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28日我以特快专递向法院递交了诉状,状告济南公安局,对去年清明我在英雄山烈士陵园被打断四根肋骨一案的不作为,以求司法正义,并附五件,现公布如下:

行政起诉状

原告:孙文广,男,汉族,1934年8月26日出生,山东大学退休教授,住址:济南市历城区山大南路20号8楼2104号;电话:13655317356 0531——88365021

被告:济南市公安局

诉讼请求:

1. 判决确认被告阻止原告到英雄山进行悼念活动违法;

2. 判决确认被告跟踪原告到英雄山进行悼念活动违法;

3. 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原告09年4月向市局报案:当年清明,在济南公共活动场所,在公安监控下,被殴打打断四根肋骨一案,至今未依法作出书面答复。

事实和理由:

2009年清明前,4月1日起,公安人员对原告进行昼夜监控,阻止原告外出悼念。

同年4月3号,清明前一天,原告在校园张贴悼念赵紫阳的宣传材料时,被告下属郑习之在没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令原告打开手提包检查。

同年4月4号9点,原告出门去英雄悼念英烈,被告下属郑习之等公安人员在宿舍门口阻挡,并将与原告同行的大学生拦住。原告打的到英雄山,被告下属郑习之等驾车一路尾随盯梢。九点半许,原告到达英雄山烈士陵园西南门,进入陵园大门约50米处,便遭身份不明的彪形大汉拖至路边殴打,经路人报警,由救护车送进齐鲁医院,急诊确认断了三根肋骨(后又查出一根)。

原告向被告举报(报案信附后),请求查处肇事者,但至今杳无音信。

原告认为,被告下属的违法行为应当由被告承担法律责任。

被告下属阻止原告到英雄山悼念赵紫阳并跟踪原告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应依法确认其违法;被告下属对原告一路监视,就应当履行保护原告不受伤害的义务,但被告下属视而不见,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被告对原告的举报置之不理,也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

请你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此致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原告孙文广2010年3月29日电话:13655317356 0531—88365021

附件一:报案信

附件二:四里山派出所现场记录

附件三:孙文广齐鲁医院病案

附件四:孙文广暴力断我四根肋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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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报案信

报案人:孙文广,男,汉族,75岁,山东大学退休教授。

住址;山大南路20号8号楼2104 电话:13655317356 0531-88365021

接报机关:

济南市公安局

报案事实和要求:

1、查处2009年4月4日(清明节)英雄山袭击案策划者,行凶者;

2、赔偿受害人损失;

事实和理由:

2009年4月4日(清明节),举报人孙文广去济南市英雄山烈士陵园,,上山途中遭暴徒袭击,造成重伤,打断四根肋骨。

出门之前,举报人遭到济南市公安局工作人员阻拦,举报人坚持前行,济南市公安人员一直跟踪,举报人一直没有脱离警方视线。

同时,查处恶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也是公安部门的基本职责和义务。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举报人认为;公安机关有查处的真相和真凶。

举报人孙文广2009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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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孙文广:暴力断我四根肋骨——暴力见证于清明

(博讯《孙文广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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