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子明:中国人口的谎言与神话

长期以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官员和一些所谓”人口学家”,散布了许多关于中国人口的谎言与神话。尤其是自2000年人口普查以来,他们公然编造了许多人口数据,主要是人口总数和总和生育率的数据。易富贤的研究(见《大国空窠——走入迷途的中国计划生育》,香港大风出版社2007年版),充分揭穿了他们的谎言。

1995年2月14日是中国的”12亿人口日”,当时的人口总数控制目标是2000年达到13亿,2010年达到14亿。然而,”13亿人口日”到了2005年才姗姗而来。中国社科院人口研究所所长蔡昉在2004年撰文,修正了过去认为人口高峰会达到16亿的观点,认为中国人口在2030年达到14.4亿的顶峰,然后下降。这就使人们对所谓”12亿人口日”、”13亿人口日”的人口基数产生了怀疑。

2006年8月底,国家统计局局长邱晓华指出:”目前人口调查中最突出的问题是全国人口数大于各地汇总数。多年来这个问题不仅没有解决,而且还有逐年扩大的趋势。”2003年的各地汇总数只有12.60亿人,公布的却是12.92亿人,两者差距3200多万人;2004年这一差距竟然进一步扩大到4600多万人。这种数据水分始于1990年代。2000年人口普查显示总人口只有12.426亿,这个数据比国家统计局公告的1999年年底总人口少1648万,比1998年年底少549万。为了不与历史数据相矛盾,人口普查办公告按照1.81%的漏报率进行校正,将这个数据修正为12.658亿。就是说2000年人口”水分”就已经有2322万。

人口学界普遍认为,1982年和1990年两次人口普查的数据比较准确,因为当时还没有大规模的人口流动。易富贤采用”封存法”,即在1990年人口普查的基础上,用此后每年的出生人口和死亡人口来计算2000年的人口总数,是12.20亿,比人口普查表各地汇总数少2272万,即重报率为1.8%,比人口普查公告数少4594万,差距为3.6%.漏报或者重报1.8%,好像是无关紧要的,但是如果”封存”了1990年以前已经出生的人口(即认为这个数据基本上可靠),只考虑1990年以后的人口增量,这个误差范围就高达27.4%.我们现在了有三个2000年人口数据:易富贤用”封存法”计算数据,人口普查表汇总数据,”修正”后的公告数据,哪一个更准确呢?来自基层的声音给出了回答。

黑龙江省方正县的一位普查工作人员揭露说:我所在的城镇,最后统计上来的人口数据是39000多人,这是普查员挨家挨户走访调查的结果,应该是最真实的、最可靠的。这个数据报上去之后,被哈尔滨市的普查办打回来重查,其原因是与他们预想的数据差别太悬殊,按照黑龙江省人口普查办的预测和统计,黑龙江省的任何一个地方的人口在1990年到2000年的十年内至少要增加10%左右,如果没有达到这个增长的数据,那么就是在普查中丢失了人口。但是我可以保证的是:我们的人口普查人员决不至于丢失掉5000人(总人口的12.5%),尽管我们竭力说明并进一步核实,但是上级主管部门根本不听这一切的解释。当时黑龙江省普查初步的人口统计数据比省人口办预计的人口少了大约是200万人。我所在的方正县一共是23万人口,黑龙江省的人口普查办说我们少统计了45000人,让我们县重新核实。大家知道吗,最后的是怎么得到了黑龙江省人口办的满意吗?一个字——”编”人口。我所在镇,下达了指标是5000人,当然不能再为他们编造住址,只能是把这些人口编入到其他的家庭中去。于是我们挑选了一个大约只有两千多户的小区,把这5000人分别”编入”到不同的家庭,其结果就是:每个家庭基本上都增加了2-3人不等。就是这样,我们完成了当地的多出了12.5% 人口普查,我们县完成了多造出的45000人的普查。来自山东省和西部省份的基层人口普查工作者也提供了类似的案例。这说明2000年人口普查的主要问题是”重报”、”虚报”而不是”漏报”.

另一个谎言是关于总和生育率(考虑到男女性别比的因素,总和生育率为2.1才能达到世代更替水平)的谎言。中国人口学会常务副会长田雪原说:”第五次人口普查和前几次普查比较数据质量差一些,比如生育率,这是必须拿的东西,全国是1.22,……学术界不承认,政界也不承认,普查办本身认为也不对,数据拿上来就是这个,怎么办呢?……于是做了一些人口学当中回归分析和模型换算,应用一些数学方法,然后我们进行了调整,得出来2000年全国城镇生育率是1.35,农村是2.06,全国是1.73%,国家一公布是1.8左右。”从1.22变成了1.8,一下子拔高了48%.

在2000年普查之前,国家统计局及计生委公布的数字已经表明了生育率迅速下降的趋势。前者的生育率从1990年的2.17至1995年的1.43再到1998年的1.11 ,后者在相应年份的数字是2.04、1.33、1.29.等到2000年人口普查的生育率1.22一出来,计生委感到不对劲了,如果承认这个数字,蔡昉所说的”中国人口在2030年达到14.4亿的顶峰”就是根本不可能的事了,根据易富贤的计算,中国人口在2018年就会开始下降。这是以计生委为代表的”政界”不愿意承认的。如果中国人口控制的目标可以如此轻易地达到,计生委还有什么存在的价值呢?因此,从2000年人口普查以来,中国的生育率”数据”就人为地”锁定”在1.8了。

田雪原在解释对生育率”做了一些调整”的原因时说,”因为2000年发达国家是1.39%,比人家低那么多显然不对。”但他却没有说出另外的一些事实:在目前全世界所有国家和地区中,生育率倒数前四位都在汉字文化圈,澳门0.84,香港0.94,韩国1.08,台湾1.1.而在这些地方,都没有实行像中国大陆这样严厉的计划生育。

现行人口政策的辩护士们不仅编造当下的数据,而且还编造历史的故事。所谓毛泽东的政策导致”多生三亿”和国家计生委成立后的政绩”少生三亿”,就是最典型的”神话”.

所谓的”多生”、”少生”,是跟谁比呢?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由于科技进步、经济发展和世界和平的维持,世界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人口都有迅猛的增加,这主要是由于死亡率的大幅度下降,而不是出生率的提高。中国妇女的总和生育率,从1950年至1971年,一直在6.0左右,只有”大跃进”导致大灾荒的几年除外。这与1949年之前没有差别,与同一时期的印度、韩国、越南、泰国等也没有差别。毛泽东时代的中国,从总体上说,既没有比别人”多生”,也没有比别人”少死”,与世界人口发展规律基本上保持一致。中国大陆人口由1950年的5.63亿增加到1980年的10.01亿,增加1.78倍;与此同时,中国台湾人口由798万增加到1785万,增加2.24倍;印度人口从3.58亿增加到6.89亿(1981年人口普查数),增加了1.92倍。因此,不论是为毛泽东歌功颂德的左派,还是认为他罄竹难书的右派,都没有理由把中国人口的增加”归功”或”归罪”于毛泽东。

进入1970年代,中国大陆的生育率出现下降趋势,1973年降至4.54,1979年降至2.75,这时候虽然已经开始计划生育的宣传,但并没有采取相关的行政措施,计划生育委员会也还没有成立。与此同时和随后的几十年,台湾的生育率也持续下降,下降的速度比大陆还快,而台湾并没有实行强制性的计划生育。如果把大陆少生小孩作为计生委的”政绩”,那么台湾现在比大陆更低的生育率1.1,又是谁的”政绩”呢?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自1990年以来,每年发布《人类发展报告》,其中一个关键指标是人类发展指数(HDI),该指数由反映人类生活质量的三大要素指标(出生时预期寿命、受教育程度、实际人均GDP)合成一个复合指数,通常作为衡量人类发展的综合尺度。根据易富贤的研究,人类发展指数(HDI)与总和生育率(TFR)呈线性负相关(相关系数高达-0.916),HDI越高,TFR越低。根据这种相关性,可以解释中国大陆生育率下降的三分之二,另外的三分之一则归因于强制性的计划生育措施。也就是说,所谓”少生”三亿人中,只有一亿多人是计生委的”政绩”.而为了少生这一亿多人,上演了多少人间悲剧啊!与此同时,它还导致了老年社会的过早到来(所谓”未富先老”)和男女性别比的高度扭曲(从正常值1.04-1.07到近年来的超过1.20),甚至成为拒绝中国民主化的主要借口。

中国大陆目前的HDI相当于新加坡、台湾、韩国1980年代前期到中期的水平。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经验表明,人类发展指数到了这个水平,总和生育率会出现急剧的下降。1997年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的全国人口和生殖健康抽样调查的结果显示:城市妇女平均期望生育数为1.56左右,农村妇女平均期望生育数为1.80左右;2001年全国城市平均生育意愿只有1.44;2002年北京只有1.04;2003年上海只有1.1.生育意愿通常远高于实际生育率(因为有不孕和单身家庭的存在),所以,一旦生育意愿跌落到1.8以下,即使采取奖励生育的措施,也很难使实际生育率达到1.8.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改变现行人口政策,解散计生委,应当说是顺理成章的事,也可以说是迫在眉睫的事。

李元龙:究竟谁在造谣、诽谤——我的申诉之五

什么用造谣、诋毁、诽谤的方式“达到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瓦解颠覆中共执政地位的罪恶目的”;什么攻击、污蔑、仇视中国共产党,什么夸大、歪曲、捏造事实,等等,国安的起诉意见书和法院的判决书多次用如此带有强烈主观意识的词汇来“解释”我的文章。如此“侦查”、“判决”的结果,不仅将我的文章判了罪,甚至也将我的人品也一杆子扫尽、“判绝”了。试想,对于不明真相或没有独立思考能力的人来说,一个不惜采用造谣、诋毁、诽谤等等种种卑劣、下作手段来达到“罪恶目的”的人,谁见了不如避瘟疫般躲得远远的。正因为如此,从我入狱至今,不少老朋友、老同学、老同事一次也没有过问,没有看望过我。我出狱的第四天即2007年9月18日,经朋友推荐,我到一家公司上班。谁知只上了半天班,第二天,人家就语焉不详地让我回家先“处理私事”,听候上级公司的“用人通知”。出狱以来,为了找事做,为了生存,我找了很多人,打了很多电话,跑了很多地方,但他们一听“李元龙”三个字,无不立马就唯恐避我不及。后来,另一家公司招牌文职人员,我去应聘,也都因为相似的原因而被拒聘。

对我的抓关判,尤其是判决书里的那些真正带有污蔑、诽谤的“判词”,显然已经大大地侵害了我的名誉权,大大地降低了我的社会评价。无论什么人,你到我的亲友,到我原来的单位,到我的邻居等地方去打听打听、调查调查,我李元龙的为人,我李元龙的道德品质是如此的败坏、如此的恶劣吗?真正的造谣、诽谤者不受到处罚,强加在我头上的罪名得不到洗雪,这让我李元龙下半生如何为人处世,如何生存工作?

明明没有任何后果,更没有、也拿不出任何证据,起诉意见书和判决书却说我的文章“传播范围广,影响恶劣,已造成无法挽回的极大危害”,“具有较强的煽动性,对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构成了危害。被告人李元龙明知自己在互联网上发表《在思想上加入美国国籍》等文章,可能导致他人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及危害结果的发生,并对此结果持希望的态度。”这不是无中生有、不择手段地迫害他人、故意犯罪是什么?

国安起诉意见书说我“与敌对分子”叶某如何如何,我所了解的常识是,只有被判有罪的人,才是“敌我矛盾”。请问国安:叶某是敌对分子的认定程序、依据、结论何在?拿出来见识见识。拿不出来,算不算造谣、诋毁、诽谤,攻击、污蔑、仇视?
判决书里还有如下说法:“发件箱和草稿箱中存有向境外非法网站发送反动文章的邮件”,“经查,被告人李元龙采用一些虚假的、没有合法来源的消息并加以夸大和歪曲,写入其文章”。 我要问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什么叫“境外非法网站”,什么叫“没有合法来源的消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哪一级,哪一家法院经过哪一种司法程序判定我发送稿件的网站是非法、我那些消息的来源地又是不合法的?又通过了何种方式、途径公示过那些“境外非法网站”名称,不合法消息来源源头,以备你们管辖下的公民勿越雷池半步?法无禁止,即为合法,你们知道、理解这一“说法”并在司法实践中贯彻执行了吗?法官大人们满纸文革词语,满脑袋阶级斗争概念,法律的尊严和权威靠你们维护,党和人民放心吗?你们不怕拖中华大地的司法后腿,难道也不怕为时代所淘汰、所不耻吗?

“六四”屠杀学生,中共执政以来非正常死亡人口8000万,天下谁人不知、哪个不晓,连经党中央、中宣部等审查、批准出版的《他改变了中国——江泽民传》、克林顿1998年访问中国时的央视新闻节目,香港“我们”的准党报《文汇报》,以及大陆“合法报刊”《杂文报》、《杂文选刊》、《读书》、《随笔》、《书屋》等等都有大同小异的登载,我在一审法庭现场、在二审辩护词里都向法庭作了说明,列出了在那种条件下能举出的备查书目。判决书里既有“经查”之说,请问,哪一个法官查了哪一本书报杂志?连公诉机关也没有予以证实,甚至公诉机关在退查材料中要求提供真实材料来证伪,国安在补充材料中也言明他们无法提供的事实、数据,法院一查就查明了,你法院的手段,就这样比国安的高明吗?道行,就这样比国安的到家吗?头脑,就这样比国安的聪明吗?设备,就比国安的先进吗?

检察官也好,法官也罢,天底下任何一个人站出来摸着良心,对着天地说句人话、公道话,这两件事不存在吗,是我撒谎造谣吗?

我知道,检察院也好、法院也好,在你们的党一手遮天的政治制度之下,你们不可能真正独立行使检察权和审判权。国安就曾到看守所对我公然说过这样的话:“你之所以被判实刑,完全不是我们的本意。如果不是那个山东律师和那几个贵阳人插进来搅和,帮倒忙,不是你在法庭上翻供,你的判决结果是很好的。”这让人不能不联想到明代被赋予了种种司法特权、凌驾于司法机关之上的厂卫制,以及那些臭名昭著的锦衣卫。这话已经明白无误地告诉了世人:他们完全可以左右法院的判决结果,先定罪,先定刑。我为中国的司法制度感到可悲:当初的所谓起诉、审判不都完全是走过场了吗? 所谓检察院,法院,不都是受制于人的傀儡吗?在这样的司法大环境之下,显然,即使某位具有司法良知的检察官、法官,认为我无罪,但面对其他大多数不讲司法良知的检察官、法官,你一个人也没有回天之术。如果再遇上个“大领导”插嘴插手,检察院、法院更是只有唯其马首是瞻、点头哈腰的分了。

据非正式消息,有法官认为我根本就没有罪,但“大领导”非办我不可,我当然就只有坐牢了。我当过记者,我完全知道这种情形,知道这种滋味。当初,我对我当这个戴上了脚镣戴上了手铐戴上了紧箍咒、思想还要被企图阉割,连起码的做人的尊严也保不全的所谓记者,感到耻辱、感到忿忿不平,不知各位检察官、法官是否也有类似的感受。从这个角度来说,我真的很理解正直检察官、法官的无奈和痛苦。但哪怕你为我,为任何一个思想犯、政治犯,为任何一个文字狱受害者说过一句话,甚至是表示不与邪恶势力合作的沉默,我,我们,尤其是天上的神灵,都会记住你的。

如此带有主观故意、带有迫害意识的冤案能否申诉到一个公正、公平的结果,这是中国司法现状的风向标之一,也是中共到底代表了多少“先进”的晴雨表之一。为此,我强烈要求最高检察院,要求最高法院追查败坏我名誉者的相关责任,同时责令责任者在媒体向我赔礼道歉,以恢复我的名誉,提高我的社会评价——我不要所谓“平反”,我无反可平,我更痛恨让迫害我的人、迫害我的党给我平什么反,让迫害人的人给被迫害的人“平反”,等于让杀人犯给被杀的人平反,这是有悖公理,有悖法治精神的。

本会作家、诗人廖亦武接受BBC专访

 

廖亦武接受BBC专访

廖亦武接受BBC专访

中国正经历着快速的经济增长和深刻的变化,在中国你可以随便赚钱,但你不能自由的批评北京政府,因此在书市中你找不到批评中国的一党专制统治的书,而且异议人士还是面临受拘捕和监禁的危险。

与此同时,并不是每一个人都能从中国的经济腾飞中获益,那些生活在中国社会最底层的人没有话语权,但中国的作家和诗人廖亦武的书《中国底层访谈录》就是要给他们一个说话的机会。但该书刚在大陆出版随后就遭禁。

之前,廖亦武由于发表了描写 6.4天安门的长诗《大屠杀》曾在90年代做了四年的牢。之后,他曾多次被捕,直到现在他的一举一动仍然受到当局的监视。他的书也仍在中国的禁书之列。

BBC电视节目<深度采访>的节目主持人史蒂文-萨克最近采访了他,廖亦武首先讲述了他90年代入狱的经历以及出狱后的变化。

在谈到今天是否还有人关心天安门事件时,廖亦武说的确人们现在对天安门事件谈论得很少,说明中国人非常的健忘,但它的记忆会永远留在中国人的历史当中。

他还说监狱的生活改变了他的心态,并使他接触到社会的底层,知道社会的小人物是怎样生活的,这是他以前作为一个纯诗人所体会不到的。

因此从这方面来说监狱也是他的老师。这也是他为什么要写这些小人物,给他们一个话语权。

虽然廖亦武的作品现在已经用英语和法语出版,但却不能用汉语在中国合法的出版。对此,廖亦武表示他要一步一步去争取,并不能放弃。

廖亦武说尽管中国现在的状况并不如人意,但同他的前辈相比,他还是感到幸运的。

最后在谈到对自由的追求时,廖亦武说尽管中国的富人也许会觉得自由更多一些,但自由对于他来说是一种来自内心的感受。

李清照“好赌、好酒、好色”?

继《诗经》能解决婚姻问题、李白是“蛊惑仔”、大禹“婚外情”之后,中南大学教授杨雨而今又依据李清照的诗文,揭露了这位女词人的诸多“劣行”,称其好赌、好酒、好色。

虽然鲁迅先生说,“我向来是不惮以最坏的恶意,来推测中国人的”,但笔者却愿意相信这些学者之所以得出如此“夺人眼球”的结论,并非故意“炒作”,而是由于学力或修养不够;或者,仅仅只是一种调侃的说法,读者何妨当作在听神鬼狐怪的故事,彼“姑妄言之”,我亦“姑妄听之”。然而,他们却明明一本正经地将这些不着边际的玩意儿当成严肃的学术问题来言说,因此,笔者不能不在此指出,这位美女教授在解读李清照时存在三大学理上的错误。

确实,美女杨雨在论证李清照“好赌、好酒、好色”时旁征博引,显得有理有据,很能迷惑人。但是,她却犯了一个常识性的错误,即把文人的诗词当成了他们的生活实录或自传来解读。其实,诗人的话,往往是当不得真的,他们写小偷,未必自己就是“梁上君子”;写通奸,未必自己就得有情人。清代小石道人《嘻谈录》记载了一则这样故事,说是有个人作了一首《百韵诗》献给他的上司,其中有一联写道:“舍弟江南没,家兄塞北亡。”上司看了,动了恻隐之心,说:“真没想到你家里的灾祸竟到了这种地步!”这人却回答说:“实无其事,我哥哥也没死,弟弟也没亡。我只是为了追求诗句对偶贴切才这样写罢了。”就李清照的诗词而言,其中固然有她生活的投影,却未必事事着实,因此,她的诗词或文章绝对不是她生活的实录。诗人的话虽不可以当真,可学者在做学问时却必须求真,杨雨教授若以李清照的诗文为证据,来证明其“好赌、好酒、好色”,“浮躁”或“缺乏常识”且不说,如此治学,未免也太不够严谨了吧。

此外,在对文本的解读时,不可过于执著于字面的意思,而是要在无字处读书。明代杨慎在《升庵诗话》中解读唐杜牧《江南春》一诗时说:“千里莺啼,谁人听得?千里绿映红,谁人见得?若作十里,则莺啼绿红之景,村郭、楼台、僧寺、酒旗,皆在其中矣。”这种论调斤斤于诗词的字面意思,不免为后世所笑话。就李清照的《打马图序》来说,虽然表面上是在写赌博,却处处透露出她对人生的感慨和对过去生活的怀念,言在此而意在彼——在一定意义上,对赌博的描写只不过是她所玩的一种“碍眼法”罢了,堂堂的大学教授如果读不出她的言外之意,只能说明教授大人的文学修为还是有限得很呀。

退一步而言,就算李清照的诗文真能当成她的生活自传来看,似乎也不足以得出她“好赌、好酒、好色”的结论来,至少这在李清照根本算不上什么“劣行”。如果李清照生活在当代,给她的行为下一“好赌、好酒、好色”的断语倒也并非不可以,但若将古人从他或她生活于其中的社会历史语境中剥离出来,却往往会得出相当荒谬的结论。如康震教授所言,李清照喜欢赌博并非现代意义上的“赌博”,而只是当时的文人雅士在闲暇之余的一种娱乐方式,即所谓“不为无益之事,何消有涯之生”——李之好酒亦当作如是观,不过是一种艺术化的生活方式罢了,若以“劣行”视之,岂不大煞风景?至于“好色”,乃人之天性,李清照在词中的表现,并无可非议之处——杨雨教授若是接受不了,则不能不说,以她这种对“色”的认识,已足够给她一个“灭绝师太”的称号了。

汪丁丁:关于腐败的经济学分析

一。引言

关于“腐败”的经济学,它的显著特点之一是它不像经济学既有的分析对象那样可以实证地度量和统计,以致实证研究机构例如“透明国际(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不得不采用“腐败感(perceived corruption index)”这类指标。尽管有如此的实证研究方面的限制,腐败(不论是隐蔽的还是公开的),人们对腐败的切实感受,以及腐败对社会政治经济肌体的侵蚀,仍然是最受公众关注的社会科学研究题目之一。因此,对腐败的研究文献(主要分布于社会学、政治学、和经济学领域内)自1990年代以来迅速积累,至今已经颇有“浩如烟海”之感。

在西方传统中,“腐败”一词来自拉丁文动词“corruptus”,意思是“毁灭”、“破坏”。它的希腊词根-意味着丑陋地死去或毁灭(页191,Liddell,1889)。不难判断,罗马人从希腊文化中借来了这一语词的负面含义,用以指称官员的违法行为。凡是有组织的地方就必定会有腐败,希腊人和罗马人一样无法免除腐败的侵蚀。不同的是,后者建立了大规模的帝国组织而前者从来没有机会和欲望以个人自由为代价去建立罗马式的组织。当组织规模扩大时,权力在组织成员之间的配置可能失去均衡,权力可能迅速集中到少数成员或少数公职那里,于是腐败就成为大规模组织的生死存亡问题,它往往导致整个组织的瓦解。

其次,作为学术研究对象的“腐败”不同于作为感受的“腐败”。前者要求概念的可操作性,可观测性,以及与学科其它概念定义的逻辑自恰性。一般意义上的“腐败”如同这一语词在汉语中的含义那样广泛,它泛指一切形式的“腐败(有机体的分解过程)”。即便人们已经将腐败按照它发生的领域划分为“立法的”、“司法的”、“行政的”,等类别,它仍然太过宽泛。例如,当雅典公民大会判决苏格拉底死刑时,整个雅典民主制度被指为“腐败”,因为它违背了民主的真精神——自由。

作为经济学分析对象的“腐败”主要涉及经济利益的非法转移。但是这里仍然出现了众多歧义:(1)腐败是否仅仅指政府官员以公权牟取私利的行为?是否应当包括一切组织内部发生的以权谋私行为?(2)如果“腐败”泛指一切组织内部的权力滥用,那么如何把不公正的博弈结果与腐败相区分?(3)如何界定“权力的滥用”?在社会全体或多数成员参与下的权力是否就不会腐败?换句话说,严格符合“程序公正”的权力运用是否可能免除腐败?(4)“影响力”是否为一种权力?如何界定这种权力的“滥用”?更广义地,如何界定“话语权力”和“文化权力”的腐败?

在这篇文章里,“腐败”仅仅指政府官员的腐败,并且这一“腐败”被理解为在给定的监督技术和制度安排下,作为公众利益“代理人”的政府官员的均衡行为模式。再进一步,“腐败”可以被定义为“委托人利益-代理人利益”平面坐标系(即 Scitovsky graphic)所描述的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利益在均衡行为模式下互相悖反的情形。为突出这一情形,第三节的“简单模型”干脆把均衡行为模式放置在类似于 “效用可能性边界”的参照系下讨论。由此而导出的对腐败的分析是对一类均衡行为的分析,在不出现“角点解”的情况下,这一模型中没有腐败的“有”或“无” 问题,而只有腐败的“程度”问题。

第二节是基于个人阅读范围的文献综述。从这里再进一步提出腐败的制度特征,从而有第三节提出的简单模型。第四节讨论从这一模型得到的初步政策建议,包括对公务人员的“年功-报酬”曲线的合理斜率的判断。

二。文献综述

贝克尔(Bekcer,1968)关于犯罪与“最优监督”的理论分析已经成为今天研究腐败的经典文献之一。在那篇文章里,贝克尔给出“腐败”作为均衡的行为模式的经济学解释:潜在犯罪分子的理性选择行为依赖于:(1)社会对犯罪的监督成本,(2)犯罪能够获得的超额利益,(3)犯罪分子预期的被抓获的风险及预期会受到的惩罚的强度。在这些约束条件下,存在对社会而言“最优的”惩罚强度。

贝克尔之后经济学提供的第一篇关于腐败的经典文献是安。克鲁格(Krueger,1974)的论文,在那篇文章里她提出了权力领域里的“经济租”概念。她分析了政府控制、关税、以及国有企业等领域里的寻租行为。她的这篇文章把“腐败”纳入了当时兴起的“新政治经济学”研究范畴。

巴格瓦蒂(Bhagwati,1982)关于非生产性寻租(所谓“DUP”活动,Direct Unproductive Profit-seeking activities)的论文是经济学关于腐败的研究的另一篇经典文献,其中作者对各种权力寻租活动加以分类,列举了寻租的主要方式,例如从事“院外活动”以获得:(1)立法保护,(2)市场份额切割,或者(3)专有经营权或其它类型的垄断手段。作者界定了权力寻租可能转移的资源的上限——被收买的权力为收买者带来的利润总额,从而寻租活动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资源配置,把相当大量的生产性资源转移到非生产领域(奢侈性消费及低效率实物馈赠)。进入 1990年代以后,部分由于前社会主义各国进入“转型经济”——私有化与腐败的并行增长,部分由于亚洲金融危机所揭露出来的腐败,部分由于刚刚走出 1980年代‘债务危机’拉丁美洲经济在融入世界资本主义经济体系时暴露出来的腐败现象,总之,由于种种原因,关于“腐败”的研究渐成“显学”。这一时期的文献包括了大量来自拉丁美洲各国、东南亚、中国、非洲、和欧洲北美地区的案例研究,以及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欧盟、透明国际、美国国家经济研究局等机构的研究报告。关于这些文献,已经发表了若干篇综述文章,它们对任何关注腐败问题的读者都是宝贵的索引性文献(Lambsdorff,1999; Bardhan,1997;Ades and Di Tella,1996;Rose-Ackerman,1996;Khan,1996;Andvig,1991;以及Tansparency International Source book,2000)。

Ades and Di Tella,1997,以新的经验研究支持了克鲁格和巴格瓦蒂关于政府干预与腐败之间有密切联系的论证;另一方面,与政治学和社会学对腐败的批判立场相对,一部分经济学家从“转型期经济私有化过程”的经验提出了“腐败改善效率论”或所谓“生产性寻租”理论,从这一角度看,腐败开始获得一定的合理性,例如低收入官员在收取贿赂的同时提供了公共服务(参见Tullock,1996;不过一个更加“中性”的立场参见Johnson,Kaufmann,and Schleifer,1997)。这让人想到法律经济学家Posner(1975)的看法:腐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增强竞争的润滑剂。来自经济学内部的对这一看法的批评包括Murphy,Schleifer,and Vishny,1993;Kurer,1993;Kaufmann,1997;Mauro,1995,1997.另外,张五常(1996)给出一种“一般均衡”视角下的腐败分析,他的结论是:在腐败领域中引入竞争机制(不论是经济领域还是政治领域)是对付腐败的最佳处方。Braguinsky,1996,关于在竞争性环境下和垄断环境下的经济增长与腐败之间的关系给出了类似的论证。

最后,经济学家提供的另一分析腐败现象的方法来自博弈论(Cadot,1987;Tirole,1996),沿着这一思路,财产权利的合理界定便成为抑制腐败的重要环节(Przeworski,and Limongi,1993)。

以上的综述表明,对作为“均衡行为模式”的腐败的分析模型,其假设体系当中应当处理这样几个问题:(1)对腐败的监督机制是否有效,其成本与监督强度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2)容易发生腐败的权力机构的制度特征是怎样的,这些权力与什么样的经济利益相联系,以及权力被滥用的程度与权力的“租”含量之间的关系;(3)是否存在与滥用权力相竞争的其它形式的公共服务或私人服务,这些替代品的费用与权力寻租费用的比较;(4)现行制度对权力使用者提供的保持 “廉政”的经济激励的强度在多大程度上与腐败发生的频率成反比,在多大程度上对腐败的惩罚强度与腐败发生的频率成反比;(5)在多大程度上谋求眼前利益的腐败行为与长期经济效率之间存在反比关系。

三。简单的分析模型

假设存在着以公务人员为“代理方”,以公众为“委托方”的社会契约关系。假设Scitovsky图形可用来刻划这一“委托-代理”关系(见图一)。

图一:Scitovsky图形(图形欠奉)

图一表示:(1)委托人利益与代理人利益当代理人谋求自身利益小于D时是一致的,当代理人谋求自身利益超过D时是悖反的;(2)存在一组代理人在公众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无差异曲线,I;(3)均衡的代理行为发生在平面坐标系的点(C,B)处,此时代理人谋求自身利益超出公众利益所需要的程度为“C- D”,公众利益因此而发生的效率损失为“A-B”。

假设腐败行为对应于图一的“利益关系边界”,L,的利益悖反部分。于是各种“生产性寻租”都不进入此处的模型分析,这里说的“腐败”总是以损害公众利益为代价来谋求私人利益。

需要讨论的是当委托人把公众委托的权力用于私人目的时,是哪些因素决定了公众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边际转换比率,这一比率在生产理论中就是“MRTS” ——Marginal Rate of Technological Substitution,它对应于Scitovsky图形中的利益转换边界在各个点的斜率。事实上,这些斜率的任何一个都对应于假设存在的“权力市场” 上的一个均衡价格。也就是说,决定利益转换比率的供求因素在代理人的利益权衡框架中都被纳入了对代理人而言的“约束条件”范畴。因此,为决定这一转换比率的经济学含义,首先需要讨论对“权力服务”的需求曲线及供给曲线的特性。

由于寻租者对公众代理人掌握的权力的需求是马歇尔所谓的“诱致性需求”,其最终需求的不是“权力”本身。运用马歇尔关于诱致性需求“弹性”的四条规律不难推导出寻租者对代理人权力的需求弹性取决于下列因素:(1)对寻租者来说,代理人利用权力能够提供的服务在多大程度上是可替代的。许多政府服务其实是可以替代的,例如宗族裁决对法庭裁决的替代,黑帮组织对警察组织的替代,社团对政府的替代。如果某出租车公司为贿赂某法官所需请客的费用(包括“心理”费用)超过了该公司希望胜诉的案子的价值——由肇事方赔偿出租车修理费1600元人民币,那么从代理人那里购买“权力”是不理性的。对权力服务的替代手段越昂贵,对权力服务的需求弹性就越小;(2)对寻租者来说,为获取私利而必须的其它方面的投入在多大程度上是可替代的。如果一家外企公司为某项目需要获得权力机构的三项审批,并且这三项审批除第一项外都是可以替代的,那么寻租者对第一项审批的权力服务的需求将有较低的弹性;(3)寻租者支付的寻租费用在其谋求私利的总费用中所占的比例,这一比例越小,寻租者对寻租费用的敏感度就越低,在此意义上对“权力”服务的需求弹性就越低;(4)寻租者在多大程度上面对着其他寻租者的竞争,这一竞争越激烈,寻租者对代理人讨价还价的余地就越小,在此意义上对“权力”服务的需求弹性也就越低。

在“权力服务”的供给方面,决定性的因素更主要地是政治的和社会文化的而不是经济的。就中国的情况而言,不妨列出下面这些决定“代理人”权力服务的供给因素:(1)代理人为获得既有权力已经花费了多少努力。这些已经付出的“沉降成本”预期可为代理人“奉公守法”的行为带来多少利益。作为“奉公守法”的机会成本,这些已经付出的努力在多大程度上可以通过“腐败”得到补偿。显然,奉公守法的回报率越低,代理人为寻租者提供的“权力服务”的供给量就越大;(2)代理人的权力基础当中那些需要不断补充和给予补偿的政治社会资源在多大程度上是不可替代的。为不断补充这些资源所需的费用的大小在此意义上决定了代理人愿意承担的风险及向寻租者索取的“权力服务”的报酬;(3)代理人对腐败行为所带来的风险的判断,这一预期的风险越高,在此意义上所决定的代理人索取的“权力服务”的报酬就越高;(4)代理人预期以既有权力为基础还能够获得多大的新权力。预期获得的权力的价值越高,在此意义上代理人向寻租者索取的回报就越高;(5)代理人的权力随年龄及身体状况、体制演变(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政策变动、市场结构、和其他影响权力“折旧率”的因素而发生的变化,这一变化的方向及速率。

由上述的需求与供给状况决定的“权力”为寻租者服务的均衡价格就是把作为经济资源的“权力”配置在公众利益与代理人私利之间的边际转换率。假设代理人知道这一“边际转换率”。

假设存在着代理人关于公众利益和自身利益之间的无差异曲线族并且在曲线上存在着切线斜率等于上一假设中“利益转换率”的点。

这样,由代理人的无差异曲线及代理人预期的以“利益转换率”为斜率的预算线的切点决定了代理人的均衡行为(见图二)。

图二:权力在两种利益之间的均衡配置

图二显示:(1)部分地由代理人道德意识决定的无差异曲线的斜率越小,例如红色的曲线族I`,均衡的权力服务就越保护公众利益;(2)部分地由权力监督机制的效率决定的利益边界的斜率越大,例如红色的曲线,L`,均衡的用于谋求代理人私利的权力服务就越小;(3)部分地由社会政治经济条件决定的利益边际转换率越小,例如是直线,M`,而不是直线M,那么均衡的腐败行为也就越少;最后,给定条件M,L,I,代理人在点(C,B)达到均衡,这意味着:(4)委托人愿意支付不超过量“A-B”的奖励给代理人,以换取其将权力寻租行为减少(且不超过)“C-D”。这便是所谓“贸易三角形”,而实现这一交易的途径可以是设立公职人员退休及养老基金,把奖励“A-B”存入基金,延迟支付给那些通过了“廉政”监察的公职人员。也可以把“A-B”用于提高公职人员“年功-薪金”增长曲线的斜率;(5)如果假设中的“权力市场”不存在,即不存在直线M,那么经济学无法判断代理人与委托人利益是否会得到改善,一个很可能的(正常的)结果是双方利益都受到损害。这一点支持了布坎南(以及最近张五常)提出的在政治领域里引入竞争机制可以缓解腐败的看法。

四。结语及部分政策建议

世界各国的民间组织和学者写了浩如烟海的医治腐败的文章(Anti-Corruption Knowledge Center,2000)。首先应当把一般的腐败与普遍的系统化的腐败区分开来,前者是一切有“组织”的人类社会无法免除的“权力”症状之一,后者则被定义为:“只有靠了腐败润滑剂才可能正常提供公共服务的系统化的权力寻租行为”。这篇文章关心的是“系统性腐败”。

各国的经验研究表明:(1)系统性的腐败主要发生在经济不发达地区;(2)系统性腐败的两种主要形式是“立法腐败”与“行政腐败”,前者涉及社会及政治体制改革,后者涉及如何加强对政府权力的监督;(3)腐败通过下列方式降低经济运行效率:(A)大大增加了公共服务的费用从而抑制了外国直接投资活动;(B)把大量资源从生产部门转移到“非生产性寻租”活动方面去;(C)降低了政府及社会制度的“公信力”和公民感受到的“公义性”从而抑制了私人长期投资和积累资产的积极性;(D)降低了“腐败致富”的成本,从而将大量企业家能力从经济创新活动引导向腐败和黑帮活动方面(Cartier-Bresson,2000)。

为了抑制中国国内的腐败,首先需要考虑的是若干基本的步骤:(1)培育不依附于任何政治经济势力的社会中间阶层;(2)在此基础上形成能够沟通社会各阶层的“公众空间”;(3)在公共领域内扶植独立于政府的民众舆论;(4)通过舆论监督和宪法运作对滥用公共权力的官员加以制裁。反腐败需要有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与制度创设,抑制腐败的最关键步骤不是别的,而是“切切实实地采取措施抑制腐败”。

其次需要考虑的是若干用于抑制行政腐败的具体措施:(1)建立政府最高领导人与公众社会关于反腐败的“对话渠道”,以便双方共同克服腐败的既得利益者设置的对执行下列措施的阻碍;(2)收集数据与案例,甄别各公共行政部门的腐败程度及发生腐败的主要途径;(3)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由跨学科委员会制订各政府部门的“行为规范”并使其免费公开给一切公民及愿意查询的人;(4)系统审查政府各部门的权限及官员按照“行为规范”行使权限时所可能引发的各种后果,对这些后果进行权衡与筛选,根据宪法重新规范政府各部门的职能与权限(包括在必要时修改“行政管理法”);最后,上节提出的简单模型的分析意味着:(5)设立公共基金用于下列目的:雇佣专业私人调查人员对举报案件以及对政府的反贪污机构可能的违法活动进行调查,发行专门的面向公众的免费刊物披露基金使用状况及工作进展,赞助建立独立于权力机构的各种举报中心、旨在反腐败的互联网、热线电话、群众集会等渠道;(6)设立政府基金用于大幅度增加公职人员的“年功-报酬”曲线的斜率,从而社会将公职人员的一部分工作报酬及“廉政奖励”的大部分延迟到他们退休以后再支付。这一经济激励有助于缓解公职人员行为的“短期化”现象。“斜率”的计算:就中国目前状况而言,这部分延迟支付的报酬大致应当足以维持退休公务人员年收入20万元人民币的水平(随物价指数调整),假定他们在职期间的年收入(经业绩考核)逐渐到达3万、5万、10万、15万各职务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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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子明:新一轮思想解放要破除什么迷信

新一轮思想解放就是要破除“没有共产党就没有中国”的迷信。

近来,一些中共高官大谈“思想解放”,甚至说出“要杀出一条血路来”的狠话,他们究竟想要表达一个什么意思,尚有待观察。在笔者看来,新一轮思想解放如果要比三十年前的思想解放上一个台阶,就要破除“没有共产党就没有中国”的迷信。
   
1943年8月25日,延安《解放日报》发表了题为《没有共产党就没有中国》的社论。同年9月,曹火星创作了《没有共产党就没有中国》的歌曲。这首歌曾在解放区流行一时。1949初,章乃器应中共中央电邀,秘密从香港北上,参加新政治协商会议的筹备工作,他听到这首歌后,感到歌词有些不妥,建议在“中国”前面增加一个“新”字。中国存在了几千年,中华民国也已经成立了38年,而共产党才成立28年,说“没有共产党就没有中国”,在逻辑上就讲不通。尚未建国时的毛泽东总算还听得进一些谏言,他马上让宣传部门通知曹火星,将歌名改为《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
   
中共提出“没有共产党就没有中国”,是对于蒋介石在《中国之命运》中提出“没有国民党就没有中国”的回应,在当时也算是一种振聋发聩的声音,但又是以一种新迷信来取代一种旧迷信。由于人类认识的有限性,这种情况是经常发生的。所以“破除迷信,解放思想”是不能一劳永逸的,必须“苟日新,日日新,又日新”。

在章乃器建议改歌词的时候,人们对于“新中国”曾寄以很大的希望。到了1975年“四五运动”,这种希望便彻底破灭了。在毛泽东统治时期,中国占世界GNP总量的比重下降了一半;城市化停滞乃至倒退;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不降反升;城市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1976年不如1956年,1956年还没有恢复到1936年的水平;相当一部分农民仍过着衣不遮体、食不果腹的悲惨生活。人民的自由受到空前的压制,建立了一套“现代秦始皇”式的农奴制度。如果说在蒋介石的“旧中国”,言论出版受到这样那样的限制,人们没有说真话的充分自由;那么在毛泽东的“新中国”,人们连不说假话的自由也没有。这是威权主义社会与极权主义社会的一个重要区别。

三十年前的思想解放运动,破除了对毛泽东和毛泽东思想的迷信,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同时也使中国人获得了一部分的自由。但是,一党专政的政治体制还没有动摇(尽管有一部分勇敢分子不断对它发起挑战),导致现在中国的发展又遇到了瓶颈。在国内,政治腐败一发不可收拾,权钱交易、权色交易达到了骇人听闻的程度;社会两极分化,不平等程度不断加深,社会不满和反抗正在日益积累和扩大。在国际上,“反民主反人权”的紧身衣限制了中国成长为世界领袖国家,妨碍了台海两岸的和平统一,妨碍了中国充分地利用世界资源和市场。现在需要有“杀出一条血路”的气魄,来剥离紧紧箍住我们的身体甚至已经和血肉长到了一起的这件紧身衣。

为了保护既得利益,现行体制的辩护士们重新乞灵于“没有共产党就没有中国”的旧口号。这是因为,毛泽东的“新中国”已经臭了大街,而“中国”依然是我们安身立命和精神寄托之所在。他们吓唬中国人:“一旦没有了共产党,中国就会瓦解,如同前苏联和前南斯拉夫。”这就好像他们吓唬外国人:“一旦没有了共产党,中国就会混乱,就会有上亿难民流向发达国家。”这是无耻的流氓口吻,青皮行径。中国不会重蹈前苏联和前南斯拉夫的覆辙,这是我们经过认真研究后的结论。
    
1990年代的“苏东波”,一共席卷了十个国家:苏联、南斯拉夫、捷克斯洛伐克,波兰、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匈牙利、阿尔巴尼亚、蒙古,东德。在民主转型过程中出现国家解体现象的,只有苏联、南斯拉夫、捷克斯洛伐克三个国家。与之相反,东德在转型过程中还与西德实现了德意志国家的统一。这说明,民主化与国家分裂和解体并没有必然的联系。苏联、南斯拉夫、捷克斯洛伐克三国,它们作为政治实体,都只有几十年的短暂历史。南斯拉夫和捷克斯洛伐克是第一次世界大战的产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不情愿结合在一起的不同民族曾经站在战争的对立面兵戎相见。苏联的历史比它们还要短,1939年莫洛托夫与纳粹德国外长里宾特洛甫缔结密约后,苏联才吞并了波罗的海三国,美国在法律上从来没有予以承认,这是苏联改革时期绕不过去的一个具有爆炸性的历史包袱。

苏维埃社会主义联盟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不同于美国这样的联邦制国家,而是属于邦联制国家。苏联的“斯大林宪法”规定: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是由“各平等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在自愿联合的基础上组成的联盟国家”。“每一加盟共和国都保留自由退出苏联的权利。”“每一加盟共和国都有权同外国直接发生外交关系、签订协定和互派外交代表和领事。”南斯拉夫1974年宪法在序言部分规定:“南斯拉夫民族,从每个民族都享有包括分立权在内的自决权出发,……结成了各自由平等民族的联邦共和国”,“各民族享有自决和民族独立的权利以及为达到上述目的进行解放斗争的权利”。苏联和南斯拉夫的解体,可以说正是苏共和南共所制定的宪法的产物,怪不得别人。

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非苏、南等国可比。胡适说:“中国不能不说是早已形成的民族国家。……在民族的自觉上,在语言文字的统一上,在历史文化的统一上,在政治制度(包括考试,任官,法律,等等)的统一和持续上,――在这些条件上,中国这两千年都够得上一个民族的国家。”而且,中共在制定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时,没有照搬苏、南宪法关于民族分立权的有关规定。不论是中华民国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从宪法上说都是单一制国家,而不是联邦制国家,更不必说邦联制国家了。至于台湾、西藏、新疆、香港这些地方的“独立”倾向能够获得国际上一部分人的同情和支持,我们要问:这是中国民主化的结果呢,还是中国至今不是民主国家的结果?过去没有共产党,中国已经存在了几千年;将来没有了共产党,中国仍将屹立在世界的东方。中国在20世纪丢失的领土,主要是苏联共产党作的孽,当然中共也难逃其咎。没有共产党,中国只会更强大、更繁荣、更文明。
   
所谓“没有了共产党”,并不是要消灭共产党,清算共产党员,而是包括以下两层意思:其一,没有了以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为指导思想的共产党,中共向宪政党转型;其二,没有了共产党的一党专政,中国实行多党民主政治。
   
2007年2月,谢韬在《炎黄春秋》上撰文《民主社会主义模式与中国前途》,在社会上引起了轰动。这篇文章是一个信号,说明中共内部有一股力量,强烈要求中共由列宁主义的专政党转型为社会民主主义的宪政党。谢文指出:“社会民主党人成功地创造了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框架内和
平过渡到社会主义的道路。”“民主社会主义最大的成就,就是在老资本主义国家通过生产力的大发展和调节分配,基本上消灭了城乡差别、工农差别和体脑劳动的差别,……这一成就使苏联模式的暴力社会主义黯然失色。”“普通民众的富裕和政府官员的廉洁是民主社会主义的两大亮点。民主社会主义寄托着人类的希望。”“只有民主宪政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执政党贪污腐败问题,只有民主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
   
2008年2月,谢韬又在《领导者》上发表了《共产党组织转型的思考》,指出:中共要成为一个现代政党,必须实现从以职业革命家为核心的先锋队组织到开放型的群众性组织的转变,后者的工作重心既不是理论灌输和思想改造,也不是以群众运动和武装斗争的方式颠覆政权或者维持一党专政,而是广泛吸纳党员,联系尽可能多的选民,在竞争性选举中赢得胜利;在修改党章时,要充分吸取各国社会党的经验,以真正的民主制取代党内集中制,取消上级党委对下级党委的批准制和任命制,实行党员对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和领导人的直接选举制;党中央实行三权分立,将纵向的“小宝塔”架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委和中央书记处,转变为横向的相互制约的并行组织——中央政治委员会、监督委员会、财务委员会,各自承担独立的功能,向党代会汇报工作;同时,还应当由党代会任命党报党刊的负责人,党中央机关只限于保持对于党报党刊“道义上的影响”。
   
笔者曾指出:“以谢韬为代表的一批中共老党员提出了从共产党向社会民主党转型的政治纲领性主张。显然,中共高层不可能在这么短的时间里将其消化。未来的转型很可能分两步走,第一步是‘盗版’,从社会民主党党纲中窃取越来越多的内容,但口头上不予承认,甚至还组织几个御用文人将其批判一番;第二步才是名正言顺地引进‘正版’。”
   
从历史经验来看,从“一党专政”向多党民主政治的转变,有两条不同的路径:一是老的专政党的分裂,一是新的民主政党从党外破土而出。一些苏联东欧国家转型走的是前一条路径,譬如说支持叶利钦、普京的党和久加诺夫领导的俄罗斯共产党,都是脱胎于过去的苏联共产党,普京还曾是党中之党——克格勃的成员。台湾民主转型走的是后一条路径,民进党就是由党外的几股力量结合起来,在台湾的威权主义政治逐渐衰落的情况下,强行突破戒严状态而成立的。不论是哪一种路径,都可以在保持社会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实现和平转型。
   
1987年,台湾解除了戒严状态;2000年,实现了首次政党轮替,民进党上台执政;2008年,有可能再次出现政党轮替。经过二十年的民主化进程,台湾的民主制度已经趋于成熟。国民党有可能重新成为执政党,但此时的国民党已经不是当年一党专政的国民党了。
   
台湾的中国人能够做到的,大陆的中国人同样能够做到,而且在吸取了台湾同胞的经验教训后,大陆同胞可以做得更好一些。“没有国民党就没有中国”(以及“没有国民党就没有台湾”)早就名誉扫地了,“没有共产党就没有中国”的彻底破产,也不过是迟早的事。

井蛙:追风筝的人(书评)

1975年的冬天。这是这篇评论诗意的开端,但,却是悲剧性的诗意。

《追风筝的人》(The Kite Runner,卡勒德·胡赛尼 著/李继宏译),讲述一个心存犯罪感的少年阿米尔在道德面前的脆弱和感情面前的扭曲,这个病态少年的瞳孔中,既浮现着惊恐的神色也带有忏悔之意。似乎,这一切的一切却只是使苦难成为苦难,他,一个怯懦,心理复杂的少年根本没能力去补偿自己的错失。结果,错失就只能自然而然地升级为悲剧。

1975年冬天发生了惊天动地的事情,对于阿米尔或者哈桑都是。因为,哈桑被自己的好朋友阿米尔栽赃偷取手表,而被迫与父亲阿里离开坎布尔,阿米尔与他父亲富裕的家庭。

 一个贯穿了整个故事情节,导致个人悲惨命运的配角却是主导线阿塞夫,一个变态狂,一个男同性恋,一个恶霸,一个孩子眼中可怕的人。他也生在富裕之家,他不怎么敢惹阿米尔少爷。但是,对于哈桑,这个哈扎拉人的后代,一个什叶派穆斯林的小孩,低等仆人,阿塞夫却多次欺辱他,以及日后连哈桑的下一代索拉博也不放过。在阿富汗坎布尔,哈扎拉人就是蒙古人的后裔,在那里属于低等人。因此,哈桑的母亲,是个美丽的哈扎拉女人,她嫁给丑陋的哈桑的父亲阿里。她因为种族身份低微而遭受人们的辱骂但也迎来羡慕,因为,她确实是个美人。因为她是美人,她也被阿米尔的父亲,一个德高望重富甲一方的绅士给“睡了”,他睡了自己好朋友阿里的妻子。结果,诞生了哈桑。他们一直住在一起,像一家人一样。阿米尔的父亲对待一个不能公开的儿子哈桑却情同阿米尔,这个正而八经的少爷。可惜,伴随阿米尔和哈桑成长的除了战争,就是不可理喻的谎言。这个谎言只属于自私的富家老爷和一个不值一提的哈扎拉女人的私通秘密。

《追风筝的人》不是一本回忆儿童时代美好的故事。而是一个心灵变态的儿童长大之后的忏悔录。阿塞夫是一个心灵变态的少年,阿米尔也是一个从小失去母亲的心灵受到扭曲的少年。那年,他十二岁,阿米尔少爷亲眼看见阿塞夫欺辱了哈桑,像他长大之后,亲眼看到阿塞夫用同样的方式性侵犯哈桑的儿子索拉博一样。读者至此,会不禁闭上眼睛,眼前那个世界实在太肮脏了!正如小小年纪索拉博说的,我是个不纯洁之人。因此,当他看见巴基斯坦最大的清真寺时,他有前去的欲望,因为他想忏悔,因为他不知道他对阿塞夫的还击是否激怒了真主安拉?他渴望回到从前父母尚在时的快乐时光,那时候他是洁净的,快乐的,幸福的男孩。那时候,多么美好,俄国佬离开了阿富汗,塔利班没来,他没去过孤儿院,没被贩卖,没被性侵犯。当塔利班来了之后,阿富汗的命运被迫改变了,他们,一群黎明百姓也被迫死伤流离浪荡。

阿富汗带给我们的,除了俄国佬的枪支炮弹使得人民死伤无数之外,一个塔利班组织的出现,使得幽默、安乐的阿富汗人认为,这是个没有希望的国家。人民失去了对国家的希望,对生命的希望,对未来的希望。说明,这个国家充满了罪恶。正如,阿米尔少爷一直心里埋藏着的罪恶感一样,希望给久别的哈桑带去补偿。

这本小说,告诉读者,忏悔是没有用的。在安拉面前也好,在基督面前也罢。忏悔,在充满罪恶的国度里,是毫无用处的。因为,这既不能改变战争给人民制造的苦难,每天都有无数流浪儿童面黄肌瘦地等待食物和他们死去的父亲。死去的父亲不会回来,正如哈桑的父亲阿里脚踩地雷而死不会回来,索拉博的父亲哈桑被塔利班致死不能回来一样,儿童的命运几乎是一致的不幸。阿米尔少爷长大之后从美国回去阿富汗,他什么都不能改变,阿富汗人在战争中的命运,他也没能改变哈桑的命运,他在决定带走索拉博之前,真主安拉却让这个小孩受尽非人苦难。

一个儿童的善良和忏悔,同样是感人的。但是,阿米尔这个从小失去母亲的孩子,他亲眼看见哈桑被阿塞夫侵犯而袖手旁观,他懦弱地逃跑了。他因此谴责自己,一个正常的孩子,会以正当的行动来补偿自己对哈桑的过错。但是,阿米尔不是正常的孩子,他反而变本加厉,试图打哈桑,让他还手,也为减轻自己的罪恶感而折磨哈桑。但是,那个身上充满神性与奴性的哈桑,却不还手。这给阿米尔带来致命的打击,他觉得,眼前站着的人总使他感到自己是个骗子,一个妖魔。自此之后,他每天处于自责之中。直到有一天,他终于无法忍受内心的谴责,道出一句惊人的话,他跟父亲说,“我们是不是得换仆人?”

哈桑还是哈桑,他无论何时何地都会救阿米尔,帮助阿米尔少爷。“为你,千千万万遍。”是一个永恒的承诺。即使他知道阿米尔栽赃他偷了手表让他们离开这个家,哈桑也承认自己就是贼。他承担了一个儿童虔诚的诺言:“为你(阿米尔),千千万万遍。”读至此,我们应该为此落泪,这是安拉虔诚的孩子哈桑,他是善良正直的。直至死前,他都认为阿米尔是他一生中最好的朋友。可是,阿米尔却没把他当成最好的朋友。他小时候犹豫过,究竟哈桑是不是他的朋友?把一个仆人,哈扎拉人当成朋友?

哈桑对阿米尔的深刻友谊,仅仅因为哈桑是阿米尔的仆人吗?不是,哈桑的心灵是神给予的心灵,高尚的,善良的,无私的心灵。这就是这本小说感人的地方。如果没有哈桑的美德衬托,阿米尔的忏悔显得既苍白又可笑。因为,阿米尔的自私和怯懦,无处不在。

可以说,哈桑这个形象,改变了穆斯林人在世界中心的观点。这个儿童身上的神性,感动了基督教世界。他,就是这个物质世界里最稀缺的情感结构。风筝,还是阿富汗街头的风筝,那是他们的传统。战争并不能改变人们心中的传统,尽管幸福被中断了,快乐被剥夺了。人们埋藏在心里的对幸福的追求,始终还在。阿米尔长大之后对阿富汗的情感仍在,他对与哈桑一起的快乐时日仍怀有追恋的情感。

因此,他才救赎了索拉博。他对自身深藏多年罪恶感的忏悔只能做到这点。其实,他知道,这一点,对于阿富汗还不足够,所以,他才在阿富汗和巴基斯坦边界上建立了儿童医院。为救赎那些在战乱中受害的孩子。

这本小说,从写作技巧上说,它不是最好的小说。因为,一开篇,它就是回忆性的普通文字出现在我们面前。而结尾,也显得过于冗长和散乱。但是,它却是通过这些普通的文字来描述美丽的阿富汗,他们迷人的风景,和伊斯兰世界里的真实面孔。真实的描述,比什么都重要。谁也说不清楚,这究竟是一本自传体小说还是一本虚构的小说。我们忘记了它的虚构性。也透过中文的翻译,没使我们对这个故事真实性阅读感到失望。

哈桑始终以一个正直、善良、可怜的孩子形象跃然纸上,到结尾,他的儿子索拉博也是一个可怜的孩子。阿富汗是一个可怜的国家。我们只能使用这个放大镜,来观看伊斯兰之于基督教国家的价值观的对称。在这里花笔墨去评论塔利班是多余的,因为,这本书的焦点是描述人性在孩子身上的挑战和宽恕。

阿米尔,儿童心理的复杂性,可以带给我们这个物质社会更多的思考。一个孩子如果遭受了心灵的谴责,是否应该以积极的方式去弥补和宽恕自己呢?这个问题是作者给孩子们或给我们的宗教关怀所提出的严肃挑战。阿米尔,不只是阿富汗的阿米尔,他将是很多儿童的缩影。因为,自私与无私同样没有国界。

自德国屠杀犹太人之后尚未得到真正解决的另一个种族难题,就是种族歧视问题。这本小说的悲剧性导火线,一个是小世界里的阿塞夫悲剧制造者,另一个是大世界里的种族、宗教之间的悲剧性制造者塔利班。但是,小说里写到阿塞夫从小受父母影响,是一个希特勒追随者,他少年时代就鼓吹要杀死不同种族的人,犹太人或者哈扎拉人。他要杀死哈扎拉人,为使整个阿富汗成为高贵的纯净的阿富汗。一个只有普什图人的阿富汗。这些描写,提出了也铺垫了阿富汗后来所遭受的悲剧性战争的根据。

阿米尔的无助,正是种族之间长久存留在人们大脑里的无助。他对哈桑的无助,也是懦弱者的无助。因此,我在再次提到,忏悔,很多时候是没用的。但是,忏悔是走向正确道路的唯一途径。正如曾经鼓励阿米尔大胆写作的拉辛汗老爷,最后鼓励阿米尔重踏阿富汗所说的话:

 

“那儿有再次成为好人的路。”

 

2008-2-28 SAND BEACH

《自由写作》首发

冉云飞:一九四九年后的内部发行图书

“雪夜闭门读禁书”常被中国的读书人引为人生之至乐,其实这有何乐可言?一个自由之社会,何来禁书一说,即令有禁书,又何用闭门来读呢?自由学习任何知识,了解大千世界诸种思想,是一个人不可让渡的基本权利。只是吾国历来文网甚密,能在森然的肃杀氛围里,读到世上之禁书,能看到他不易得见的书籍,呼吸一点叛逆与自由的空气,也是困于铁幕之下的苦中作乐。苦中作乐固然不易,但把苦中作乐当作一种常态而持续赞美,恐怕难逃受虐狂之讥。

一九四五年九月七日,抗战刚过,温和的叶圣陶先生与成渝两地的文化界人士,由他起草了一篇抵抗国民党图书审查制度的宣言,叫《我们永远不要图书审查制度》。如此响当当的宣言,不仅是不要图书审查制度,而且是“永远不要”,在彼时虽不要何等的大勇,却需要一种与破坏出版自由的官方不合作的决绝。几年过后,国祚鼎革,叶先生也因在文化出版、语文教育、文学创作诸方面的声誉与贡献,当了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不知温和、低调,且一生很少受人非议,令人敬重的叶先生,是否还想得起几年前,自己曾经起草过的《我们永远不要图书审查制度》?四九年后的中国禁书史至今没有做较为详实之研究,这是当代中国出版史的一个缺陷。四九年后的出版奇观中,除了直接禁书以外,还有一种“内部发行”。这“内部发行”是典型的思想及言论控制,同时展示了等级制度的森严。不要说我最近在香港中文大学读到的五、六十年代新华社编的《内部参考》一般人看不到,就是一般的内部读物,也不是寻常人可以读到的。文革前及文革期间发行的“灰皮书”、“黄皮书”等内部读物,一般说来,都要高级干部及其子女才能读到。朱学勤先生要读费正清的《美国与中国》还是千方百计去搞了一张“省军级介绍信”才惴惴不安地读到的,现在想来真是何其荒唐!当然到八十年代以降,很多以前难觅的“皮书”,已经流落地摊而被我这样的旧书爱好者,给搜回家中拿来闲时阅读了。

对于四九年后的内部发行物,也不是一点研究与回忆文章都没有,但与四九年后的内部出版物之数量相比,其研究可谓才刚刚开始。对内部出版物零星记载的有廖亦武编的《沉沦的圣殿》,其间就有几位当事人回忆读“黄皮书”、“灰皮书”、“白皮书”的记录。最近花城出版社更是出了一种沈展云先生专谈内部读物的书《灰皮书,黄皮书》,罗列了一些的史料,但主要限于政治类读物,从中分析了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阵营一系列残酷的历史,读来依旧背脊发凉。但显然不论是沈先生还是更多的当事人,都没很好地利用已出的资料,做进一步的伸说,其实这里面大有可说之余地。

四九年后内部发行的图书有很多,有一些是所印制很少的内部出版物。比如李永璞主编的《中国史志类内部书刊名录(1949—1988)》(山东人民出版社1989年3月版)里,就搜罗了5900余种,而这些在中国版本图书馆编的《1949—1986全国内部发行图书总目》(中华书局1988年6月版)所列的18301种图书中,未必有载。这说明内部发行和内部出版物的统计,不是件容易的事,所谓的“总目”也未必真全。而《1949—1986全国内部发行图书总目》所包括的内部发行书籍,全都是由正规出版社出版的。

这18301种的内部发行图书中,有许多为什么内部发行,我是百思不得其解的。有许多关于科学的东西,并不高深,甚至只是教材,来行内部发行,你说它是谨慎,也许是的。但你若真要谨慎,为何又仓促来贻害学生呢?一本《二十世纪物理学进展》、《八一牌万能拖拉机的使用和修理》难道涉及什么国家机密吗?还是有民众应当了解之理由?两者都不是,这只能说明我们的出版被国家完全包死过后,对市场的敏感早已不是他们考虑的问题。即能销多少,他们不必考虑,哪怕是内部发行也将他弄出来了事,亏本根本就不是他们考虑的事。现在看来,有不少书内部发行的书,完全是多此一举。而这样内部发行的书籍所占比例并不少见,真不知晓搞这样的“内部发行”葫芦里卖的是什么药。

这么多内部发行图书里,有不少的所谓“皮书”——黄皮书、灰皮书、白皮书等——即为了当时批判苏联的需要,而组织一些老翻译家搞的应急用的内部发行图书。与老大哥翻脸后,不仅出了恶声,而且还来“九评”,希望藉此打赢这场社会主义阵营意识形态夺谪贬庶,以及党派小九九的吠影之战。因为不能让这些臭老九们翘尾巴,于是把他们弄回来为成为应时的翻译机器,但不能署他们的名字。每个有翻译的能力的人,在他们眼中都只是一个符号,而非一个活人。如上海市“五。七”干校六连翻译组曾翻译有《美国冷战时期的外交政策》、《尼克松向美国国会提出的对外政策报告》等,而上海新闻出版系统五。七干校则翻译有沙米亚京的《多雪的冬天》、柯特切夫《你到底要什么?》、巴巴耶夫斯基的《人世间》等。正是这些有用而卑贱的“翻译机器”提供的众多“皮书”,无意中歪打正着地为困难中的青年们提供了一点精神食粮。官方并不想广泛传播,但传播得比许多人想像的还要快。而且更为吊诡的是,官方为了揭苏 修的短而发行的这些政治和文学类皮书,最终为深度愚昧的人们开启了一道思考之门,从而为类比性思考乃至批判专制制度打下了基础。

有不少的皮书,特别是涉及文学的皮书,有不少都有重印,从精神文化上直接让六、七十年代与八十年代在某种意义上,有一种虽然断了档但又重接的感觉。如六十年代所出的一些内部发行图书中,不管后来重印与否,都有一些在今天看来不错的书。如卡夫卡的《审判及其他》、卜加丘《十日谈》、杜伦马特的《老妇还乡》、加谬《局外人》、萨特《厌恶及其他》、贝克特《等待戈多》、索尔仁尼津《伊凡。杰尼索维奇的一天 》、《索尔仁尼津短篇小说集》、艾特玛托夫《白轮船》、爱伦堡《人、岁月、生活》、巴乌斯托夫斯基《金蔷薇》、三岛由纪夫《丰饶之海》、赫拉特著《左拉传》(电影剧本)、克 茹亚克《在路上》(节译本)、塞林格《麦田里的守望者》等,无一不是可以是经得住考验的好书。而像拉斯普京的《活着,可要记住》居然有中国社会科学、上海泽文、江苏人民三个版本,可以想见彼时大家因意识形态的需要而选题撞车的情形。相反,倒是当时为了应急的政治类书籍,除了少部分如哈耶克的《通往奴役之路》、拉斯基的《论当代革命》等不断在重印外,其他重印的可能性越来越少。许多要研究冷战时期意识形态、中苏两国关系的人,只有到冷摊去寻觅诸如吉拉斯的《和斯大林对话》等书了。

六十年代初期所出的“皮书”,为了意识形态之战,由级别很高的人如陆定一、周扬等管出版宣传的中央领导亲自抓,以便适应反苏之需要。但这些都只是在零星的出版史料回忆里能够看到,我查询了非常权威的中宣部出版局所编的《出版工作文献选编》里面,并无对此的直接文件与指示。倒是在一九八四、一九八九年两次重申内部发行图书的一些要求,如《中央宣传部关于加强国内出版的内部书刊管理工作的通知》(1984年2月8日)中曾说:“近年来,各地陆续发现将国内出版的内部供应的保密书刊在书店公开陈列和出售,造成了泄密,发生了严重的不良政治影响。据反映,辽宁、四川、山东、广西和北京市等地书店,曾将《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纪要》、《党史资料》从刊、《中共党史资料》(1982年第三集)等内部书刊卖给了外国人,有的经我有关部门交涉,虽已将售出的书刊追回,但已造成了难以挽回的损失。”(P719)这说明,内部发行有多种功能。其一是在国内长期以来,把人们阅读求知也当作特权等级来对待的方式,级别高可以读到一好书或者说普通百姓看不到的书,以至于像《金瓶梅》这样的书曾要求是高级知识分子或者当官的特权阶层。其二就是内外有别,为了不让国外知晓中国更多的信息,让国外只知道有利于中国形象的信息,而进行有效的信息控制。其实再严密的控制,也有许多书籍流落到国外,只不过自欺欺罢了。

1984的内部发行图书的规定有五条:一:“出版单位出版的所有内部书刊,必须归确规定读者对象和供应范围”;二、“内部书刊一律由新华书店或出版单位自办发行部门出售”;三、“所有内部书刊,不得在公开报刊、广播、电视上宣传和刊登广告,不得在门市部书架、书橱上公开陈列”;四、“古旧书店回收的内部发行的书刊,亦须按规定的发行范围出售,一律不得在门市部陈列”;五、“各级发行部门和自办发行的出版单位,对内部发行的书刊要进行严格管理,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但以我买书的经历来看,八十年代的内部发行买卖,好像并不像官方规定的那么严格。而且官方的在这规定里,也透露出经济对内部发行图书的影响,“有的出版发行部门为了赚钱滥印滥发‘内部图书’的现象,曾经不断发生,至今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P719),这说明“内部发行”的字样反而成了一块吸引读者的招牌,自然就有人从中谋利。在谈到对这些不听话的发行部门违背“内部发行”原则时,1984年的条款只是抽象的惩处,在1989年3月8日的文件里就变得很具体了,违规的新华书店和出版社通报批评,“并给予经济处罚”,处罚主体是当地新闻出版局。而非新华书店、古旧书店及出版社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发“内部发行”的图书,“将没收其内部发行图书,并处以罚款”(P722),处罚主体则是当地工商局。

“内部发行”的字样,在九十年代过后的图书中,似乎开始少见。但搞笑的是,这本《出版工作文献选编》(辽宁教育出版社1991年8月版)便是内部发行,而且在“出版说明”中说“本书仅供宣传出版系统和出版社、杂志社、发行部门的县处级以上党员干部使用”。事实上,随着网络的兴起,信息渠道的多元化,这种掩耳盗铃式的“内部发行”早已不能阻挡信息的流通,以及人们的求知热情了。就连网络上就已经有了“内部发行”方面的文件条目,何况其他普通的“内部发行”之书呢?

多年以后,拜盗版碟之赐,我看到了黑泽明导演的《德尔苏。乌扎拉》,再回忆起八十年代曾读到1975年人民文学出版社出版的《反华电影剧本〈德尔苏。乌扎拉〉》的情景,真有晃若隔世之感。后来我客窜做一个电影节目主持人的时候,说出了我对黑泽明的赞美之情,他展示了大自然的魔力与人类之间不可更改的张力。

余生也晚,我开始接触内部发行的书籍是八十年代初上大学以后,给我印象比较深的是三本。一为斯维特兰娜《致友人的十二封信》,她作为斯大林的女儿对斯大林及其专制制度的背叛,令人相当震撼。其次是巴乌斯托夫斯基的《金蔷薇》,让我感受到谈艺术谈写作,可以写得这样美。还有就是爱伦堡的《人、岁月、生活》,我当时在地摊得到六册,后来因缘巧合,还得到译者冯南江先生给我的签名本,至今珍藏如昔。爱伦堡的文笔优美不说,而且写人特别出彩,后来读到他的朋友聂鲁达的回忆录《我承认,我历经沧桑》,有一种到相应证之感。再后来,随着猎书渠道的增加,我读到了许多港台的书籍,比阅读内部发行的书籍,更为解渴过瘾。但即便如此,我还是要单独提到一种至今仍是大陆冲突出版封锁的自行自送的内部交流书籍。

我的朋友王怡他们曾经自印一套四本黑皮书,分别是王怡的《美得惊动了中央》、廖亦武的《中国冤案访谈录》、康正果的《我的反动生涯》、汪建辉的《有没有》,在民间读书界产生不小的影响,甚至惊动了官方来清查收缴。但更多的是许多老年人将他们悲惨的经历回忆写下来,并自印出来,分赠友好。这些书籍都不买卖,只是为后世之司马迁而保存史料,起一个记历史之账的功用。这方面收到不少,如曾伯炎的《幸存者手记》、陆清福的《左右春秋》、陈昌源的《往事》、俞民的《逝水年华回忆录》、李才义的《潇潇风雨路》、张先痴的《格拉古轶事》、魏光邺编著的《命运的祭坛》(上下卷)、王建军主编的《五八劫》等,都是极好地留存四九年中国灾难史的第一手史料。不管别人承认与否,但我要承认,在一个不自由的国度,每月读一本令官方不爽的所谓“反动”书籍,是我们求知并获取诸种信息的必由之路,舍此便会黯昧不知。

2008年3月11—12凌晨6时于成都

《自由写作》首发

苏雪林的两种姿态

上世纪初的中国现代时期出现了很多各具性情、颇有性格的才人异士,苏雪林即是其中之一。著名的传记作家石楠称苏为“另类才女”,苏雪林在一百零三年的岁月中留下了方方面面的印迹,生活中有传奇,创作和学术研究方面有建树。围绕着她既有辉煌的光圈,也有对她的强烈批评、反击甚至谩骂,在一个人身上,集合着如此多的赞誉与批评,令人瞩目,又矛盾重重。

苏雪林的创作非常丰富,广泛涉及小说、散文、戏剧、古典诗词和绘画领域,自传体小说《棘心》和散文集《绿天》使她一举成名,此后她一直笔耕不辍。她的文字恰似湖水澄澈、明朗又兼及柔媚,她的文本充满童心和对大自然的热爱以及对母亲形象的讴歌。但实际上,这表面上的阳光灿烂是她希望和幻想的织物。正如她在自传中所说的那样,虽然她在和夫君张宝龄新婚燕尔之际写出了美文《绿天》,但他们的真实情况并非如此,她承认自己加入了一些现实中缺乏的东西,半真半假,是“美丽的谎言”。这种情不自禁的美化是否暗示了一种自欺欺人的自尊、自怜呢?这是她为人和为文的差别。

再者,她的花样时节正值五四新文化运动,她从中深受震动和熏陶,成长为一个新女性,积极参入社会问题论争,也有追求自己幸福的尝试。例如由于感到和未婚夫张宝龄性情不合而要求解除婚约,她最终没有摆脱家庭压力,而是把自己的爱情尘封,投入了一份无爱婚姻的羁网中。她的婚姻状况非常糟糕,但她却执拗地不离婚,因为她有观念上的洁癖,担心那会影响自己的形象,这是她所想和所做的差别。

在文艺批评方面,她目光敏锐,能看出许多同时代作家、作品在文学史上的价值,给予中肯的评价,例如鲁迅、周作人、戴望舒、李金发、徐志摩、冰心、沈从文等,但是同时,她的笔调又剑拔弩张,偏执苛求。她执著地反对鲁迅,但这一事件却发生在鲁迅逝世之后;她对胡适保留一份高山仰止的心绪,却又在不同场合抱怨自己的委屈或对之过分鼓吹,这体现了她评价尺度的差别。

苏雪林的多重差别,或隐或现,往往以悖于常理的方式演绎,过激且自负,可以说苏雪林童年时代的经历对她的性格形成影响很深。“陈玉玲认为童年是女性心中永远的乡愁,追忆童年,成为女性自传中重要的纪念仪式。因为女性对童年的怀念,源自于‘过去的自我’已与‘现代的自我’分离,而童年被想象为真正拥有自我的一段黄金时光。因此,不论女性是否曾经真正地拥有快乐的童年,童年总是被建构成远离成人社会的‘乌托邦’,属于‘过去自我’的天堂。童年的失落和匮乏,成为女性自传中的‘恋物癖’,惟有不断地以文字和意象去捕捉童年自我的影像,才可以抚平对童年的依恋”[1].苏雪林的童年是一很好的体现,她像男孩子一样淘气好动,讨厌憎恨祖母,和父亲关系淡漠,惟一的温暖来自任劳任怨、和顺持家的母亲。此种关系形成了她一种特殊的情结,成为她以后行事的一种无意识的根由。如她在自传中所言,她在读北京女子高等师范的时候,很羡慕班中同学庐隐的大胆热烈、潇洒,她则看起来涩讷、羞怯,实际上,她已将自己骨子里的野性转换成其乐融融、其趣无穷的童年记忆寄放在内心,因为她的野性的任意行为会带给亲人以伤害,所以她必须压抑,或者转向其他方面使之可以舒展,同时,她所圈起的那块不被侵扰的角落成为她的慰藉。如她所说,“……我便陶醉于如诗如梦的桃色云雾里,觉得很可满足,即不愉快的婚姻对我也就没甚痛苦”[2].这静态的图像于她心目可见,但在人生的更多事件和选择面前,她压抑的野性会迸发出来,以一种挑剔、不满和攻击性施于旁人。

苏雪林在鲁迅死后就开始了骂鲁,很少学理上的分析,而完全秉持一种修辞上的暴力和意气的讨伐,将骂人的艺术发挥到极致。与此同时,她极为依仗胡适,在一些文章中将其树为楷模,并在自传中表露出一丝脉脉情愫。这其间的差别,撇开因人而异,更大程度上与她背向前者,仰望后者,故作惊人语、思维好走极端有关。苏雪林在鲁、胡之两端,极尽其情绪化的表演,失却了学人的公正。

苏雪林和鲁迅的第一次见面是1928年在北新书局老板李小峰举办的宴会上。本来苏雪林是带着热情和崇拜而来的,但是却受到了鲁迅的冷遇,据她的自传回忆说,鲁迅的态度非常冷淡,甚至是傲慢。在这种受挫心理的支配下,人之常情是给自己寻找一个原因,并且大多数情况是错不在我,而是在于对方吹毛求疵。在石楠的传记中,苏雪林找到了这样的理由:可能是由于她在陈西滢主编的《现代评论》上发表过文章,而鲁迅有点恨屋及乌,所以,就连带对她一起讨厌起来了。此语对苏雪林来说也是猜测,我们更不能多言。苏雪林和鲁迅的一次很鲜明的冲突还发生在女师大杨荫榆的事件上。鲁迅支持学生运动,对他的学生刘和珍等人在此风波中的牺牲极为悲痛;而从苏雪林的自传中,可以看出她对杨荫榆是非常尊敬的。他们各有立场,但在苏雪林看来,鲁迅如此反应在于他因这事丢官去职而心存不满。

是非不能臆度,但另有一事可以对苏之性格做一参考。在苏雪林的自传中,她写下了对留法期间发生的一件事情的忏悔。那是留学法国里昂中法大学的时候,他们以吴稚晖在经济上实行不平等待遇而对其进行责难、捉弄和攻击,实际上,这并不是他们的误会,而是他们自己背信弃义,违反了最初的协议。尽管吴稚晖一直为他们操心费力,但还是被驱离了学校。在这一事件中,苏雪林也加入其中,展现了一次可畏的青年暴力。苏雪林在自传中进行了反思:“我们竟以自己一念之私当作热烈悲壮争公理的举动自鸣得意。我那时只觉得我们是百分之百的有理,并不以自己食言背信为耻。当时不肯签名闹事者,则视之异类,为寇仇,不以人齿。这才知青年的正义感和奋斗的热忱是可以误用的,自由权利滥用,也是非常危险的。”[3]可见,当局者迷,误会或错误的知晓大多存身于对事件的回溯中。那么,这两件事能否作为苏雪林骂鲁的铺垫呢?

“但胡先生之逝,举国同声悲悼,无论识与不识,莫不伤痛,这种情感,出于自然,谁也没有勉强他们,我以为这便可以证明胡先生的伟大。”[4]苏雪林在她的自传里如是说。但是鲁迅逝世后,苏雪林对广大文艺界和知识界对鲁迅的热爱和悲痛却感到愤怒,她在朋友面前说:“这悲声,这震撼,就像天外忽然飞来一颗行星,撞碎了我们的月亮,又好像太平洋一夜间突然干涸见了底那样惊慌不已了吆。”[5]为什么如此类似的情形就不能证明鲁迅的伟大了呢?苏雪林对这两者不同的态度是否反应了某种无意识的东西?

按照由弗洛伊德开创的精神分析理论来看,男孩和女孩在俄狄浦斯阶段前期对母亲都有一种眷恋和占为己有的欲望。但随着父亲角色的介入,男孩会压抑下自己的欲望,认同父亲所代表的符号秩序,女孩一般也会倾向于父亲一边,或者把兴趣投向与父亲一样的男子,也就是形成她们对异性的爱恋。对苏雪林来说,在父亲膝下承欢的记忆几乎没有,如她所说,甚至一听到父亲的声音,就会躲藏起来。她父亲不近人情的形象,首先割断了她向这个父亲秩序的靠拢,其次使她对这个秩序的冷漠、灰暗、堕落、萎靡产生畏惧和反感。

而鲁迅则是另一种意义上的父亲,他在文学界和青年群体之间具有巨大的号召力。在此前,苏雪林是想把鲁迅当作一位父亲来尊重的,但没有想到受到了后者的冷遇,只好将此事压抑下来,但不平之心总是潜伏的。尽管她在1934年写的《〈阿Q正传〉及鲁迅创作的艺术》一文中对鲁迅的作品作出了很高的评价,认为鲁迅凭借《呐喊》和《彷徨》就可以在中国文学史上占到永久性的地位,他的《阿Q正传》写出了中国人的劣根性,苏雪林并对其进行了引申性的阐发。但她后来也说,当她年纪更大一些的时候,对阿Q的认识却“甚以为悔”,认为鲁迅眼中只有猥琐的人格,而没有注意到历史中不乏气质昂藏者。苏雪林本来已经将骨子里的野性贯注到创作和学术研究中,也就是她高要求的在别处的生活,但是却没有得到鲁迅这位文坛泰斗的认可,向父亲秩序的靠拢再次遭受挫折。所以,在苏雪林致蔡元培不要参加鲁迅治丧委员会的信中,她主要攻击鲁迅蛊惑青年、拉帮结网就不是偶然的了,因为她就是作为一个青年而隔离于其外的。

另外,鲁迅受尼采影响颇深,所以,他的言行体现出一种不息的强力意志,为了和黑暗社会彻底决裂,为了喊醒铁屋子里人,他掷出了匕首和投枪,尖刻、无情。连鲁迅自己也说他自己身上充满了鬼气和毒气,为了促成新生,他宁愿背上毁灭的恶名,他要把一切无价值的东西撕破给人看,而这些无价值的东西在苏雪林那里是生活的实在界,是她的一生都刻意回避的东西。在她的作品中也有对悲惨人间的描写,她总是坚持视线所及的原则,就像她对郁达夫、沈从文的作品不予信任一样。正因为是视线所及总在父亲秩序之外,所以她的结论也就止于其外,止于一种道德的观感。因而,在她致蔡元培的信中,她纠缠于鲁迅腰缠累累,治病则谒日医,疗养则欲赴镰仓。在对郁达夫的评论中,嘲讽他一边哭穷,一边留恋风月,最后还滑稽的把个人性压抑冠以祖国贫穷的理由。她抨击沈从文、张资平等人传播堕落的浪漫,将文学为人生的大用进行了扭曲,以淫靡、浮滥的描写腐蚀青年的心灵,使他们终日缠绵歌哭,忘却国事和社会。实际上,她不知,事实已是如此,此时道德的呼吁远不如寻找何以至此的原因更为重要。正是由于这样执著,她做出了道德的表率,她在抗战的时候将自己的五十两黄金捐献了出来。她的生活是极为俭朴的,从抗战时期的自己动手丰衣足食,到后来和她的姐姐相依为命的拮据,她都没有吐露怨言。同时,她对鲁迅的攻击就始终处于道德的层面上,借助于修辞的力量,在漂浮的能指下面什么都没有触及,正如胡适对她提出的批评所言,“我同情你的愤慨,但我以为不必攻击其私人行为……我们尽可以撇开一切小节不谈,专讨论他的思想究竟有些什么,究竟经过几度变迁,究竟他信仰的是什么,否定的是什么,有些什么是有价值的,有些什么是无价值的。如此批评,一定可以发生效果。余如你上蔡公书中所举……皆不值得我辈提及。至于书中所云‘诚玷污士林之衣冠败类,二十四史儒林传所无之奸邪小人’——下半句尤不成话——一类字句,未免太动火气,此是旧文字的恶腔调,我们应该深戒”[6].

总之,她小时候野丫头的疯闹记忆构成了她和父亲秩序之间接触的原型,从她对上述以鲁迅为首的诸位作家的抨击可以看出她童年的野性未驯的另一种形式的显露。与此同时,由于向父亲靠拢的受阻,她持续了对母亲的依恋。在她的自传中写道,每个人,只要不是白痴或怪物,都会有爱情存在和爱情寄托的对象,“小孩爱情的对象是父母,少年爱情的对象是情人,中年爱情的对象是儿女或者是学问和事业”[7],而她“爱情的对象除了母亲,也更无第二个了”[8].母亲的呵护和美德被她作为了父亲秩序的替代,所以,她可以对有名无实的婚姻和不解风情的丈夫淡然处之,并和姐姐保持了亲密的关系。

同样,她对胡适的好感就可以理解了。苏雪林在上北京女子高等师范的时候,胡适给她们上过课,他上课的风采深深吸引了她,偶尔的几次见面给她留下了美好的印象。苏雪林在她的自传中多次写到她在胡适面前的一种莫名的感觉:在胡适招呼她共享茶点的时候,她竟然羞怯地走掉了;在胡适家的客厅里对坐的时候,她竟然觉得有种受宠若惊、亦幻亦真的恍惚;她是一个感情比较麻木的人,但在胡适逝世后,她竟然悲痛至极,连自己都不能理解那种奇异的经验……在读这些文字的时候,竟能感到一种甜甜的爱情的味道。尽管苏雪林不咸不淡地维持着和张宝龄的婚姻,实际上,她已经将爱情的重心转移,转换成一种柏拉图的爱恋。胡适的宽容和鲁迅的傲慢形成强烈对比,她在胡适那里看到了自己的镜像版。在他那里,她发现了自己的女性性质的一面,一个还可以做梦的正常女性。她接受了已经将野性压抑起来的现在的形象,并对胡适进行了误认,将其误认为父亲之外的另一个男性形象,这种误认使她对胡适充满了感激和仰慕。在自传中,她说她自己会美化自己,连带美化他人,因为她实在太自爱了,患了一种自恋癖,所以,此时的胡适是被美化了的胡适。但是当胡适对她抨击鲁迅的过激提出批评的时候,她的误认被惊醒:胡适的平和稳健与她骨子里的野性不和,于是,她没有接受胡适的批评,并照例将致蔡元培的信发表了出来。

苏雪林作为一位女性知识分子,有着隐秘的不可测度的内在世界。从她一生的行为踪迹来看,她既有爱的方向和举动,又持一股好斗争胜的劲头,表现为一种异类性情,所谓“另类才女”,也只是一种说法罢了。对于苏雪林这样传奇式的人物,哪一种读法,都当不得真的。

注释:
    〔1〕吴雅文:《旧社会中一位女性知识分子内在的超越与困境》,《中国文化研究》1999年冬之卷(总第26期),第92页。
    〔2〕〔3〕〔4〕〔7〕〔8〕苏雪林:《苏雪林自传》,江苏文艺出版社1996年版,第157、52、318、204、205页。
    〔5〕〔6〕石楠:《另类才女苏雪林》,东方出版社2004年版,第172、182页。

陈行之:虚假的日常生活

1

目前,“构建和谐社会”的口号正在像历次政治运动的口号一样成为媒体宣传的重点,许多象征社会和谐的人物被幸福得不能再幸福的人民簇拥着,频繁出现在报纸、广播、电视上,他们的感人事迹正在被作为社会和谐的标志树立在一切有人迹的地方。一时间,我们简直就要认为自己是世界上最幸福的人了,但见那:“烟笼凤阙,香霭龙楼,光摇丹扆动,云拂翠华流。君臣相契同舜尧,礼乐威严近汉周。侍臣灯,宫女扇,双双映彩;孔雀屏,麒麟殿,处处光浮。山呼万岁,华祝千秋。净鞭三下响,衣冠拜冕旒。宫花灿烂天香袭,堤柳轻柔御乐讴。珍珠帘,翡翠帘,金钩高控。龙凤扇,山河扇,宝辇停留。文官英武,武将抖擞。御道分高下,丹墀列品流。金章紫绶乘三象,地久天长万万秋。”

好一幅天堂景象!

且慢,事情真的是这样的吗?

不是这样的,我先相信大多数人都同意我的这个判断。在一定意义上,当前的建构“和谐社会”是一种社会危机的反应,也就是说,提出和谐社会是因为绝大数人都认为当今社会不和谐——任何一个活在这个世界中的人大概都能够感觉到,我们虽非身处地狱,也绝非身处天堂,我们的社会正在被无数尖锐的矛盾所撕裂,一些关系到国家和人民命运的重大问题,或者潜藏于社会深层,或者漂浮到日常生活的表面……也正因为如此,党中央才十分英明地提出了建构和谐社会的要求。

至于这个要求怎样变成了口号,这个口号如何在下面被喊成了这个样子,是一个复杂问题,笔者不敢贸然涉及。我只想探求一下:究竟是什么东西造成了社会的种种严重不和谐?

2

原因可能有一千种一万种,但是最根本的乃在于我们的社会缺乏形成和谐的制度条件。那么,这种“缺乏形成和谐的制度条件”的社会情态又是怎样的呢?这就是:无论在政治行为、经济行为和文化行为中,权力都在起绝对的支配作用,它扭曲了社会本应具有的正义原则,扭曲了市场的资源配置方式,扭曲了文化赖以形成和存在的现实逻辑,致使社会在一切有人的行为的方面都出现了非自然的扭曲。这种非自然扭曲,就是不和谐。

先说一说政治行为。政治哲学的一个常识是,只有充分体现公民权利的社会才能够被称之为公民社会,而公民社会的核心与灵魂又在于把人置放在首要位置,把人的平等与自由作为优先的社会价值观,任何权力(政府)都不能无视人的这种权利。政府仅仅是人民利益的看护者和守夜人。为了保证这一点,就必须有一套与之相配的政府形式和法律制度,保证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保证公民权利中最基础的出版、结社以及进行思想表达的权利。如果一个社会将国家、政党、团体利益置于个人权利之上,仅仅把人作为手段而不是目的,这个社会就不是公民社会,甚至不能够被称之为正派社会。在这样的社会系统中,人仅仅是被驱赶的牲畜,是没有任何意义的符号,它们的命运不是被自己决定,而是被他人(很大程度上是权力)所决定,那么,权力就会膨胀为一种野蛮的力量,干预人的精神生活和物质生活,使人丧失意义。稍稍回顾一下层出不穷的官员腐败案件,令人触目惊心的医疗黑幕、几近于强盗式的教育乱收费、对暴利行业(石油、电信、银行、航空)的肆无忌惮的行政垄断、权势者以改革名义对国有资产的鲸吞、没来由的驱赶工人下岗回家、公共产品(主要是应当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投入的严重被忽视、大量掠夺农民土地、粗暴剥夺农民的公民身份的城乡二元结构的形成和延续……等等,都显示出了权力在国家政治运行中的巨大作用,显示出人民作为公民身份的严重缺位。权力成为没有任何力量能够制约的巨兽,横冲直撞,无所不能,而人民没有任何力量和手段抵制它,反抗它。这样的社会怎么能够和谐呢?

其次是经济行为。上面说到政治行为的时候实际已经触及这个问题,因为它与政治行为互为因果,相辅相成。当一个社会的权力不能被制约而成为社会运行的主宰的时候,在经济生活领域必将发生残酷的掠夺,这已经被世界历史所一再证实——非洲的一些独裁者,就曾经把相当于国民财富总值的资产掠夺到自己的手中——同时也被我们的经验所证实。一个国有垄断行业的领导年薪百万、千万,一个公路收费员的工资每月8000元,而珠三角地区民工工资十几年以来一直维持在几百元,采煤工在地下八百米深处劳作一天收入也不过千元,所有的矿难后面都能够看到我们的亲爱的公仆的身影,国务院要求官员从煤炭行业撤资,有的人竟然撤资几百万元,并且没有听到什么人被枪毙或者被逮捕……不用再举例了,稍稍有一些阅历的人都能够把这里的事实继续添补下去。这样的社会能够和谐吗?

第三,是文化行为。尽管社会成了这个样子,就像我在文章开头所说的那样,我们的宣传媒体却非常巧妙地制造了与现实生活毫不相干的“第二种现实”,这同样是制度的力量。新闻丧失良知,文学丧失良知,艺术丧失良知,大学教育丧失良知,医疗行业丧失良知……所有本应当站出来讲话的人,本应担负能够为这个社会的和谐尽绵薄之力的人都成为了权力和私利的追逐者,称为公众利益的出卖者和侵犯者,这个社会还能够和谐吗?

宣传部门定期进行宣传的所谓典型,无法改变我们对身处其中的现实的认识,我们无法从电视画面上得出我们幸福得不能再幸福的结论,无法从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的典型报告中认为人民的公仆都在鞠躬尽瘁,相反,从不合法渠道听到那些不容许宣传的腐败案件、听到一批一批秉持社会良知的新闻工作者被整肃的消息,我们作为普通人企图像模像样活下去遇到的种种艰难,都使得我们认为这个社会已经不和谐到了让人忧心的程度,都让我们感觉到党中央提出建构和谐社会真正是提到了点子上。

3

然而,我们仍旧生活在虚假的喧嚷之中,人就生活在让人无法忍受的虚伪的日常生活之中。这就是文化的力量,这就是宣传的力量。这种力量归根结底是权力的一部分,它同样不可反抗。

在这样的生活中,“天地不仁,以百姓为刍狗”,人就像浮萍一样漂泊,没有恒产业亦没有恒心;人经常处在孤立无援的境地,举目四望,不知道什么人能够为自己分担巨大的痛苦和孤独;人饱受来自权力的欺骗,在无数次被欺骗而欺骗者并不承担责任之后,人也就觉得欺骗并非非法,并且在生存层面试图通过欺骗别人获得利益;在无法得到关爱的现实生活之中,人收拢了关爱他人之心,变得冷漠而自私;到处都是谎言,充斥在媒体、书籍中的是虚构出来的伪现实,而感同身受的现实又得不到反映……在这样的生活中,人没有权利,没有尊严,没有作为善良人生存的基本条件,于是,恶便在人世间苏醒,在人群中蔓延,世界就变得如同但丁笔下的地狱一样寒冷、荒凉、恐怖,所有人都成了被炼狱煎熬的鬼魂……在这种情况下,你如何指责人的堕落?

虚假的日常生活就这样伤害到了每一个人。所有人都是社会不正义的牺牲品,也都是自己的堕落的牺牲品——社会与个人合谋制造了一个并非地狱也绝非天堂的世界。

看样子,我们只能在这个世界呆下去。

4

我赞同罗尔斯的说法:“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正如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美德一样,不管一种理论多么精致简洁,如果它不是真的,那就必须抛弃它或者修正它。同样,不管法律和制度怎样巧妙而有效,如果它不是正义的,就必须改革以至于废除。”

可是,我们怎样做呢?我们做些什么呢?

这是一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