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理性的、和解的、合作的宣言

“08宪章”的发布引起了海内外的广泛注意,有赞成的,也有反对的。反对者大体上包括三类情况:第一类是海外的一些反共人士,他们认为“08宪章”的发布,旨在“为共产极权思想留一条生路”,“让中共苟延残喘”,甚至是“掩盖中共罪行,欺骗民众”,实际上是“与虎谋皮”,不会有什么效果。第二类是毛极左派,他们攻击“08宪章”是“彻底实现资本主义复辟的纲领”,“企图颠覆我国社会政治制度的反革命行动纲领”,“使中国重新成为帝国主义的殖民地”,甚至詈骂“08宪章”的签署者是“汉奸”、“卖国贼”、“外国资产阶级代理人”。第三类是执政当局中的顽固派,他们把“08宪章”看做是反党反社会主义的政治宣言,是“敌对势力”“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所以运用国家权力,查抄了张祖桦的家,拘捕了刘晓波,对部分签署者采取传讯、监控、跟踪等违宪违法的措施,甚至严格控制报刊媒体和互联网,禁止“08宪章”的传播。

这三类“08宪章”的反对者,政治立场大相径庭,但在反对“08宪章”这一点上,却表现出奇异的一致。这种少有的政治现象,说明“08宪章”激起了从三个不同的方向阻遏社会进步的政治势力的“同仇敌忾”,这个事实本身,就衬托出“08宪章”的巨大意义。

“08宪章”立场温和,持论理性,语气平缓,态度和解。它认为我国目前“有法律而无法治,有宪法而无宪政”,以致“各种社会矛盾不断积累”,为了避免“灾难性的暴力冲突”,应该改革现行政治体制。为此,它提出了自由、人权、平等、共和、民主、宪政等六条价值理念,十九点基本主张。这些价值理念和基本主张,有些是联合国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和后来的两个权利宣言明确记载了的,有些是共产党在四十年代的《新华日报》、《解放日报》的社论和文章里多次强调过的,有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里有着具体规定的,以宪章的形式发布,可以为社会提供一个探讨社会改革的方向和途径的平台。当然,作为“08宪章”的签署者,我认为它确实描划出中国的合乎历史规律的发展前景,是我们应该努力促其实现的政治蓝图。但是,我们并不想把它强加于人。我们欢迎社会各界接受它,同意它,支持它,也欢迎大家对它提出质疑、批评、驳难。真理是愈辨愈明的,我只是希望能有一个自由的、宽松的环境,使所有关心国家命运的人,都能够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共同寻求社会发展的康庄大道,实现自由、民主、统一、富强的最佳途径。“08宪章”是一个可以讨论、修订的改革方案,可以成为这个大讨论的基础和参照系。可以说,到目前为止,这是唯一既对现有体制进行深刻的批判、又设计了中国社会现代化的完整路线图、并且充满了和解合作精神的文献。这是一份理性的宣言,同时,也是和解的宣言,合作的宣言。

我说“08宪章”是和解的宣言,合作的宣言,是基于这样的认识:它虽然提出了一些目前的当政者难以接受的改革目标,但通篇文字温和、理性,充满善意,且怀有期待,它没有丝毫暴力推翻现政权的意图,相反,字里行间,洋溢着和平改革现有体制的愿望。至于思想观点的分歧,完全可以通过讨论、对话来取得一致。民间和官方在哪个问题上有了共同认识,就可以先在哪个问题上进行改革。我国的体制改革,特别是政治体制改革,只有在官民和解、朝野合作的前提下,才能够完满实现。

作为“08宪章”的签署者,我反对任何企图通过暴力来改变现有政治秩序的作为。因为在现有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暴力革命不会带来任何建设性的成果,它只能造成极大的破坏:尸横遍野,血流成河,生灵涂炭,山河破碎,三十年来的改革开放的成果毁于一旦,好不容易积累起来的社会财富荡然无存。这是谁也不愿意见到的前景。因此,和解、合作、非暴力,应该是我们改造社会的最佳选择。“08宪章”就是适应这个社会需求而出现的。

二、摆脱困境的最佳选择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08宪章”其实也应该是执政党摆脱目前困境的最佳选择。

首先,“08宪章”指出了深化改革的方向和途径。由于九十年代经济体制改革进入歧途,社会上出现了贫富两极分化、贪腐遍地、社会动荡、道德沦丧等等不良现象。严重的社会危机,因当前的世界性经济危机和改革停滞而更加尖锐。如何克服面临的危机,摆脱目前的困境,已经成为举国上下共同关心的焦点。“08宪章”指出“有法律而无法治,有宪法而无宪政”,点出了问题的症结所在。而没有法治和宪政,关键在于“党比法大”。《中国共产党章程》虽然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但在实际的政治生活中,法律却往往屈从于各级党政第一把手的意志。不受限制、不受监督的政治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有法不依,是一切丑恶现象的总根源。所以,改革政治体制,建立民主法治的政治结构,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应该是当前改革的唯一出路。“08宪章”提出的六条价值理念,十九点基本主张,为政治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和途径,很值得当政者认真考虑。

其次,中国共产党执政六十年来,十分缺乏反思检讨、总结历史教训的精神,对历次政治运动、大跃进、文化大革命、“六四”等等历史关节,不但自己不认真反省总结,而且禁止民间的探讨研究。当然,六十年来的错误所造成的损失是无法挽回了,但总结这些错误的教训,却可以成为推动社会前进的精神财富。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的思想解放运动,虽然仅仅是十分初步的反思和回顾,便给改革开放打下了坚固的思想基础。可惜的是这个运动刚开始初见成效,就被邓小平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打断了。不肯反思总结的结果,使专制权力长期得不到有效的遏制,僵化的顽固的传统观念无法克服。“08宪章”提出的价值理念和基本主张,为执政党提供了总结经验教训的参照系,两相对比,更有利于发现问题所在,取得经验教训,

再次,“08宪章”的和解合作精神是消解目前这个充满着暴戾之气的社会的清醒剂。由于五六十年代的政治运动和大跃进、文化大革命败坏了社会的道德风貌,而禁止反思、总结历史教训,又堵塞了治疗社会创伤和道德缺陷的途径,以致在商品经济迅速发展的条件下,广大群众丧失了追求美好未来的理念,目光短浅,唯利是求,社会道德江河日下。“08宪章”为全体公民展示了中国发展的绚丽图景,吸引人们关注祖国的未来,从拜金主义转向民主主义,这对于改变社会风气、提高公民素质,都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

最后,“08宪章”可以成为执政党清除污垢、完善自身的契机。九十年代以来,执政党为了加强党的建设,曾多次集中开展大规模的党内教育,如“三讲”、“三个代表”、“先进性教育”、“提高执政能力”等等,但收效甚微,甚至,进行一次教育,就搞一次形式主义,反而使党风更加败坏。就理念来说,共产主义过于虚渺,遥不可及;社会主义名不符实,流于口是心非。广大党员没有高尚的理念和奋斗的目标,加上权力没有制约,许多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私欲膨胀,贪污腐化,以致民间有“不反腐败要亡国,反腐败就要亡党”之讥。此话虽然有点危言耸听,但确实是值得重视的警钟。要改变这种局面,最根本的办法是重塑理念,确立民主主义的近期目标。毛泽东有一句话说得很好:“只有经过民主主义,才能到达社会主义,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天经地义。”中国虽然号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但实际上,不论是经济基础,还是上层建筑,都还没有“经过民主主义”,与社会主义相距甚远。而由于过去党内教育的失误,党员对民主主义不甚了了3.怎样“经过”,更是无从谈起。“08宪章”对民主主义作了最简要、最明确的概括,实现“08宪章”,就意味着“经过民主主义”;共产党员今天为民主主义而奋斗,就是为明天的社会主义准备条件。把党内教育放在这样一个切合实际的基点上,与严惩贪污腐败双管齐下,才能脱胎换骨,摆脱目前的困境,挽回共产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重建执政的合法性。

三、对“08宪章”的几个问题的解读

由于长期以来指导思想对民主主义的排斥和批判,人们对民主主义所知甚少,甚至存在着许多误解曲解,因而在有些问题上,对“08宪章”难以理解,难以接受。而“08 宪章”要用最简略的文字来表达最丰富的内容,无法展开论述。这里,我想根据我个人的理解,对“08宪章”里的几个问题,进行一些解读。

(一)关于修改宪法问题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是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保障,是一切国内法的母法。宪法规范国家权力的范围,确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一切公民和政党、团体、机关、部队,都必须在宪法的范围内活动,从而保证社会生活的井然有序。宪法最重要的意义在于保障公民的自由权利,它是有一个发展过程的。近代宪法多以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基础,但宪法形式在社会契约论出现以前就已经有了,最早的宪法是英国在1215年颁布的《自由大宪章》,它限制了国王的权力,同时给予臣民一定的自由,1676年根据《自由大宪章》第39条制定的《人身保护律》,是进一步保障人民权利的法案。1776年的美国《独立宣言》,1789年法国的《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为近代宪法提供了许多最根本的原则,其核心就是公民权利。我国最早的宪法是光绪34年(1908年)的《宪法大纲》,它在所附的《臣民权利义务》里,规定了臣民的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的自由,财产和居住不受侵扰,非按法律规定不得逮捕、监禁、处罚等,一百年来,宪法几经变化,内容各有不同,但公民的自由权利,一直是宪法的重要内容。我们现行的宪法是2004年修订的,从1954年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算起,已经50年了,关于公民自由权利的条文,基本上没有什么变化(只有迁徙和罢工的自由权利先后被删掉了),但这些权利的实现,却实在不能令人满意。“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的条款,也没有切实履行。宪法的文本和实践产生这种悖谬现象的原因,在于宪法本身存在着限制公民实现主权和自由权利的条文。所以“08宪章”提出“删除现行宪法中不符合主权在民原则的条文,使宪法真正成为人权的保证书,真正成为公共权力的许可状。”

现行宪法中有哪些“不符合主权在民原则的条文”呢?我认为,最成问题的是宪法的序言。序言全文将近两千五百字,叙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改造的成就,并将继续领导中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然后是阶级斗争、统一战线、民族团结、国际关系等。我查阅了28个国家的36部宪法,发现了一个有趣的现象。苏联东欧解体前,所谓社会主义阵营的国家,宪法大部分有长篇序言,南斯拉夫的宪法序言甚至长达一万余字;而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大部分只有很简短的序言或没有序言。在序言中提到党的领导的,只有南斯拉夫、保加利亚和缅甸,都是在历史叙述中提了一下,《多哥共和国宪法》(1980年)则是明确规定“多哥人民联盟党是唯一的政党。它凌驾于国家所有机构之上。”但没有一个国家的宪法序言像中国这样再三强调共产党的领导的。十分明显,强调的目的,就是要确立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

应该指出,在宪法里规定国家由某个政党领导,这是同现代宪法精神背道而驰的。既然是主权在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那么,把国家的权力托付给谁,就应该由人民来选择。除了人民,谁也没有权利指定或自封为国家的领导者。用宪法的形式确立共产党的执政合法性,意味着公民是否可以享受宪法规定的自由权利,享受到什么程度,哪些人能够享受,都要靠共产党恩赐。这显然是“不符合主权在民原则”的。

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写进宪法,也是很不恰当的。这部分的文字,1982年宪法是这样表述的:“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1993年加上“坚持改革开放”,1999年在“指引下”的前面增加“邓小平理论”,2004年又增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所谓“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邓小平在胡乔木的策划下,为了阻遏思想解放的高潮而提出来的。它在理论上是错误的,每一条都是经不起剖析的,站不住脚的;在实践上是有害的,是抹杀公民自由权利的四根大棒。它的唯一“好处”,是维护既得利益者的既得利益,巩固专制统治。至于用“重要思想”来拔高它的重要性的“三个代表”,写进宪法更是荒唐透顶。说共产党可以“代表着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着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着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已经是对中国人民的智商的挑战,而说中国共产党“在革命、建设、改革的各个历史时期,总是代表着……”(这是《江泽民文选》和《论“三个代表”》里的说法,最初在报纸上的说法是“始终代表着……”)更是对中共党史的讽刺。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把它写进宪法修正案,当时就已经成为国际舆论的笑柄。把这样的文字放在宪法里,简直是对中国公民的侮辱。

不仅是序言里的某些内容,连整个序言是否需要都是可以考虑的。我倒欣赏1913年的《天坛宪法草案》和1923年的《中华民国宪法》在正文前的导言:“中华民国宪法会议为发扬国光,巩固国圉,增进社会福利,拥护人道尊严,制兹宪法,宣布全国,永矢咸遵,垂之无极。”1934年和1936年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更加简单:“中华民国国民大会受全体国民付托,遵照创立中华民国之孙先生之遗教,制兹宪法,颁行全国,永矢咸遵。”1946年的《中华民国宪法》则在“遗教”后增加“为巩固国权,保障民权,奠定社会安宁,增进人民福利”四句。短短几十个字,就把制订宪法的缘起、目的、意义都说清了。我认为这些例子是可以供我们修改宪法参考的。

(二)关于三权分立三权分立指的是政府的几种不同职能的权力相互制约,它不是政府机构的组织形式,而是政府各部门行使权力的基本原则。人民把国家权力委托给政府,为了使权力不至过于集中,以致于被官员任意滥用而伤害人民的权利,就需要用权力来限制权力,使不同职能的权力相互制约。这样,既能保证权力机构的正常运行,也可以防止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害。所以,三权分立是民主政治的题中应有之义。它在英语里叫“separation of powers”,意思就是权力的分离,两权也好,三权也好,四权、五权也好,只要是不同职能的政府权力,就需要建立彼此之间的制约机制。至于分立的具体形式,当然应当根据各国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形式。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法国不同于德国,英国不同于美国,没有什么统一的模式。国民党政府的权力分属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院,所以他们的宪法被称为“五权宪法”。

那么,为什么通常把它叫做三权分立呢?这是因为国家权力机构多由立法、司法、行政三种不同职能的部门组成。亚里士多德早在两千二百多年前就在他的《政治学》一书里指出:“一切政体都有三个要素”,“一为有关城邦一般公务的议事机能;其二为行政机能部分,……其三为审判机能。”在最早实现资产阶级革命的英国,三种国家权力原来都集中在国王手里,通过1688年“光荣革命”和新兴资产阶级的不断斗争,这些权力才逐渐从国王手里转移出来:立法权力转到国会,行政权力转到内阁,司法权力转到法院。孟德斯鸠根据英国政治结构的演变,在1748年出版的《论法的精神》一书里提出了三权分立的理论。他说:立法权力、行政权力、司法权力必须分开,“政治自由是通过三权的某种分野而建立的。”“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这个历史过程说明,三权分立是英国资产阶级经过长期斗争才取得的政治成果,是社会由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演变过程中必然出现的历史产物,二百多年来,它已经成为一切资本主义国家奉行的共同的政治原则。

三权分立作为现代国家的政治原则,它的最大意义在于防止执掌政治权力者独断专行,滥用权力,侵害人民利益,甚至导致专制主义复辟。所以,三权分立既是民主主义的政治成果,也是防止专制主义复辟的利器。我国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贪污腐化盛行,贫富两极分化,社会动荡,道德沦丧,主要原因是政治权力得不到应有的制约和监督,从上到下的工作人员,只要有一点权力,都可以利用手中的权力来谋取私利。改变这种局面的最有效的办法,是改革政治体制,建立权力制衡的机制,实现权力部门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监督。这也就是“08宪章”提出的“构建分权制衡的现代政府,保证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

有些人仿佛是患了三权分立恐惧症,一谈到三权分立,就忙不迭地表态:“我们绝不照搬西方的三权分立那一套”,“我们不能要资产阶级的三权分立”。似乎,只要把三权分立贴上“西方”和“资产阶级”的标签,就可以心安理得地把它拒之门外了。这种说法做法,实际上反映了专制主义对民主主义的本能的抗拒。目前我国政治体制的症结,在于以党代政,以党治国,三权都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既不能独立地行使职能范围的权力,也无法进行有效的相互制约与监督,这才导致滥用权力与专断盛行,公民的权利屡受侵害而投诉无门,而有权者则可以放心大胆地攫取国家和人民的财富。实行三权分立,改变这种局面,势必损害这些既得利益者的利益,这才是他们反对三权分立的奥秘所在。

三权分立还有一个含义,就是各个权力机构独立地行使自己的职权。我国目前的政治结构,却是任何权力机构都要听命于共产党,唯共产党的马首是瞻,连高等学校、社会团体、文教部门的领导人都要由党委组织部委派。这种高度集权的专制主义,是现在许多社会弊病的主要根源。三权分立正是治疗专制主义的良药,它一方面把各个政府机构应有的权力还给政府,同时又建立起健全的制约机制。这样不但可以杜绝滥用权力的条件,克服遍布全国的贪腐现象,而且,大陆与台湾的统一也就水到渠成了。

(三)关于军队国家化军队是保卫国家的领土与安全的武装力量,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三条和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但是,军队的领导权实际上是在中国共产党的手里,即所谓的“党指挥枪”。这在战争年代是可以理解的,为了保持军事指挥的高度统一,部队实行政委制,政治委员握有最后决定权,有它一定的好处。但在建立全国政权之后,就应按照宪法规定,把军队交给由人民选举产生的政权机构,党军分开,实现军队国家化。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之一是“决定战争与和平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则有监督中央军事委员会之职权。这就表明,任何重大的军事行动都必须报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通过,才可以付之实施。因为军队掌握着现代化的武装设备,一旦动用,非死即伤。通过全国人大或它的常委会,经过委员们的慎重讨论,从国家的整体利益出发,权衡利弊,最后做出决定,才能保证军事行动的必要和正确,避免不应有的损失。1989年在出动军队以前,如果能够按照宪法程序提请全国人大讨论,就有可能避免发生“六四”惨案。所以,那一次军事镇压完全是违反宪法的军事行动,应该查清真相,分清是非;对于武装镇压所造成的不幸后果,必须妥善地加以处理。

“08宪章”提出“实现军队国家化”,“军人应效忠于宪法,效忠于国家”,完全符合于宪法的规定,这样做可以摆正军队、国家、政党三者的关系,有助于克服专制主义,建立民主政治。需要指出,“08宪章”不是军队国家化的首创者,早在六十多年前,中国共产党就曾经提出过军队国家化的主张。1945年在同国民党政府谈判时,共产党的代表团提出“政治民主化、军队国家化及党派平等合法,为达到和平建国必由之路。”并且争取写进了国共双方代表签订的《会谈纪要》,即《双十协定》。国民党当政时向国民党要求军队国家化,自己当政时却拒绝军队国家化,这至少不是一个光彩的选择。

关于军队国家化问题,有一件事情使我感触很深。在我主编《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双月刊时,曾在1989年1月收到一篇主张军队国家化的文章,题目是《从阶级军队向共和国军队的跨越——试论我军领导体制的改革》。文章主张“变党对军队的直接领导为国家对军队的直接领导”,“使军队体制纳入国家统一体制”,“实现军队的国家化”,“党委把权力交给行政首长”,“军队中党的组织不再是权力机构”。这篇文章的作者是济南军区的一位青年军官,他的文章曾经在军队的一个内部刊物上发表,在军内引起强烈反应。在军委总政治部,有的人赞成,有的人反对。他把文章略加修改,经由中央党校的一个研究生(也是一位青年军官),交到我的手里,我把他编进《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第2期。但打出清样后,遭到很多人的反对,他们怕因此“触雷”,为慎重起见,只好把它撤下。但这个事情使我了解到,即使是在军队内部,包括军委总政那样的领导机关,也有人倾向于军队国家化。目前,虽然共产党继续加强对军队的控制,但我相信军队国家化迟早是会实现的,因为他是政治民主化的一个重要内容。民主主义的大潮,早晚将冲破“党指挥枪”的旧习。历史的潮流是不可阻挡的。

(四)关于“联邦共和国”问题“08宪章”提出:“以大智慧探索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可能途径和制度设计,在民主宪政的架构下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这是对未来的国家模式的一个设想,一个可供选择的方案,不料竟引起一些人的大惊小怪,把它说成是“颠覆国家政权”,“分裂祖国”,把签名者斥之为“卖国叛徒”。真可谓“偏见比无知离真理更远”!

联邦制是一种政治组织原则,也可以说国家结构的一种模式,在这种模式里,不同的地区或不同的民族,由于一定的历史的或社会的原因,而在同一主权国家内实现享有一定主权的高度自治。我们从《瑞士联邦宪法》的条文上,可以大体了解它的特征。这个宪法的总则第一条就载明:“瑞士联邦由……等22个有主权的结成联盟的各州人民组成。”第三条:“各州的主权,未经联邦宪法限制者都得自主。凡未委任于联邦政府的权力,概由各州行使。”这部宪法从1874年制定后,到1974年,一百年间修订了37次,但这一条却一直没有修改。目前世界上实行联邦制的国家,大部分都有瑞士宪法所规定的两大特征:一、组成联邦的各州享有主权,但它受着联邦宪法的限制,也就是说,是在联邦宪法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主权;二、各州可以行使联邦政府的权力以外的权力,也就是说,体现各州共同利益的权力集中于联邦国家的中央政府,各州行使的是有关本州事务的权力。但在具体的实施上,各国又各不相同。据《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介绍,“20世纪以来,联邦制被广泛用来作为统一多民族国家的手段。”“1971年,世界上共有17个国家实行联邦制,还有18个国家采用了联邦制的分权制原则。”“实践证明,联邦制或类似联邦制的政治体制,是最稳定最持久的政治组织形式之一。”

可见,联邦制是当今世界上一种通行的政治组织形式,把它列为可供选择的改革方案,没有什么值得惊奇的,更没有理由大加挞伐。熟悉中共党史的人都知道,中国共产党早在苏区时期就考虑过联邦共和国的问题。1934年2月17日公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苏维埃组织法》第五章第24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及中央执行委员会的权力规定如下:……20、代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与境内各民族订立组织苏维埃联邦共和国的条约。”1945年6月12日中共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在“总纲”里又提到“……为建立独立、自由、民主、统一与富强的新民主主义联邦共和国而奋斗”。现在有些人把提出联邦共和国视为“叛国卖国”,不知道他们把这些曾经提倡联邦共和国的先辈置于何地?

(四)简短的结语

“08宪章”引起许多人的讨论,赞成也好,反对也好,都是很自然、很正常的。我深深地相信,“08宪章”所提出的目标必将实现,因为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但什么时候实现,以什么样的方式实现,将取决于人民的觉悟和当政者的觉醒。只要人民从专制主义、奴隶主义的影响和毛左派的蛊惑下解放出来,只要当权者从斯大林主义的影响和个人既得利益的枷锁里解脱出来,并且采取理性的、和解的、合作的态度,“08宪章”就有逐步实现的可能。为此,需要一个广泛、深入、持久的启蒙运动。希望当局提供一个比较宽松的环境,使大家有可能通过各种舆论媒体,畅抒所见,而不要像现在这样封锁打压。真理是压不住的,它必将为自己开辟前进的道路。

本文所述,全是我个人的管见,与“08宪章”的其他签署者无关,不当之处,请关注“08宪章”的朋友们赐教。

2009年3月1日

民主中国2009.03.02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