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现在正在审讯江青等十名被告。
这次审讯在我国历史上是空前的,在世界历史上也是罕见的。这次审判应该为处理“文化大革命”中和“刑法”实施前的刑事问题树立依据,应该为今后各级法院处理类似的问题。纠正冤假错案定下标准。这次审判不仅涉及被告,而且涉及一些法律原则问题过去的一些重大历史问题和党中央一些主要领导人。审判中应该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也应该考虑当时的历史条件和政策。讨论有关的重大问题和党中央的领导人的问题都不应该回避。
这次实行法院独立审判,当然也应该允许律师和被告人进行独立的辩护,如果不涉及国家机密,这方面材料应该多公布一些。
公布起诉书和一些审判情况之后,人们必定有很多议论。建议法院广泛搜集和听取人民群众和法学界的意见。听取理论界的评论。以便最后做出公正的判决,减少差错,树立社会主义的法制原则。
我自己写了一点意见现在附上。
济南劳改支队
孙文广
80年12月9日
附上:《从审判江青等人一案谈几点看法》共九页
从审判江青等人一案谈几点看法
对江青等十名被告人的起诉书已经公开发表。现在正审讯中。对这次审判和起诉书中所呈现出的一些问题,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几个原则问题
审判应该体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和国家领导人,与不担任领导职务公民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现在不能搞封建主义的“刑不上大夫”。
不能因为某些人过去有功劳而减低其今日应该承担的刑罚。过去的功劳不能用来折罪。
在适用同样法律的历史时期中,同样情节,同样性质的行为:如果对党和国家的最高领导人不应追究,也就不应该对其他人追究刑事责任,相反也一样,如果对其他人进行追究。对党和国家领导人也必须追究。
同样两个危害行为,不能因为受害者的职务不同而确定一个有罪而另一个无罪。
如果对某些相同的行为,可以使用80年开始实施的刑法追究,“文化大革命”中的刑事责任,那么也可以利用刑法追究“反右派”和“反胡风”中的刑事责任。
应该体现“法不责众”的原则。如果确定某一“罪名”或“罪行”按此推论将要得出“众人犯罪”的结论,那么这一“罪名”或“罪行”将不成立。如果确定某“罪行”或“罪名”,按此推论必须追究共产党和人民代表大会的刑事责任时,该“罪名”和“罪行”将不成立;
“文化大革命”在我国是一个特殊的历史时期,审查当时的行为必须考虑当时的政策和法制状况,当时的政策中有很多“左”的和极左的内容。在那之前制定的法律,法令,实际上几乎全被废弃,当时实际实行的“法律”是毛主席语录和最新指示,是中央文件和“公安六条”。
在“文化大革命”中批斗,抄家,关押是极其普遍的现象,我们不能说批判国家主席是有罪的,批斗其他人是无罪的,如果同样追罪,则必然要惩罚众人,同样的行为,我们不能说主使者是江青等人就是有罪的,而主使者是别人就没有罪。
如果说在“文化大革命”中诬陷迫害干部是有罪的,那么在“反右派”运动,在“反胡风”斗争中诬陷迫害干部和知识分子同样也是有罪的。
划清路线工作问题和刑事犯罪的界限
在对江青等人的审判中应该划清路线责任,工作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界限
江青和陈伯达等人在“文革”中都被任命担任党和国家的重要领导职务,对他们当时的职务范围之内的行为不应该追究反革命刑事责任;因为执行毛泽东或党中央的决定或指示,因为接受毛泽东主席的授意而采取的行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属于路线的问题,或工作中的问题。
毛泽东和共产党应该承担主要责任的行为不应视为罪行;
“文化大革命”运动是毛泽东经过中国共产党发动和领导的一次极左的运动,因此与这场运动直接有关,或因贯彻其精神而采取的行为,不应视为犯罪。
为了确定划清“有罪”和“无罪”的界限,必须说明毛泽东和党中央在对起诉中涉及的一些问题,有过什么提示决定,授意和批示。也应该澄清他们所发动的“文化大革命”都包括那些主要内容。
现在起诉中只提出了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在起诉中应该允许被告和辩护人出示无罪的证据,法庭也应该做相应的调查。
江青等人与毛泽东的关系
毛泽东是“文化大革命”的发起者,决策者,和最高领导者,他是中国共产党的主席。毛泽东与江青等被告人有极为密切的关系,在起诉问题上对他们之间的关系进行澄清,对最后判决有着重要的意义。
江青与毛泽东之间有着近四十年的夫妻关系,“文革”之前江青曾长时期担任毛泽东的贴身秘书,经常向毛泽东提供资料,并亲自抓了所谓“文艺革命”而毛泽东对这些方面又极其关切,多次一起接见文艺工作者。“文革”前江青姚文元组织写的“评新编历史剧海瑞罢官”就是毛泽东亲自过问的。
十年动乱中江青在毛泽东的支持下被任命为中央文革小组副组长,后来被选为政治局委员,人大常委等要职。在这期间他在政治上更是十分活跃,到处伸手,到处讲话,到处“代表毛主席”。
林彪死后向全国基层单位传达了一封毛泽东在66年“文革”运动初给江青的信。信中表达了毛泽东的一些最隐密的核心政治思想,包括对当时被培养为毛泽东的接班人的林彪的态度和评价,包括对中国未来的展望,党内斗争的估计。这封绝密的信,在很长时间里全国只有二三个人才知道其内容。
毛泽东给江青的具体指示是很多的,在整个十年动乱期间,可以说江青是毛泽东在政治上最密切,最贴己的一个人。他们两个人在政治上是无法完全分割的。在某些问题上追究江青的刑事责任,势必在最后要追究毛泽东的刑事责任。
“四人帮”中的其他人也有类似的情况。
关于“诬陷迫害党和国家领导人”
这是起诉书中陈述的江青等人的第一大罪状。
但事实是:毛泽东发动和领导的“文化大革命”才是造成大批党和国家领导人惨遭诬陷迫害的真正原因,根本原因,历史性,方向性,路线性的原因。
正是毛泽东为“文化大革命”规定了“整党内走资本主义道路当权派”的重点,“阶级斗争为纲”的基本路线,以及“资产阶级就在共产党内”,“继续革命”“全面专政”的理论,才使极左处于统治地位,极左思潮泛滥,才能最后造成党和国家领导人大批遭到迫害。
江青等人的主要言行只不过是积极的推行了毛泽东的错误思想和路线。他们扩大和发展了毛泽东的错误。
起诉书陈述的第(二)条罪行是江青陈伯达等人诬陷迫害国家主席刘少奇同志。事实包括67年批判刘少奇同志并抄家。但是在头一年的8月毛泽东在八届十一中全会上已经写了“炮打司令部”的大字报,众所周知这张大字报是对准刘少奇同志的(后来的九大政治报告中肯定了这一点).在这张大字报中毛泽东指责刘少奇同志“站在资产阶级的立场上,实行资产阶级专政”,毛的这张大字报很快就传到社会上,在66年底67年初就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批判诬蔑刘少奇同志的高潮。在这之后毛泽东又公开指责刘少奇包庇他那一伙叛徒,特务。后来在接见美国记者斯诺时说他早在65年制定“23条”时对刘少奇已经不信任了,说明毛泽东要打倒刘少奇是蓄谋已久的活动。
67年江青陈伯达等人能够诬陷迫害刘少奇同志,毛泽东应该负有重要的责任。
起诉书指控张春桥在67年说了“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自始至终就是夺权……”说这“暴露了他们的反革命目的”.实际上“文化大革命”中“夺权”的思想是毛泽东首先确立的。早在66年“5·16通知”中毛泽东就明确指示,要“夺取在这些文化领域中的领导权”.后来毛泽东又指出“从党内一小撮走资本主义道路当权派手里夺权,是在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一个阶级推翻一个阶级的革命,即无产阶级消灭资产阶级的革命”.“文化大革命”中“夺权”的理论,是毛泽东“继续革命”理论的一个组成部分,张春桥的上述讲话只不过是发挥了毛泽东的夺权理论。
起诉书指控王、张、江、姚等诬陷邓小平同志,说他“代表买办资产阶级”“是纳吉”。但是毛泽东讲邓小平同志“不懂马列,代表资产阶级”却是登在全国报纸上的“最高指示”。
从审讯中看王洪文去长沙告邓小平同志的状也是毛泽东同意的。
起诉书指责江青等人诬陷迫害彭真,彭德怀同志。实际上早在66年上半年,毛泽东在他亲自主持制定的“5.16通知”就指责彭真同志“滥用职权,盗窃中央名义”“有意造谣”。是走资派,是“大党阀”,是“资产阶级代表人物”。早在59年就说彭德怀是“右倾机会主义分子”是资产阶级代理人。
起诉书指控陈伯达“制造反革命舆论罪”事实在“文革”之初陈伯达组织编写了“横扫一切华鬼蛇神”的人民日报社伦。但是“横扫”一文的主要观点都是来自66年党中央发向基层的“5.16通知”.其中有一些用语如“资产阶级代表人物”“反动学术权威”,也都是来自毛泽东为“5.16通知”亲自书写的内容。
关于“迫害,镇压广大干部和群众”
在毛泽东发动的“文化大革命”中,在“批判资反路线”“清队”“一打三反”运动中大量的干部群众遇到迫害。按毛泽东的观点“文化大革命”是“一场政治大革命”“是同国民党反动派长期斗争的继续”.在毛泽东的“以阶级斗争为纲”基本路线的指导下,把大批干部群众视为阶级敌人。根据他提出的“全面专政”理论对广大干部和知识分子实行了专政。毛泽东还提出“专政是群众的专政,靠政府捉人不是好办法。”造成了法制的严重破坏,大批干部群众在“群众专政”下死干非命,遭摧惨者成千上万。
毛泽东在“文化大革命”中封左派,划“革”与“保”。支持造反派,压制所谓“保守派”,造成群众中武斗连绵不断,大量的死伤和无辜关押。
毛泽东在67年说:“有些人当了保守派,犯了错误,有人说是立场问题,立场也是可以变的嘛”实际上是说“保守派”犯了立场错误。在同一讲话中,他又表示了对“革命造反派的头头和红卫兵小将们”关怀。毛泽东在文化大革中支持“造反派”压制所谓“保守派”,利用和纵容“造反派”,向其灌输极左思想,使其为推行极左路线服务。
在十年动乱中广大干部群众遭到镇压和迫害的根本原因是极左路线,是极左的思想理论。不能把主要责任推到江青等人身上。
应该追查天安门广场镇压群众事件
76年4月5日,天安门广场前悼念周恩来总理的群众惨遭镇压,当场鲜血遍地,被拘捕者不计其数。四五事件在国内造成了一片恐怖气氛,在国际上有着极大的影响。
动用大批公安武装力量镇压进步群众活动,造成“四五惨案”,这在中国近代史上是一件大事。过去几年我国的报刊把“四五惨案”说成是江青等“四人帮”造成的,说成是他们的一项罪行。但现在特别检察厅的起诉书只追究姚文元在当时编“四五事件”材料的“诬陷罪”而不追究下令公安武装人员实行大模的镇压迫害活动的刑事责任,这在逻辑上是讲不通的。这也是起诉书中不能自圆其说的一大漏洞。
现在应该对四五惨案进行查究:
是谁下令大批公安人员,民兵,驻军前往现场镇压群众的。当场造成的伤残多少,造成死亡数字是多少,拘捕了多少人,各单位关押,追查了多少人,总共有多少人受迫害?
是谁决定天安门广场悼念活动是“反革命事件”?
“四五事件”之后不久,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召开了“镇压天安门广场事件庆功、授奖大会”,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华国锋为首率领江青、王洪文、张春桥、姚文元出现在主席台上。是谁提出召开这次大会的?是谁主持会场?
“四五事件”是华国锋同志担任公安部长,代总理,主持政治局工作,“四五事件”后两天即四月七日,以毛主席为首的党中央宣布任命华国锋为国务院总理,和党的第一副主席,同时宣布撤销邓小平同志党内外一切职务,根据这些事实,必须追究华国锋对“四五惨案”的责任。应该做调查,应该传讯证人。
特别检察厅的起诉书分别追究66年上海康平路武斗事件和67年山东济南五七武斗事件的刑事责任。相比之下“四五”镇压群众的事件,不论其规模,影响都远远超过前者,性质也更为严重,按一般的推理,更应该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起诉书中竟只字不提。如果说四五镇压群众是属于路线问题,工作中的问题而不应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对于情节比其更轻一些事件也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应该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1980年12月10日
于济南劳改支队
(《狱中上书》,孙文广/著,香港夏菲尔出版社,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