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清涟:信息饥渴与“谣言”风行

最近中国政府被漫天飞舞的“谣言蝴蝶”折腾得很累很辛苦,而且折腾的结果是“武警军人满天山”的风景问世,仅此一点就足以让“和谐盛世”黯然失色。

“谣言”风行的和谐盛世

最著名的“谣言蝴蝶”当然要首推引致广东韶关维汉冲突的传闻。这只“谣言蝴蝶”有两个品种,一是“汉产”,称该厂发生好几起汉族女工被维族人强奸;二是“维产”,新疆维人当中流传的是300多维族姑娘在韶关被汉人强奸。尽管“官方版”一语定乾坤,说是汉族女青工黄翠莲误闯维族男工宿舍而发出的一声尖叫,导致维人强奸汉女的谣言传播,但因其发布方式诡异(只用英文对外发布),闻者大都心存疑窦。

还有一只劳民伤财的“谣言蝴蝶”,即引致7月18日河南杞县80万人大逃亡的“钴60泄漏”传闻。据说这次逃亡起因是6月12日该县一家大蒜加工厂使用放射性原素钴60操作失误,引发钴泄漏。耐人寻味的一个细节是:事件发生之后,当地民众并未马上大逃亡,直到7月17日有人发现县地稅局长举家往郑州“避难”,才引发这次逃亡潮。逃亡场面蔚为壮观:路上塞满了汽车、三轮车、拖拉机等交通工具,通往邻县的路口则是试图拦截民众进入的邻县官员,原来热闹的杞县顿时成了一座空城。

再观察其它群体性事件,如去年的瓮安事件,今年湖北的石首事件等,在事发之前,几乎都有各种传闻——即政府所说的“谣言”不胫而走。而每只“谣言蝴蝶”几乎都会扇起一阵狂浪,引致民众积怨大爆发。

跟着“谣言”走,缘于政府丧失公信力

从“谣言蝴蝶”轻轻扇动翅膀就可以掀起滔天恶浪这一事件本身,可以看到中国政府控制信息引起的矛盾:一方面,公众都被“信息饥渴”煎熬——这种“信息饥渴”,并不是指官方不公布信息,而是人们不相信官方选择性加工后公布的信息。另一方面,民众的情绪与事件在“谣言蝴蝶”扇起的风中渐渐发酵,最后会发酵出一个什么结果,很难预测,自然也很难“预警”。以河南杞县80万人大逃亡事件为例,尽管当地民众一直担心钴泄漏事件的危害,但当地政府一直未正面回应事件,仅强调“不会有事”。这种语焉不详的信息只会使民众疑虑加深,并逐渐发酵膨胀,“地税局长全家出行郑州避祸”因此成为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这类因“信息饥渴”而导致“谣言蝴蝶”满天飞的情况在中国并不罕见,前不久深圳市委书记许宗衡腐败案案发后,中国的传媒与网络因缺少公开信息而展开了一场规模浩大的“许宗衡情妇是谁”的竞猜游戏。

往深里推究,人们宁可相信谣言而不相信政府信息,其实缘于政府丧失了公信力。这当然怨不得民众,而是政治精英集团长期以来肆无忌惮的集体自利行为所导致的结果。

愚民虽“好”,但非长治久安之策

管制媒体的结果固然可以愚民,比如让国民与外部世界处于信息隔离状态,相信威权政治于中国是必要的,如同《金融时报》6月16日一则消息中所说的那样:“中国人普遍认为,中国在‘金砖四国’(还有俄国、印度和巴西)中保持遥遥领先的地位”,而“印度是一个落后的国家、且永远不会成为超级大国,这一定程度上是因为印度的自由政治制度存在着种种缺陷。”但其副作用必然是小道消息(或谣言)满天飞。由于政府无信、官员失德,民众宁可相信小道消息而不肯相信政府过滤后发布的公开信息。

互联网时代使得政府控制信息变得越来越困难。为了阻碍民众获得真实的信息,中国政府殚精竭虑,一是投入巨资建立了巨大的“防火墙”(金盾工程的一部分);二是组建了“五毛党”以引导舆论,“喝采党”从旁策应;三是无限制扩大“国家机密”的范围,最近甚至将央视女主持王小丫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结婚的事列为“敏感消息”,规定媒体不得打听与采访;四是积极抓捕“造谣者”。“诽谤政府罪”这条法无明文的罪名已经屡屡用来惩治在网上批评政府官员的升斗小民,但结果还是无法阻止不利于政府的各种“谣言”传播,一旦有事发生,小道消息往往成为民众不满情绪的催化剂。这就是中国政府从3年前开始制订各种繁杂的“应急预案”,却无法阻止各种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

对当政者而言,愚民虽“好”,但非长治久安之策。生活于互联网时代,中国政府唯一正确的选择就是直面现实,正视人民的不满。

陈子明:“7•5”事件是当局反普世价值的收获

苏联“8.19”事件后,集结在所谓“太子党”周围的新保守派迅即向高层提交了秘密报告《苏联政变后中国的现实应对与战略选择》(《中国青年报》思想理论部于1991年9月9日整理撰写)。其中提到:在反对“和平演变”的战略中,应重点突出民族主义、爱国主义,强化人民的国家与民族利益的观念。新时代的国际形势演变,已经将阶级斗争的表现形式从国内转化为国际间民族、国家的利益冲突。在反对“和平演变”时,如果突出这一方面,其效果会更好。高层接受了他们的建议,逐渐把民族主义作为意识形态上的最后一张王牌。

朝野新保守派这样做的主要目的,是要反对“和平演变”,反对“西化”。应当说,他们在一定程度上是达到了目的,经过十几年的努力,他们成功地使一部分民众疏远了源于西方的民主主义。为了煽动民族情绪来对抗宪政民主的理性思想,中宣部豢养调教的“五毛”们写了大量鼓吹“我族利益至上”和诅咒“非我族类”的“骂字帖”,新闻办的“网监”们则一路放行,任其泛滥成灾。

然而,世界上的事情是复杂的,对当今中国具有重大影响的,不仅有“西化”,还有“突厥化”、“伊斯兰化”、“大东亚化”、“大高丽化”、“印支联邦化”……。苏联解体以后,随着5个中亚国家的独立,土耳其开始鼓吹“从亚得里亚海到长城”的“利益区”,本?拉登也把这一地带作为针对非伊斯兰力量(包括美国、俄罗斯、中国、印度)的圣战基地,“东突厥斯坦”的思想和组织死灰复燃,所谓“三股势力”联袂登场。

秦晖、王力雄等知名学者早就警告,民族主义是一把双刃剑,刀光剑影与血腥气味始终相伴。王力雄在《新疆追记》里指出:中共把民族主义当作进行蛊惑煽动的精神工具,其掀起的民族主义浪潮在新疆的确起到了把汉人拉在中共一边的作用,但同时也在把当地民族推到了敌对的一边。那种敌对不仅是对中共的敌对,还是对整个汉族的敌对。这就是民族主义的双刃作用──得到它好处的同时也必然得到它的坏处。而坏处是长远的,最终会超过眼前得到的好处。他说:“中共的道路之所以越走越窄,很大程度在于人文精神的丧失。中共执政的半个世纪,人文教育被置于无足轻重的位置,人文传承几乎被彻底割断。即使是今天受过良好教育的新生代官僚,也都是单一化的技术型人才,有知识而无心灵,崇拜实力蔑视弱小。他们能够依仗的只有权力体系和权谋手段,擅长的唯有行政与强力,动辄挂在嘴边的加大力度、严打、重典等,一时似乎有效,却是治标不治本,甚至是饮鸩止渴。人文精神的缺失使权力集团无法面对诸如文化、历史、信仰、哲学那些更为深入广泛的领域和具有终极性的关怀,解决问题的方法虽然诡诈却异常单薄,只能局限于应急救火、平息事件。而民族问题恰恰首先是一个人文方面的问题,必须具有人文的灵魂才能找到正确的解决之道。”

在金钱拜物教和民族主义的双重挤压下,在中宣部的舆论控制下,有良知的中国知识界人士为弘扬人文精神而殚思极虑,坚持批判反人性、反文明的毛意识,如李慎之先生倡导从少年儿童开始普及公民教育,但良知者的种种努力持续地受到官方打压。在这种情况下,温家宝在记者招待会上说了如下一段话:“我说民主、法制、自由、人权、平等、博爱,这不是资本主义所特有的,这是整个世界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共同形成的文明成果,也是人类共同追求的价值观。”这句话立刻被知识界和媒体抓住并借用,“普世价值”赫然频频出现在报刊和电视上,形成了一个小高潮。

中宣部的鹰犬立刻嗅到了“普世价值”对于“一党专政”的威胁,马上向主子报警。中宣部随即组织了一系列的御用文章,对于“普世价值”进行连篇累牍的“大批判”。千言万语,其实就是一个意思:世界上从来没有什么普世价值,东方有东方的价值,西方有西方的价值;无产阶级有无产阶级的价值,资产阶级有资产阶级的价值;中国有中国的价值,美国有美国的价值……。好,报应马上就来了——“7?5”事件肇事者紧跟着中宣部说:新疆有新疆的价值,内地有内地的价值;维人有维人的价值,汉人有汉人的价值……,民族利益至上,族群之间无正义、无公道可言。

我在2000年发表的“民族主义的中国道路”一文中指出:“毒瘾的形成通常有一个从被动到主动的过程。中国‘民族主义’也有一个从策略性运用到生死攸关、须臾不能离开的转化。‘民族主义’的狂热会在政界、学界与民众间形成一个正反馈系统,一发便不可收拾。毛泽东抛出‘造反有理’后,民众造反行动延续了十年之久,为发起者始料不及。社会上的‘义和团’情结和‘红卫兵’脾气如果得不到理性力量的抑制,非理性主义和文化虚无主义便会愈演愈烈,社会失序加剧,到头来当局会发现只有依赖‘民族主义’才能整合社会和稳定政权。这时候,‘民族主义’的毒瘾就已经很深了。毒品的最大危害是,越吸越离不开,越吸需要的剂量越大,‘民族主义’的毒瘾到了一定程度,只有真刀真枪的战争和流血才能让中毒者过瘾。”现在已经刀棒上街,无辜民众溅血了,但这仅仅是一个开头。如果中宣部的当家人稍有一点头脑和良心,面对惨痛的“7.5”事件,难道不应当立即戒毒,停止对“普世价值”的批判和对“民族主义”鸦片的依赖吗?!

2009.7.19

戴晴:多少恨

这是第几次,陈国君踏进通化钢铁公司?第一次是在什么时候?……

不会是上世纪最后几年吧——虽然那时他正以即将而立的年纪,升任到老家遵化钢铁公司炼铁厂厂长;也正是在这几年,他的董事长,倒卖钢材起家、而今已然身家数百亿的浙商张志祥,从满目葱茏的嘉兴北上,借毛泽东大炼钢铁之余韵,从租赁到买断、从经销到生产,树起建龙大业第一根桩石。国营县属河北遵化钢铁厂变身私营唐山建龙实业有限公司,副科级干部陈厂长从此西装革履,升任私有公司CEO。

1969年出生,就算读过技工学校,陈国君毕业进厂也是80年代中期了。从一线炉前工而班组长、工段长、车间主任、最后炼铁厂厂长,用了不过十年时间——有什么特别禀赋么?而当张志祥驾著改革东风,以蛇吞像之胆识吃进效益虽低,但“便宜大了去了”的国有企业时,延揽的不是唐山国资委干部、不是遵化工业局参办、甚至不是遵钢本厂的书记老总们,单单选定陈国君——只为他“年轻有为”?

拼搏三年,上万人的遵钢转眼姓了张,老人儿新人儿谁不是一肚子感慨、满心渴望?陈国君脱颖而出,必有他的过人之处——“精通业务、熟悉生产”不算要害吧,这样的匠人哪个老厂不是一抓一把?与年岁相当之张总“心有灵犀一点通”,怕是他脱颖而出的关键。至于灵犀,除了怎么喝酒送礼搞掂一连串印把子(这套活儿张哥另有人),须倚重于陈国君的,怕就是完成残酷的资本积累过程中,如何对待那群以为终生有国家“罩著”的炉前工、班组长、工段长、车间主任、厂长们,和必须甩掉“内退人员及退休人员”了。

河北起家之后,追随张总转战黑龙江、吉林、辽宁……北京,三年后,陈国君派赴吉林,俨然吉林建龙总经理——财大气粗啊!他们下手龙头企业通钢,购进股份近四成,不料连年亏损。私企就是私企,身段灵活,见坏就撤。撤就撤吧,谁想转年钢材市场回暖,建龙见好又游了进来,这回占股六成五。

在老茧早已脱尽的陈总国军看来,商人逐利,天经地义。进进出出,属公司高层运作,用得著你炉前工操心?24日,他走进通钢。自己在这里负总责,也已经三年多——不说张总的知遇之恩当涌泉相报,出了情况,能不亲临处置么?至于数万名通钢人,特别月薪数百、将将过千的基层工人怎么想,出身“普通家庭”的他不可能全然无知。可惜十多年私企高管之滋润、上下其手以票子搞掂局面之顺遂,他大意了。或许也可以说,毕竟年轻……他来到通钢办公区。

举著“建龙滚出通钢”标语的游行已然开始;高炉正一个接一个熄火;激愤的人群包围了陈总召开会议的办公楼。在那样的场合,他没有可能说“让通钢工人全部下岗”(或如所传“让你们这帮人全滚蛋”)这样的话,但示威工人还是把他——单单把他——拖进走廊围殴。他们没头没脸地打,逃到宿舍区还要逐室搜找接著打,打到遍体鳞伤不准救治……直打了几个钟头:“头上、脸上、身上到处都是伤口”,晚上伤重死亡。

对血债累累的惯犯处以极刑,出于人性,还限定以一枪、一针或者瞬时电击毙命。正当盛年的陈国君,是被与他素不相识(外加“不明真相”)的人,在几个小时内,一下接一下如凌迟般活活打死——多少恨啊?

六十年了。人民共和国这份家业,这份当初靠强抢、靠没收、靠运动、靠行政划拨……靠盘剥农民、压榨市民,靠笼络工人们(也即陈国君和打他之杀手的先辈)流血流汗而聚拢起来的家业,正或明或暗、或疾或缓、或软或硬、以“中国社会主义特色市场经济”的方式,流进私人腰包——有权有势的、手疾眼快的、心狠手辣的、厚颜无耻的……。工人们呢?

在对共有财产的叫卖、兜售中,在张总陈总和国资委大员行觞劝筹、志得意满之际,连工会都不许筹组的工人们,只能“不明真相”地挨著,直到一天——不怀丝毫怜惜地把一个有妻有子、还曾为工友的阔人,一拳拳打死。

二十年前,正在总书记位置上的赵紫阳,把胡耀邦看中、并从贵州调到北京主管意识形态的朱厚泽,再从新闻总署位置上调到本已有一把手的全国总工会。因为他敏感到,国企转制,在以后的十年间,必将成为国家第一重大课题。1989年春,就在朱厚泽不计名分以全副精力投入大型国企调查的关键时刻,学生们走上街头。

坦克碾过。邓小平打开潘多拉盒子。国家70%的财富变戏法般聚拢到0。5%的人手里。中国阔人满世界现眼、中国已成豪华奢侈品倾销地……通钢上万工人聚集起来,活活打死也曾为工人的陈国君。

(编者按﹕有关陈国君死亡事件,大陆媒体报道是被工人围殴致死,了望东方周刊周一引述陈国君的家人进行的检尸报告,指陈国君的死因是颅骨折和颅内出血。但一名姓周的工人上周一曾接受本台记者访问时承认工人曾殴打陈国君,但指是他自己失足堕楼死亡。而通化公安局表示,正调查事件的真相。)

姜维平:我所知道的刘晓波

刘晓波在被拘禁了大半年之后,并没有象外界所期待的那样,渡过六四敏感时期而获释,而是将面临中国法院的审判,现在香港一家报纸说,他可能被判缓刑,这似乎又在向中国善良的知识分子散布烟幕弹。我回忆起以前所知道的情况,感到凶多吉少。虽然我听到的议论描叙年代久远,时过境迁,支离破碎,或有片面性,但把它组合起来,则会给我们一个完整的印象,这体现的是官方对他所下的大慨结论。

原籍在大连,一直受严密监控

我不认识刘晓波,但经常读到他刊登在香港《开放》等杂志上的文章,在曰常生活中亦听到有关方面人士对他的评论。因为刘晓波虽然本人一直与太太刘霞住在北京,并相当高调地活跃在文坛上,并牵引了官方仇恨的目光,但多年来他的父亲住在大连,他不仅经常来大连,而且户口不知何因,亦一直放在大连,按照国内户籍属地分管的原则,他的档案材料也一直存放在大连公安局特殊管理,而旦2000年底以后,与他一样,我的档案亦被大连市公安局外管处做为报备材料存放。

所谓报备,就是有关个人的信息文书,被大连公安国保与当地法院盖了公章,履行了必要的手续,郑重其事地报到大连市公安局外管处电脑室备案,做为对其人出入境进行严格控制的依据。由于目前户口与居民身份证已全国电脑连网,统一管理,所以,类似刘晓波这样著名的异议人士,不论是在大连,还是在北京,或者其它什么地方,只要想出境,必将返回原籍办理解除报备手续。

2000年12月4曰以前,由于我还在中共严控的新闻界工作,体制内的朋友很多,当然亦包括大连司法界以至更高层次的当地官员,有人谈及刘晓波时,流露出许多无奈与恼怒。显然,刘晓波从六四前开始的不屈不挠地用言论批评时政的行为,使北京尤其是大连当地警方头疼,主要是他经常无所顾忌地接受香港及海外媒体的电话采访,这一点使他们十分生气。由于刘晓波不间断地与大连的家人联系,所以他的父亲虽年事已高,但仍受到监控,特别是当他逢年过节,到大连探亲访友,当地国安与国保人员,均十分紧张充满警惕,用如临大敌,草木皆兵来形容,一点也不过份。

大连当地消息人士透露,刘晓波已被为国安部与公安部,列为异议人士中一号极度危险分子,只要他一出家门,便由居所附近的摄像头,监控其行踪,比如他从北京到大连乘坐火车,依据手机信号,即可确知他到达大连的情况。大连国安人员第一时间把信息告知当地国保,国保立即派出警员接应,由此开始,刘晓波在大连一切活动均由当地公安人员负责处理,如果此间接受香港及诲外媒体访问并旦出了问题,按照规定,这些具体办事的警员,将可能下岗。所以大连的一位警察说,最好他把户口转走,他爹不在大连,他永远别到俺大连来,哥们少操这份闲心!另一个警察说,刘晓波太顽固,太猖狂!这大慨最能集中表达大连地方公安对他的看法。

劳教三年刘晓波爱谈政治

大约在1998年,大连市司法局劳改处副处长张某曾在香格里拉酒店,与我聚餐,他的父亲张某义生前是大连市甘井子区南关岭镇海茂大队村支书,由于创办乡镇大获成功出了名,我曾在人民日报发表报道写过他,所以与其很熟,故此张某对我讲话很随便,他说刘晓波关在大连劳动教养院是上面精心研究的,一方面他户口在大连,押在这里顺理成章,另一方面他父亲在大连,自然双方情感上割不舍,利用这个关系好改造他。我想起在香港看过的由卡玛拍摄的记录片《天安门》,刘晓波给我的印象是,经过六四血与火的洗礼,十分成熟,共产党对这样的民主斗士何谈改造?于是我对张说,他是政冶犯,你们应当优待嘛!张某讲了一些有关刘晓波在狱中的情况,他说,中国不承认有什么政冶犯,押在这里的人,都一样劳改,十分辛苦。因为正式判刑的,进了监狱,有8小时工作制的权限,而劳教所没有任何规矩,想叫你怎么干就得怎么干。所以刘晓波三年下来,也扒一层皮啊!那时我还没坐过牢,难以想像人被扒一层皮是什么滋味。看他的表情,他对刘晓波很厌恶,我问为什么。他说,刘晓波爱谈政治,即使剃光了头,当了囚徒,也不改悔,在教养院,经常与其它人瞎议论。有一次,他又被一个同犯举报了,说他私下骂某某管教,等等,张某讲到这里,用一只手比划着,形容自已抓住刘晓波肩膀的样子,还警告他说,你再闹狂,我叫你吃胶皮管子。张某说他们每个管教都有胶皮管子,即打人的电棍,后来我在2005年亲眼看到南关岭监狱狱警郭强,用这个东西殴打犯人谢连平的情景。不过当时我还不知道这个工具有多么厉害。我还对张某发问:刘晓波怕了吗?当然怕啦,以后他老实多了。他说,我不知道这个故事情节的真实性。我又对他开玩笑地说,你设有必要得罪他,因为你不了解他,他是一个很有政治报负的人,说不定将来能成为国家领导人?……你不要日后成了何健。他很迷惑,因为他不喜欢读书,对中国历史一无所知。我便向他讲了毛泽东解放后杀湖南何健的故事,他笑了,很蔑视地说,他还能有那个德性?我说,人生无常,还是学你父亲吧,宽容博爱,从不伤及别人……果然不久,刘晓波刑满释放,他回到北京,没有当上大官,但他重新拿起了笔。张某不知被何人举报,因经济问题而被撤职,险些坐牢,亦被清出了司法队伍。

当然这个变故与刘晓波无关,张某本身是个市郊农民,但因其父交际广泛,承包了海茂大队的石矿而使他致富,又通过关系调进了大连司法局,由于他最初经菅的业务与监狱有关,并承包了前进机械厂{犯人工厂},所以大发横财,进而穿上了警服。我想,让这祥一个人管政治犯刘晓波,多么具有哲理启迪的讽刺意义啊!

捡豆子幸亏眼睛没有变斜

我有很多朋友,与大连国安局特工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李某某告诉我,抓捕我的郑义强曾经在不同的场合讲过刘晓波在大连劳教的生活细节。这些故事又经另外市政府一位不便透露姓名的官员加以证实。

显然拘捕刘晓波之后,又关进了大连劳动教养院三年,如何高压地改造他,警方上级与下级均进行了仔细研究,诀定:一是叫他从事检豆子的体力劳动,即在堆在场园里的一大堆杂豆中,精心地挑选出不同的颜色与品种的豆子,各旧其类,比如黄豆,绿豆,红豆等,原本与砂土混在一块,欲一个个捡出,十分费神,这种劳作,时间已久,眼晴容易变斜,大连国安的特工们,巴不得刘晓波发生眼疾,即从肉体上废了他,所以三年期间,刘晓波大都是这样度过的。二是便于监控他,给他配了一个助手,是少年犯,文化素质极底,才是小学未毕业水平,以免其与刘晓波交流。郑义强得意地说,他不是大硕士生吗?叫他天天与文盲在一块,对牛谈琴,看他怎么办!

不过,据大连司法界消息人士称,刘晓波适应能力特别强,每天一大早,天蒙蒙亮就起床,先集体跑操,然后吃过早饭,就开始盘腿坐着检豆子,有时任务紧,一直检到月上中天,他的手都粗糙干裂了,但眼晴依然雪亮,一切正常。大连国安局一处处长王福全等开会研究了好几次,怎么能不留下证据,叫他毫不查觉,又能整坏他的眼睛,后来想了一个办法,由外院改在仓库里捡,那个文盲小伙供上料,刘晓波负责检豆子,然后两个人一起装包,仓库很大,故意选一个又阴暗潮湿,又设有窗户,光线特弱的小屋,以便神不知鬼不觉地整坏他的视力。王福全说,只要眼废了,他即便活着出来,也不能再写文章了。

然而,人算不如天算,刘晓波捡豆子,不但眼晴设变成弱视,而且成了火眼金睛,把共产党的本质看得更透了。郑义强对大连地产界的李老板说,刘晓波把眼神练得特好,特亮,你说我们正是事业有成的时光,但有的老婆离婚了,而刘晓波人在教养院,正在落难中,刘霞却愿意嫁给他,这可能是他的眼光与众不同造成的吧。

另据消息人士披露,刘晓波与刘霞是在大连劳动教养院举行婚礼的,不仅广大囚犯参加了喜庆话动,院里的管教也积极张罗,连大连国安的心硬如铁的特务们,也被当时催人泪下的场面深深地感动。一个叫彭东辉的特务说,设想到刘晓波检豆子,还捡回来一个忠心耿耿的爱人!……多年后特工们从香港买回来一本刘晓波与刘霞的诗集,气坏了,开了两次会研究,得出结论:民运人士不怕检豆子!

与国保多次约谈坚决不离开中国

刘晓波虽多次坐牢,但获释后,一直坚持独立自由写作,活跃得令北京与大连的国安国保两拨警察心惊肉跳。因为现在公安内部搞了承包责任状,谁管辖的范围出了问题处分谁,最轻的结果是下岗。所以刘晓波成了国保警察的眼中盯。他们最怕的是刘晓波接受香港及诲外媒体的采访,但他偏偏对这个最感兴趣,对记者电话访问有求必应,有问必答,口无遮拦,抨击时政,言辞锋利,国保人员为这事没少挨上级批评。

北京新闻界消息人士说,国安部与公安部都希望刘晓波回大连去办护照,办了就批,让他快走。特别是在类似北京奥运之前的敏感时期,他们恨不能立即把刘晓波送出国境。免得他在国内搞乱子。为此事,北京国保的人与刘晓波约谈了很多次,均遭到了拒绝,刘晓波的态度十分明确,他认为中文写作的根在中国,他要用笔推进民主进程,不能离开脚下这片土地。

有一次,刘晓波回大连探望父亲,还去了位于中山广场的大连公安局外管处,大连国安人员由手机信号得知其行踪,十分高兴,以为他要出国,因为当时刘晓波被选为独立中文笔会会长,笔会已被国安定性为海外反动组织,中国政府恨不得刘晓波当天就离开北京,曾派当地国保一个综合素质较好的警员电话与刘晓波约好见面,但不知何因,刘又临时婉拒,乘夜车返回北京了。刘晓波只在外管处大厅呆了一会,就走了,跟踪他的人,也一头雾水……

大连国安消息人士表示,上面政令不一,时而有变,有的人不让入境,有的人不让出境,但对刘晓波的政策一直是放,后来发生了303个知识分子联署《零八宪章》的惊人之举,这是刘晓波带头搞的对共产党下的挑战书,他们认为,对他不能再放了,也不能再等,必须立即抓捕。因此刘晓波在去年12月8曰被拘。依据以上历年见闻,我估计他将难逃厄运,再次入狱,但也很有可能,在判诀生效之后,政府再逼他流亡海外。这当然要看诲外舆论的压力有多大。我认为,特别是近曰发生了新疆维汉暴力冲突事件,这个形势对刘晓波无疑是雪上加霜,他可能会出乎我们意料之外地被中国政府重判!

呜呼,刘晓波又一次不幸地落入了当年用捡豆子的苦力活,折磨他的恶人手中!愿苍天保佑他!

2009 7 9于多伦多

贺卫方:一国两版(或“肢解名著,情何以堪?”)

旅美历史学家徐中约先生的经典著作《中国近代史》终于被翻译成中文,并且在香港和大陆分别出版繁体字版和简体字版(计秋枫、朱庆葆译,茅家琦、钱乘旦校,徐中约审订。繁体版由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出版,简体版由世界图书出版公司出版)。我在多年前搜集林则徐翻译国际法相关资料时,曾拜读过徐先生关于近代中外关系史的大作,看到《中国近代史》出版,译校者足够专业,而且又是作者亲自审订,就毫不犹豫地掏出六十余元买了一本。

回来后翻阅,看到书前有出版者署名的一篇“出版前言”,其中说“作者浸淫西方学术多年,其理论立场、观点、思想倾向及批评标准与我们不仅相同。经版权所有者授权,我们对本书的一些内容进行了适当而审慎的编辑处理,其不妥之处还请读者见谅。”于是就对比了一下不同版本。真是“不比不知道,一比吓一跳”:本来的四十二章,居然遭到大砍大杀,只剩下二十九章。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个十年”之后,就直接进入到“中国重入国际社会”,中间近三十年的历史完全删除殆尽!

整章连片地砍杀之外,还有不间断的字句删改。下面是作者全书最后一节“二十一世纪初的中国”的一部分,我用红色字标出删改的部分,可以看出这种所谓“适当而审慎的编辑处理”到了这怎样令人震惊的程度。

如果中国经济按年增长率8%的速度持续下去,到2020年它的经济力量可能变成世界第一。在政治上,中国政府正在寻求用一种结合的哲学取代行将朽木的共产主义意识形态「改为“一种统合的哲学”」。这种哲学看起来应类似一种包含着传统儒学、爱国主义、民族主义「和少许反映历史上王朝观念的“大中华主义”」所组成的混合体。与此同时,为了保持经济势头的强劲,政府积极推进市场经济体制,「并实施那种新型买办式的、以利润为中心的准资本主义」。对于不能盈利的国有企业,政府将出售给私人股东;为鼓励个人购买住房,政府通过抵押贷款予以资助。军事上的投入也一直在稳步「合理」进行,使中国在国际政治中不失为一支重要的力量。

中国共产党已经从一个革命组织变成了执政的政党。它的主要任务是发展经济,提高民众生活水平,并提高中国的国际地位。「它不再宣扬自己是“无产阶级的先锋队”,也不再推崇第三世界的立场,而是渴望将中国提升到第一世界的前列。的确,追求财富、权势和国际尊敬,已经取代了对马克思主义乌托邦的理念。」

「经由十五届党代会(1997年9月)和全国人大(1998年3月)所选定的党和政府领导人,大部分都是年纪更轻、教育程度更高的都市化的技术官僚。前四位领导人:国家主席江泽民、副主席胡锦涛、总理朱镕基、人大委员长李鹏,都是大学毕业的工程师,他们将毫不犹豫地在二十一世纪将中国带入科学和资讯新时代。

党对人们生活的控制已大大放松,但依旧戒心十足地保持着它对政治权力的垄断。任何异议都是不允许的。一些异见人士在经过了长期刑罚以后以“保外就医”的理由驱逐到国外;宗教迫害依然存在。」

民众对此有何看法?「他们对缺乏政治自由感到遗憾,但还是接受了这是为换取社会稳定和经济繁荣的代价。他们觉得生活总的来说要比1949年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任何一段时期都自由得多。」他们有了选择工作、伙伴和居住的自由,可以购买汽车、旅行,生活水平确实得到大大提高。在过去,许多休闲享受被禁止,现在则听凭自便。他们普遍持有乐观的看法,认为自己的国家注定要起飞,明天的生活会更美好。他们渴望像其他文明国家居民那样生活。由于政府不再负责毕业分配,大学毕业生面对着恩更多的经济上选择。「他们变得更加实际,忙于谋划自己的事业,梦想着赚钱或者出国深造。他们没有时间为政治原因去参加游行和示威。」

人民憎恶任何社会大动乱,「例如文化大革命,」或导致社会和经济的大混乱的秩序破坏,就像共产党垮台「改为“苏联解体”」后俄罗斯所出现的那样。他们「不主张在中国以暴力推翻共产主义体制,但」主张内部「和平」变革,使它能更清醒、更敏锐地应付时代的挑战。通过「微小」进步的积累过程,一个更自由「改为“美好”」的政治制度最终一定会出现。他们希望中国融入到世界主流之中。

他们对香港回归、中国成为区域强国,以及到2020年将成为令人刮目相看的世界强国而感到骄傲。他们赞成与台湾和平统一,但不要设时间表。他们相信时间会站在他们一边,最终这两者会变为一体。

中国社会已变得越来越富裕,尤其是在大城市、沿海地区和南方。「领导层将会越来越多地感受到来自」日趋文明的社会里那些新生中产阶级「改为“层”」的压力。新的富裕阶层――企业家、金融家、投资人、电脑大亨、公司经理和商业巨头――会要求更大的政治参与和法治「,同时也会要求立法和预算上的发言权。政府将被迫在一定程度上给予言论、集会、出版的自由和宗教信仰、创作、艺术表达及地方选举的自由」。通过静悄悄的和平演变「改为“改革”」,一种中国式的、有节制的民主政体将应运而生。如果它是某种类似1919年五四运动以来学者和政治家们所追求的那种政体――中西文化精华的结合,完全现代化同时又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它一定会为大多数中国人所接受。

我的疑问是,这样的删改法,果真得到了原著版权持有人牛津大学出版社同意了么?徐中约教授已于2005年去世,简体字版标注他审订,这种删改歪曲难道都经过他的审订?假如作者审订的只是未加删改的香港版,你怎么可以在这种面目全非的版本上说经过作者审订?据今年3月2日《新华日报》报道,本译本“荣获第四届‘国家图书馆文津图书奖’”,国家图书馆居然如此鼓励这种肢解阉割式的译本(报道说“文津奖评审委员会对中译本给予了充分肯定”),还有没有最基本的学术精神与文化立场?

谢  泳:储安平死因小考

在这六种储安平死因中,我倾向于相信“江苏出家说”

判断为“出家说”其实也不准确,或者应该认为是“江苏避难说”较为合适

储安平之死,目前有多种说法。我在2005年出版的《储安平与〈观察〉》一书中概括为:一、北京投河说;二、天津跳海说;三、青岛跳海说;四、逃亡苏联说;五、江苏出家说;六、红卫兵打死说。

在这六种关于储安平死因中,没有一种给出了确切的史料,所以基本都是推测和传闻,在这六种储安平死因中,我倾向于相信“江苏出家说”。判断为“出家说”其实也不准确,或者应该认为是“江苏避难说”较为合适。

2000年8月7日,我收到江苏无锡市后西溪皂筴弄3号余允中的一封来信,信的全文如下:

谢泳老师:您好!

我就是8月1日给您打电话的读者。关于储安平的生死问题,我一直留意,因我在75年夏季见到的一个人,可能就是储安平。本来想总有人与我有一样的奇遇,等此人出来说见过储安平时再与他对证,以求真实。不然的话就是孤证,孤证总是难于定论的。可是至今未见这方面的消息(邓加荣报告文学里提到的与我见到的不相同,再说没有写明确的人,难以相互验证。)您在电话里要我写出来,我考虑再三,写出来也好,但不希望公开,只希望出现有人与我有同样情况时,您帮着配合相互举证,想来在这方面您的信息来源广。

下面简单陈述如下:

75年,我17岁,上高中,对《水浒》着迷。因家庭成份不好,常被人欺负,所以对《水浒》里的好汉很向往,也想学一身武艺。由于少年时的我不知天高地厚,离家寻访山中高手,就像现在的少年看了武侠小说离家一样。在南京郊外的汤山遇见一位近似野人的老头,这人模样怪异,披肩的头发和手脚上像鸡爪子皮的皮肤至今难望。他坐在一块石头上,身旁的一只破篮里放着蘑菇。我当时认定这老头有功夫,便开口要学武,此人听后一笑,说:“你还年轻,等三十年过后,火气全无时,再来学。”这样就与他接上了口。我问他高寿,他说120岁。闲语中,他的口音里有宜兴味,但不明显,因我是无锡人,与宜兴相邻,所以听得出来。当我问他是否宜兴人时,他表情异样,现在想来引起了他的警惕,但异样表情很快就过去了,这样我们就谈起宜兴的人事物。其实是他讲的多,我只是虔诚地附和,当谈到宜兴的大姓—储姓时,他说了多名姓储的人的成就。后来他说:不过也出了一个右派,问我知道不知道储安平这个人。我摇头说不知,其实他提到的一些储姓人,我一概不知。现在回想起来,他提到储安平时,神情是复杂的。那天他的心情不错,也许好久没有与人交谈了,我还是年少无知,他少了戒心吧。他的一些话其实是在婉转地规劝我,有些话很是洒脱。后来回到家里,询问了储安平的情况后,第六感觉告诉我此人可能就是储安平,尽管当时并不知道储已失踪。从此我的感情深处有一种复杂情怀,这种情怀折磨了好一阵子。一星期后,出于少年朴素的义气理念,再到汤山,证实此人是否就是储安平,但遍寻不着。在一个山洞里见有破席破棉被等物,便坐在洞口等,天将暗时,仍不见有人来便下山。大致经过就是这样。

一晃二十多年过去了,由于对储安平有了进一步的认识,现在越想越觉得那人就是储安平。由于我的文字能力有限,再加上时过境迁,难以描述出当时的情境,一些细节也难于表达。我想汤山并不是深山野林,而且此人模样怪奇,一定还有人见过并记得,也许现在时机不成熟,待条件具备了,会有人出来说明的,到那时,我很愿意与之当面印证,以求证此人就是储安平。为此,我现在不想把我所见公开,以免影响将来印证时的真实性。

我的文字能力差,噜噜苏苏写了许多,给您添烦了,望见谅。

顺祝

平安!

您的无锡读者:余允中 8.3

通讯地址请阅信封

我现在已经记不起和余允中通话的情形,近十年来也再没有联系,但我对他信中叙述的早年经历还是相信的,因为他没有必要在这种事情上做假,虽然余允中不同意公开他的来信,他在信中曾提及如果另外有人提到类似的情况,他可以对对证,这样的事实虽然现在还没有出现,但有一个材料与余允中的回忆联系,可能接近储安平之死的真相。

2009年,我在新浪“储传能的博客”上读到了他一篇文章《储安平百年祭》,储传能的情况,我过去并不了解,但从他的叙述中判断,是宜兴储姓的后代,曾与储安平有过交往。他文章中有“安叔与我等小儿谈及往事,眉飞色舞,自鸣得意”的叙述,其中有这样一段:

十多年后,发现馨山寺有一僧人,酷似储安平,亲友及好事者,群相探访,磬山寺是传说中朱三太子避祸之地,很可能真是储安平的藏身之所。可是人去楼空,斯人不在。有人问询于我,我想起了一段往事:祖父好佛,与僧人往来甚密,磬山寺福元法师是我家常客,他是武僧,一日来访,我等小儿请他略露数招,祖父笑而促之,乃同至庭院。福元猿臂轻舒,兰台梅花零落;袈衫暗转,空阶落叶如扫。安叔是日亦休假在家,当即愿拜福元为师,福元笑道:“你是大学生,风华正茂,到你不得已时找我不迟。”居然一语成谶。此僧果是安叔,为何避而不见,我想可能也许他是不愿连累他人,时隔多年,他居然还负疚于心!

储传能文中曾提及文革期间,储安平曾回过家乡探亲,特别是提到储家早年曾与佛教的关系,这些点滴信息与余允中早年的经历有暗合处,有助于我们进一步判断储安平之死的真相。

何清涟:权力独占欲与中国NGO的厄运


中国关闭敢言网站“世纪中国”

中国关闭敢言网站“世纪中国”

最近,中国的学术网站”天益”被关,一向远离政治、纯以公益为务的NGO组织”公盟”也被当局找了一条莫须有的”逃税”罪名,再辅之以其它措施,比如让房东”自愿”出面停止租赁办公室等,逼使”公盟”关门。一场政治迫害演变成”逃税”的违法问题,可谓将”政治问题非政治化”的手法发挥到炉火纯青的程度。

但从中国政府对NGO的政策来看,公盟只是这一茬被割的韭菜中最高的一茬而已,必然还会有NGO继公盟之后成为牺牲者。

中国政府对NGO的防范心理

近十多年来,中国政府机构、大学与研究机构没少从外国拿各种资助。由于那时政府有政治自信,加上中方合作单位均由政府掌控,这些合作项目并未被评估为影响”国家安全”。对于外国资助者来说,它们要进入中国大门,舍此之外别无它法。对于中国官方来说,”用外国人的钱办我们自己的事”,而且控制权在我方,何乐而不为?

但从2006年开始,中国开始对NGO不放心了。原因有两点,一是中国国内群体性事件已逾数万起;二是独联体各国相继发生了”颜色革命”。中国政府担心内外结合,导致政权更替,于是防堵”颜色革命”成了要务。本来在中国就小心翼翼,只敢在环保、爱滋等领域内做点善事的NGO(外国与中国本土的民间组织都在内)的活动空间就更为逼仄。

中央党校的《学习时报》于2006年8月率先发文,表达了官方视外国NGO为异类的观点,中新社将这篇文章加上标题”部分外国非政府组织破坏政治稳定”广为传播。这篇文章介绍,当时已经有1000家左右外国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奠定了较稳固的活动基础,在中国所起的作用和影响已不容忽视。该文为外国在华NGO总结了四条作用,一是危害国家安全。二是破坏中国政治稳定,三是助长腐败,四是在中国推行外来模式。

NGO在中国的厄运

这篇文章虽然未涉及本国那些草根民间组织,这倒并非作者忽视了它们。只是因为外国NGO有关外交,而外交无小事。至于本国民间组织的生死大权,本来就由政府说了算,无需在打压之前另行造势。

2007年7月6日,《民间》杂志被广州市新闻出版局列为”非法出版物”强行关闭(据说犯忌之由是该杂志为国内NGO提供了一个信息平台)。几乎同时,以北京为基地的一家外国NGO主办的中文刊物《中国发展简报》也被关闭。由于这一简报在中国已经生存了11年,刊物主办者Nick Young(高飏)一直以”中国政府的好朋友”自况,其生存技巧更是被许多在华NGO奉为圭皋,所以该刊物被关闭之后,在国际社会尤其是NGO同道当中引起强烈反应,与《民间》近乎默默的死亡正好形成强烈对比。

NGO被视为美国推动”颜色革命”的工具

随后的两三年内,到底有多少NGO死亡?外人无从得知其详。但不许NGO涉足公益事业却是日渐公开化的事情。2008年四川汶川地震发生后,国内100多家民间组织奔赴四川救灾。为了提高效率,成立了”NGO四川地区救灾联合办公室”,但屡遭警察盘问,10天后(5月26日)被迫宣布停止救灾。紧接着,另一家由本土NGO和国际NGO联合组成的”四川5.12民间救助服务中心”也发出自5月31日停止联合救助行动的公告。

目前,在中国的NGO的厄运远未中止。这只要看看中国政府眼中的NGO是什么就可知大概。

江泽民当年”在坚持改革开放、加强对外经济文化交流的同时,要十分注意警惕和防范敌对势力的渗透、颠覆活动”的提法被奉为圭臬,凡希望通过公益活动践履人权理念的NGO,一律被中国当局视为美国策动”颜色革命”的重要工具。一些奉命文章对此有露骨的阐述。这些文章说,美国的NGO在一些国家策动”颜色革命”的活动主要有三方面: 一是资助各国内部的非政府组织,开展反政府活动。二是渗入大众媒体和社科研究机构,影响政权高层决策。三是邀请各类人员出国访问,培养亲西方的社会精英――几乎所有非官方的文化交流都被囊括其中。

中国政府不喜欢NGO的真正原因在于其权力独占欲。当年中国共产党通向权力之路的一大法宝,就是利用国民党统治的一切空隙发展壮大。基于自身的历史经验,中共当局在防范民间势力崛起壮大方面既具备丰富经验,且不惜工本地投入巨大人力物力,任何引起当局不安的因素都被消灭在萌芽状态。

在权力的独占性方面,共产党政权几乎超过了一切专制极权体制。当年纳粹德国尽管控制了一切权力,但至少还未能彻底控制宗教。只有共产党在全面掌控政治、经济、文化及军事权力之外,还以世俗权力统管”神的世界”。以至于宗教界人士都套用科、处、局等行政级别――可以说,共产党的政治文化就是不容任何社会势力分享其权力。

当年外国NGO得以登陆中国,是中国政府基于”经济奇迹”之上的政治自信。目前,经济奇迹已逝,失业者日渐增多,社会反抗渐趋激烈,西藏新疆时有骚乱,政府财政收入这只口袋正在瘪下去。面对此情此势,中国政府越来越缺乏政治自信,对NGO活动的容忍度就越来越低。

萧瀚:公平绝不意味着软弱——评纽伦堡审判

  题记

  “在法律史上,从来不曾做过这样的努力,即把十年间涉及到整个欧洲大陆、20多个国家、无数的个人、无数的事件归结到一次起诉中……在法律史上,这个案件的范围远远超过了我所知道的任何案件所做的努力。”

  ——【美】罗伯特·杰克逊

  一、案件背景:

  1945年11月20日上午10时03分,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在纽伦堡法院的正义宫开庭,影响世界文明的纽伦堡审判拉开帷幕。

  就在10年前的1935年,控制德国的纳粹就是在纽伦堡举行了以“血统和种族”为中心议题的“自由的党代表大会”。大会期间通过了臭名昭著的种族歧视法案《纽伦堡法》,根据这项法律,犹太人从他们世代生活的土地上被驱逐,从此,德国一步步走向罪恶的深渊。在以后的几年里,又补充了十三项法令,变本加厉地迫害犹太人,使得他们在德国无法正常生存。因此,纽伦堡被选为纳粹审判地深含象征意义。同时,纽伦堡法院具有良好的审判条件,也是被选为这次国际性审判地的原因之一。从1945年到1949年,在纽伦堡进行了12次大型审判,其中涉及的被告人超过100名,但是,令后人经常回忆起的还是第一次审判,即针对21名纳粹头目的审判和惩罚[2],因为它确立了最初的规则。审判长是英国的杰弗里·劳伦斯大法官。苏联的鲁登科中将、美国的杰克逊法官、英国的肖克罗斯爵士、法国的德芝东分别作为四国首席代表起诉。

  1945年8月29日,杰克逊和其他同盟国的起诉人,在国际军事法庭宣布对24人进行起诉。

  在个人被起诉的同时,还有六个犯罪集团和组织也被起诉。他们是:德国内阁、德国民族社会主义工人党(即纳粹党)政治领袖集团、党卫队、盖世太保和保安勤务处、德国民族社会主义工人党冲锋队、参谋总部和国防军最高统帅部。21日,法庭继续开庭后,由首席检察官,美国的杰克逊大法官首先宣读总起诉书,他主要针对纳粹的共同密谋与策划罪行起诉,随后,苏英法等国诉讼代表陆续发言,控诉纳粹德国的反和平罪、反人道罪。旁听席上的不少德国人听到纳粹党人所做的一切,也为之震惊。

  起诉完毕,依照程序,劳伦斯大法官依次审问每一位被告。尽管几乎所有的罪犯都狡辩和抵赖,但是法庭强有力的证据证明了他们的罪行,最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这些证据大部分都是罪犯们自己在实施罪行以后的严格记录。

  1946年9月30日,长达二百四十八天的审判进入最高潮,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宣读了长达二百五十页的判决书。

  判决书历数了德国纳粹党产生、夺取政权、巩固政权、重整军备、共同密谋和策划侵略战争、侵占奥地利和捷克斯洛伐克、对波兰的侵略、入侵丹麦和挪威、入侵比利时、荷兰和卢森堡、对南斯拉夫和希腊的侵略战争、对苏联的侵略、对美国的战争、违反国际条约、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杀害和虐待战俘及平民、掠夺公私财产、强制劳动的政策、对犹太人的迫害等罪行及犯罪组织的罪行,然后是各个被告的罪行。

  法庭根据国际军事法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宣布对各战犯的判决。判决如下:

  判处绞刑者十二名,他们是:戈林、里宾特洛甫、罗森堡、凯特尔、施特莱彻、约德尔、沙克尔、弗兰克、伏里克、卡尔登勃鲁纳、赛斯·英夸特、鲍曼(缺席审判)。

  判处无期徒刑者三名,他们是:赫斯、芬克、雷德尔。

  判处二十年徒刑者两名:席纳赫、斯佩尔。

  判处十五年徒刑者一名:牛赖特。

  判处十年徒刑者一名:邓尼茨。

  被告巴本、沙赫特、弗里茨彻被宣判无罪,予以释放。

  以下各组织被宣判为犯罪组织:德国政治领袖集团、秘密警察和保安勤务处、党卫队。德国内阁、参谋总部及国防军最高统帅部,冲锋队则被宣告无罪。

  法庭宣判完毕后说明,不服判决者可在四天之内向盟国和德国管制委员会提出上诉。

  1946年10月1日下午,纽伦堡法庭正式闭庭。

  退庭之后,里宾特洛甫、弗兰克、赛斯·英夸特、席纳赫、斯佩尔、邓尼茨六人先后上诉,请求减刑。雷德尔、约德尔和戈林则上诉请求改绞刑为枪决。但上诉均被驳回,法庭一律维持原判。

  行刑日期定在1946年10月16日。

  纳粹头号战犯戈林因成功地服氰化钾自杀而侥幸未上绞架。戈林刚刚投降的时候,还被美国军人看成战场上的老朋友而待遇优厚,他还以为自己是个高级降将,不会有什么麻烦,过不久就会出狱。因此当他得知要接受审判时,采取了完全对抗的姿态,被判处死刑的结局是戈林起初时做梦也没想到的。战时的波兰总督弗兰克也曾经误以为自己会得到厚待,甚至以为自己的日记对盟国有贡献,可以高枕无忧,但是审判的结果甚至使他为自己的罪行憎恨自己,从而产生了发自内心的真诚忏悔。

  1946年10月16日1时11分,里宾特洛甫充当了第一个上绞架者。随后,罗森堡、凯特尔、施特莱彻、约德尔、约克尔、弗兰克、伏里克、卡尔登勃鲁纳、赛斯·英夸特也依次被送上绞架。

  到2时许,十一名死囚全部结束了罪恶的生命[3]。

  二、程序正义:“它必须是一个真正的审判!”[4]

  为了收集指控欧洲战场上战争嫌疑犯的证据,包括美国、英国在内的15个国家(没有苏联)成立了联合国战争罪委员会,该委员会于1943年10月26日在伦敦首次召开会议。随后,1943年11月1日,美、英、苏三国首脑发表《莫斯科宣言》,宣称战争结束以后将对战争罪犯进行审判,二战结束之后,以罗斯福为首的美国国内倾向于对纳粹战犯进行严格程序下的审判,1945年1月22日,美国国务卿、国防部长、司法部长向罗斯福总统建议,他们认为虽然德国无条件投降之后,联合国能够无须审判就处死希特勒、希姆莱等纳粹罪犯,而且这样做有明确、迅速处理问题的优点,但是,它违反了联合国通行的基本正义原则,并且将促使德国人转移罪犯,最后只有极少的罪犯伏法。因此,“我们认为,公正、有效地解决问题的方式在于使用法律手段。在审判之后,宣告这些罪犯有罪,才能进一步最大限度地赢得我们这个时代的公众的支持,并且赢得历史的尊重。除此而外,使用这种法律手段,将使全人类在未来的岁月里,能获取研究纳粹罪行与犯罪程度的真实记录。……要通过国际军事委员会,或是由联合国中的相关国家首脑制订的现行协议而组成的军事法庭,对这些要犯进行审理。…这样的法庭,可以由4强指定的人员来组成,这4强即英、美、法和苏联,当然,其他同盟国也可指定人员参与。”[5]因此,虽然英国政府认为“不需要审判的处死是最可取的办法”,经过协商,同盟国最后一致同意按照相应的法律程序审判德国战争罪犯。

  为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罗伯特·杰克逊被杜鲁门总统任命为代表美国的主要起诉人,他成为纽伦堡审判的首席公诉人,而且在整个纽伦堡审判过程中,不夸张地说,审判基本上按照杰克逊大法官拟定的思路进行,杰克逊十分清楚自己的角色和重任,也知道自己将对这个世界可能产生怎样的影响。因此,杰克逊甚至想到了在他百年之后必须有人为他在纽伦堡审判这一史无前例的审判中行为的正义性辩护,以至于他将儿子杰克逊中尉招募到身边工作。正如《纽伦堡大审判》的作者约瑟夫·E·珀西科对杰克逊大法官的评价——“杰克逊已经开始确信,对战犯的审判不应仅仅标志着权力优胜者的胜利,而且还是道德优胜者的胜利。他现在所处的地位,使他有可能对未来施加影响,未来的侵略战争将不再被顺从地视为极度激化的政治行动,而是将它当作犯罪,将侵略者当作罪犯。那将是文明史中最大的飞跃。确实,这将超越他以前所做的任何事,包括他在最高法院的工作。”[6]杰克逊认为,如果在任何情况下可以处死一个人,那么,就没有理由再审判,这个世界也就不会对法庭产生尊重,而法庭原本就是为了让罪犯服罪而建立的。在这种信念的支配下,杰克逊组成了一个律师团体来收集纳粹罪证,同时为纽伦堡审判进行法学理论的梳理,他还在伦敦开设办事处,与英、法、苏的代表磋商起草章程、组织形式和诉讼程序等有关事宜。他不仅是美国在纽伦堡的主要起诉人,而且是参加1945年6月至8月在伦敦举行的4强谈判的总统代表,国际军事法庭的条约就是在那里拟订的。因此,杰克逊拥有了这样一种权力:在他之前或之后,起诉人都没有他那样的权力。杰克逊创造了这样一个人类文明史上从未有过的法庭,并且形成了相应的法律程序,为了使得审判圆满完成,他向英、法、苏联的代表作了让步,竭力使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相协调。

  最后,作为一种妥协的产物,由杰克逊和其他同盟国代表起草的《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于1945年8月8日经过各国代表签署而出台生效,这是一个国际执行条约,宪章规定允许成立一个独立的4人法官小组(其中的每一个都将分别由美、英、法和苏联政府任命),该小组负责起草自己的工作程序和规则,并且有权给被告定罪量刑,只要小组中有3个人同意,定罪和量刑即可成立。宪章严格保证被告对有关自己被起诉的罪行细节进行了解的权利,以及得到律师帮助的权利、法庭代为盘询证人的权利,它还保证了为被告方辩护的权利,以及保证被告按照法定程序被审判的权利,宪章的这一思路是法治国家最典型的保证犯罪嫌疑人基本诉讼权利的思路,体现了法治国家基本的司法准则。另外,宪章第15条要求同盟国的主诉检察官承担“调查、搜集和编写所有必要的证据”等程序义务[7]。针对苏联代表认为程序过于严格的质疑,杰克逊认为:“法官们将调查证据,并得出一个独立的决定……这就是为什么在最初,美国的立场就是这里必须要有审判,而不应该是政治迫害……我不同情那些人(比如,那些可能的被告),但是,如果我们决定要有一个审判,那么,它必须是一个真正的审判”[8]

  正是在以杰克逊大法官为首的国际军事法庭各国代表的努力下,纽伦堡审判的前期工作圆满地完成了,审判期间整个司法过程的巨大而艰辛的工作也是前所未见的,1945年10月20日审判开始,花费了216天时间,33位证人到庭作证,因起诉受到法庭盘询,61位证人为19个被告的辩护作证,另外还有143个证人通过询问而为被告的辩护提供证词。整个审理过程和记录均同时使用4种语言–英语、法语、德语和俄语。法庭每天都根据起诉方和被告方所有律师的要求,提供其所需语言的审判材料副本。单是英语的诉讼副本就多达17000页。在准备审理此案期间,从盟军获取的德国文件中,有多达100000份文件被查看,其中有大约10000份文件被挑选出来,作为可能具有证据价值的文件而被重点审查。

  杰克逊实现了他和美国政府为纽伦堡审判制定的目标:独立法庭基于检察官提供的证据,进行公正的审判,使罪犯和犯罪集团接受应有的惩罚。也正是在如此严格的程序保障之下,法庭才会在面对纳粹头号战犯戈林的狡辩“你们没有资格审判我”的时候,不费口舌的告诉罪犯不得以“你也不例外”作为抗辩的理由,因为同盟国对纳粹德国的战争是完全自卫的正义战争,同盟国是在纳粹德国犯下累累罪行的时候奋起的抗暴战争,盟国对战犯们的审判是基于他们完全公开的罪行。正如杰克逊说的:“这是对自该隐以来即被认为是犯罪的罪行审判”,盟国作为胜利者的审判是因为只有胜利,审判才有可能,就好比要审判小偷和杀人犯,只有先抓住他们。因此,这不是胜利者对失败者的审判,不是成王败寇的强权审判,而是正义对邪恶的审判。

  三、实体正义:什么是纳粹的罪行?

  当杰克逊大法官受命组织纽伦堡审判的时候,最令他头疼的就是如何找到一个有效的方法,将所有的纳粹罪犯一网打尽。经过思考和商讨,杰克逊法官决定确立一个规则,即张开一张大网,只要纳粹们身居网中,即表明其有罪,他接受了助手伯奈斯的建议,认为纳粹政权是一个犯罪集团,一个阴谋集团。纳粹的全部行动都是蓄意的、协同一致的,旨在全力寻求战争,强行开疆拓土、攻城掠地,攫取他国财富,奴役和剥削其人民,灭绝欧洲的犹太人。如果可以确定纳粹的全部行动都是罪恶阴谋的产物,根据事实本身,那些制造这些行动的人就是罪犯。这一方案的主旨在于擒贼先擒王,抓住阴谋策划者,尽管他们自己没有具体实施犯罪。杰克逊还接受了伯奈斯的第二个想法,即将纳粹机构的组织,如纳粹党、党卫军、盖世太保确定为犯罪组织,这样就可以抓住身分较低的战犯,只要证明党卫军是犯罪组织,就不必去大海捞针逐个证实每个成员都是罪犯,进行几乎不可能的工作。另外,杰克逊还将这些设想落实到具体的罪名上,即后来被《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吸收而确定的三项罪名:

  (1)反和平罪:指策划、准备、挑起或进行一场侵略战争,或是违反国际条约、协议和保证的战争,或参与实施上述任何罪行的一个共同计划或阴谋。

  (2)战争罪:指违反战争法规或惯例的罪行。这种罪行包括–但不限于–杀害、虐待、放逐、奴役占领区的平民,杀害或虐待战俘、海上人员,处死人质,掠夺公共或私人财产,野蛮毁坏城镇和村庄,或以假借军事需要为名而进行的蓄意破坏。

  (3)反人道罪:指战争发生前或战争期间对于任何平民的杀害、种族灭绝、奴役、放逐的非人道罪行,或是以政治、种族、宗教为由而实施的迫害。无论它是否违反犯罪所在国的法律,只要该迫害属本军事法庭判决权限之内或与之相关,均属此罪。

  杰克逊大法官为此而做出的贡献[1],不仅仅为纽伦堡审判完成法律的实体正义扫清道路,后来也成为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犯的重要规则,更成为后来全世界公认的基本国际法准则。正是确立了这三项罪名,侵略战争才在人类基本生活准则意义上成为罪行。而且这三项罪名第一次使得某些国内法成为恶法,也就是非法律意义的法,自然法获得了真正的胜利。

  在审判期间的11月29日,杰克逊放映了一部纳粹自己拍摄的名为“纳粹集中营”的纪录片,这部电影反映了达绍、布痕瓦尔德和波尔根——贝尔森三座死亡集中营的状况,其中一个画面是推土机将成山的尸体推入巨大的坟坑。另一个画面是从一部德国电影上剪下来的,党卫军将一大批“犯人”带进一座仓库,然后在仓库边浇上汽油,放火点燃。这只是纳粹无数罪行中的沧海一粟,但是,它已经足以反映纳粹高层战犯应当对此负责,因为这一切都是他们整个阴谋中的一部分,党卫军作为一个犯罪集团已经无庸置疑,具体执行的人员也可以被认定为罪犯无疑,而且下达屠杀命令的高层纳粹罪犯要为此负主要责任也是确凿无疑。

  作为主诉检察官,杰克逊用事实证明了纳粹犯下的罪行:

  1、夺权与征服德国,建立一个极权国家;

  2、准备并发动侵略战争;

  3、蔑视国际法的战争;

  4、对被占领国的奴役与掠夺;

  5、对犹太人与基督徒的迫害;

  这些罪行无一例外地经过了共谋和策划,因此,从纽伦堡审判确立的法理来说,整个纳粹集团应当对此负责,具体执行计划者,上到将军,下到普通士兵,甚至参与了犯罪的一般民众也要对自己的罪行负责。单以上述第五项罪行而言,从1942年3月到1943年11月,德国人屠杀了大约200万波兰犹太人[2],而在整个二战期间,欧洲总共有大约600万犹太人死于纳粹的屠刀之下,光艾希曼执行“最后解决方案”就策划并且完成了约200万犹太人的屠杀。

  纳粹的暴行如此罪恶累累,用罄竹难书都是无法形容的,对于这样的罪行如果没有一个强有力的审判,它就可能被遗忘,因为很少人会愿意在未能定罪的情况下,还去有意识地回忆。因此,杰克逊大法官的创造性罪名给所有这些罪行找到了最恰当的归宿。正如杰克逊法官在法庭上的起诉时所阐明的:“没有哪半个世纪曾经历了如此大规模的屠杀,如此的残酷与非人道,如此大规模地将人们放逐到奴役的状态,如此灭绝少数人种。…我们起诉非法的侵犯,但我们不审判他们的动机、企图或失意,尽管这些都有可能使德国利用侵略战争作为策略手段。…对德国或其他国家…寻求扩张的这种行为,我们要说它是非法的、犯罪的…”[3]他要起诉的是纳粹的公开罪行,而不是他们的信仰、他们的种族主义理论,而是他们赤裸裸的犯罪行为。他就是要让人类决不能忘记曾经有过的罪恶,这些罪恶就是指具体的犯罪行为。当这些行为发生在无组织的个体身上的时候,人类自古以来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可是,人类不曾有过象纳粹这样邪恶的总体策划和全民参与,如果法律不能对这样大规模的罪行作出正义的判决,人类将没有资格再声称自己是文明的,而是野蛮和不配生存于世的低劣种群。因此,纳粹的罪行在纽伦堡审判这一意味深远的法理念支配下,被前所未有地审判,将人类历来难以应付的“法难责众”问题极富智慧地解决了。

  四、人类文明的曙光:“公平决不意味着软弱”

  人类的历史,战争连绵不断,但是象二十世纪这样经历两次灭绝人性的大规模战争却是空前的。20世纪上半叶的两个20年,两次世界大战留下的是一份死亡遗产,其死亡人数超过了古代或中世纪历史上发生的任何战争中被卷入的全部军队人数的总和。许多人对人类的前途不再担忧,因为他们已经完全绝望了,我们可以从无数杰出者的身上看到这种绝望。著名的奥地利作家茨威格于1942年日本占领新加坡的2月22日当天自杀,他在遗书中写到:“在我自己的语言所通行的世界对我说来业已沦亡和我精神上的故乡欧洲业已自我毁灭之后,我再也没有地方可以从头开始重建我的生活了。…我向我所有的朋友致意!愿他们在漫长的黑暗之后还能见到朝霞!而我,一个格外焦急不耐的人先他们而去了。”[4]纽伦堡审判至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告慰这些人类良知的英灵,告慰几千万被无辜杀害的亡灵,它的意义在当时就已经被许多人认识到,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它的伟大意义弥久愈新,日益突显出价值,而成为人类非理性历史中理性和正义的新标志,尽管“自纽伦堡审判以来,几乎所有对战争罪的审判都是二战期间犯下的罪行,而且,这些审判是由个别国家而不是国际机构主持的。”,尽管“在纽伦堡执行处决后不到一个月,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了九五(1)号决议,确认‘纽伦堡法庭宪章认可的国际法诸原则以及国际法庭作出的宣判’。实际上直到昨天,这些原则和宣判仍然不过是原则罢了。它们从未被应用于任何国家或任何个人。”[5]如果说这是纽伦堡审判未能发生预想效果的证据的话,这只能证明人类嘲笑了自己,人类在继续非正义的战争,却没有能力在世界范围内以正义的规则阻止战争,这不是纽伦堡审判的失败,而是人类自己的失败。纽伦堡审判毕竟为全球的和平共处确定了规则,而且当今世界已经开始艰难但努力地接受它了,无疑,它是人类有历史记载以来最重要的审判,它所留下的丰富的国际法理论和实践的遗产,至今仍有很高的价值。

  1、应该,但不可能的万民法

  自从格老秀斯以来,寻求人类永久和平的法学家们殚精竭虑,构筑各种法学理论和具体国际法(即现代意义上的万民法)规则,他们试图给人类的和平相处制订种种规则,希望人类接受某种共识,并且许多国际法准则都已经成为多国签署的条约,而人类似乎对此并没有太大兴趣,因为总有一些人想突破规则,突破规则之后依然可以躲在用黄金和奴隶堆砌起来的掩体里,一如既往地快活。因此,条约的签署并不能解决战争问题,对于某些人而言,条约就是废纸。当君子与小人相处的时候,君子必须按照小人的规则,而不可能由小人按照君子的规则,否则,君子将死路一条,于是世界的规范就这样被破坏了。康德在他不朽的名篇《永久和平论》中提出永久和平的前二项正式条款就是:“每个国家的公民体制都应该是共和制”和“国际权利应该以自由国家的联盟制度为基础”[6]可是,在世界范围内要确立这两项基本规则,恐怕是猴年马月的事了。如果从全世界来看,自由国家尚且是少数,更多的是专制甚至是极权国家,与这些国家谈国际法准则不啻是对牛弹琴,因此康德的国际法设想是对的,接受它则还有相当长的路要走,至少以现有的历史来看,可能直到人类将自己毁灭于炮火中的时候,康德的设想依然只是设想。

  象所有的法律一样,国际法也是一种规则,这种规则比任何一种国内法更加需要自觉,因此它对人的自律要求更高。法律是一种他律性规范,当这种规范缺乏有效的保障机制时,如果再缺乏自律精神,那么这种法律就形同虚设。表面上看,纽伦堡审判是战胜国对战败国的审判,但是给战犯以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却完全不是强权的结果,恰恰相反,它是胜利者自动给予失败者的权利,同时胜利者并不认为这是自己对失败者的恩赐,而是失败者诸犯罪嫌疑人作为被告必须享有的,任何人不能剥夺的自然权利,这正是胜利者自律的结果。如同丘吉尔坚持的一样,盟国完全可以不经审判枪毙战犯,但是,也正如杰克逊所坚持的,法庭就是为让罪犯服罪而设。杰克逊的设想和纽伦堡审判的规则并不仅仅针对纳粹,它指向所有与战争罪有关的罪犯。但是,要达到这样的目的就不能依靠强权,而必须依靠公平和正义,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杰克逊说:“公平决不意味着软弱”,只有不以强权而以公义的时候,人们才有可能找到共识的基础。因此,当人们为全球秩序寻找规则的时候,首先要解决的不是如何制订法律本身,而是要寻求万民法法律被全球认同的可能和它的基础,这个基础就是人类有没有可能找到一个共同的伦理基础,如果没有这样的伦理基础,这种万民法就必然是空花泡影;如果再往前推一步,从根本上来说,这种作为共识的伦理基础要成为可能,那么答案只有一个:人类必须有共同的宗教信仰。

  实际上,法治最根本的精神深藏于宗教智慧之中,因此就象西方的法治传统与西方基督教文明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一样,人类试图寻求全球和平的可能,寻求共同的规则也只能深入到宗教智慧中。没有一个全人类共同接受的信仰体系,共同的规则就不可能。

  1993年8月28日至9月4日,在芝加哥召开了包括几乎每一种宗教的6500人参加的世界宗教议会大会,第一次提出并且制订了《走向全球伦理宣言》,宣言认为,“只依靠法律、常规和惯例,无法创造或强加一种更好的全球秩序…没有道德的权利不可能持久,而且没有一种全球伦理,便没有更好的全球秩序”[7]。人类已经向着和平共处的共同伦理基础迈进了一大步,《走向全球伦理宣言》提出四项基本原则:“1、坚持一种非暴力与尊重生命的文化;2、坚持一种团结的文化和一种公正的经济秩序;3、坚持一种宽容的文化和一种诚信的生活;坚持一种男女之间权利平等与伙伴关系的文化。”[8]这种努力是可喜的,但是不可否认,这些原则要真正落到实处还需要时间,而且与国际法制订规则类似的是,全球伦理宣言为了打破宗教信仰的彼此隔阂,避免宗教纠纷而不能向全人类推荐(而非强加)一个共同的宗教信仰,尽管全球伦理宣言是在各大宗教共同认同的四个宗教诫命(不要杀人、不要偷盗、不要撒谎、不要奸淫)基础上提出,但是难以回避的是许多宗教的教义经常自相矛盾。三大宗教中都多少存在着这样的问题,当任何一个宗教,在其教义内部本身尚未取得统一的情况下,上述诫命延伸出来的伦理准则就不可能被广泛认同,因此,值此全人类都有可能寻找新的宗教信仰的时候,如果有人或者组织创立一种新的教义统一、充满仁爱精神的宗教信仰也许是一件有意义的事——因为毕竟人类的大部分是有宗教信仰的。但是,即便如此,世界上还有无宗教信仰的民族,要让他们成为宗教信徒,本身也是不可能实现的,因此,真正的统一信仰并不存在,在这个意义上说,既然信仰不可能统一,那么伦理就不可能统一;伦理不可能统一,那么实践的万民法就不可能真正存在。

  尽管纽伦堡审判没有给世界带来预期的希望,但是,它毕竟开创了一种先例,这种先例的价值是永恒的、经得起时间考验的,它第一次在敌对的各国之间践履万民法(而不是象巴黎和会一样的分赃),给这个愚蠢的世界留下一线曙光。

  2、底线伦理:良知拒绝恶法

  1961年,美国好莱坞出品了获得奥斯卡四项大奖的电影《纽伦堡审判》,该片讲述了三个大夫因为执行命令而给犹太人施行断种手术,从而被检察官起诉的故事。这部影片最终要表现的是在一个集体性的罪恶中,个人到底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多大的责任。纽伦堡审判确立了一项重要规则即上文提及的反人道罪罪名,在这项规则中表明了这样一个思想,“战争发生前或战争期间对于任何平民的非人道罪行或是迫害,无论它是否违反犯罪所在国的法律,只要该迫害属本军事法庭判决权限之内或与之相关,均属此罪。”其中“无论它是否违反犯罪所在国的法律”直接涉及到作为某个国家的国民是否必须遵守其本国的一切法律,按照法律实证主义的思路,公民应当守法,因此就应当遵守所有的法律,无论法律是不是恶法。实际上,这不仅仅是许多不懂法律的人的看法,也是许多法学家的态度。尤其在一些法治传统非常稀缺的国度里,自然法还根本没有成为人们普遍共识的时候,人们容易不遵守或者仅仅把自己当成遵守法律的机器,前者的不遵守现象往往是因为如果遵守将对自己不利,尽管法律是正义的法律;后者的遵守行为往往是因为遵守会给自己带来利益,或者虽然不会带来利益,但是遵守法律就不会失去既得的利益,尽管从良心上来衡量,他们遵守的法律是邪恶的法律。持这种态度的法学家们是从秩序稳定的目的出发,认为如果允许人们拒绝法律,将导致失序,他们认为为了秩序可以牺牲正义,唯一的校正办法是从立法权入手,将原有的恶法废除,但是这样的思路并不能解决恶法被废除之前的行为准则问题。因此,这样的理论不能对类似于纳粹党徒们的行为判处罪行,因为德国迫害犹太人是在制定法的法律范围内的罪行,这正是德国人的普通民众之所以大规模迫害犹太人的原因。因为他们认为自己的罪恶能够得到法律保护,是法律要求他们犯罪的,如果谁有罪,那就是法律有罪而不是具体犯罪的人有罪。在这种荒谬的逻辑下,法律成为了目的,而人反而成了手段,但是实际上真正的目的却是某些特别的人需要满足自己的邪恶欲望,法律是他们的手段,执行法律的人则是他们的手段的手段,因此最终无论执行法律的人还是被迫害的人都成为那些特权者的手段。

  但是,这种恶法亦法的观点在纳粹德国是天经地义的,大量的史料表明,迫害犹太人是整个德意志民族的诉求,而绝不仅仅是希特勒及其奴才们的想法。甚至迫害犹太人是全欧洲(北欧除外)、澳洲的潜意识,否则我们无法解释当犹太人逃亡的时候为什么受到那么多国家的冷漠对待,甚至许多国家明确表示没有地方可以安置犹太人,也正是有这样的民众基础,这样的文化基础(关于欧洲对待犹太人的传统可以参见本书《正义的召唤》篇),纳粹德国在迫害、屠杀犹太人的“事业”上才会如此成功。因此,杰克逊在为纽伦堡审判制定的宪章里确立反人道罪的罪名是非常了不起的,并且明确将遵守恶法排除在抗辩理由之外。纽伦堡审判的恶法非法思想使得人类在生存规则领域中,良心成为最重要的规则基础。这一思想宣布,违反良心、违反正义的法律不是法律,不得执行,如果执行,执行者将成为罪犯。爱因斯坦于1950年7月19日写给美国科学工作者团体的公开信从正面的角度阐述了制度是由具体的个人支持的,因此个人的良心应当校正邪恶的法律而对正义负责——当法律无法对正义负责的时候,并且他认为这是每一个人的责任[9]。当然,人们可能会说,什么是良心,良心有没有准确的指向,确实,良心没有准确的指向。法国哲学家安德鲁·格鲁斯曼说:“天堂标准无法统一,但我们却可以比较容易就地狱的概念获得共识。”也就是说,我们可能难以说清楚什么是善,但是,我们肯定可以知道什么是恶,而实际上,格鲁斯曼还是过于乐观,人们往往对什么是恶也未必明白,否则,我们就无需与一些并无恶行的人争论宗教迫害为何是恶,1415年7月6日,捷克的宗教改革家杨·胡斯(JanHus)被处火刑时看到一个老妇人虔诚地拿了一块木料添加到他的火刑柴推上,他感慨地说:“神圣的单纯!”[10]胡斯的这句话完全可以理解为她对这位无知老妇人的嘲讽和痛惜。伟大的德国神学家迪特里希·朋霍费尔在《狱中书简》里有一段论述“愚蠢是一种道德上的缺陷,而不是理智上的缺陷”的精彩思想,他认为,愚蠢比直接的恶还要可怕,在愚蠢面前,理性毫无用处,因此要加倍提防愚蠢,他从历史中得出结论,无论是政治革命还是宗教革命都在人群中造成愚蠢大发作[11]。因此,作为人类生存规则基本准则的良心不可能有明确的指向,它常常与一个人的经验有关,与他接受的教育有关,同时还与他的信仰有关。正如朋霍费尔认为的,愚蠢是养成的,而不是天生的,邪恶的统治者往往可以从民众的愚蠢中获得极大好处,所以愚民政策就成为所有专制或者极权统治的理想手段。但是,当良心被视为生存规则的基础之后,愚蠢就有可能获得一定校正,尽管良心并不是一个有明确外延的概念,但它至少最大可能地免除愚蠢给人类带来的伤害。

  纽伦堡审判确立良知抵制恶法的规则开启了一扇抵制邪恶的门,尤其当邪恶穿上合法外衣的时候,用良知去面对,这层外衣将被剥掉,这在后来以色列对艾希曼的审判中[12],尤其突显了这一规则。良知正是人类生存的底线伦理,没有它,人类将面对永久的黑暗。

  五、结语:从纽伦堡到…

  纽伦堡审判给全人类留下一笔无价的遗产,尽管人们也质问审判者,“鉴于原子弹的破坏威力,争辩什么‘以合法和正当的手段而不是以非法与不正当的手段’去杀害数十万无辜平民,是枉费心机的。”“这次审判最美好的希望是什么?它阻止过所谓的侵略者吗?它促进过破坏和平罪和违反人道罪将受到审判的永久性国际法庭的建立吗?”[13]因此,纽伦堡审判不可能完美无缺,它的作用是有限的,但是无论如何,不管它多么不够理想,它至少比未经审讯的处决更加正义,甚至比后来的东京大审判[14]更加正义,……而且纽伦堡审判所确立的规则已经进入许多国家的法典中。它并不是像戈林所谓的强权审判,戈林临自杀前写了一张也许不能被称为遗书的便条,他写道:“致盟国管制委员会:我不拒绝自己即将被枪毙的命运。但是我无需助纣为虐,帮他们勒紧德意志统帅(Reichsmarschall)脖子上的绞索,为了德国,我不能允许这样。此外,在道德上我没有义务服从敌人的惩罚,为此,我不得不像伟大的汉尼拔那样选择死亡。”[15]像戈林这样不对自己的良心忏悔罪恶的人是不会承认这一审判的正义性,哪怕非常局部的正义也是他不会承认的,但是历史已经承认了纽伦堡审判的正义性。今天德国的刑法典也许称得上是世界上最仁慈的刑法典之一,不能不说与纽伦堡审判有关系。如德国刑法典的第220条a就规定了对灭绝种族罪的严厉刑罚终身自由刑,在废除死刑的德国,这是最高刑罚,如果没有纽伦堡审判,我们无法想象德国刑法会有这样的规定;如果没有纽伦堡审判,我们也无法想象二战以后德国人进行了全民性的大忏悔。当良心自由被作为规则确立的时候,任何罪行都不再有避难所,当纽伦堡审判面对无数的罪恶,用统一的原则去审判它们的时候,法不责众就变成了历史名词——尽管还有许多罪犯逃脱了审判和刑罚。

  今天,当我们回顾纽伦堡审判的时候,我们更多的应该是记住它的精神,对于东方这片土地,我们还有无数的事要做。

  至少3000万人死亡的档案上被似是而非的天灾盖棺论定了,这样的方式是否可以对照一下纽伦堡审判?

  上亿人受迫害、难以统计的人被残杀、被吃掉,连续十几年的全国神经大错乱被错误两个字安全通过了,这样的文过饰非是否可以对照一下纽伦堡审判?

  2001/6/5初稿

  2003/3/10修订

  2007年5月17日简订于追遠堂

  *由于本文中的史料性内容全部来自他人的劳动成果,从某种程度上说,这篇文章也可以算是编写的,但因为本文的议论性内容又占了一半以上的篇幅,所以我还勉强可以算是作者。因篇幅原因,删除下篇的注释,可详见《法槌十七声》。

  [1]由于本文中的史料性内容全部来自他人的劳动成果,从某种程度上说,这篇文章也可以算是编写的,但因为本文的议论性内容又占了一半以上的篇幅,所以我还勉强可以算是作者。

  [2]实际审判了24名,1名缺席审判,1名死亡,1名因为身体原因未到庭。

  [3]上述材料参见:林正编《雄辩之美》新华出版社2000年4月第一版、TheNurembergTrialsbyDougLinder(c)2000http://www.law.umkc.edu/faculty/projects/ftrials/nuremberg/nurembergACCOUNT.htmlyi以及《开庭》[美]帕克主编刘璐张华伟等译海潮出版社2000年9月第一版第764页,下文中涉及资料性的内容如果没有特别注明,也基本来源于上述书籍和文章,其中尤其以《雄辩之美》为本文材料的最主要来源。

  本文图片来自《纽伦堡审判》网(http://www.law.umkc.edu/faculty/projects/ftrials/nuremberg/nuremberg.htm)

  [4]本标题下的材料根据林正编《雄辩之美》新华出版社2000年4月第一版第224—229页之间的内容整理,叙述上有所改改动,若原文引用,则另加注释。

  [5]参见:林正编《雄辩之美》新华出版社2000年4月第一版第222页

  [6]参见:【美】约瑟夫·E·珀西科著刘巍等译《纽伦堡大审判》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7月第一版第32页

  [7]1945年8月8日,苏、美、英、法在伦敦签订了《关于控诉和惩处欧洲轴心国主要战犯的协定》及其附件《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后又有希腊等19个国家加入),据此成立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

  根据宪章规定,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有权审判和处罚一切犯有违反和平罪、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的德国主要战犯及犯罪组织(第6条)。法庭应由4名法官及各指派1名助理组成,4个签字国各应任命1名法官和1名助理(第2条)。组成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的各国法官及其助理分别是:英国的G.劳伦斯爵士、N.伯基特法官,法国的H.D.德瓦布尔先生、R.法尔科先生,美国的F.比德尔先生、J.J.帕克法官,苏联的I.T.尼基钦科将军和A.F.沃尔奇可夫上校,庭长是劳伦斯爵士。对于法庭、法官、助理、检察官,被告或其辩护人都不得申请回避。“每一签字国得因健康上之理由或其他正当理由而更换其在本法庭之审判官或其助理,但在某一审讯案件进行中,除以助理递补外,不得有更换情事”(第3条)。审判时“必须有本法庭审判官四人全体出席,或任何一人缺席时由其助理出席,始能构成法定人数”。庭长由法官推选(除非经审判官三人表决提出了其他办法),原则上轮流担任。“但如本法庭于四签字国之某一国领土内开庭时,该某一国在本法庭之审判官,应担任庭长”。“除上述情形外,本法庭应以过半数之投票而为决定;如双方投票相等时,庭长之投票有决定性效力;但无论何时,定罪与科刑之决定必须至少有本法庭审判官三人投赞成票”(第4条)。

  关于侦查与起诉委员会的组织,宪章第14条规定:“每一签字国为侦查主要战争罪犯之罪状及起诉,应各指派检察官一人”,组成侦查与起诉委员会。纽伦堡审判中的四国首席起诉人分别是:美国的R.H.杰克逊法官、英国的H.肖克罗斯爵士、法国的F.德芒东和苏联的R.A.鲁登科中将。侦查与起诉委员会“对于一切事项,应以过半数之投票决定之,并为便利计,按照轮流之原则指定一人为主席;但如对于应受本法庭审判之某一被告之指定或该被告应被控诉之罪名,双方之投票相等时,则应采取主张该被告应受审判或对该被告提起诉讼之检察官之意见”。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的审讯,基本采取的是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宪章第24条规定,“审判程序将照下列顺次进行:1、起诉书应于本法庭宣读之。2、本法庭应讯问每一被告,究愿承认’有罪’或’无罪’。3、检察官应作起诉开始之陈述。4、本法庭应讯问检察官和被告,彼等有何种证据可提出于本法庭,该项证据是否采纳应由本法庭决定之。5、检察官方面之证人应先被讯问,其次讯问被告方面之证人。此后如经本法庭之许可,检察官或被告双方得提出互相反驳之证据或证人。6、本法庭得于任何时间,对于任何证人与任何被告,加以任何讯问。7、检察官与被告均得诘问并反诘任何证人及任何作出证言之被告。8、被告向法庭陈述意见。9、检察官向法庭陈述意见。10、每一被告得向本法庭作一次最后陈述。11、本法庭宣告判决及刑罚。”同时,为了不致因英美法系繁复的证据规则而影响对德国主要战犯的迅速审判,宪章第19条规定:“本法庭应不受技术方面证据规则之拘束。本法庭在可能之范围内,得采取及适用简易迅速而非技术性之程序,并得采纳其所认为有证据价值之任何证据。”(参见:《国际条约集》(1945~1947)世界知识出版社北京1959第一版)

  [8]参见:林正编《雄辩之美》新华出版社2000年4月第一版第224页    

  (本文选自萧瀚著《法槌十七声》,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徐贲:是什么力量在美国遏制腐败?

从7月23日以来,美国多家报纸、媒体一直在报道新泽西州发生的官商勾结腐败案。这个腐败案已经导致40多人被捕,其中包括犹太教教士和民选官员。在这一案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有三名市长和副市长、两名州议员涉案被捕。有这么多公职人员涉案,在美国是非常罕见的。

就现在的情况来看,除了在新泽西州和纽约州,这一案件在全美国范围内的反响并不算太强烈,人们一般把它看成是一个局部事件,而不是一场制度性腐败的征兆,大概有两个原因。

第一,新泽西州素有腐败的恶名,事情发生在那里,人们比较容易见怪不怪。而且,这次腐败案涉及的并不是广大国民的直接利益,而主要是跨国性质的非法人体器官买卖和网络洗钱,涉案人员从以色列以10000美元买来的人体器官在美国卖到160000美元的价钱,数千万美元的赃款经过网络洗钱,范围从纽约的布鲁克林到新泽西州一直连接到以色列,甚至包括一些慈善机构。此案范围虽广,但毕竟是集体犯罪,而不是整体制度的腐败。

第二,也是更重要的,美国人普遍对现有的制度抱有信心,相信像新泽西州这样的局部腐败可以在现有的制度中得到遏制。在美国历史上也出现过制度腐败的时期,这种制度性腐败曾经特别表现为收买型腐败。19世纪下半叶,由于“政党分红”和“利益均沾”的制度,地方政府的职位均由某一党竞选获胜者控制,所以公职人员大都与当政者在政党联系上有着切身的利害关系。官僚体系执行以恩惠换选票的具体操作。在这一过程中,选民期待政府维护自身利益、提高福利水平,政党则以利益分赃为引诱招揽选票,经济利益集团乘机贿赂公职人员,操纵政治,公职人员因受贿而成为利益集团的俘虏。

这种腐败在今天的美国已经受到了极大的遏制。例如,新泽西州的一些涉案官员大多是民主党人士,但是,无论是民主党人的总统奥巴马,还是民主党占多数的国会,都绝对不可能出面维护那些同党的腐败官员,也不可能用手中的权力来阻挠对此事件的揭露。对这些腐败官员的调查也绝对不可能由民主党内部的什么部门来进行。

在美国,负责调查和起诉公共腐败行为的是独立的联邦刑事机构,包括司法部公共廉洁处、联邦调查局和独立检察官;非刑事公共廉洁机构包括司法部律师办公室、政府道德办公室、监察长办公室和白宫律师办公室等。20世纪以来,近80%的公共腐败案件是由联邦检察机构依据《腐败行为法》提起诉讼的。联邦检察机构对各州和地方官员腐败行为的稽查和侦破工作卓有成效,在这次新泽西州腐败案中也是一样。

再者,强大的公共监督和新闻媒体在美国反腐败斗争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在遏制腐败的过程中,总是由新闻媒体对腐败事件或腐败人物的披露为先导。这次事件也是一样。新闻媒体的穷追不舍和深度挖掘,一方面促进了公民道德意识的觉醒,另一方面也对潜在腐败官员产生震慑作用。而媒体的这些作为,需要有一个先决条件,那就是公民的新闻和言论自由权利必须受到宪法的保护。

(作者系知名学者)

从7月23日以来,美国多家报纸、媒体一直在报道新泽西州发生的官商勾结腐败案。这个腐败案已经导致40多人被捕,其中包括犹太教教士和民选官员。在这一案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有三名市长和副市长、两名州议员涉案被捕。有这么多公职人员涉案,在美国是非常罕见的。

就现在的情况来看,除了在新泽西州和纽约州,这一案件在全美国范围内的反响并不算太强烈,人们一般把它看成是一个局部事件,而不是一场制度性腐败的征兆,大概有两个原因。

第一,新泽西州素有腐败的恶名,事情发生在那里,人们比较容易见怪不怪。而且,这次腐败案涉及的并不是广大国民的直接利益,而主要是跨国性质的非法人体器官买卖和网络洗钱,涉案人员从以色列以10000美元买来的人体器官在美国卖到160000美元的价钱,数千万美元的赃款经过网络洗钱,范围从纽约的布鲁克林到新泽西州一直连接到以色列,甚至包括一些慈善机构。此案范围虽广,但毕竟是集体犯罪,而不是整体制度的腐败。

第二,也是更重要的,美国人普遍对现有的制度抱有信心,相信像新泽西州这样的局部腐败可以在现有的制度中得到遏制。在美国历史上也出现过制度腐败的时期,这种制度性腐败曾经特别表现为收买型腐败。19世纪下半叶,由于“政党分红”和“利益均沾”的制度,地方政府的职位均由某一党竞选获胜者控制,所以公职人员大都与当政者在政党联系上有着切身的利害关系。官僚体系执行以恩惠换选票的具体操作。在这一过程中,选民期待政府维护自身利益、提高福利水平,政党则以利益分赃为引诱招揽选票,经济利益集团乘机贿赂公职人员,操纵政治,公职人员因受贿而成为利益集团的俘虏。

这种腐败在今天的美国已经受到了极大的遏制。例如,新泽西州的一些涉案官员大多是民主党人士,但是,无论是民主党人的总统奥巴马,还是民主党占多数的国会,都绝对不可能出面维护那些同党的腐败官员,也不可能用手中的权力来阻挠对此事件的揭露。对这些腐败官员的调查也绝对不可能由民主党内部的什么部门来进行。

在美国,负责调查和起诉公共腐败行为的是独立的联邦刑事机构,包括司法部公共廉洁处、联邦调查局和独立检察官;非刑事公共廉洁机构包括司法部律师办公室、政府道德办公室、监察长办公室和白宫律师办公室等。20世纪以来,近80%的公共腐败案件是由联邦检察机构依据《腐败行为法》提起诉讼的。联邦检察机构对各州和地方官员腐败行为的稽查和侦破工作卓有成效,在这次新泽西州腐败案中也是一样。

再者,强大的公共监督和新闻媒体在美国反腐败斗争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在遏制腐败的过程中,总是由新闻媒体对腐败事件或腐败人物的披露为先导。这次事件也是一样。新闻媒体的穷追不舍和深度挖掘,一方面促进了公民道德意识的觉醒,另一方面也对潜在腐败官员产生震慑作用。而媒体的这些作为,需要有一个先决条件,那就是公民的新闻和言论自由权利必须受到宪法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