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上述原因,中国新闻出版总署、中国信息产业部越权制订的《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应视为已经自动失效。随后依据本规章对公民个人作出的任何行政行为都应视为非法。我们被《规定》侵犯的权利理应由法院予以恢复。(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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