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修改宪法

近日媒体公告,十月召开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会上将讨论修改宪法。本人再次建议,修改宪法增加:“国家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的内容。

理由如下:

一,这是全世界,民主国家的通例,即国家元首,统率三军。在我国,由国家主席统率武装力量,有利于和世界各国接轨,使我国在国际上避免形成军国印象;

二,宪法规定国家主席统帅武装力量,有利于在我国真正废除领导人的终身制。我国宪法规定了国家主席的两届任期制,但没有规定军委主席的任期,现在明确国家主席统帅武装力量,实际上就是规定了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权也有了任期制;

这项修改,有助于国家最高领导权更迭的制度化。如果再有相应选举制度改革的配合,那将是我国政治制度的一大进步;

三,宪法规定国家主席统帅武装力量,兼任军委主席,将有利于及时应对国际上的重大变故,特别是战争的变故。在出现战争危机时,如果国家主席还要去找军委主席磋商对策,那岂不要误大事;

四,明确国家主席统率武装力量,有利于防止军事政变。纵观国际上的经验教训,如果国家元首不能有效控制武装力量,则可能为某些人留下发动军事政变的机会,万一造成政局动荡,甚至形成军事独裁政权,那将是国家的悲剧;

五,国家主席统率武装力量还有利于国家军队化;

我国1954年宪法中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的规定,(54宪法第四十二条)。“文革”中,1975年修改宪法,将这条废了。现在恢复“文革”前宪法中的合理的内容,具有积极意义。

拨乱反正虽然晚了点,但改过来总比不该好。

为了适应国家主席统率武装力量,应该附带修改宪法:军委主席由国家主席兼任。或者改设国防委员会由国家主席兼任该会主席,删去原来宪法中的军事委员会设置。

二十年前的1981年,我在监狱中,上书中共中央,建议将1978年宪法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由中国共产党主席统率”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统率”:(《狱中上书》香港版第398页),并写了“论我国军队的主要任务”(《狱中上书》第323页),其中有论述军队国家化的内容。

今天我再建议修改宪法,提出国家主席统率军队的五个“有利于”,希望有助于讨论。

2003-8-18于山东大学

(大纪元、新世纪、大参考、中国事务)

(博讯《孙文广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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