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1-03
对重庆来说,眼下当务之急,是借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治国”的东风,启动案件重审的机制,清理薄熙来当政时遗留下来的堆积如山的冤假错案,尽快释放类似李修武等人的所谓“黑老大”,给民企经济注入强心剂,但是,在薄王余党黄奇帆,张轩,钱锋等人的力阻下,法院反其道而行之,不但鼓劲与中南海对着干,千方百计地干扰错案重审,而且故意激化社会官民之间的矛盾,制造一些新的荒唐可笑的案件,唯恐山城不出乱,近日重庆地方法院在潼南县,搞出一起针对弱势群体的案件,并由官媒大肆渲染,就是其中最有说服力的一例。
重庆媒体报道说,潼南县的8位村民,一年前在当地的河道里挖出一根乌木,卖得19.6万元,大家分享这笔数额不小的意外之财。如今,当地财政局将他们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返还这笔钱。日前,法院一审和二审都判决村民们还钱。原来,2012年10月下旬,潼南县前进村民王某在涪江河内的淤泥中,发现了一根乌木。他将此事告诉了同村的匡某等8人。当年11月份,9人用匡某的挖掘机一起对乌木进行了挖掘打捞。经测量,乌木长约30米。
在中国,由于周永康把持政法委大权长达十年,公检法成了“自留地”,冤假错案漫山遍野,上访者不绝如缕,重庆更是世界闻名的重灾区,薄王倒台后应当大量处理“民告官”的案件,并应支持草民获胜,这才能佐证法院重判薄熙来和王立军是英明的,公正的,但情况刚好相反,至今为止,没听说哪个重庆老百姓把当官的告倒了,包括薄王的一些余党。我经常浏览重庆的媒体,大部份时间都是心情郁闷的,现在,又来一起广泛宣传的“官告民”的案件,竟因区区的十几万小钱,兴师动众,贻笑大方。我真的想不通,薄熙来,王立军搞“唱红打黑”运动,不论是“唱”的,还是“打”的,挥霍和浪费了国家多少钱,多少个19万啊,各级公检法借“打黑除恶”,捞了数以千亿计的民脂民膏,为什么法院不受理这方面的纠偏案件,却拿鸡毛当令箭?沙坪坝区法院的院长郭某制造了李修武案等多起冤假错案,罪大恶极,臭名昭著,为什么不立即抓捕判刑,却高升了官职?周永康的心腹,重庆高院院长钱锋与李东升的官历如出一辙,明显是周的布局棋子,却久留山城,他正经事不干,却支持下级法院搞这些针对穷人的恶案,天理何在?公平何在?希望何在?
从官媒披露的信息看,这几个贫穷的村民,是翻山越岭摔倒了,捡了个“金圆宝”,在一个偶然的机会,发现那根乌木的,并且忐忑不安地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请示,它由于不属于文物,当地文物管理所接到匡某等人的报告后,未予以收藏。所以,9人联系买家,在12月份将乌木卖了19.6万余元,其中,发现乌木的王某和挖掘机机主匡某各分了约4.9万元,其余7人均各分得1.4万元,开挖掘机的司机分得300元。去年1月16日,其中一人将所分得的1.4万元上交给当地财政局,其他8人没有上缴。
在我看来,他们都不应当上缴,第一,它不是文物,乌木与古董不搭界;第二,草民已报请上级批准,拿错了也不承担责任;第三,草民没钱,想生活过得好一点,捡一个“金圆宝”按劳分配理所当然;第四,法院应当纠偏的冤假错案太多了,多得浩如烟海,比如,李庄案,李俊,李修武,台仕华案,黎强案,曾智强案,樊奇航案,等等,与其比较,这点小钱案算“神马”东西,钱锋操控的各级法院,还在沿用周永康路线,他们不纠正薄王的恶法,却无为地消耗国家人力,物力,财力,浪费司法资源,丢掉“西瓜”捡“芝麻”,牺牲公平正义,再一次利用法院的强制执行权而抢夺老百姓的血汗钱。
反复读过有关文章,我还看到媒体配发的几张照片,可以想象现场的情况,原先沉睡在涪江河里的巨大乌木,重多达两吨,长达30多米,把它打捞出来,还利用了挖掘机和大卡车,费时费力费脑筋,村民吃了不少苦,流了不少汗水,还要拜衙门,找客户,这一切很不容易。照片显示,村民们着装朴素而简单,站在水里的眼神充满期待,毫无疑问,乌木凝结着他们脱贫的梦想,流淌着村民的眼泪和热汗,也就是说,多少人是用这笔意外之财,给孩子支付了学费,给亲人补交了医药费,给儿女们增加了口粮,或许还有的人,支付了等待已久的嫁妆,等等,这叫“官不帮天帮”,老天爷有眼救穷人啊。
但是,天有不测风云,重庆有不尽恶法,奇怪的是,乌木丢在河塘里任时光流逝令其无所作为,官员不违法,还心安理得,但村民打捞卖钱却受罪,这是哪家的法律?此事一波三折,叫村民把吃进肚子里的“肥肉”吐出来,令他们愤懑,而告发他们的,恰恰是曾浪费国家财富的贪官污吏:不久前,县财政局将匡某等8人起诉到潼南县法院,要求他们返还卖乌木后各分得的钱款共约18万元。县财政局称,乌木是在河道中发现的,其所有权应归国家所有。匡某等人认为,乌木属于国家所有没有相应依据,即使所有权归国家,也应支付打捞及看管期间支出的费用。虽然,村民站在理上,但由于法院靠地方财政拨款,岂能靠在穷人一边?
笔者认为,如果是国家明文规定的一些贵重文物,当然草民发现也必得充公,乌木却另当别论,但潼南县法院一审认为,乌木形成于大自然,属于自然资源,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属于集体所有的范围,它属于国家所有。因此,县财政局作为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要求匡某等人返还分得的钱款。这种判词好像有点道理,但乌木再大,也不过是独立的一件,发现它不具有必然性,多有偶然性,并多年浸泡在河水里,如果不是草民火眼金睛,不惜汗水,又能找到买家,它就默默地沉睡在水里,慢慢地朽烂,这一点也不耽搁当官的吃喝玩乐,而它一旦上岸,体现出经济价值,立即官员眼珠闪亮,手心发痒,何不拿来独吞?我看,何谓“国家所有”?在“官本位”的重庆,这种假公济私的“所有”,就是当官的所有,财政局长得到某一市领导的一个条子,就能冠冕堂皇地吃掉这18万,往昔薄熙来发红信,编经典,唱红歌,就是这么干的。难怪王立军喜欢吃的窝头多达18种,顿顿饭皆由陈云原先的厨师掌勺,其穷奢极欲令人发指。从这一案例可见,薄王“打黑”把潼县搞得穷的不得了,村民卖乌木的区区19万多元,成了一笔巨款,还得动员法院巧取豪夺,供其消费,不在乎天下人笑话。
为了遮人耳目,显得“公平”,法院尽露虚伪,官媒报道说,一审法院还认为,村民挖乌木时,匡某使用自己的挖掘机进行挖掘,其他8人也进行了打捞和看护,因此,应扣除挖掘、打捞及看护期间的劳务费、误工费等。法院认定匡某应得挖掘打捞费1万元,其他人各得打捞看护费8000元,并据此判决匡某等人还钱。但我认为,这是典型的一起错案,它判决的基点是政府见钱眼开的立场,故容易得出“擅自出售处理应当承担责任”的荒谬结论。
实际上,当一审判决后,上级法院依然有机会挽回恶劣影响,但在钱锋控制下的地方法院都穿一条“唱红打黑”的“红裤子”,不因薄王入狱而改变“强盗思维”,媒体说,匡某不服,向市一中院上诉。他称,乌木被发现后,他提供挖掘机和装载机在河道中连续工作近一周,他应获得4.9万元的打捞费。匡某还称,乌木应认定为无主物,按照先占原则,应归王某等人所有。但市一中院审理认为,乌木的自然属性决定其不具有人应当认领的可能性,因此应归国家所有。匡某等人将乌木打捞起来后,应当送至国家有关部门处理,却擅自出售处理,应承担相应责任。日前,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一判决,使疮痍遍地的山城重庆再一次蒙羞,如同薄王时代一样。
由于此案争议较大,媒体在报道此案时,还引用了所谓的“重庆晚报新闻律师团”成员、合纵律师事务所鲁磊律师的话,他认为,按照《民法通则》第79条“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以及《文物保护法》第5条我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除本案中的乌木外,只要是从山林、河流等归国家所有的地方挖掘出的任何有价值的埋藏物,例如陶瓷等工艺品、字画等艺术品、手稿、图书、银元宝、铜钱币,以及具有价值的化石等古物,都归国家所有。市民上报或上交后,文物保护部门将予以适度奖励。
但我认为,乌木不等于陶瓷等古董,《民法通则》的第79条是笼统而宽泛的讲法,难以具体操作,当以《文物保护法》的第5条为准,而这一条未及乌木,既然法无规定,就应当撤销一审判决,而且,更为重要的是,除了尊重司法条文之外,还应考虑社会效果,像村民之类的人都是挣扎在社会底层的草民,不用说像谷开来那样吃“冬虫夏草”,可能连温饱都难以解决,如果他们有的人是黄奇帆的“妹夫”,或钱锋的“大舅哥”,张轩的“表弟”,根本就不会去下河挖乌木,在家躺着,玩玩“爱泡”就能财源滚滚。总之,渣滓洞边的屁民是多么地卑微而可怜,仅有的一点意外惊喜的劳动成果,被官员操控的法院一下子剥夺了。
依据善良人的观点,对于劳苦大众,当官的不帮忙,他们自己千辛万苦,忙乎一周,战胜河水,找点小钱,法院应当理解他们的心情,体恤他们困苦,支持他们发家致富,保护他们的18万,这样有利于缩小两极分化,缓解社会矛盾,增加正能量,但现在却恰好相反,把这9个热爱生活,勤劳致富的村民深深地得罪了,已经花了的钱再收回,谁心里好受?那怕当时请示时,财政局的官员能放个响屁也罢,这事后翻脸,强奸司法的恶行类似薄王,充分体现了专制政权的本性,村民们斗不过法院,自认倒霉,但想必以后心里不爽,对社会郁结仇恨,因此,维护社会稳定的法律再次倾斜了,把燃烧的地火推向山谷裂崩的边缘,对此,难道全国最高人民法院闻知此案,不应当立即派出垮地区的巡视法庭纠正此案吗?
2014年10月30日于多伦多大学梅西学院。
文章来源:RF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