

临近垃圾焚烧厂的居民怒不可遏:为什么要将这工厂建设在我们的家园附近?政府这厢不断地解释:检测结果表明,“二恶英”的排放量不仅在国家标准之下,而且也在欧盟标准之下。居民们不相信:你正常运行时检测的结果也许如此,但是谁敢保证工厂总是正常运行?假如你为了减少成本,导致排放增大,我们如何能够每时每刻都监督?即便容许监督,那些高科技的机器我们看都看不懂,岂非正龙拍虎,文盲读书?

谁也无法说服对方,决策陷入僵局。

从现有的资料看,番禺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决策程序本身存在很大缺陷。按说这样的重大决策必须由本地最高权力机关即人大会议作出。

由于项目涉及到周边居民的利益,也涉及到复杂的科学技术事项,人大代表需要事先广泛地搜集民意以及科技信息,尤其是那些负面信息不可遗漏或掩饰。

另外,人大还可以根据中国宪法第七十一条,设立特别委员会,对项目做专门调查,举办系列公开听证会,邀请相关居民代表、人大代表以及专家进行辩论式审议。

这样的听证会应该全程电视直播,以增进人们对于其间利弊得失的理解,同时也提供一个选民得以监督代表的途径。不用说,这种审慎的决策程序本身可以起到某种说服的功效。

但是,番禺区以及广州市没有通过这类程序作出决定,涉及本项目的所有重要决策都由行政主导。

当然,我们也看到过人大代表的身影,但都是站在政府立场上说话。例如,番禺区人大代表关志升等在2008年3月14日提出议案,要求加快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尽快关闭火烧岗垃圾填埋场。

不久前,周边居民不断地对这一项目发出抗议之声后,我们在媒体上又看到代表们独特的作用。据《番禺日报》报道,番禺区人大代表70多人视察了垃圾焚烧发电厂选址现场,认为这是“为民办好事、办实事的民心工程”,“要大力支持政府加快推进垃圾发电厂这项民心工程的建设”。

这样言之凿凿的话语建立在怎样的基础上?当央视记者问其中的一位代表,他是否亲自了解周边居民的看法,代表回答“没有”。可见这“民心工程”的说法是如何空洞而抽象。

更严重的问题是,人大代表中为什么都一边倒,毫无反对意见?须知区一级人大是中国各级人大里惟一与直接选举有点关联的权力机构,番禺人大代表的这番表现实在是令人丧气。

不过,这种做法不过是中国各级政府决策模式的一个缩影。当然这是相当不智的。如果我们的代表真能够在会议上直言不讳,不同代表之间唇枪舌剑,直观的证据、激烈的论辩加之专业化的知识得到深入浅出的解说,这样的做法也许在效率上有所牺牲,某些时候甚至导致合理的方案最终得不到通过,不过,这不正是民主的真意么?民主是让国民决定自己的事务,包括让国民作出错误的选择;民主是人民之治,而非真理之治。

这种论辩式审议所起到的解压阀功效也是不可低估的。在论辩中,我们可能说服原来的反对者,也可能说服不了,但当我们看到或听到某些代表把心中的反对直接表达出来,自己心中就舒缓了许多。“那家伙把我想说的话都说出来了,而且说得真痛快!”第二天他也许就没事了,至少不那么激烈了。

遗憾的是,我们的政治文化里太缺乏对这种差异和冲突的尊重了。政府的决策总是为人民的,如果你觉得受到伤害,那多半是你自己并不知道你的根本利益所在。这种先验的正当性使得我们的制度严重缺乏纠错能力,反而具有极其强大的坚持错误的能力。

我们似乎有着一种很幼稚的和谐观,认为和谐就是保持一致,就是毫无差异,就是一团和气。殊不知真正的和谐恰好来自冲突,一个和谐的社会表面看来经常是不和谐的——议会里经常发生冲突,甚至不同党派议员大打出手;传媒里提到领导人,大多都是负面的报道;街头上隔三差五就有人游行示威,而且经常是反对政府的;甚至国家跟别国打仗时,也有成千上万的人们走上街头,举行反战示威。举个极端的例子,某个村子里,村民开会研究是否建设一条公路,最后表决都赞成,只有老约翰表示反对。主持人赶紧询问:老约翰,你为什么反对?老约翰回答:我也没有什么反对的理由,我只是不喜欢全体一致通过。

不能容忍异议,缺乏合理的决策程序,压制和平的反抗,最终只能导致国民在两个极端中选择:或者极端地忍受,或者极其暴力性地反抗。

中国历史上那么多的改朝换代没有制度创新,根源正在于这种压制性的政治体制和政治文化。

是否建设垃圾焚烧发电厂,具体地址应该设在何处,这一次番禺区和广州市遭遇到的是一个相当棘手的问题。不过,近代化过程中一直走在全国前列的广东,而且是广东省的首善之区广州市,在处理这次难题的过程中,是否可以抓住这个机遇,再进行一次制度的创新呢?

(作者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背景资料:番禺垃圾焚烧厂引发群访

《财经》记者张旻饶智

因担心拟建的垃圾焚烧厂会危害附近30万居民,广州市番禺区上千居民先后聚集城管委、市政府门口,要求与主管官员对话。这被视为广州近年来最大规模的一次群访。

根据广州市城管委主任李廷贵之前的承诺,该委将于11月23日针对广州垃圾处理方式和番禺拟建垃圾焚烧厂广泛征集民意。

当日8时,数名番禺区会江村的村民赶至市城管委门口。9时30分,陆续赶来的上访居民逾千人。接访中,广州市城管委副主任孙金龙表示:“垃圾焚烧厂铁定要建,不但要建,而且要多建。”如此强硬的表态激怒了等候已久的民众,在高呼“领导下来”无果后,众人转移至百米外的广州市政府门口静坐。请愿队伍与防暴警察无过激行为。

当日15时,在警方干预下,上访民众全部离开市政府门口路面,进入相邻的人民公园。参与群访的一位市民告诉《财经》记者,“我们秩序井然,一点垃圾、纸屑都没有留下。”

位于广州“南大门”的番禺,在由番禺县变更为番禺区后,逐渐发展为广州新兴的大型社区。因与广州大学城仅一江之隔,知识分子大都栖居于此。

据了解,番禺区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十年前即已启动规划,2002年由区人大常委会审批通过,2006年8月初步确定选址——项目单位是“番禺区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场”,选址“番禺区大石会江村与钟村镇谢村”,规划占地365亩。

广州市城管委称,建设垃圾焚烧厂的背景,是番禺面临垃圾围城的困境。面对每日2000多吨的生活垃圾,现有的火烧岗生活垃圾填埋场已经疲于应对,预计将于2012年填满封场。

当地政府认为,由于番禺区土地资源短缺,山体少,已无法找到可以建设大型卫生填埋场的地方,所以只能选择焚烧发电处理方式。因此将大石简易垃圾处理厂升级为垃圾焚烧发电厂,是目前最优之选。而年初番禺区政府工作报告亦指出:“全面提升城市形象和管理水平,争取垃圾焚烧厂上半年动工。”

然而,垃圾焚烧厂新址周边,坐落着祈福新、华南碧桂园、丽江花园等十余个超大型居民社区,常住人口突破30万。在这些社区的内部论坛上,业主们纷纷发帖列举因焚烧垃圾可能导致污染的大量证据,其中最令人担心的是可能产生一级致癌物“二恶英”(Dioxin)。

10月25日下午,番禺数百名业主发起一轮签名反对建设垃圾焚烧厂的抗议活动。11月5日,广东省情调研中心对垃圾焚烧厂八公里内的12个小区展开调研,在回收的1550份有效调查问卷中,97.1%的受访居民反对建垃圾焚烧厂。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原研究员赵章元表示,垃圾焚烧会产生数百种有毒物质,即使最先进的焚烧技术也会产生几十种污染物,其中广为人知的“二恶英”目前尚无技术可以处理。

66岁的赵章元现已退休,但一直是反对垃圾焚烧的标志人物。他表示,国内现有五六十座垃圾焚烧炉,没有一座能够正常运行,原因主要有二:一是焚烧成本过高,焚烧不划算,二是出于成本考虑,焚烧程序往往被简化,“这样比正常运行污染排放更高。”

据介绍,国家“十一五”规划通过财政补贴鼓励垃圾焚烧项目。因规划明年到期,不排除地方政府抢时间套取财政补贴的冲动,此乃广州甚至全国垃圾焚烧厂大量上马的根本原因所在。

11月23日群访当天,近百名业主代表受邀与番禺区区长楼旭逵对话,楼承诺:“环评不通过绝不开工,我再补充一句,绝大多数群众反应强烈也绝不开工。”次日,番禺区官方网站发布消息称,“不排除进行全区群众投票”。

广东省环保厅厅长李清近日表示,番禺垃圾焚烧项目审批权在广东省环保厅,目前尚未收到环评报告。他还透露,环保部门将就此事举行听证会。

广东省政府参事王则楚则建议,广州市和番禺区应该“试一试”把权力还给人大,用“有序的政治参与”,打破眼前的僵局。

独立中文笔会世界人权日声明

独立中文笔会惊悉,北京市公安局已于上星期将刘晓波案的《起诉意见书》提交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指控“刘晓波伙同他人起草08 宪章,叫嚣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罪行重大”,企图起诉并谋求重判刘晓波博士。独立中文笔会再次提出强烈抗议,并呼吁国内外各界敦促中国有关当局纠正这一滥用文字狱恶法公然侵犯言论自由的错案,立即无条件释放刘晓波。

著名作家刘晓波博士是享誉世界的文学评论家和政论家,独立中文笔会第二、三届会长和现荣誉会长,一向坚持和平理性的原则,通过自己的著述不断呼吁改善中国人权状况和推动中国的民主化进程。去年世界人权日六十周年前夕的12月8日深夜,刘晓波博士因发起和起草《08宪章》被北京警方从家中带走并抄家;北京市公安局此后滥用“监视居住”的法律程序,将他违法关押于不明之处长达六个半月之久,于今年6月23日正式逮捕,此后三次延长侦查期限关押至今。尤其令人愤慨的是,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明显滥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和127条,已将刘晓波博士至少作为“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和“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企图对他以言论罪起诉并谋求重判。

众所周知,《08宪章》是一份凝聚了各阶层人士希冀国家实行政治民主化变革共识的文本,其温和、理性和建设性已在海内外引起越来越广泛的认同,至今签名支持者已超过一万人。北京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以这样的文字作为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主要指控证据,明显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词”,是又一起以言论罪的文字狱恶例。

独立中文笔会在去年世界人权日发表的“狱中作家奖”颁奖词《挑战当代文字狱恶法的勇士》中指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由《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5条第2款所定,是中国产生当代文字狱的主要恶法。自1997年中国修改刑法,将‘反革命宣传煽动罪’改名以来,当代文字狱并没有随着‘反革命罪’的废止而消失,也没有因中国在次年签署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而有所收敛,反因此恶法更易滥用严刑而狱门大开。”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被关押及判刑者至今已数以百计,在被捕前参与起草这篇颁奖词的刘晓波现因同一“罪嫌”遭关押并面临起诉以至重判,显然是这一恶法继续滥用的最近受害者,也一向是身体力行挑战当代文字狱恶法的勇士。独立中文笔会重申这一认同,呼吁国内外各界敦促中国有关当局立即无条件释放刘晓波博士,并促使这一恶法早日废除,使笔会会员师涛、杨天水、力虹、杜导斌、张林及其他所有因言获罪者早日获释,使当代文字狱早日终止。

独立中文笔会是国际笔会——世界上最悠久的人权组织和国际性文学组织的145个成员分会之一,致力于维护全球中文作家的言论和写作自由,维护世界各地因从事其专业工作而遭监禁、威胁、迫害或打压的作家和新闻工作者的权益。关于笔会致力于保护作家和维护言论自由的更多信息,请参见https://www.chinesepen.org/old-pos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