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7.5事件第三天,胡锦涛主席极其罕见的中断了出国访问,牺牲八国峰会,7月8日返回北京,回国过了四天,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时规定》(简称“问责规定”,见附件)。这是处理7.5事件的一个重要举措,其针对性明显,以下几方面值得特别注意:

问责第一条要增强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

处理群体事件和突发事件要强调责任意识,现在国内很多干部处理重大事件不负责任,甚至草菅人命,理应追究责任。

除了现实责任,还有历史责任。胡锦涛、温家宝任期十年,现在过去七年,在剩下的三年时间里,他们内心深处,是不是会考虑到将来的历史责任和评价?回顾中共历史,很多高层领导,一旦权在手,便把令来行,为所欲为,为了霸占权力疯狂一时,留下了大量冤、错、血案,死后成了被人嘲讽、责骂的对象,留下千古罪名,甚至遗臭万年。

如果胡、温是考虑到身后的历史评价问题,应该慎重处理眼前的新疆事件,这次事件,对他们是一个考验,7.5事件的发生在胡锦涛出国,他可以不为这次事件买单、背黑锅,温家宝并不在处理7.5事件的第一线,有很大的回旋余地。他们强调责任意识、建立问责制度,可以借此机会,撤换不称职的干部;为推行依法治国,为处理群体突发事件树下一个榜样,为民意的表达开拓一条道路。

对群体突发事件,“问责规定”第八条强调了“从重问责:(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只要按“问责规定”认真严肃问责新疆7.5事件,查清“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干部,公开处理这些干部,公布真相,平反冤民,这才能消除民怨稳定新疆;由此也可以开辟一条处理群体事件的法治道路。

“依法治国”已经写入我国的宪法,现在又有了一个“问责规定”,能不能付诸实践,关键是看国家的最高层领导的决心,新疆的7.5事件,给胡温们提供了一个难得的历史机遇,他们是否能够抓住这次机遇,披荆斩棘开拓出新的局面,大家可以拭目以待。

2009年7月22日于山东大学13655317356 0531-88365021

附件:《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

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第三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第六条 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七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第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第十条 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党委(党组)、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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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讯《孙文广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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