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现在特别法庭正在审讯“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一案,对最后判决提出以下建议:

(一)能轻、能重的,尽量从轻判处;

(二)能判、能不判的,尽量不判刑;

(三)不要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原因如下:

1、起诉书中所列“罪状”都发生在“文化大革命”中。而现在事实已经证明“文化大革命”运动,是具有特大破坏性的极左运动,应该受到否定。这场运动是毛泽东同志亲自发动和领导的,关于运动中的政策,路线和指导思想是由毛泽东同志提出,并经党中央集体形成了决议,所以说这场运动也是党中央领导的。

2、在“文化大革命”中,林彪,江青、陈伯达等人都被党中央委派了重要领导职务,直接参加了文革运动的领导。

3、江青等人在文革中的言行,给党和国家带来了巨大的危害。造成严重恶果的原因有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从本质上来看,主要是因为他们推行了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极左路线,和参加领导文化大革命工作中的错误。对此毛泽东同志和党中央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4、在“文革”期间,我国还没有制定出刑法,过去的法制又受到了严重破坏,当时极左思潮泛滥全国,极左路线在党内处于统治地位。实际上已经造成了个别少数人不可抗拒的社会因素和政治因素,评论当时一些人的言行时,不能离开当时的具体条件;

5、在“文革”时期很多公民包括一些领导干部,遭到迫害,人身受到伤害,住宅和人身自由受到伤害,受到大字报或批判会上的不实之词的攻击,这种现象极为普遍,在全国要以千万计。但是这种迫害并不属于反革命性质,这是因为极左路线和文化大革命造成的。一般不应该对参加迫害追究刑事责任。如果都按照“反革命”性质追究,必然造成扩大化,造成错判,而且涉及面太大,实际上也无法追究。对这一类的问题应该尽量的不判刑,应该尽量从轻判处;

6、现在我们对过去问题的认识还有待深化,对“文化大革命”现在还没有建立起一个系统全面的认识。现在对很多问题的认识还没有稳定下来,在这种情况下应避免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对江青等十人不要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孙文广
80年11月25日
于济南劳改支队

(《狱中上书》,孙文广/著,香港夏菲尔出版社,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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