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沂67岁老农石明理,因为儿媳躲避强制堕胎,老人被关进私设牢房,当做人质,逼寻儿媳,石明理回家后仍倍受威逼、侮辱,最后不堪折磨,于2005年5月7日服毒身亡,此事必须严肃追究。

【按:李健等公民维权志愿者,专门到临沂调查计生暴力事件,经我与李健先生电话(0411-87530776)多次联系, 承蒙他传来调查报告和图片,使我了解到一些基本情况,对此表示感谢。(注1)】

**为寻找怀孕儿媳,抓公爹当人质**

石明理儿媳,因为无证怀孕,外出逃避强制堕胎。2005年4月23日半夜,十多个当地计生办(计划生育办公室)的人,私闯民宅,翻墙入院,来到石明理家(山东临沂市费城县探沂镇丰厚庄),将老人抓到离本村6、7里远大马山庄的私设牢房中,关押起来,逼问儿媳下落。

当时,里面已关有60人左右,因为房间小被关者只能坐着无法躺下休息。在牢房中男女关一起,有人遭到拷打,吃饭须由家人送来。每天还要交100元学习费。

据李健先生去当地调查,为了追找逃避强制堕胎、不同意结扎输卵管的妇女,只要本人不在,当地土政策就是关押当事人亲属,包括丈夫、公婆、娘家爹妈、兄嫂、甚至幼子、邻居,将这些人抓入私设牢房,当成人质,逼迫家人寻找当事人,索要“学习费”,“押金”,经常有拷打现象。

**抓女婿未果,捕邻居顶替**

石明理老人四儿子在部队服役,他打电话给当地计生办,要求释放老爹,在压力下,石明理被放出来。

有人怀疑是石明理老人的女婿将孕妇藏起来,于是计生办2005年5月3日又去三南尹抓老人的女婿(孕妇丈夫的妹夫),女婿发现来人抓他,越墙从季姓邻居家逃走,计生办的人就把邻居抓走当人质,关到大马山庄。

**强抓人质,逼死公爹**

季姓邻居被抓后,两个干部又与邻居妻子一起找石明理,当街痛骂老人,并将其带到七、八里之外的三南尹,边走边骂,回家时已经午夜十二点。第二天季姓邻居女人又在石明理家门前破口大骂,几天之内她数次辱骂,据说是计生办的人教她:“你勤着骂,使劲骂,早晚把她(老人儿媳)骂回来!”

在威逼下,老人夫妇要求村干部给计生办打电话,说自己愿去顶替,要求尽快把季姓邻居放回家,计生办却说:不行,还是不行,她娘也不行,她爹也不行!后来听说要一千元钱才能放人,老人夫妇凑了一千元,但计生办说:“一千块钱?就是一万两万也不行。”交钱也不行,换也不行!

女婿外逃殃及邻居,老人于心不忍。

石明理老人在绝望中,在侮骂声中,走投无路于今年5月7日服毒,自杀身亡。

**石明理之死必须严肃追究**

老农石明理死后,在石家准备上访和抬尸抗议的压力下,当地政府给了石家12万元“抚恤金”但条件是必须书面保证,不再上访和上告,结束此事(否则不给“抚恤金”),即以12万元收买难属的上访、上告的权利。

对逼死老农石明理一案,理应提出以下质问:

1、当地计生办,非法私闯民宅,抓捕公民,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该当何罪?责任人是谁?责任机构何在?(注2)

2、当地“计生办”违法私设牢房,非法拘禁无辜,该当何罪?责任人是谁?责任机构何在?(注3)

3、当地政府以12万元收买难属的上访上告的权利(并胁迫写出保证书),这是否属于违法行为?是否包庇罪犯?

4、对死者如何赔偿?对其他被害人的身体、精神伤害,以及误工、医疗,不当罚款等项如何赔偿?谁负责赔偿?

5、诱发抓捕、关押、侮辱石明理,是根据那些条例、政策和法律文件,对这些文件是否要进行修改或废除?

注1:李健先生已将调查结果发表在他自己创建的《公民维权网》和《燕南评论》上。见《公民维权网》调字[2005]第1号《关于山东省临沂市暴力计生事件的调查报告》

注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注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05年7月23日于山东大学(电话:0531-88365021)

(7/23/2005 23:48)

(博讯《孙文广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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