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星斗:关于消除城乡差别待遇的公民建议书

       胡星斗(学者) 李方平(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

基于国籍和户籍实施截然不同的差别待遇,这在我国已经行之多年。最久远、最普遍、最残酷的莫过于国内城乡二元区隔体制下的差别待遇问题。而眼下,不时引发各界争议的话题是,为何在中华大地存在如此不可理喻的“同命不同价”的现象。新世纪伊始的2003年底,把守社会公平与正义最后一道关卡的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强化户籍差别待遇、向强者逆倾斜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刚一出台就遭到了广泛的批评,所有的矛头指向都集中于一个问题,即它延续了计划经济时代的僵化思维,强化了原本正在消融的城乡对立的制度安排。我们认为:对于中国公民基于户籍身份规定不同的法律待遇,此类歧视性规定显然践踏了社会公平、公正,甚至贬低了中国人做人的尊严。

为了更深入地揭示问题的症结所在,我们援用四川、重庆两省市法院依据该《解释》所做的两个判决:

1、2004年5月,四川省泸州市一栋居民楼的天然气管道发生爆炸致5人死亡,邱女士的丈夫也不幸罹难。同样是在这次事故中遇难,其他死者家属得到的死亡赔偿金为14万元,邱女士仅得到4万多元,原因就是她的丈夫是从农村到泸州市做生意,户籍身份是农民。

2、2004年12月的一天凌晨,重庆市江北区14岁的中学生何源在上学的途中,和两个同学同遭车祸,三个女孩全部身亡。事故发生后,三个女孩的家人先后与肇事司机的单位进行了协商。另外两家先后各自得到了20余万元的赔偿金,而何源的父母按规定得到的赔偿却只有8万多元,不及她有城市户口的同学的一半。

为什么城乡居民会有如此巨大的赔偿数额悬殊呢?法律依据来自该《解释》的规定,确定了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区别城镇和农村居民的赔偿标准。我们选取了以下一组北京、山东、福建、重庆四省市统计部门近两年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数据,据此再推算出四省市的城乡收入差距倍数以及城乡青壮年全额死亡赔偿金(以20年计)的差距金额。

1、北京市2003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分别是13883元和6496元。城乡收入差距倍数为2.13倍。城乡青壮年全额死亡赔偿金分别是277660元和129920元,两者相差147740元。

2、山东省2004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分别是9437.8元和3507.43元。城乡收入差距倍数为2.69倍。城乡青壮年全额死亡赔偿金分别是188756元和70148元,两者相差118608元。

3、福建省2004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分别是11175.37元和4089.38元。城乡收入差距倍数为2.73倍,城乡青壮年全额死亡赔偿金分别是223507元和81787元,两者相差141720元。

4、重庆市2004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平均每人可支配收入分别是9221元和2535元。城乡收入差距倍数为3.63倍,城乡青壮年全额死亡赔偿金分别是184420元和50700元,两者相差133720元。

值得注意的是,城乡收入差距本身就是过去不公正的体制和政策造成的,反映了农民生活水平与城市的巨大差距。最高法院出台该《解释》没有去尽力弥合历史的创痛,反而以之作为既成事实,继续对农民的歧视和伤害。

最高法院出台该《解释》时,并不是没有考虑这些实质上不平等的问题。正如最高法院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也提到:“兼顾历史连续性和社会公正性”的问题。我们认为:所谓“历史延续性”,也就没有摆脱计划经济时代城乡二元体制区隔的历史束缚,以城乡划线,确定人身损害赔偿差别待遇。所谓“社会公正性”,等同于认可城乡之间客观存在的实质性不公平,肯定了对农村居民的身份歧视,这种公正性本身就是对农民人格尊严和生命价值的一种亵渎。其实1988年颁行的《民法通则》并没有规定对人身损害赔偿实施城乡差别待遇。真正来自中央层面对这种差别待遇加以固化的明文规定则肇始于1992年1月1日,即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出台。该《办法》第48条(二)项规定:根据受害人的户口类别,将受害人分为 “非农业人口”和“农业人口”,据此适用不同的赔偿标准。同样也在1992年春天,邓小平的南巡讲话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于同年中共十二大确认为基本国策后载入宪法。目前世界上已有几十个国家承认了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资源的配置完全由市场决定,每个人只要他有能力、有意愿、社会有寻求便可随时地更换工作地点和职业,今年可以在四川,明年可以在重庆,后年可以在北京,同样,他今年可以务农,明年可以务工,后年还可以经商办厂。可是唯有一点,根据国内目前的户籍管制的实际状况,凡是农民子女出生,她就打上了农村居民的户籍烙印,对此她本人既不能自由选择,也不能放弃,且极不容易更改。

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已于2004年5月1日被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所取代。我们观察到,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业已废除了通过受害人的户口类别来确定赔偿标准的歧视性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对赔偿标准只有笼统、模糊的指引性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由此产生一个问题,旧法规定的歧视性差别补偿待遇已遭废除,新法指引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又无从找寻。正是此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1日正式实施新《解释》,确定了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或许,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城乡户籍去确定赔偿标准,也考虑到具体认定时需要简单易行、直截了当,具有可操作性,而只要身为中国人,要么是城镇居民,要么是农村居民,除此无他。但是,最高法院浑然不知其所推行的户籍审查赔偿方式虽然高效、准确,却与客观现实日益脱节。当前不合理的户籍制度坚冰正被前行的改革者们一步步地打破。我们可喜地看到,2003年以来,广东、湖北等地陆续开始了城乡户口一元化管理的改革,将其本省不同地区常住者的户口统称为“本省居民户口”,其目的就是为了消除歧视。客观而言,不公平的根源并不在于户籍制度,而在于附加在户籍制度后面的其他制度的不公平。而随着城乡二元分割户籍制度的逐步取消,各地法官适用该《解释》时变得无所适从。 

该《解释》出台时,最高法院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还提到籍此“树立人权保护意识,阐释法律条文背后的人文关怀精神”。国内法律界普遍认为,我国的司法解释有明显的“准立法”、甚至“泛立法化”的性质,它的适用是终局性的,为社会构筑了最后一道正义屏障。要实现人权保护和人文关怀的诉求,不仅仅要达到审判过程的公正,更需要保证制定司法解释的公正。最高法院的“准立法”过程,要达到“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目标,制定司法解释时就要征询各方意见,必要时召集各界人士座谈研讨,汇集的意见必须反映最广大民众特别是底层民众的意愿和利益,必须赋予每个公民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必须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市场经济准则,从总体上保证每个公民享有平等的司法救济。

由于农民的社会地位低、政治影响力小、经济状况窘迫,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农民这一最大的弱势群体往往不能发出自己群体性的声音,以致在转型期显得尤为无助。农民的身份在相当程度上已被定格为“贫穷、落后、没文化、没出息”的群体,客观上已经形成了极不公平的“一个国家、两种身份制度”的差别待遇现象。而最高法院出台的《解释》无疑于重新加固了这道城乡之间难以逾越的差别待遇围垣。当前在城市,从中央到地方都建立了一整套保障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法规、机构、经费和预算体系,反观农村,农民的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则迟迟没有动静,何时启动也没有明确可行的规划。可见,如何为本来处于弱势的农民提供全方位、系统化、多层次的法律保护,必须成为国家各个部门、全社会广大热心人士义不容辞的责任。所有的统计资料都表明,我国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还在持续拉大,籍口考虑“历史延续性”把原本就不应该附加在户口上的不合理、不平等的户籍差别待遇继续固化甚至强化,对城市居民——强者实行逆倾斜,更会使中国的不平等状况日益恶化。因此,我们认为,最高法院尤其应该在制度设计、措施安排上更加关注弱势群体的生活境况,为他们创造一个更加公平的生活环境,这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

我们之所以强烈质疑该《解释》,另外的原因是,《解释》中所包含的有关两元人身损害赔偿的制度设计完全忽略了更深层次的问题:即由于社会保障在城乡之间的巨大差别,现实生活中的情景往往是,越贫穷的农村地区,遭遇灾难的后果严重性越能被加倍地放大;越是处于弱势的农村居民,本身就不被关注,一旦遭遇灾难,绝对是雪上加霜,贫者愈贫的马太效应不可避免地加深农民的苦难。例如,一个壮劳力的突然离去,对于任何家庭而言都是一个巨大的损失,但是在后果程度上,农村居民往往还是严重的多。

《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条规定:“人皆生而自由,在尊严及权利上均各平等。”平等权就是反对特权,反对歧视。践行公平、正义原则,追求进步应该成为最高法院的自觉行动。“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也不应是标语式的口号宣示,而是矢志不渝追求的目标。当代中国法官,不仅承载着广大民众对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渴求,肩负着重大的历史使命和责任,而且由于身处社会转型时期,理所应当成为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的敏锐前瞻者,在保障人权方面,应有前瞻的眼光、务实的作为。公平不仅仅是过程的公平,更是结果的公平。公平是应然的,而不公平是实然的,正因为公平具有应该追求的理想特征,它才日益成为司法改良的基础和法律人梦寐以求的追求目标,也是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的主要动力来源。保障弱势群体参与社会的机会均等,既包括起跑线的公平,更包括裁判标准的公平,如此,体现民意诉求的正义之法才会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全体社会成员才会发自内心深处地尊重法律的权威,进而形成一种普遍认同的法治信仰。

与上述不公平待遇类似且违背《世界人权宣言》的,还有屡遭质询的境外人士和企业的超国民待遇问题。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将境外人士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到4800元,高出国内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三倍。为何要实施差别待遇,其立法背景和缘由何在?最可能的理由不外乎认为境外人士的收入和消费更高,仅此而已。但我们认真推敲发现,理由和立论根基是那样的无以立足,境外200多个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程度千差万别,各国人均收入和消费支出悬殊巨大,甚至100倍之上。虽然中国也属于欠发达国家,但人均收入和消费支出低于中国民众的国家和地区也为数不少。这种向境外人士实施法律倾斜,给予超国民待遇的,还有航空事故处理等。同样坐中国民航的客机,境外人士的空难赔偿标准就要远高于国人。我国对三资企业实施三免两减等各类减免、优惠政策,在国内经济界也是责声日浓。

对内外资企业法人的区别对待,有关方面还可以辩解为暂时的经济政策,是为了更好地对外开放、招商引资。然而,对自然人基于身份如国籍、户籍而实施歧视性的法律待遇,不仅践踏了社会公平、公正,甚至贬低了做人、做中国人的尊严。

总之,鉴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存在着认可城乡差别待遇的不公平之处,我们强烈建议最高法院及时调整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思维定势,抛弃城乡二元区隔的历史包袱,尽快修改《该解释》,对此我们提出以下两点意见供有关部门参考:

一、关于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建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实行全国性的统一标准。如死亡赔偿金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因伤残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死亡或伤残定残时,年满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年龄每增加一岁,则赔偿减少一倍;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倍计算。

二、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给予的生活补助费,可以参照其当地省、市、区统一的居民平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确定其标准。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损害发生地、审判所在地不一致时,一般应该根据就高不就低的标准予以补偿。

以上建议,敬请最高人民法院研究为盼。

 

2006t312?

胡星斗:就废除信访制度致全国人大、国务院的建议书

               胡星斗(学者)  任华(律师)

 

全国人大、国务院:

    中国的信访制度虽然在历史上起到了反映民情、化解矛盾的积极作用,现在的中国政府本着以人为本、权为民所用、群众利益无小事的理念也高度重视信访工作,新《信访条例》的颁布实行和大接访工作的开展也确实在局部形成了新的气象,但是,我们不得不指出,从总体上来说,中国的信访制度早已演变成为聚积怨恨、激化矛盾、制造动乱的温床,成为封建主义清官情结的祸国殃民的遮羞布,它悖离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客观上成为政权合法性、政治认同性流失的重要渠道,成千上万的访民成了它的牺牲品。如果现在不予以彻底废除,它将会产生十分严重的政治后果与社会后果;废除它,代之以法治解决渠道,将是国家之幸、人民之幸!

    一、信访制度与《宪法》相悖。

    《宪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可是,信访制度不与法治接轨,基本上不解决信访问题,也没有赋予解决访民问题的权力。所谓的信访专治,国家耗资巨大,而地方政府上报的信访解决率却大多为虚报,真正解决问题的只占千分之二,相反一些部门力图通过高压来达到息事宁人的目的。成千上万的冤民漂泊首都街巷,露宿马路桥洞,饥寒交迫,有的甚至被监控、关押、毒打、劳教、判刑。据任华律师近一年来的亲历调查,许多冤民被地方截访者打伤致残,有的女性冤民被截访者侮辱。特别是在国家信访局、全国人大信访接待口,信访人被警察、保安殴打的事情天天发生,触目惊心!而那些敷衍塞责、压案不办、贪赃枉法、欺骗中央、谎报实情的承办人、官员却高枕无忧!这种极不和谐的事实,竟然发生在人民共和国,发生在首都北京!

胡锦涛主席提出了保障宪法权威、建设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我们认为,只有废除悖离宪法的信访制度,在民主与法治的轨道上解决问题,才能真正建设一个和谐中国。

二、信访功能错位,“双向规范”形同虚设。

现行信访制度作为一种正式制度具有两个方面的职能,一是政治参与,也就是公民通过信访给国家有关机关写信或走访反映民情社意,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即所谓的“民意上达”;二是权利救济,即信访作为一种正常司法救济程序的补充程序,通过行政方式来解决纠纷和实现公民的权利救济。但在实践中,不仅各种诉求往往交错在一起,出现“信访问题综合症”,而且公民往往把信访看成是优于其它行政救济甚至国家司法救济的一种特殊权利。信访制度具有了中国传统社会长期存在的强烈的“人治”色彩,它虽然作为一种民情上达、申冤维权的特殊通道,对社会起着安全阀、对老百姓起着宽慰剂的作用,但是必须看到的是,这种试图用行政救济替代司法救济的一个严重后果就是在客观上消解了现代社会治理的基础——国家司法机关的权威。

而且,现行的信访制度存在着典型的官民之间权利失衡的问题。新《信访条例》关于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及双向(上访者与政府部门)规范的相关规定,虽然写进去了,但在执行中仍然是一纸空文。在京上访人遭暴力截访的事天天可见,“单向规范”肆无忌惮——规范信访人的六种禁止性行为执行得货真价实,对导致信访事件的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或刑事责任追究的规定则形同虚设。这种表面上游戏规则的公平而实质上的不公平是官官相护的现行信访制度的必然结果。

三、信访接待窗口的黑暗。

尽管国家信访局、公安部等部门忍辱负重,在处理群众投诉、化解信访难题方面做了大量的有益工作,但受制于体制,其成效甚微。

问题还不在于成效小,而在于基本不解决问题的信访给笃信政府、满怀希望的弱势群众反而造成了巨大的伤害。

据胡星斗的长期观察和任华律师近一年的实地调查:在国家信访局、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接待口,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信访接待窗口,上访人员经常遭遇接待人员粗暴训斥、辱骂甚至殴打,特别是在有的接待口,每天从凌晨3点就排成长长的队伍,上访人员不但忍受着饥寒,还时常遭到地方政府“劫访”人员的盘问和暴力袭击,有的还遭到警察和保安的殴打。在交表窗口,堂而皇之地坐着地方劫访者,他们对着上访人狞笑着、吼叫着,使人心惊胆战和灵魂的灼痛。更有甚者,一些地方政府用重金买通窗口接待人员,使上访人员领不到表,交不上表,接待不了。即使接待了,接待者却是省市驻京人员。在有的接待口,接待人员全部是地方驻京人员;在接待大厅,每天人头挤挤,大家都在等待叫名“接待”,可是有的上访者等了两个月也没有叫到名字。即使叫到名字,案件几乎全部往下推。上访人员只要与对方论理或者多说几句,警察马上过来将其拖出门外,稍有抵抗,便会被拳打脚踢。访民被当作敌人,其恶毒和残暴已经到了丧尽天良的地步(我们认为,中国的警察绝大多数是好的,作恶的是坏的信访制度)。愤怒而绝望的上访公民,有的在接待口割腕自杀、服毒自尽、撞墙毙命,更多的人走上街头,对社会稳定构成了威胁。

一些地方政府把冤民当作敌人,进行打击和拘捕,已经产生了十分严重的政治后果。其一是,信访已经成为有效的社会动员的方式,导致集体行动的增加,一些上访人员云集到外国大使馆门前请愿,寻求世界的同情和支持。其二是,政治激进主义在信访者中产生并获得迅速繁殖的社会土壤。

20062月,“信访洪峰”又来了。面对行政和司法违宪侵权、政治与司法腐败造成的堆积如山的冤假错案,仅靠信访程序游戏、司法文字游戏的玩弄,我们能够应对吗?

四、民主与法治是解决信访问题的根本出路。

建立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是以胡锦涛为代表的新一代领导人的庄严誓言,它鼓舞了千百万中华儿女为之奋斗终生。中国现在已经到了将信访纳入法治轨道,结束告御状、寻找包青天的封建、人治历史的时候了。

我们建议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冤案申诉局,在各省区直辖市、市、县设立垂直管理的冤案申诉分局,负责对信访问题的法制化统筹监督与处理,另外设立对人大冤案申诉局负责的申诉专员制度,专事听案、调查,向检察院举报。各地冤案申诉分局的任务,一是接待上访人员,建立档案,将案件分类提交到一府两院处理,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部门提供信息动态服务。二是督促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满的,指导申诉者异地起诉。三是派出申诉专员倾听民情,独立调查。四是代表人大,全面监督一府两院对申诉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

申诉人员必须先到县(区)级冤案申诉分局申诉,对结果不满意的,然后可逐级到市、省申诉。实行三级终结制,北京的冤案申诉局不直接接待申诉,只负责宏观管理和监督,这样可避免大量的上访人员拥入北京。各级冤案申诉分局即是北京总局驻地方的代表,其财政开支由中央财政统筹解决,人事任免等权力悉归北京的冤案申诉局,地方政府不得插手,各级申诉分局的一把手由北京下派或省级人大下派,锻炼若干年后可以调回原地。县、市、省三级冤案申诉分局负责将案件提交到地方相关的部门解决,该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地方部门不得拒绝复议;该起诉的起诉,曾经起诉并且对诉讼结果不满意的,冤案申诉分局负责指定异地重新起诉的地点,实行二审终审制。案子只能重新起诉一次,申诉者可选择到县或市或省的申诉局所指定的法院起诉。如此,重新起诉的人太多,怎么办?可由申诉局组成独立的初评委员会裁决:确实可能有冤情的,才予以受理;对于明显胡搅蛮缠者,告知他最可能的结果,由诉讼费用发挥限制的作用。如果有少数人对异地重新诉讼的结果仍然不满意并且继续申诉滋事的,则可以认定其为“精神障碍者”、“闹事者”,该治安处罚的处罚,该判刑的依法判刑。

建议制定《冤案申诉法》,规范冤案申诉局与政府、司法部门的关系。冤案申诉局不得代替政府进行行政复议,也不得代替检察院批捕、法院判刑,而只是提供独立调查的信息,指定异地起诉的地点,监督复议和诉讼的过程,建议处罚措施。对于冤案申诉局的独立调查结果,政府、检察院、法院必须充分尊重,假如地方一府两院存在着行政不作为、徇私枉法等行为,各级冤案申诉局有权向人大提交报告,反映事实,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包括弹劾官员,追究刑事责任。

冤案申诉局建立后,国家信访局和各级政府、各个部门的信访机构全部撤消。对原有的信访工作人员进行法制培训后,转岗至人大冤案申诉局,或者充实到地方法制办、法院。

冤案申诉局会不会成为又一个信访局?我们认为不会,第一,冤案申诉局隶属于人大,财政上、组织上独立于各级政府,保证了它的自主性和公正性;第二,冤案申诉局有调查权、指定受理权、监督问责权,这符合人大的职能和改革方向,有利于强化人大的作用。而且,冤案申诉局的优点在于,避免了大量的上访人员进入北京;冤案申诉局既不像信访局那样没有权力,也不是准司法机构或司法替代机关,案子最终还是要由复议和司法的法治程序来解决,只不过,它强化了独立性和责任追究。

除了建立冤案申诉局之外,我们认为,还必须进行其他方面的整体改革。一、将申诉案件上网,公诸民意,加强人民群众的监督。二、公布人大代表、申诉专员的联系方式。三、保证行政复议独立性、公开性,将一些抽象行为、内部行为、国家行为纳入复议受理的范围。四、撤消审判委员会,保证审判的独立性;从以侦查为中心转移到以审判为中心。五、实行无罪推定制度,对嫌犯进行讯问必须进行全程录象或者有律师在场;进一步确立司法回避制度、错案冤案追究制度,严厉惩处徇私枉法、打击报复的行为。六、改变司法鉴定之自侦自鉴、自检自鉴、自审自鉴的体制。七、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改革国家赔偿制度,提高赔偿的兑现率和赔偿标准,进行精神赔偿。八、建立现代民意表达机制和现代新闻制度,鼓励媒体更多地履行舆论监督的职责。九、加强基层民主建设,完善财务公开、行政公开等制度,发挥工会、协会、非政府组织等公民团体在代表社群、调解纠纷、监督政府中的作用,建立广泛的民众利益表达组织。十、在全国人大设立违宪审查委员会,废除违宪、违反上位法的诸多部门性地方性法规,废除劳动教养等严重侵害广大申诉者权利的不合宪不合法的制度。

总之,我们认为,信访制度的历史使命已经完成,民主与法治的时代已经到来。中国建立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应当从废除信访制度、劳教制度开始。

 

                              200638

刘晓波:多面的中共独裁

后毛时代的中共政权,虽然独裁依旧,但并不狂热,而是理智的独裁,越来越精于利益计算。特别是六四大屠杀后,任何努力都无法缓解中共意识形态的急遽衰落,加上跛足改革带来的惟利是图、普遍腐败和两极分化,更使政权的合法性危机雪上加霜,以至于,即便是独裁化民族主义的煽动,也无法真正凝聚民意民心。所以,中共维持政权的主要方式只能乞灵于经济高增长和利益收买。没落的帝制传统、腐朽的拜金主义和垂死的共产独裁相结合,演化为那种最坏的掠夺型资本主义和现行的灰色统治方式,极端机会主义的统治也使今日中共独裁呈现出模糊多面的特征。

 

中共的对内宣传,既是高调灌输也是低调劝说,既是间歇性运动也是日常性说教,既是树典型的大会表彰仪式也是普及化的问寒问暖,既是消费娱乐也是利诱哄骗,既是硬性主旋律也是软性大众文化,既是强制性遗忘也是娱乐化忘却。现在的中共政权知道:对于个人自利意识和民间权利意识不断觉醒的中国,除了利益之外,其他的一切都是假的。所以,六四后,它首先下大气力进行利益收买的对象,是对政权稳定起着关键作用的中心城市和各界精英。尽管它也要求被统治者的效忠,但远比毛式极权时期更为低调而实用,它知道已经无法获得人们真心的拥护和赞美,索性就把效忠的标准降低,降低到人性良知之下,即只要求人们的犬儒态度:违心地拥护它赞美它。这就等于鼓励和纵容人性之恶——向自己的良心说谎。

 

中共政权对异见政治力量的打压,既是跟踪窃听监狱也是利益收买要挟,既是恶法陋规也是灰色空间,既是政权性专政又是黑社会化暴力,既是公开批判更是秘密整肃,既是硬性手段也是人情感化(负责监管异见人士的警察们,总是以“交个朋友”的口吻开始谈话),甚至在整肃那些不驯服的反抗者时,警察们也为自己留有余地,不再用意识形态高调而是以饭碗理论来警察职业辩护。它在镇压著名持不同政见人士时,尽量避免制造具有道义感召力和国际知名度的民间英雄;它学会了通过逼迫著名异己分子流亡而达到一箭双雕的作用:既放其一条生路,以讨好国际主流社会;又清除了直接的政治对手,在国内民众中贬损了异己人士的道义形象,从而削弱了民间反对力量的社会凝聚力和动员力。除非遭遇非常时刻或由于过度的权力恐惧而作出疯狂的决策,否则的话,它已经越来越少地采取公开化的运动方式,而更多地使用隐蔽的曲折的甚至难以察觉的整肃方式。它采取隐秘的各个击破的手段,希望尽量把民间挑战悄无声息地扼杀在摇篮里;它尽量通过封锁信息的方式来缩小镇压的负面影响,使一些著名大陆异见人士处在墙里开花墙外红的悖论之中。这些异见人士在国际上很有名,但在本土却没有大众化的知名度,只是小圈子内的著名人物。

 

中共政权对于既得利益阶层(官员和商人)也不完全放心,既保护纵容又防范控制。政权有意维持一种模糊而弹性的灰色秩序,既标榜依法治国又奉行实际上的人治,既鼓励权贵们精英们发财致富又使所有既得利益者的资本积累都带上深重的原罪:每个官员都以权谋私,每个生意人都行贿和偷漏税,每个知识分子都攀权附贵,让富人们的每一分钱都挣得不干不净。于是,独裁者手中就握有了随时可以追究任何人的把柄,昨天一起泡妞时还称兄道弟,今天就可能出示拘留证;上午还是拥有亿万私产的模范企业家,还与某位高官一起出席剪彩仪式,下午可能就是一无所有的经济罪犯,受到全社会的唾弃;去年还是人人羡慕的明星,今年就可能成为举国瞩目的囚犯;前一刻还在台上做学习“三个代表”的动员报告,后一刻就可能被中纪委双规……在非法敛财已经普遍化的现实面前,中共政权不断地制定越来越多的法规,不断强调反腐败和依法治国,但又不断地放纵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犯法的行为。后毛时代的政权已经不喜欢意识形态上的黑白分明,但它更不喜欢现代文明的权限清楚,而是热衷于意识形态上的不争论、法律的模糊和执法的任意。从统治高层的角度讲,这是激烈权争中要挟所有权贵们的最好利器,可以要挟官员们富人们对自己形成个人效忠,起码不敢对最高权力发出哪怕是温和的挑战;从具体执法官员的角度讲,利益驱动使他们最喜欢这种灰色,因为这能够为他们的非法敛财提供绝好的讨价还价空间。同样的操控策略,也适用于已经下海的昔日异己分子,既给生路又手握把柄,有效地杜绝了这些人重返民间反对派的可能。

 

然而,实用灵活的操控方式,由于其彻底的机会主义性质,恰恰表征着独裁政治的末日景观——制度本身的漏洞百出,统治的合法性及其效力的迅速流失——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基于惟利是图的权宜性合作。小康承诺购买到的效忠,恰恰是烂透了的灵魂,在利益至上的驱动下,几乎没有一个官员是清白的、没有一分钱是干净的,没有一个字是诚实的。所以,中共的这一切手段,都是独裁者维持最后统治的权宜之计,根本无法长久地支撑这座已经出现无数裂痕的独裁大厦。

 

2006313日于北京家中(首发《观察》2006313日)

槟郎:悼念我的网络情人

    悼念我的网络情人
    她们以各种的方式毙命
    她们都死于残忍的他杀
    刺客都逍遥地踱步于国中
   
    悼念我的网络情人
    愤懑的心思得以诉倾
    孤寂的日子有舒展的幽会
    她们给了我多少甜蜜的爱情
   
    悼念我的网络情人
    有的是我亲劳创造的实形
    有的是他人的碧玉或千金
    美好的交游如今都成泡影
   
    悼念我的网络情人
    因她们便鄙视名妓的豪庭
    不算科研成果也没稿费
    网络作家是情人的最佳恩宠
   
    悼念我的网络情人
    她们的爱四溢而又公正
    那里许多情敌成为网友
    每个情人都撑起智慧的沙龙
   
    悼念我的网络情人
    她们都有合法的身份证
    权势的杀手肆意杀害
    总要毁灭家园中的美景
   
    悼念我的网络情人
    悲哀的国度恐怖横行
    春火烧不尽处复活和新生
    涕笑和坚韧中继续爱的征程
   
    2006-03-13

郭小林:镌刻—纪念冤死于北大荒的无名右派

   漫天洒落的讣告
    即使被无情地撕碎
    落地后仍执著地粘合成一体
    然而,因为不知死者的名字
    它只能是一纸空白
    
    那些中国的十二月党人
    不,这样称呼他们不准确
    他们并没有反对过沙皇
    他们都是暴君的顺民
    因为太忠诚而罹难
    罪名只有一个:知识
    
    在超强度的苦役和
    极度的饥饿之后 他们
    在冰天雪地获释
    却遭严寒处决
    极度干旱的北方
    渴求他们的血——
    这里 不生草木
    却长满坟墓长满碑林
    
    冻土地炸出的浅坑里
    尸骨早已被狼拖走
    匆忙栽下的木牌
    早已腐烂
    四十年了
    不是为了遗忘
    为的是毁尸灭迹
    
    不是我断言
    虐杀总发生在冬季
    北京的六月
    气温也曾低至零下
    华表裹着军大衣
    仍难以御寒……
    
    总有一天
    我们会查明
    所有死者的姓名
    镌刻在广场上的大理石墙
    不管这名单有多长
    三千万人、四千万人
    还是六千万人……
    
    当冰冷的灰色方砖
    终于融化成一泓清水时
    北纬四十度地带
    将永远解除
    数千年的干旱
    
    
    2005年12月2日北京第一场雪 初稿
    2006年3月6日 北京春天来临 定稿

郭小林:他们与大地同在—再悼六千万死难者

    烧了就烧了
    埋了就埋了 (博讯 boxun.com)
    腐烂成泥就成泥吧
    但是,想毁灭证据是不可能的
    即使化作轻烟 烟灰
    最终还要落下
    
    
    没有遗言也没有遗照
    连姓名都不可考
    不是战争不是地震
    六千万个生命就那样
    被轻轻一笔勾销
    
    
    江河是泪
    不是已流了几千年?
    高山是坟
    每一座埋葬的何止十万人
    
    
    然而,他们与大地同在!
    
    
    他们就在
    你脚掌带起的泥土中
    在你每天吃下的食物里
    甚至在你的每一呼每一吸……
    
    
    死亡是有重量的
    它让地平线发生弯曲
    死亡是有亮度的
    它令人不敢正视!
    
    
    六千万普通人
    是最伟大的死者!
    写下他们所有的名字
    (总有一天会搞清楚)
    一个天安门广场够大吗?
    
    
    那些圣庙伟人祠算什么
    宫殿可以拆掉
    铜像能够推倒
    只有大地才配
    做他们的纪—念—碑!
    
    2006年3月10日

一个关于知识分子的伪命题

在很多西方思想家的眼里,知识分子是一个具有很强道德色彩的角色,按照葛兰西和赛义德先生的见解,知识分子是一种永远对权力说“不”的角色,是一群永远的反对派和批评者。这些在普通人看来自以为是的人,总喜欢在人家权力者盛世狂欢对酒当歌的时候,稀洋怪气地跳出来往人家头上泼冷水,说怪话,让人家卡拉OK唱不成,烛光晚餐也吃不成,实在晦气得很。想当年,人家曹操先生就是在唱卡拉OK《短歌行》的时候,当着那么多臣僚和迎宾小姐的面,那个不知深浅的刘馥老夫子不好好享用自己的汉堡和威士忌,居然要跳出来说什么:“大军相当之际,将士用命之时,丞相何故出此不吉之言?”让人家阿瞒着实没有面子,趁着酒意,不槊死你还槊死谁!因此,在古今中外的统治者眼里,知识分子就是这么一群喜欢哗众取宠的不安定分子,本来这个世界好端端地没有事体,莺歌燕舞,其乐融融的,他们却硬要捣蛋,硬要弄出乌鸦的声音来,破坏这安定团结的局面,是可忍,孰不可忍也。因此,翻开历史,知识分子总是运命多舛的,有些人甚至毕生奔竞,颠沛流离,至死不能返乡,最后将一把老骨头也葬身异邦了。

当然,刘馥算不算知识分子,这是一个值得商榷的话题,倘若大而化之,倒算得上一个吧。揆诸历史,勾稽掌故,我们不难发现,在传统的知识分子的定义中,知识分子和权力总是处于一个二元对立的局面的,他们是一群永远的批评者,有些在体制内,有些在体制外,平时读读书,喝喝酒,食色性也,这些倒也罢了。但是统治者倘若做了什么不地道的事,他们就要呜呼一声,起兴发作,叉起腰来开始骂人了。倘若实在不听,就一头撞在大殿的柱子或者台阶上,血流成河,脑震荡甚至一命呜呼也在所不惜,反正下一朝写史的人,也是咱知识分子,你皇帝老儿肯定逃不过这一笔了。因此,几千年来,知识分子们着实在各种史籍记录上拉风的很。这些人从头到脚每一个毛孔都流着儒家纯种的血,精通经典,还会写诗,更擅弄风月。更有甚者,甚至模仿起中世纪的两把剑理论来,好像也象模像样地握了一把剑,代表着正义与道德,批评起君主的得失来,一点面子也不给。但是殊不知在君主专制的统治之下,人家皇帝先生掌握了所有的铁制品,心情好的时候还跟你玩玩,尊称你什么老,纳了你几回谏,和了你几回诗,甚至延邀你到御书房讲了几趟课,这很正常。但是倘若你却把客气当做福气,很自信很膨胀很发起高烧来,这就不对了。因为等人家心情不好的时候,保管你们兼你们九族都玩完,这种结局,毋论体制内的知识分子和体制外的知识分子,概莫能外,都是一条线上的蚱蜢矣。

这是古代知识分子的命运,也是专制制度的产物,倒也不提了。新的时代已经是走向宪政的时代了,知识分子的思想和行为从此有了宪法的制度保障,学术与言论从此自由了。传统的知识分子和国家之间的关系好像已经融合了。知识分子作为工人阶级的一部分,成为了国家的领导阶级。这是千年未有之局面,值得大书特书。但是,倘若我们深究下去,不难发现。当前国家官僚体制的遴选机制,必然导致形成了一种完全不同的局面,即传统的知识分子与国家之间二元关系,已经日益转化成了体制外的知识分子与体制内的知识分子之间的关系。为什么这么讲呢,因为国家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而是由活生生的人组成,正是这些具体的权力行使者在无微不至地实施着管理。但是,与古代国家不同,现代国家掌握权力者绝非行伍出身或者身份继承产生的,而是通过严格的官员遴选机制产生的,这些进入体制的知识分子并非浪得虚名,大率都是如假包换的名牌大学的硕士和博士,著作等身,身怀绝技,乃是地地道道的知识分子。这些人一旦进入体制,就是体制内的知识分子了,就要进行政策研究以及对策研究了,就要注重经世致用了,就要提倡建设性研究反对发牢骚了。真个是“一朝权在手,便把令来行”,什么书籍不能出版啊,什么文字应该删除啊,什么课题没有意义啊,什么演讲必须取消啊,什么报纸必须停顿整改啊。指到哪里,打到哪里。因为他们都是打知识分子堆里出身的,因此一旦办起事来,比起古代的那些大老粗来,着实又高明了许多,都是行家里手,深谙门道,熟悉知识分子的心肝脾肺肾,一旦出手,招招击中要害。体制外的知识分子们只能服气。

当然,这种体制外和体制内的知识分子的分野也不一定科学。记得以前看到过一本书(很早以前的事了,书名暂时想不起),里面介绍了澳大利亚一个学者,名字叫托尼?本尼特,这位学者提出了一种新的知识分子的模式。按照本尼特的观点,我们现在大量的知识分子的角色理论,如葛兰西或者赛义德之类,都是一种把知识分子和政府看作二元对立的模式,这种模式已经过时了。譬如按照赛义德的理论,知识分子被视作一个在社会内部表达反抗之声、指引反抗之路、提供反抗方向的人,一个被别人视作同时也被他们自己视作站在压迫者立场上对权力说不的人。正是这种说“不”的角色,让知识分子头上闪烁着道德光环(赛义德:《知识分子论》)。本尼特认为这种模式已经不足以说明当代知识分子与政府之间的复杂关系了。他认为,当代知识分子的生态环境和生存条件并不赋予他们完全超越于政府的独立空间和批评舞台。这就意味着,如果说在自然经济的情况下,知识分子可以通过自己种地织布啃玉米来获得独立的经济地位和独立骂人的资格的话,现代国家的知识分子无论如何理解,都或多或少介入了政府的领域。在有些国家里,知识分子通过在国立大学上课养家活口,通过国家置办的报纸来发表文章获得稿费,凡此种种,不一而足,说明知识分子无论如何,都是体制内的或者一只脚踏在体制内的,要想真正独立起来,实在是一个梦想。

按照本尼特的观点,当代的知识分子的主要命题不是知识分子和政府的关系,而是政府内部不同知识分子之间的关系问题,是一群知识分子和另一群知识分子的关系问题。是一群掌握权力和资源的知识分子统治另一群知识分子的问题:制作小鞋的是知识分子,穿小鞋的也是知识分子,写文章的是知识分子,删文章的也是知识分子,要演讲的是知识分子,禁止演讲的也是知识分子,凡此种种,实在让人看了伤心。因此,这种对于现代社会的知识分子角色的认识,实在是入木三分力透纸背的。这种认识虽然不一定是科学的客观的,但还是能够较为完满地解释当前发生的很多奇怪的现象,于是很值得每一个人深以为戒并念兹在兹了。

2006年3月11日晨随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