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东:撰写回忆录的资格与动机

最近,《袁伟民与体坛风云》一书因为披露了体育界一些内情,成为热门话题。其实,在西方国家,政府要员退位以后,撰写回忆录是常见的文化活动。英国前首相丘吉尔因撰写回忆录,甚至成为诺贝尔文学奖得主。美国前总统克林顿“拉链门”惹上官司,退休时欠下数百万美元律师费,出版回忆录《我的生活》的版税,化解了债务危机。中国领导人在毛泽东时代是终身制,没有退休一说,也没有领导人写回忆录。1950年代末,党史专家李新帮助吴玉章写回忆录。陈毅给他讲了留法勤工俭学时在里昂被捕,领头的党员赵世炎却溜之大吉等鲜为人知的情况。李新提出要帮陈毅写回忆录。陈毅说:“写回忆录,我没有资格。”李新说:“你是元帅嘛,怎么没有资格?”陈毅说:“留法的时候,吴老已经是名流了,我还是娃娃呢。”陈毅不是故作谦虚,这可能是当时高层不成文的共识。毛泽东不写回忆录,别的领导人也不便破例,加上当时运动频繁,使得开国那一代主要领导人,都没有留下成本的回忆录。只有像吴玉章这样比毛泽东年长,又不参与中央领导工作,回忆的又是辛亥革命等前朝往事,算是留下了书。

改革开放以后,写回忆录的资格问题不复存在。领导人可以写,老百姓也写。中国逐步结束了终身制,党政高级领导人在70岁上下就退出了政务活动,可以说有时间、有精力、有条件,撰写回忆录的情况便多了起来。比如钱其琛,虽然和陈毅不是一代人,但担任过的要职和陈毅差不多,都曾任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外交部长。他出版了回忆录《外交十记》,亲历的重要外交活动基本上都涉及了,披露的内情不少。这也是中国政治生活中一种值得关注的变化。当然,中国退休政要撰写回忆录,讲述决策内情都十分慎重,注意和党的决议保持一致。袁伟民的回忆录虽然引发了一点争议,其实在政治上没有任何出格的地方。引爆争议,或许正是出版投资方预期的效果。有了争议,能吸引眼球,使这本书更为畅销。

退休政要的回忆录,畅销者固然有他的价值,但不畅销的未必价值不高。前些时候,有朋友向我推荐李新的回忆录《流逝的岁月》(山西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我买来一读,果然此言不虚。李新以中共党史和中国现代史专家闻名于世,最后的领导职务是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副主任,逝世于2004年。这本回忆录有一部分生前曾以《救亡与抗战》、《回望流年》等书名出版过,反响并不大。这次出版的是他去世后由陈铁健整理的新本。新本收入了有关中共北方局整风、人民大学的三反和反右,以及作者赴甘肃参加四清运动的回忆等内容,史料价值甚高。因为不是畅销书,出版时曾遭到毁约。其实,就史料价值而言,高于某些畅销的回忆录。

且举一例:李新1948年到西柏坡向任弼时汇报工作,长谈三日。当时李新任河北永年县委书记。任弼时详细地询问了全县党务工作干部的情况,县委多少人,常委几人,县委机关多少人,每年需要多少经费,全县共有多少脱产的党务人员,全县党务工作的经费大约多少?李新回答之后,任弼时提出一个问题:“你们现在的党务干部不很多,全县只有几十个人,开支也不大,你看,如果不靠政府供给,自己搞生产,能解决问题吗?”李新回答:“我们能组织生产推进社,解决几十个党务干部的生计和党务经费,是不成问题的。”他反问:“弼时同志,你为什么单问我党务干部的生计和党务工作的经费呢?难道要停止对我们的供给了吗?”任弼时回答:“你放心,不会让你们没饭吃。”他又说:“现在不是要准备召开新政协,成立新政府吗?新政府是联合政府,不只有共产党,还有各党派;那时,如果各党各派的经费都是自给的,我们共产党的经费怎好由政府供给呢?”李新又问:“党务经费为什么一定要自给呢?将来新政府成立,对各党派也给点经费不就行了吗?”任弼时说:“问题不那么简单。你给他们多少?给共产党多少?谁来决定?而且,政党的经费由政府供给,这样好吗?”后来的国情没有按任弼时的思考发展。但李新的回忆,不可谓不重要。

李新这本书,能够填补历史盲点,澄清历史真相之处甚多。限于篇幅,不能一一列举。此书之所以能够产生这样的意义,在于他撰写回忆录有自己的动机。他说:“因为我亲身经历过的一些历史事实,都被一些大名鼎鼎的‘史学家’为了政治目的而把它歪曲了,我的良心使我感到有责任把它纠正过来,因此我必须写回忆录。”当今市面上流行的回忆录很多,作者有退休政要,也有平民百姓,有作家学者,也有明星艺人,乃至工商人物,三教九流,写作的动机也各式各样。有的是为着雁过留声,有的是想给亲属和后代留个念想,有的是为了标榜以往的成就,有的是炫耀权力和财富,有的是体现某种政治待遇,也有的是为出版商赚钱的目的所驱动。不同的动机,必定让回忆录呈现不同的品质。相比之下,我以为李新这种境界更高。

狄马:杰斐逊如何面对通胀引发的农民反抗

1786年8月,美国东部马萨诸塞州的数百名农民,因纸币贬值,物价飞涨,加上独立战争结束后,市场上对于粮食的需求大减,农产品价格猛烈下跌,尤其是早年为国家出生入死的老兵更是因为伤残、不善经营等原因收不抵债,而根据美国法律到期不能偿债就得入狱受刑。就这样,他们中的很多人为了维护国家的自由与独立,放弃了祖上的财产,经受了除死亡之外的一切苦难,而现在当他们青春不再,缺吃少穿的时候,国家不但没有兑现给他们早年承诺过的任何补偿,反而以监狱和镣铐对待这些衣衫褴褛的缔造人。这种种苦境逼得许多农民铤而走险,决心用枪炮提醒这个忘恩负义的国家公正地对待它的恩人。他们拿起了武器,甚至好多人拿的只是农用的桶板和草叉,就向波士顿进发了。领头的是退伍老兵丹尼尔?谢斯。一路上,他们提出平均财产权,废除一切债务等纲领,并冲进一些县法院捣毁了审案的卷宗和材料,在遭到政府军的弹压后分散各地坚持游击战争。虽然反抗最终持续了不到一年就被镇压了下去,但对美国社会的影响却十分显著。它暴露了一个松散的邦联对于处理公共事务的无力。

当时民主派领袖托马斯?杰斐逊(后任美国第三任总统)以公使身份寓居巴黎,听到消息后,对反抗者深表同情,并怀着兴奋的心情给约翰?亚当斯(后任美国第二任总统)的夫人——艾比盖尔?亚当斯写了一封信。信中他热情地赞扬了农民的反抗精神,说:“在政府不公正时,这种反抗精神将时常加以运用。但是运用,比一点儿也不运用要好。我喜欢不时发生一次小小的叛乱。它好似大气中的暴风雨一样。”而在此前给詹姆斯?麦迪逊的信里,他已公然声称自己“宁要自由下的危险,也不要奴役下的安静”。

在叛乱被平息,事情差不多过去已快一年,在给朋友威廉?S?史密斯的信里,杰斐逊仍然掩饰不住内心的激动,庄严写道:“我们有13个州,独立11年了。只有一次叛乱。这等于每个州在150年内才有一次叛乱。过去有哪一个国家存在150年而没有一次叛乱?而什么国家能保存它的自由,假如他们的统治者不时时被警告说他们的人民保持着反抗精神?让他们拿起武器吧!补救之道在于让他们弄清事实,赦免他们和抚慰他们。在一两百年内丧失少数生命有什么要紧呢?自由之树必须时时用爱国者和暴君的血来浇灌。它是自由之树的天然肥料。”并说农民反抗是因为“人民不可能总是消息灵通的。犯错误的那部分人的不满,是与他们对事实误解的程度成正比例的。在这样的误解下,如果他们保持沉默的话,那就是萎靡不振,而萎靡不振就是公众自由死亡的前兆”。因而,他郑重呼吁:“但愿每隔20年发生一次这样的叛乱。”

我不知道诸位在听到这样的议论时有什么反应,我自己是深深地为这种清新刚健的声音所打动。杰斐逊之前,世界上各个国家都有过因为笼络人心、稳定秩序,甚至逢年过节一时心血来潮的需要而赦免叛乱者的先例,但真正出于对专制的由衷憎恶,对自由做出如此积极而深远的回响的,我是第一次听到。我为人类智慧突破自身利益局限而达致的高度惊骇不已。从小我被告知说,资产阶级是腐朽的,是没落的,是代表大资产阶级、大资本家利益的,可这样一个资产阶级的外交官,面对一个与自己亲手参与缔造的政权为敌的“乱党”,却发出如此悲天悯人的声音,这是我无论如何在读它们之前所不敢想象的。

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是人伦的根本,“无父无君,是禽兽也”,可这个美国人却告诉我,假如统治者不时时被人民的枪炮声警醒,国家就不可能长久保存自由;打小我从父辈那里接受晓谕说,谁反对我们,谁就是我们的敌人,并且对敌人的宽容就是对人民的犯罪,可这个美国人却告诉我,反抗政府的精神有时是非常可贵的,并希望始终保持下去;对于这样的叛乱,老实说,“打翻在地,再踩上一只脚,让他永世不得翻身”才符合我的思维定势,甚至对犯上作乱的人“灭门九族”、“凌迟处死”也绝不会使我意外,可这个美国人却公然号召国家的敌人“拿起武器!”,并请求“赦免他们和抚慰他们”。

在此,我想提醒诸位的是,这是从二百多年前的美国官员嘴里说出来的。当这个身穿燕尾服,看上去有些土气的驻外公使,用鹅毛管笔写下这些意气风发的句子时,我们的乾隆爷爷正大搞文字狱,四处剿杀白莲教、天地会呢!近世工业革命以来,我们在衣食器物、行旅用具方面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可我们的精神,我们的心灵,我们赖以生存发展的制度、礼俗还停留在丛林里。时间在我们这里仿佛停滞不动。

五岳散人:獭祭诗书和余大师的涂脂抹粉

近日读到一篇奇文,乃是余秋雨大师为南京的钟山风景区所写之碑文,半文半白的文字实在是有点倒人胃口。由于今人并没有古人那种从小的文字、语感训练,除非是后来自己有兴趣在这方面有所追求,作这种文字不是用典有误,就是文白相杂,如一口饭里混着无数沙子一般。比如说余秋雨大师这篇文字有一段说到南京光荣的历史,“步步皆是六朝熏风,南唐遗韵;隐隐可见大明王气,伟人身影”,六朝皆是短命或者偏安的王朝不说,明朝虽然算是长寿,还因为叔夺侄位而迁都北京。这倒是应了一句俗语:哪壶不开提哪壶。至于说自己的文字是“方落数语,已烟霞满纸,心旷神怡”,经过“致仕”那件事(编者按:致仕即古代官员辞职之意,余大师以为是“走上仕途”之意)之后,这种不明语境的词藻都算是小菜一碟了。

写一篇文字来为号称现代大师者挑错实在是无聊且没有必要的事,只是由此而想到,古代确实有各类碑刻摩岩之类为山川增色、为楼台添彩的习惯,只是似乎与现代的这种文字颇为不同。古人每于名川大山之上或竖立碑文、或雕刻文字,大多借山川与建筑抒发自己的感怀之情。上学的时候所学古文中有《岳阳楼记》一篇,是传诵千古的名篇,作者是范仲淹,相信很多人还能背诵其中的名句——“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

根据考证,请范仲淹写此《岳阳楼记》者滕子京,其实在任上只有区区一年,并未能做出多大的事功出来,范仲淹写此文时,也并未到过岳阳楼头。古代文人雅客诵景歌名,未必是要亲眼见到,而是要通过一篇文字传达出自己的理想,所以才会有这两句传诵千古的名句。其中骈四俪六之处甚多,有化用前人成句,有自出机绪的创造,读来铿锵有力、朗朗上口,并不给人阿谀奉承某地善政与官员之感。倒是觉得至于岳阳楼头,观风雨阴晴变化而体人世变化沧桑,伤心人别有怀抱。

命题作文固然如此,自由发挥就更是感怀颇深了。《黄鹤楼》亦是名诗之一,后来李白未敢再写黄鹤楼,而是做《凤凰台》一首,比之《黄鹤楼》更为寄托遥深:“凤凰台上凤凰游,凤去台空江自流。吴宫花草埋幽径,晋代衣冠成古丘。三山半落青天外,二水中分白鹭洲。总为浮云能蔽日,长安不见使人愁。”即使在太平盛世的时光中逍遥为官的欧阳修做《醉翁亭记》之时,也并未说其政绩如何、功劳几许,白描的手法后,结尾亦有隐隐之忧伤。

由此可以看出,稍有骨气的文人墨客,在山川名胜面前都有所敬畏,更多的是想起更为深远宏大的东西,抒发家国历史之感慨,这也是文人的风骨之一。所学诗书文字何所用之?必然是经世济物而已。

当然,什么时代也有那种没有骨气的文人。正如历代皇帝的坟前都是有所谓“神功圣德碑”的,那上面的文字一般极尽阿谀之能事,恨不得把天下所有词藻都用上,以此来证明该皇帝功德盖世、尧舜禹汤。这些文字也是出于文人之手,只是这些人在历史上估计是很难留下名字的,而那些“神功圣德碑”往往也被时光所磨洗净尽,比之铁未消的折戟沉沙都不如了。武则天在这方面倒是超出很多男皇帝,在自己墓前立了一座无字之碑,有了让后人琢磨不尽的余意。

如果说皇帝的旨意还是不可违抗的话,金钱之力而有“谀墓”的文字就更是等而下之了。唐宋八大家之一的韩愈就有此名,据说他是只要给足了钱的话,什么好话都能用在碑文之上。韩愈在朝堂上多少算是骨鲠之臣,却人格分裂到这个地步,也算是奇事一桩了。

后世以来,本来用于谀墓的文风也渐渐侵入本来应该展现风骨的文字当中。近世有无数新古董、新景区问世,总是要找一帮文人来作些文字颂扬一番。于此,谀墓之文与山水名胜合流,动不动就能看见近人或者今人那种不着四六的文字掩映在山间。如果只是空泛评价风景也就罢了,还有一些人一改前辈感时伤怀的措辞,直接就开始以山水秀色作为颂圣的依据,山水何辜?

顺便说一句,余秋雨大师在文中提到“斥资五十亿,搬迁十三村,移民两万余”,在拆迁之事如此惨烈的当口,读这种文字还真是一种对于良心的煎熬。

【e周】两歧社会的“文盲”定义学

这一周,最热闹的事情当然是哥本哈根气候大会。在哥本哈根,各方为了自己的那点“小算盘”正在激烈地博弈。但不管博弈的结果如何,无可置疑的就是,全球已经进入低碳经济时代。凤凰网友“连鹏”认为:“低碳经济时代带给中国企业最大的机会,是来自全球经济发展的重新洗牌。在传统经济发展模式中,中国这些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在很多方面必然会落后于发达国家,基本处于产业链‘微笑曲线’的底部……而到了低碳经济时代,中国和发达国家几乎是处于同一起跑线,从而给了中国企业在新起跑线上诞生‘刘翔’的机会。比如在电动汽车的发展上。”连先生的憧憬固然美好,但现实却有点黑色幽默。以近日引发争论的电动车“国标”为例,所谓的“垄断利益”姑且不论,“政治伦理”也接下不表,单是从环保的角度看,就怪不得新浪网友“余丰慧”挖苦:“前些日子奥巴马访华,科技部部长万钢将‘飞鸽’电动自行车作为礼物,送给奥巴马。将电动自行车作为国家礼物,无非是因为它的环保节能,符合低碳经济的全球化趋势。看来制定这个新国标的专家对环境压力、碳排放压力一无所知。”

对于社会领域的这种矛盾现象,学界有个词叫“两歧性”。中国社会的“两歧性”是从近代开始的,鲁迅在《热风·五十四》中对此有个经典的描述:“中国社会上的状态,简直是将几十个世纪缩在一时:自油松片以至电灯,自独轮车以至飞机,自标枪以至机关枪,自不许‘妄谈法理’以至护法,自食皮寝皮的吃人思想以至人道主义,自迎尸拜蛇以至美育代宗教,都摩肩挨背地存在。……四面八方几乎都是二三重以至多重的事物,每重又彼此自相矛盾。”现在来看,在当代中国,“两歧性”除了表现为“现象之间的矛盾”外,也反映在“价值意愿和现实逻辑的矛盾”里。以最近网上流传的《美国也有钉子户》为例,西雅图某个倔强的老太太坚决不搬家,结果开发商不得不让步,大商场不得不建设成凹字形,让老太太在自己的房子里住到终年。网友热议此事,结论当然是对美国的倾慕和对中国拆迁过程中对老百姓的剥夺的愤怒。可凤凰网友“萧萧落木”却从方法学上提出了质疑:“为什么我觉得美国钉子户和中国的钉子户不能随便地比较呢?因为美国是私有制国家,土地属于私人。老太太的地是私人的,在美国,私人的土地可以自行买卖,却不能强行买卖,也不能强占。私有制是美国立国的根基。哪个人想摇撼这个人人都赞成的制度?中国是公有制国家。土地属于没有脸没有身体的概念‘国家’。在这种‘国有制’的体制内,你没有土地所有权,你可以跟‘国家’对抗,取得愿意的结果,但是如果你以为你可以像钉子一样钉进那块土地,那就是对自己位置理解的fallacy了。”

如果说“两歧性”上述两种表现形式还属于社会转型的结构性难题,我们一时还无法改变的话,那么,第三种形式的“两歧性”则需要警省,这就是人格的“两歧性”。日前在中山陵梅花谷揭幕的由余秋雨撰写的南京钟山风景区碑文接连遭到学者与网民的猛烈炮轰,被骂为是“紫金山最令人作呕的一景”。有网友甚至借着重庆定义现代“文盲”之机,将余秋雨评为“华语世界第一文盲”,理由是:“马厩起火,孔子问伤人乎,不问马。那么大的一个地震,余教授只是在含泪地对那些家长说,别让坏人钻空子破坏国家形象。没有真情实感,缺乏对家长们绝望心情的体谅,别说你含泪,就是满头都是眼泪,只怕也会被人骂的。不体会别人的感受就是这样,不真诚,显得没有灵魂碰撞,没有肌肤之亲,这样的文章无法打动人。这篇碑文就非常明显:……完全是一种自己都没有被打动的状态,咱们就不说这半文不白里用了好几个没必要的之,但说那‘烟霞满纸’,就令人笑破肚皮了,那是夸别人的话。正如‘我写这篇博客,才写了一个开头,就觉得字字珠玑,妙笔生花。’大家觉得对劲吗?”堂堂“文学大师”被定义为“文盲”,这种社会领域的“话语权革命”,既反映了大众文化的兴起,也表明了良心在江湖的聚合!

其他的看点还有:广电封杀BT,有网友建议,放宽国外音像制品的引进工作,“没有驴肉吃,最起码也有其他荤菜吃,是吧。别耽误了食肉族的胃口。”女网友多用身体思考,“苏岑”认为,男人爱大胸,是因为“具有一定的皮肤饥渴属性的,也许恰恰是童年时对爱缺乏满足感的表现。”曾子航则认为,“女人一旦患上了听觉饥渴,爱听甜言蜜语之余也极易被哄骗,直至踏上一条有去无回的不归路。”中国日报网执行总编辑周黎明步余秋雨《含泪劝告……》一文后尘,写了篇《至韩寒的信:你掉进了<时代>设下的陷阱》的文章,遭到网友调侃:“在一个还未能真正拥有自己受众、只能是单向被灌注新闻的地方讨论那边的媒体操守则真是一种天下奇观,大致相当于朝鲜的‘全世界人民都羡慕我们’了。”

陈远:胡适的酒杯,邵建的块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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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常常在不同的场合提起胡适。在刚刚过去不久的20世纪,没有哪个人像胡适这样大名鼎鼎:自1917年与陈独秀一起倡导白话文暴得大名,胡博士就一直处在时代的风口浪尖之上,誉也随之,谤也随之。如果按照时间表把世人对于胡适的评价梳理一下,会发现,世人的口风也如同李零先生在《丧家狗》中提及人们对于《论语》的评价一样,像是“翻烙饼”,一会翻过来,一会调过去。盛名之时,举世咸道:“我的朋友胡适之”;遭厄之际,“举国上下共讨之”。胡适本人对此大概是有所预感,所以在生前就说过这样的话:“我的像很难画”。这样一个人,想让人不议论,都难。

我还常常在不同的场合提到邵建。邵建给我的印象是在两篇文章中得以定格的,一篇是《事出刘文典》,另一篇是《勇于不敢》。凭着这两篇文章我把邵建定义为中国当代学者中运用历史学方式将个人主义表达得最清晰的表述者。《事出刘文典》被认为是厘清围绕着胡适和鲁迅发生的种种误解的最好的文字。《勇于不敢》说的是胡适晚年的“自由主义困境”,这是胡适研究中的一个难题。说句带点感情色彩的话,听多了学界陈义甚高的声音,邵建对于“负责任”和“不负责任”的考究,我喜欢。但是这种基于底线的叙述的声音是微弱的,甚至招致“同一战壕”里的人的不满。

现在,邵建和胡适联系在了一起,他写了一本胡适的传记《瞧,这人》,副题是《日记、书信、年谱中的胡适(1891——1927)》。

关于胡适的各种传记,是在我的书架中所占的比例最重的一类图书之一,所以当我知道邵建开始写胡适传的时候,我多少报有几分的幸灾乐祸:那么多的胡适研究摆在前面,邵建,你要想推陈出新,是件多么困难的事情啊。不过,读完之后,这种幸灾乐祸的心理落空了。在胡适研究上,邵建走了另外一条道路,他不是在作关于胡适的学术研究,而是关于胡适的再阐释。此胡适传非学术的胡适传,而是思想的胡适传。

依托胡适的日记、书信和年谱,邵建把胡适抽离出来,抽离成一个文化符号,邵建所关注的是这个文化符号的言论背后所蕴含的人文精神或者说文化遗产。在这里,胡适的酒杯里,装满的其实是邵建的块垒。譬如书中第二部分《负笈北美》的第三小节《“民有、民治、民享”》,事出美国总统林肯在葛底斯堡的一次演说,其原文为“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 by the people for the people”,这句话被梁任公视为不可翻译的名句,也深为胡适所折服,不过翻译了两次,都不满意,及至孙中山,这句话才被传神地定格为“民有、民治、民享”,也即“三民主义”的发端。邵建关注的显然不是胡适翻译两次而不满的经历,而是由“民治”所引申出来的“程序正义”和“目的正义”的问题。在同一部分的第七小节《民权政治的“初步”》中,邵建再次谈到了程序正义,不过,这一次他的笔尖一荡,转而又荡到“技术理性”上面去了。翻开邵氏胡适传,此类叙述比比皆是。从文化理念上讲,我与邵建一脉相通,对于这些理念也十分赞同。不过,我也有迷惑,那就是胡适的酒杯,究竟能否装得下邵建的块垒?负笈北美时期的少年胡适,在心灵上到底有几分与现在人过中年的邵建相通?面对“程序正义”、“目的正义”以及“技术理性”这些现代学术术语,胡适是否会一脸茫然?这大概是我的苛求了,因为邵建的块垒,不是他个人的块垒,而是当今我们这个社会所面对的块垒,邵建的这番话,也不是说给胡适听的,而是说给我们这些活在当下这个世界的人们听的。这块垒,浇得痛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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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然想起了1987年出版的《人间鲁迅》,那时我年纪尚小,得知这本引得一时纸贵的书,已经是后来的事情。后来读及,最深刻的印象就是作者林贤治的笔法,笔尖随鲁迅的是非荡来荡去,“以鲁迅之是为是,以鲁迅之非为非”。若说邵建此书以胡适之是为是,以胡适之非为非,邵建大概是不同意的。确实,书中对于胡适的指摘并不少,例子不用多举,有心人阅读时很容易就会发现。

不过,读完此书,我还是有此感觉。且听我说上一二。

书中对于胡适的判断,大致可以分为两种,其一是以胡适之是为是,以胡适之非为非,其二是不以胡适之是为是,而有自己的判断。这两种情况又可以做一番分析,每当邵建回到历史的情境是,其是非标准是按照胡适的是非来划分的,比如书中第三部分第十小节《枕上炸弹诗》中,提及胡适的“炸弹诗”以及革命诗,邵建虽然认为“这是胡适一生中的希奇”,但同时又说:“也是三十岁的他未泯的血性”。这样饱含情感的文字,似曾相识,没错,就是林贤治的《人间鲁迅》。历史多么意味深长和摇曳多姿,胡适和鲁迅这一对“冤家”,在多半个世纪之后,分别有了这样的一本传记。

不以胡适之是为是者,也为数不少,比如书中第二部分第十小节《世界公民》中,关于胡适对于世界公民的认识的反复,邵建论道:“其实胡适是对的。他反对的不是爱国,而是国家主义……”胡适自己认为不对的,邵建却认为是对的。考察起来,两个人都没有错,只不过,时空不同了而已,在90年前,胡适有那样的认识,已经难得,他显然没有置身于“国家主义”这一类的语境当中。放眼今天,邵建所言当然也没有错。不过,我们品评历史人物,最好还是回到历史的情境之中好,至少在这件事上,我更认同胡适自己的说法。

说到胡适的是非,顺便说说胡适的选择。对于胡适,我曾经说过一段这样大不敬的话:“就学术水平来讲,胡适在其同时代人当中是极其一般的。胡适的伟大,在于其人,在于他在激变时代每每做出的理性的选择。”在我看来,胡适早年的暴得大名,不过是因缘际会,而在其成就大名之后的中年之际,每一次的选择对于我们如今的警示意义更大。可惜的是,我在各种版本的胡适传中少有看到对于胡适的选择用浓墨重笔的,即使有,也都是抱着批判的态度,不疼不痒地说上几句。

对于这样的选择,邵建在此书中有几处着墨不少,其一在第二次直奉战争中,冯玉祥驱赶末代皇帝溥仪出宫。这在当时是轰动全国的事情,在这一事件上,胡适的选择是为清廷辩护,胡适的着眼点是法的程序,而非结果如何,用今天的话说,则是“程序正义”。为清廷辩护,让胡适的声誉受到了影响,但是,风波随后又起,之后的胡适又参加了段祺瑞执政府的善后会议,为此,胡适付出了更大的代价,声誉降低到了极点,几乎丧失了当时所有以他作为导师的青年,但是胡适认为:“会议式的研究时局解决法总比武装对打好一点;所以我这回对于善后会议虽然有许多怀疑之点,却也愿意试他一试。”在失去青年的拥戴之后,积极的胡适依然不计得失,依然是强硬态度:“尤不能谄事青年人”。试问当今立言者,有几人能如此啊?

可惜的是,邵建的胡适传到1927年戛然而止,而我觉得胡适的更多精彩之处正是在他的后半生,而当今无论内地还是台湾,对于胡适后半生的研究都是相当缺席的。邵建为什么不写?大概是我们的神经过于脆弱,一不小心,就有打破酒杯的可能。不过我还是希望能有一天,能够看到邵建对于胡适后半生的再阐释。

卢雪松:为什么要保障学术自由? (第一节)——1999~2008:中国大学教师学术自由受限状况研究——第一章:学术自由:概念与历史

目录

1999~2008:中国大学教师学术自由受限状况研究

第一章:学术自由:概念与历史

第一节:为什么要保障学术自由

第二节:为什么会反对学术自由

第三节:1911~1949:学术自由和中国大学的兴起

第四节:1949~1998:学术自由和中国大学的衰落

第二章:1999~2004:被全面剥夺的学术自由

第一节:江泽民时代的学术自由状况

第二节:部分狱中大学教师的状况

第三节:互联网审查及其后果

第四节:个案研究之一:刘利华教授的“被帮助”

第五节:个案研究之二:袁红冰教授的悄然出走

第六节:个案研究之三:陈丹青教授的愤然辞职

第七节:个案研究之四:焦国标博士的《讨伐中宣部》

第三章:2005-2008:争取学术自由的努力

第一节:胡锦涛时代的学术自由状况

第二节:部分狱中大学教师的状况

第三节:互联网封锁及其突破

第四节:专题研究之一:卢雪松:争取教学自由的努力Ⅰ

第五节:专题研究之二:张鸣:争取大学自治的努力

第六节:专题研究之三:滕彪:争取介入社会的努力

第七节:专题研究之四:萧瀚:争取教学自由的努力Ⅱ

第四章:学术自由:通往明天的道路

第一节:学术自由与风险社会

第二节:大学教师:进一步争取学术自由的可能与途径

第三节:中国政府:亟待变革的政府治理与法律制度

第四节:以自由为前提的和解与发展

第一章:学术自由:概念与历史

第一节:为什么要保障学术自由

1.学术自由:概念的简要陈述

学术自由(AcademicFreedom)是指教师和学生从事学术研究的自由、教学和学习的自由、批评学校政策和学校管理者的自由,以及在校园之外的其他场合发表学术言论的自由。[1]在这里,学术研究的范围包括科学研究、文艺创作和技术发明。学术研究意味着以发现真理为目的,以自然或社会问题为对象,采用符合规范的方法来探索新知。研究活动的对象的选择、方法的确立和过程的实施,乃至学术观点的公开表达与研究成果的公开发表都不应受到与学术研究无关的任何机构、人员和规定的约束与限制。[2]在大学中,大学教师应当享有充分的学术自由。这里的“学术自由”既指大学教师作为公民所享有的一般性的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以及其他相关的人身自由权利,也指大学教师所享有的一种特权。在现实中,作为公民权的学术自由容易受到公共权力的阻挠和恶法制裁的威胁;作为教师特权的学术自由容易受到大学当局的解聘、经济制裁和其它惩罚性手段的威胁。近十年来,在中国大陆,大学教师的学术自由在公共权力和大学当局面前都受到严重的挑战、威胁与损害。

2. 为什么要保障学术自由

为什么要保障大学教师的学术自由?对这个问题也必须从两方面来回答。

2.1作为公民权的学术自由

首先是公民权问题。为什么要保障公民的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简单地说,“人生而自由”。思考、想象、交流,并以这种创造性的方式来培育人性,认知外界,丰富生活,这是人类的天性。回顾文明史,在以往种种社会限制和智慧壁垒的重重束缚之下,人类为实现自身的天赋自由权利而苦苦奋斗,终于在二十世纪基本确立了比较成熟的开放社会形态。在这一新的开放社会形态当中,人类以宪政民主的方式为公民自由确立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则。这些法律规则是建立在对于个人与社会的创造性的良性发展的共同信念之上的。

作为公民权的学术自由,其法律基础首先是相关的国际人权法。1966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于1976年3月开始正式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于1998年10月签署了该公约,但至今仍未在国内获得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八条规定了“思想、良心、宗教和信仰自由”;第十九条规定了“意见、表达和信息自由”;第二十条规定了“禁止战争宣传和鼓吹仇恨”;第二十一条规定“集会自由”;第二十二条规定“结社自由”。其中第十八条规定的思想、良心、宗教和信仰自由为在紧急状态时期不得克减的权利。公约认为,这些权利都属于所有人享有的普遍人权。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关于公约第十八条的《第22号一般性意见》指出:第十八条保护有神论的、非神论的和无神论的信仰,以及不信仰任何宗教和信仰的权利。在缔约国,在宪法、规约、执政党的宣言等,或在目前的实践中,如果某一信念被视为官方的意识形态,不应因此而损害第十八条规定的自由或公约所确认的任何其他权利,也不应因此而歧视不接受或反对官方意识形态的人。关于第十九条的《第10号一般性意见》指出:发表自由得受某些限制,但是这种限制不得有害于这一权利本身。关于第二十条的《第11号一般性意见》指出:缔约国应当以法律的形式禁止对任何战争的宣传;对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的鼓吹,以及煽动歧视、敌视或强暴的行为。这些一般性意见是为促进缔约国履行公约而作出的提醒,是缔约国理解和执行公约的重要依据。按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表达自由受到一定限制,具体指“战争宣传和鼓吹仇恨”受到禁止。这是作为普遍人权的学术自由在国际人权法当中的法律边界。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第二章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四十七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第一章第十条规定:

国家依法保障高等学校中的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在高等学校中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自学成才当遵守法律。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第二章第七条规定: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以上所引宪法和法律中各项条款,乃是学术自由这一公民权利在国内法当中的法律基础。

在国内法当中,作为公民权的学术自由真的拥有一个坚实的法律基础吗?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真的存在着一个比较顺畅的对接吗?要回答这一问题,必须回到前面的概念阐述:保障公民的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需要一个比较成熟的开放社会形态和宪政民主的制度结构的支撑。更进一步说,它甚至需要社会成员对于个人与社会的创造性的良性发展具有比较完整的共同信念。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的几个《一般性意见》,已经非常确定作为公民权的学术自由是“不可克减”的,是“限制不得有害于这一权利本身”的,是宪法当中所规定的“官方意识形态”不能损害的。众所周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当中所规定的“官方意识形态”在现实生活中具有无孔不入的强制力,这使得人们对宪法“学术自由”条款的解读具有多样性:乐观的解读是建立在普遍人权的逻辑前提之下的,而悲观的解读则是建立在“官方意识形态”的事实存在的具体语境之中的。

具体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语境之中,“在高等学校中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自学成才当遵守法律。”这一条款不仅提示了“在高等学校中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和“自学成才”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也就是说大学教师的学术自由仅仅是公民自由意义上的,并无任何特权可言;而且将“遵守法律”确立为“学术自由”的边界。该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

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高等教育事业。

第四条规定:

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规定:

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那么,“在高等学校中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是否必须遵守这些法律呢?《一般性意见》中所说“不接受或反对官方意识形态的人”是否有权利“在高等学校中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呢?中国的国家司法机关并未专门解释这些问题,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社会主义事业”都是内涵、外延均不清楚的糊涂概念。即便大学教师想在学术研究当中主动遵守这些法律条款,如何“发展”,如何“服务”,如何“贯彻”与“遵循”,都是缺乏操作程序和评价标准的,只能由个人随意掌握。在司法实践当中,缺乏客观标准的法律条款又怎样去执行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二章第八条规定: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倘如此,则大学教师同样依法承担“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使命”。大学教师同样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并且“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此处比较难以理解的是“宪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因无进一步的解释,我们只能充分相信中国政府签署国际人权公约的诚意,暂时把它放到国际人权公约的框架之内,将“宪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理解为关于公民所享有权利的“基本原则”,而非《宪法》序言所载的“官方意识形态”。该法第八章第三十七条规定: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其中并没有任何对教师的“思想政治觉悟”和“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进行衡量和评估的内容。这证明,立法者也清楚地意识到,无论教师对于其政治“使命”的承担是否用心,是否排拒,倘无其他合乎法律规定的“情形”相辅助,都是根本无法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在实际生活当中,往往有些个案中对于大学教师学术自由的限制,是来自执掌权力者对于上述法律条文的任意解读。这种依赖“官方意识形态”优势而对公民权的公然戕害,当然应首先归因于法律条文本身的空泛和含混所导致的先天不足,但若进一步追问,则更应该归因于当下中国的普遍性问题:缺乏一个比较成熟的开放社会形态和宪政民主的制度结构的支撑。

2.2作为特权的学术自由

保障大学教师的学术自由,不仅仅意味着保障作为普遍人权的公民权,同时还意味着保障作为一种特权的学术自由权。公民具有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但是法律无法保障他不会因其言论而被雇佣他的机构解聘。在这里,我们可以引申出:在基本的公民权不受损害的前提下,公民应当为其言论所导致的后果负责。某些机构(譬如商业企业)甚至要求机构成员的言行应尽量维护(至少不伤害)该机构的利益,否则会导致该成员失去机构成员资格,甚至遭遇进一步的法律纠纷。此外,依据国际人权法,公民的言论自由当中不包括“战争宣传和鼓吹仇恨”的自由。

我们所说的大学教师所具有的学术自由权,并不是其他方面的超越法律任意而为的法外特权,而是指大学教师在教学与研究的全过程中,免于因自己的学术见解而遭受大学当局的解聘、经济制裁和其它惩罚性手段的特权。甚至是指公立大学教师免于因其学术见解而受到政府部门的解聘和制裁的特权。简单地说,是指大学教师的学术见解的表达免受各种检查制度的检查和限制的特权。假设某位大学教师的学术见解在某种程度上涉及“战争”和“仇恨”的内容,大学当局应否解聘他?假设他是公立大学教师,政府部门应否解聘他?思考一下这一比较极端的假设,对于理解学术自由这一概念并非毫无意义。需要说明的是,在论及学术自由权的主体时,以往的相关论著常常将学术自由权分为个人的学术自由(IndividualAcademicFreedom)和机构的学术自由(InstitutionalAcademicFreedom)。在机构的学术自由和个人的学术自由之间,个人的学术自由是更根本的权利。两者之间并非完全一致,甚至偶有紧张。但是在一般情形之下,机构的学术自由是个人的学术自由免受外部压力限制的制度性前提。我们此处所讨论的作为特权的学术自由主要是个人的学术自由。

为什么要保障作为特权的学术自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关学术自由的判例当中,1952年AdlerVs.BoardofEducationoftheCityofNewYork案和1967年KeyishianVs.BoardofRegentsoftheUniversityoftheStateofNewYork案均直接触及学术自由概念。《纽约公务员法》规定,宣扬以非法手段颠覆政府,或隶属具有这种目的的组织的教师或其他政府雇员,将被解聘。宣扬以非法手段颠覆民选的文官政府,实属典型的“鼓吹仇恨”行为。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的《一般性意见》当中,“以法律的形式禁止对任何战争的宣传;对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的鼓吹,以及煽动歧视、敌视或强暴的行为”的表述,具体解释了作为普遍人权的学术自由所应受的限制。因此,《纽约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在公民权层面并无不妥。阿德勒作为纽约公立学校教师,参与颠覆性组织,被纽约市教育委员会解聘。阿德勒认为《纽约公务员法》违宪,案件诉至联邦最高法院,阿德勒败诉。最高法院大法官J.Douglas和J.Black发表反对意见,他们援引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直接在意见中引入“学术自由”概念:

宪法保障我们社会中每一个人的思想和表达的自由。所有的人都有这样的权利;并且没有人比教师更需要这样的权利。公立学校最被尊崇为吾人民主之摇篮(thecradleofourdemocracy)。……在公立学校制度中,这种检查(censorship)所造成的冲击,正说明了第一修正案将言论与思想自由从检查制度中解放的崇高目标。此种程序的最大威胁,是必然引起对学术自由的恣意破坏(toraisehavocwithacademicfreedom)……如此一来,表达自由将被压制。这个刺探和监视的系统以及其伴随的报告和审判,是不可能和学术自由携手并行的。它形成标准化的思想而非真理的追求。然而,第一修正案被设计来保护的,正是对真理的追求。……制宪者明白独断主义(dogmatism)的危险;他们也同样地了解,当心灵是自由的,当观念可以在它们引导所至的地方被追寻到时,力量便会产生。如果我们支持这个法律,我们便忘却了第一修正案所给予的这些教训。[3]

这段反对意见已经明确将“检查制度”与“学术自由”对立起来,并尖锐指出“刺探和监视的系统”只能导致“标准化的思想”和“独断主义的危险”,从而伤害“对真理的追求”。1967年联邦最高法院终于认定《纽约公务员法》违宪。大法官J.Brennan在判决中说:

学术自由……不仅对教师,对我们所有人都有卓越的价值。这种自由是第一修正案所特别关切的,它不允许法律将特定正统观念的帷幕笼罩在课堂上。……课堂尤其是各种思想的市场。这个国家的未来依赖于经受广泛的思想交换训练的领导者,广泛的思想交换将在众多的不同观念中发现真理,而不能依赖只经受某种权威思想训练的领导者。[4]

“特定正统观念”和“某种权威思想”无助于“发现真理”,而真理并非既定知识的给予,而是永无止境的“发现”。这就是学术自由作为特权必须免于“检查制度”的限制而独存的原因。

在国际人权法中,作为特权的学术自由也有其法律基础。《公民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66)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尊重进行科学研究和创造性活动所必不可少的自由。”此外,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教师地位规约》(1966)、《科学研究者地位规约》(1974)均涉及学术自由的保障问题。联合国1993年1月在波兰波兹南人权中心召开了讨论会,并通过了《学术自由波兹南宣言》,其中提出:

……确认学术自由是赋予大学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教育、研究、行政和服务职能的首要先决条件之一;铭记学术界成员通过追求真理和发展科学知识对社会负有特殊责任;……

而作为特权的学术自由恰好是与大学教师“对社会负有特殊责任”相对应的。该宣言还具体分项表述了保障大学教师的学术自由所涉各项权利:“得到保护免受任何高等教育机构的任意开除”、“有权按照科学研究的公认原则自由决定自己的研究课题和方法”、“有权自由交流研究成果和发表研究成果,不受检查”、“有权在高等教育机构规定的框架内自由决定教学内容与方法”、“不得强迫他们违背自由的最佳知识和良知进行教学”、“有跨越疆界索取、接受、获得和发送任何种类和任何形式的资料和意见的自由,包括利用电子手段”、“在有限制的情况下,应给予特殊便利以使他们能够完成任务”、“有权与世界上任何地方的同行自由合作”、“有权在国内自由流动和出国并重新返回其国家”……等。《学术自由波兹南宣言》中所规定的各项权利是针对“学术界的所有成员”的,在一个人“根据能力和资历”而“成为学术界成员”之前并不具有,因此,在国际人权法层面,既可以将《学术自由波兹南宣言》中的规定具体权利的表述理解为对《公民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规定的“尊重进行科学研究和创造性活动所必不可少的自由”的具体解释,也可以理解为对于从事“科学研究和创造性活动”所必须具备的特殊的权利前提的具体说明。

在国内法当中,作为特权的学术自由并没有相应的具体部门法的法律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章第四十五条规定:

高等学校的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五十条规定:

国家保护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改善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这些规定的表述是含混的,无法承诺大学教师的研究和教学活动不受任何来自大学内部与外部的压力的限制。因为倘若将文本中的“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解释成作为特权的学术自由,对该法的文本内部的矛盾之处就将难以解释。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还同时存在着可能被用来对学术自由进行限制的条款。第四章第三十九条规定:

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领导职责主要是: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此处,“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的“统一领导”,将使得“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形同虚文;“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将使得个人的秉持自由精神的学术研究沦为必须“坚持”某种“方向”的工作任务。两套机制的共同领导必将造成混乱和低效,在此不合理的制度之下,机构的学术自由(大学自治)将无法存在。第五章第五十一条规定:

高等学校应当对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此处,大学教师的“思想政治表现”成为高等学校考核的对象,而且“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这就意味着检查制度的检查和限制将凌驾在大学教师的秉持自由精神的学术研究之上。因为大学教师的“思想政治表现”只能从其言论、著作和研究成果中寻绎,而且检查制度的存在将使得大学教师不再是高等院校自我治理的主体,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J.Douglas和J.Black在反对意见中所说的“刺探和监视的系统”将制造出执行这种“刺探和监视”的官僚,而大学教师将丧失思想学术的独立与尊严,成为这些官僚的不折不扣的下属,秉承其旨意而小心翼翼地工作。这些条文的存在将给行政机构和大学当局滥用其“考核”权力对学术自由进行限制提供依据。

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章第十一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章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明显存在矛盾。依照《教师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的三种情况仅包括“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这三种情况中的前一种情况属于《高等教育法》当中规定的“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范畴,后两种情况属于“职业道德”范畴。唯独教师的“思想政治表现”在《教师法》中不构成“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的理由。那么若综合理解《教师法》与《高等教育法》,是否教师的“思想政治表现”的“考核结果”只能作为“晋升、奖励”的依据,不能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或者处分”的依据?严格遵照法律文本来理解,可能会导向一种比较乐观的解释:教师的“思想政治表现”倘若符合官方意识形态的要求,将会在大学内部得到“晋升、奖励”;倘若不符合甚至违背官方意识形态的要求,则不会得到“晋升、奖励”,但至少不会受到“解聘”、“或者处分”。也就是说,那些“不接受或反对官方意识形态的人”在大学中被“歧视”(无法得到“晋升、奖励”),但不会因此而被排除。之所以说这种解释比较乐观,是因为它所描绘的图景意味着大学教师在中国大学中拥有不完整的、有限的学术自由的特权。但是,下文将阐述并剖析的一系列真实的个案说明,大学教师在中国大学中并不拥有这种有限的学术自由的特权。甚至连作为公民权的学术自由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公民自由:思想自由、宗教信仰自由、表达自由、出版自由、结社自由,今日中国的大学教师都并未享有。

来自国内法的可能被用来破坏学术自由的法律规定还有很多。此处再举一个例子。1996年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其中第十三条规定:

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国际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的信息和淫秽色情等信息。

 

第十五条规定:

违反本规定,同时触犯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97年国务院信息化领导小组审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其中第二十条规定: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国际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发现有害信息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不得使其扩散。

1997年国务院批准公安部33号令,颁布《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其中第一章第五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四章第二十条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管理办法》当中,将“查阅妨碍社会治安的信息”等均规定为违法行为,已经意味着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规定的“意见、表达和信息自由”实施了“有害于这一权利本身”的限制。公民可能因为查阅信息而遭到罚款、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等制裁,从而其基本人身权利和身体自由可能在毫无过错的情形之下遭受威胁和损害。更重要的是这些具体的法律规定在宪法当中找不到明确的依据。宪法并没有对公民接受言论和通讯的自由加以限制的明确内容。“查阅”信息的行为本身是完全中立的,没有任何价值倾向,对“查阅”信息的行为的禁止是荒谬的,这种荒谬甚至是不证自明的。

联合国《学术自由波兹南宣言》(1993)中所规定的“有跨越疆界索取、接受、获得和发送任何种类和任何形式的资料和意见的自由,包括利用电子手段”、“在有限制的情况下,应给予特殊便利以使他们能够完成任务”等学术自由权利在这些国内法的具体法律规定当中已完全被剥夺。尤其是这些法规对“在有限制的情况下,应给予特殊便利以使他们能够完成任务”的学术权利的剥夺。《管理办法》中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的表述是令人费解的。这意味着大学教师和整个学术界已无法自由地决定其研究对象、研究领域、研究课题。具体地说,不仅大学教师出于学术研究的需要而查阅网络信息不能得到任何免于制裁的承诺,而且在实际当中,中国政府的严厉网络封锁技术已经使大学教师的正常研究和教学得不到任何“特殊便利”,却必须面对随处皆是的特殊不便。这证明中国政府完全不承认大学教师“在有限制的情况下”具有任何有关学术自由的特权。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许章润先生在接受《科学时报》记者采访时说:

……1952年的Adler案,1954年的Sweezy案,1962年的Keyishian案。(美国)最高法院有关于此的判例,今天读来,恍如身在中世纪。[5]

对于那些连基本人身权利受到损害都无法获得救济的大学教师,“身在中世纪”的他们没有身体自由的保障,没有流动自由的保障,又何谈学术自由呢?我们并未怀疑和否定立法者在《教师法》具体条文中所体现的法治观念的进步,但是《高等教育法》与《教师法》相比的明显立法倒退,以及生活实践中权力的横暴与法律的苍白,都迫使我们将目光投射到当代中国的社会形态与制度结构之上:现有的社会形态是封闭的还是开放的?现有的制度结构是宪政民主的还是专制擅权的?在那里,有关于生活、教育与思想的重重悖错的全部秘密。

2.3保障学术自由与理解宪法

当我们知道为什么要保障学术自由,当我们知道保障学术自由首先面临着国内法的重重制约,我们应当怎样理解现行的宪法?宪法和具体的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是技术性的还是本体性的?在我们的国家里,宪法是否是真诚的?我们对待宪法的态度是否应当是真诚的?这关系到我们如何理解“宪法”这一概念。宪法是制度性契约,而且是公民用以约束国家权力的制度性契约,其唯一的宗旨就是保障公民权利,维护人性尊严。法学家萨托利说:

我们可能遇到的宪法基本上有三种:(1)保障性的宪法(真正的宪法);(2)名义性的宪法;(3)装饰性的宪法(或冒牌宪法)。名义性的宪法是……“得到充分实施的,富有活力的,但它的本体实在只是现存政治权力定位的形式化,其目的在于为真正的掌权者取得排他性收益。”(洛温斯坦语)因此,名义性的宪法之所以是“名义性的”,这在非常简单的意义上是因为它只是“徒有虚名”的宪法。这等于说,名义性的宪法只是组织性的宪法,即是组织而不是约束特定政体中政治权力运转之规则的集合。实际上,名义性宪法并不真的假装成“真正的宪法”。它只是坦率地描述无限的、不受节制的权力的体制。它不是一纸空文。它只是与宪政主义的目的无关。装饰性宪法不同于名义性宪法的地方在于它冒充“真正宪法”。它之所以不真乃是它被置之不理,至少在其基本的保障性的特质方面是如此。它实质上是“圈套性宪法”。就涉及到的自由技术和掌权者的权利而言,它是一纸空文。[6]

在我们的国家里,相当多的民众认为现行宪法是“名义性宪法”和“装饰性宪法”的综合。按照这种理解,宪法的序言部分“与宪政主义的目的无关”,但是是真实的;宪法权利的罗列极全,酷似“保障性宪法”,但是“被置之不理”,不能信以为真。按照这种理解,宪法和具体的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是技术性的,因为那些具体的法律规定正是宪法序言部分的展开与延伸。但是,问题并不在于宪法权利“被置之不理”,问题恰恰在于我们是否是一个具有广土众民的、民众认同自身的生命,财产和自由的现代国家?宪法是一个“原型”,在权利与权力之间,那些不符合宪政原型的部分,那些“名义性”的部分,是从未正式得到民众的同意的。台湾学者李敖2005年9月在北京的清华大学发表演讲,主张“反求诸宪法”。他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里面所列举的,一条一条列举的,是全世界最完整的出版,言论自由,罢工自由,什么都有,每一条都列举出来了,我不以为他是假的,只要我们认真他就是真的。……富兰克林讲了一句话,非常动人,他说,哪里有自由,哪里就是我的祖国。告诉大家,富兰克林是错误的,这句话要被我李敖改写,怎么说,这里是我的国家,我要使它自由。别以为都是假的,当我们努力就是真的。

这并不是简单地否定“圈套性”的存在。事实上,当“无限的、不受节制的权力”在神圣权利面前无法立即驯顺,“我们认真”,“我们努力”,我们以真诚的态度对待我们自己的宪法权利,往往意味着我们付出牺牲的代价。但是,为宪法权利的实现而付出代价,并不是否定宪法真诚性的理由。基于普遍人性的宪政原型是宪法文本的深层制约力量。只要民众认同自身的生命,财产和自由,宪法的权利条款就是真诚的,因为那些符合宪政原型的部分得到了民众的同意。

至于那些具体的法律规定,它们既严重违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又无法在现行宪法当中找到明确的根据,恐怕很难不称其为“恶法”。那么,另一个问题就是:恶法是法吗?“法”同样是一个原型。按照法学家富勒(1902~1978)的观点,法律需要具有内在道德(Inner Morality),即程序自然法。也需要具有外在道德,即实体自然法。不道德的法律规则(例如不具普适性的、秘密的、不可预测的、溯及既往的、暧昧的、矛盾的、无法遵守的、不稳定的)不成其为法。[7]讨论恶法是否法律是有意义的,因为只有那些符合“法”原型的真正的法律,人们才有道德义务服从它。据前文所论,真正的宪法和法律当中不可能没有学术自由的地位,因此,在我们的讨论中,真诚的宪法、道德的法律规定,与学术自由的保障是具有内在一致性的。

余  杰:行在公义的路上——中国家庭教会的崛起暨纪念赵天恩牧师去世五周年

今天,为什么要纪念赵天恩牧师呢?论机构,他创办的中国福音会并不是一个规模超级庞大的福音机构;论神学,他并不是一位具有原创性的、世界级的神学家;论布道,他也没有某些布道家慷慨激昂、口若悬河的能力。但是,在中国当代基督教发展史上,赵天恩绝对是一个绕不开的名字,他是一位被上帝使用和祝福的牧者,是一位有异象的牧者,他对中国教会史的研究和对神学教育的热忱,他对家庭教会悉心的牧养,他对知识分子福音工作的重视,他对中国宗教自由的发自心底的呐喊,他对“三自”伪教会及其背后的无神论政权的批判,在以上每一个领域影响都长久和深远。赵天恩牧师于2004年去世时,我刚刚受洗归主不到一年时间,无缘亲身领受他的教诲。而此后短短的几年间,中国城市教会的兴起和基督徒公共知识分子群体的出现已成不可逆转的趋势,这正是赵天恩牧师生前最为憧憬的景象。

在我看来,赵天恩牧师是一位先知式的人物,或者说具有先知精神的人物。华人教会中不乏优秀的管理者和经营者,他们有能力和智慧将某个教会或机构做大做强;华人教会中也不乏优秀的神学研究者,他们在书斋中韦编三绝、皓首穷经、著作等身;华人教会中也不乏优秀的布道家,他们精力充沛、风尘仆仆,言辞具有打动人心的魅力。这些职分都是不可或缺的。但是,华人教会中最缺少的,便是像赵天恩牧师这样的先知式的人物。所谓先知,要有前瞻性的眼光,不只看到自己眼前的一亩三分地,不只关注一时一地的时尚风俗,而要能穿透现实与历史的迷雾,看到未来波澜壮阔的远景,看到上帝在人类和民族的历史中的伟大作为,从而以十足的信心投入到此一远景之中,即便这一远景只能在自己身后甚至经过几代人的努力才能出现,亦决不漠然视之或灰心丧气。

所谓先知,要有坚持真理、指斥罪恶的勇气,这与华人世界的面子文化和中庸哲学格格不入,与有选择性地宣扬爱、平安、成功,却回避罪、公义和十字架的华人教会的文化传统背道而驰。先知必然具备超越当下的利益得失,毫不留情地谴责个体性的罪和群体性的罪的力量,必然具备有洁净圣殿、面斥君王的从上帝而来的力量。通过阅读赵天恩牧师的著述,以及搜集到的教会内外对他的评价,我以为在华人教会中他确实是少有的具有标杆意义的牧者。

今天,我们纪念赵天恩牧师,不是远远地眺望他,甚至将他的生平和著述作为过往的历史材料来研究,而是继承他那活泼泼的先知精神,与他成为风雨兼程的“同工”。在我看来,在以下三个方面,赵天恩牧师为华人基督徒作出了佳美的表率。

首先,赵天恩牧师最早、最明确地意识到向知识分子群体传福音的重要性,因为中国文化的基督化需要通过知识分子群体的归信来实现。在论文《从五四到六四中国知识分子对基督教态度的转变》中,他对近代以来中国知识分子与基督教的关系作了如下之回顾:从20世纪10年代的五四运动到20年代的非基督教运动,中国知识界普遍参与了对基督教的妖魔化;而教会在护教与公共领域彰显信仰上的缺席,导致了话语权彻底的丧失,这不是谦卑,而是懦弱。1949年中共建政一直到1989年,中共当局一直以无神论治国,实行无宗教路线,少数坚持信仰的教会被迫转入地下状态。而1989年是一个重大的转折点,“知识分子提倡追求‘人权、自由、民主、合法统治’,他们寻求政治体制和法律的改革,所以他们转向西方,望以新的意识形态为中国发展新的政治哲学。又寻索西方政治体制之根源,知识分子开始对基督教产生兴趣,产生了六四之后的基督教热。”在此背景下,赵天恩牧师与“六四”之后流亡到欧美的许多学生领袖和知识分子广泛接触,百折不挠地向他们传福音,在他们英雄光环消退、人生危机凸显、家庭婚姻亮起红灯的时候,毫无保留地给他们以安慰和关爱,进而将那喝了以后再也不渴的生命之水推介给他们。当大部分海外华人教会因为政治恐惧症和政治冷漠症,疏离甚至排斥这些人士的时候,赵天恩牧师却像父亲一样向他们敞开怀抱。许多有民运背景的人士,如远志明、张伯笠、熊焱、傅希秋等人,都在生活上、学业上和信仰上受惠赵天恩牧师良多。后来,这些人当中有的成了全职牧师,有的成了基督教机构的创办人,有的成了在公共领域彰显基督信仰的基督徒公共知识分子,堪称耶稣基督的精兵强将。

华人教会普遍漠视文化使命,甚至存在根深蒂固的反文化和反智主义传统,以反文化、反神学为荣。就我所接触过的某些江浙富裕地区的教会,愿意耗资数千万修建教堂,却不愿拿出其中百分之一的经费,来资助传道人的神学教育和建立教会的小型图书馆。他们片面曲解圣经,认为知识是人们认识神的障碍。对于时代的挑战,他们也不愿正面回应,宁愿是关起门来躲避之,希望让基督徒生活在“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新旧约”的真空状态之中。在这方面,中国教会史上早已有过惨痛的失败的教训,如赵天恩牧师所指出的那样:“1945至1949年是内战的混乱时期,当时的基督徒面临内战,不知道如何回应,他们明白共产党是无神论,知道基督教信仰不能妥协。但他们无从入手,不知道怎样处理这一问题,也没有什么共同声明。”他进而分析说:“从事政治、历史研究是教会重要任务之一,不是人人拥有这种背景去了解,有这种背景作研究。过去的传道人,包括海外的传道人,把神学、圣经当知识来念,把教会牧会当为职业,没有深一层对基督的委身进行了解及严格的操练,所以在压力下就崩溃了。”神学的错误,乃是根本性的错误;神学的错误,会导致“一子下错,满盘皆输”的结果。今天的中国教会再也不能重蹈此覆辙了。

文化是由人创造的,或者更准确地说,是由上帝藉着人来创造的。所以,要想实现中国文化的基督化,就得有一批生命被更新的、委身于教会的基督徒知识分子的共同努力,使得基督徒和教会成为世上的光和盐。赵天恩牧师在《中国文化的基督化——福音传播的历史反省》一文中,论述了中国文化基督化具体进程:个人成圣是迈向文化转化的第一步,建立合乎圣经的思维模式,基督化的家庭和教会群体,创办基督教教育机构并发展高等教育,基督徒参与医疗、社会服务,基督徒参政。以上这些进程,有的在今天的中国已经变成现实:如一群不再是“文化基督徒”的、拥有纯正信仰和稳定的教会生活的基督徒公共知识分子已经出现;如2008年四川大地震发生之后,家庭教会在救灾工作中扮演了举足轻重的角色。当然,有些部分的实现还尚待时日,如创办基督教大学,如基督徒政治家参选中央和地区的领导人及民意代表,这些都需要中国基督徒以向着标杆直跑的心志来努力实现。

赵天恩牧师的先知精神的第二个方面的体现,就是坚定不移地支持持守纯正信仰的家庭教会,而批判作为当局御用工具的“三自会”。赵天恩牧师生前有两本重要著作,分别名为《洞烛先机——中共宗教政策及三自会评述》和《灵火粹炼——中国大陆教会复兴的秘诀》,一贬一褒,态度鲜明,毫不含糊。他在改革开放之前,便冒着巨大的危险奔赴中国大陆,与家庭教会接触,帮助家庭教会培训同工,并将中国政府迫害家庭教会的真相传达出来。他还帮助家庭教会起草和发布了信仰告白,以纯正的改革宗信仰匡正家庭教会的发展方向。赵天恩牧师及中国福音会的工作,从不与“三自会”发生关系。他毫不讳言,“三自会”和“三自”运动的本质是反基督、敌基督和非基督的,从其创立的初衷来看,乃是由周恩来一手策划的、由当局直接掌控的迫害教会、消灭信仰的工具。就一个庞大的组织系统而言,“三自会”不是教会,这应当是一个不难判断的事实。从50年代发展至今,“三自会”自身在不断地发生演变,但本质始终未变。时至今日,“三自会”又具有了另外一层“中国特色”,如同石油、铁路、民航、通讯等垄断行业,“三自会”是一个在宗教领域垄断性的“大型国有企业”,是一个盘根错节的“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既得利益集团。当然,部分“三自会”控制下的会堂的基层的神职人员和普通会众是真实的信仰者,他们在苦苦挣扎之中,他们迫切希望得到上帝以及家庭教会的帮助,以摆脱此种不自由的处境,所以可以称之为“被掳的教会”。

随着近年来中国经济实力的提升,中国当局逐渐重视在西方的公关活动,“三自会”也一改过去躲躲藏藏、遮遮掩掩的模样,到国外展开各种形式之文宣活动,或由国务院新闻办主任赵启正、宗教局局长叶小文等高官亲自出马,或由“两会”高层人士出面,与西方政府官员、议会、媒体和宗教界进行“积极对话”,比如斥巨资在西方各国作中文圣经珍贵版本的展览活动等,以营造“中国已经拥有宗教信仰自由”之假象,美国前总统卡特、美国著名牧师葛培理等人纷纷中计而被其利用。越来越多的海外华人教会和教会界的名流人士,出于功利主义的考量而与“三自会”合作。比如,在“三自会”的安排下可以在中国作一些公开的活动,可以在“三自会”控制的大型教堂布道;慈善领域的捐款,“三自会”可以开出正式的收据,而难以取得合法地位的家庭教会,则无法完成此项手续。与“三自会”合作,有时是出于方便,有时是出于安全,有时是出于个人的荣耀。这个世界的价值标准用一个字来概括,那就是“势”,人们都愿意选择站在权势者一边,而不愿与被压迫者站在一起;而圣经的价值标准者则不同,圣经让我们与哀哭者同哀哭、与捆绑者同捆绑。然而,遗憾的是,许多基督徒和教会并不遵循耶稣基督的教导,而是按照前一种标准来生活和安排教会的事工。

香港某神学院的一名教师如此论述家庭教会与“三自会”之差异:“经过20多年的发展演变,中国内地教会的情况非常复杂多变,不同年代、不同地区与不同社会阶层的家庭与‘三自’教会都有各自的特点,二者之间的关系可以个个不同,它们与各级政府的关系可以有很大差异,‘三自’内部也非铁板一块,而家庭教会内尚无系统的整合。在这样的情况下,对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的问题依然采取非此即彼、非黑即白、非敌即友的绝对二元立场,怎么能够恰当地理解和处理这样复杂多样的局面呢?”这种看法在海外基督徒、教会、神学院和具有基督教背景的各类机构中极为普遍。它故意将简单的问题复杂化,将真理的真伪偷梁换柱为策略的调整。它看似中允,实际上漠视家庭教会仍然遭到残酷打压、而“三自”机构仍然充当政权打压家庭教会的先锋的现实,显得冷漠而冷血。“三自会”与家庭教会的冲突,不是宗派之争,而是假教会与真教会之争。当年,倪拓声、王明道、袁相忱、以巴弗等先贤,宁愿坐牢甚至殉道,也坚决拒绝加入“三自会”,绝对不是缺乏“包容”与“多元”的智慧。如今,若干海外的基督徒、牧者、教会和机构,与家庭教会合作并不需要付出血的代价,却为了功利主义的目标而跟“三自会”暗送秋波,与在血泪中持守信仰的先贤相比能不感到羞愧吗?能以无亏的良心向上帝交账吗?即便用“无论与“三自会”合作还是与家庭教会合作,都是为主作工”来自我辩解,也只能是一种自我欺骗。这是一个无从掩饰的事实:每多一次与“三自会”的合作,便提升了“三自会”的自信心与合法性,同时也就等于参与了对在逼迫中持守真道的家庭教会的逼迫。在今天种种似是而非的说法与做法的对照之下,愈发显示出赵天恩牧师的立场的可贵。

赵天恩牧师先知精神的第三个方面的表现是,他从不回避对无神论的中共政权的批判,并以来自圣经的国度的观念超越狭隘的民族主义和国家主义。“六四”屠杀之后,民族主义和国家主义取代了马克思主义和毛泽东思想,成为中共的官方意识形态。经过长达20年铺天盖地的宣传教育,中国社会已经隐然处于某种“前法西斯”的状态。即便是许多港台背景的海外华人亦深受其害。我在某些北美华人教会中介绍中国的宗教信仰自由状况和家庭教会受逼迫的真相时,便有会友站起来斥责我“不爱国”。后来,有人告诉我这名会友早已加入了美国籍。加入美国国籍当然是个人的选择自由,但一个加入美国国籍、生活在有宗教信仰自由的美国的华人基督徒,却如此理直气壮地指责生活在中国的、在逼迫中坚持信仰的弟兄姊妹,多少显得有些滑稽。当畸形的“爱国”遮蔽了爱和公义的时候,这种“爱国”便是撒旦的迷药。在某些海外华人教会中,我遗憾地发现,在西藏、新疆和台湾问题上,选择与当局站在一起、为所谓的“大一统”鼓噪、对少数民族和其他同胞的命运毫无怜悯和同情的基督徒的比例,与外邦人中这样的人的比例差不多一样。为何基督信仰没有能够成为民族主义和国家主义的解毒剂呢?因为真理被遮蔽了,因为圣经被曲解了,因为神学偏差了。

近代以来为祸世界的民族主义和国家主义意识形态,按照英国思想家波普在《开放社会及其敌人》中的分析,是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到黑格尔再到马克思的这一人类自我迷信的理性主义发展到登峰造极的必然结局。而在中国,它与流氓式的东方皇权专制主义传统结合,遂诞生了毛泽东及其主义这一最邪恶怪胎。今天的中国,不是无神论为主体,而是以“国家”为偶像崇拜。看看奥运会开幕式上的人山人海、整齐划一,就知道人已然被蔑视和贬低到怎样的地步,上帝所赋予人的尊严与自由已经荡然无存,而同时抽象的国家被提升到偶像崇拜的高度。在“大国崛起”的欢呼雀跃的背后,游荡着黑格尔的幽灵。在黑格尔那里,国家不仅是“精神世界”的代表,而且是“世界精神”的化身。奥古斯丁将“尘世的权力”看作是“神圣的权力”的畸形怪变,而黑格尔却在这种“尘世的权力”中看到“存在于地上的神圣理念”。这是一种完全新式的绝对主义。黑格尔在《伦理体系》里说:“国家是自我肯定的绝对精神,它不承认任何善和恶、可耻和卑鄙、诡计和欺骗的抽象规则。”对此,人类学家卡西尔在《国家的神话》中指出:“道德适用于个人的意志,不适用于国家的普遍意志。如果对国家有任何义务的话,那就是保存自己的义务。……在黑格尔的体系里,国家崇拜和英雄崇拜是结合在一起的。英雄的伟大和他所谓的‘善’没有关系。既然伟大意味着权力,那么很明显,恶也就和善一样伟大了。”这就是今天中国官方灌输的意识形态以及普通人尊奉的人生观、价值观,这是一种放逐了上帝的爱与公义的世界观。如果基督徒不假甄别地接受此种观念,则表明基督信仰并未将其生命翻转过来,种族身份的认同高于上帝国度的子民的身份认同。那么,基督信仰便仅仅如同传统的民间宗教一样,是一种功利主义的“临时抱佛脚”。

那么,基督徒应当怎样爱国呢?赵天恩牧师明确将“中国”与“中共”切分开来,“中国”只是被“中共”武力绑架了而已,“中共”根本不能代表“中国”。中共建政以来,屠杀中国人民,破坏中国文化,剥夺民众的信仰自由及其他基本人权,有何资格以中国自居?赵天恩牧师敏锐地发现,当局宗教政策的意图是:既不能消灭宗教,就要尽其所能地弱化基督教,限制基督教的发展。他最早研究中共的宗教政策,最早披露中国的宗教信仰自由状况,并毫不讳言这些都是政治问题,亦是人权问题。与那些口头上的爱国者、愤青式的爱国者相比,基督徒应当在先求上帝的国和上帝的义的前提下爱国。基督徒爱的是那片多灾多难的土地,以及生活于其上的同胞。所以,批判中共乃是真正的爱中国,与被凌辱、被捆绑的中国同胞站在一起才是真正的爱国。基督徒深信,中国人也是上帝所造、中国人也为上帝所爱、上帝也必拣选中国人,这就是从上帝而来的国度的观念。所以,爱国是将国家建设成一个上帝喜悦的公义之国,而非用谎言来维护某个政权、某个政府、某个统治者的“面子”。从改革宗教信仰出发,教会当然不能成为政治的工具,但基督徒有责任促进政府的权力运作使之更符合上帝之公义,这才是爱国的真谛所在。

圣经中说:“慈爱和诚实彼此相遇,公义和平安彼此相亲。……公义要行在他面前,叫他的脚踪成为可走的路。”赵天恩牧师的一生,便是行在公义的路上的一生。今天,我们纪念英年早逝的赵天恩牧师,同时也不无遗憾地发现,在整个华人教会当中,少有牧者像赵天恩牧师那样,对中国的福音工作,看得如此之远、参与得如此之广和思考得如此之深。2009年7月,我在访问台湾的时候,特意去台北郊外的中福会拜访赵天恩牧师的夫人赵郑简卿师母以及其他同工。看到赵天恩牧师生前的藏书和手稿的时候,我不禁想到,在30多年之前、中国的国门尚且半闭半开的时候,赵天恩牧师便冒着巨大的危险到中国传福音,而且深入河南等地最穷困的农村教会,帮助他们建立纯正之信仰。虽然他生前没有亲眼看到“中国福音化、教会国度化、文化基督化”的三大异象变成现实,但我相信,他在天家中看到今天中国的福音传播如火如荼,中国的教会日益走向公开化,中国的文化正被基督信仰润泽,他将倍感安慰。此种“欢呼收割”的场景,是上帝对中国教会的美意,亦缘于赵天恩牧师及其同工在此前20多年间持续不断的“流泪撒种”的工作。

2009年8月19日、20日

张  林:抗议蚌埠市公安局非法剥夺我的旅行权利和治病权利

今年8月份出狱之后,我曾两次到蚌埠市公安局申请护照,出入境管理科把我推给国保支队,国保支队又把我推回出入境管理科,害得我拖着病腿颠来倒去,最后才三方面谈。出入境管理科徐科长的看法是,能否给我护照,取决于国保支队的意见,如果他们认为我出境后有可能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那么根据护照法可以拒绝发给我护照。很明显,出入境管理科既把拒发护照的责任推给了国保支队,也把决定权交给了国保支队。

但是另一方国保支队的大队长胡同君却宣称:拒发护照与国保支队无关,完全是出入境管理科依据护照法——拒发护照条例的第三条:服刑期间拒发护照。而我尚有4年剥夺政治权利期,剥夺政治权利也是一种刑罚,故可以拒发护照。

两个职能部门的解释完全不同,可见他们根本没有任何站得住脚的法律依据来拒绝发给我护照,对自己胡乱解释法律也感到心虚。我当时就向双方索要正式的书面解释,我打算据此控告他们任意曲解法律并且不作为,但是他们坚决不给。有意思的是,出入境管理科徐科长以前就是国保支队的副支队长。

我咨询了许多法律专家,包括流亡美国的著名律师高光俊、项小吉、李进进和宪政学者王军涛、王天成。他们清楚地告诉我:剥夺政治权利既不是管制,更不意味着可以剥夺我的旅行权利和治病权利。不仅按照法律规定,我可以领取护照,即使公安部内部办公会议的九条规定也没有提到我不能领取护照。而依据法律,法无明文规定的就可以去做。由此看来,蚌埠市公安局明显是在曲解法律,渎职推脱。

拒绝发给我护照意味着:我们国家漏洞百出、根本不是现代文明的法治国家,所谓的国家法律,人民没有参与制定,而且纯粹是用来愚弄民众的。当局可以任意曲解操纵法律,可以任意剥夺民众权利。

当初我作为中国公民从美国返回自己的祖国,却在深圳罗湖海关遭到非法拒绝。而当我思家心切、随后翻墙进入自己的祖国之后,当局却又以非法入境罪处我3年劳教。那时我就愤怒地质问:如果把我当成中国公民,那你们当局就无权拒绝我入境;而如果把我当成可以拒绝入境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那根据规定就不能处我劳动教养。连基本的逻辑概念都违反了,你们怎么可以自圆其说?怎么还可以声称自己有法律法规是法治国家?

首先我要求蚌埠市公安局给我一份明确的书面解释,然后我将按照司法程序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直至告到公安部或最高人民法院。当局非法剥夺冯正虎的公民回国权而导致冯正虎在日本成田机场长期抗议,是个好办法。受到他的启发,我也将寻求一种有效的抗议方式,直到拿到护照。

2009-11-18 于安徽蚌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