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给党中央和人大常委会的信

应严禁公、检、法擅自销毁扣押的书写物

“文革”中我曾多次被抄家,抄走的书写物后交公安厅。74年我被以“现反罪”逮捕。公安人员在我住处抄走了笔记本10份,书写材料一大宗。(见附件“搜查记录”)我的冤狱平反后,曾多次要求归还扣押的书写物。84年10月,公安厅复函(见附件)云,已在83年将我的书写材料销毁。

公民的笔记,信件,论文等书写物,是个人财产。其中有知识的积累,有些是多年脑力劳动的成果,属于保贵的精神财富。公安机关扣押后理应妥善保存,现未经本人同意擅自销毁,既违犯法律原则,又失公安职责。

据我所知,一些案宗当关押者离开时,即将个人全部书写物销毁。说明某些公、检、法单位缺少对知识产品的尊重,也缺少对扣押文物的科学管理制度。

为此建议:
1)严禁公、检、法单位,擅自销毁扣押的书写物及文物。凡属于罪证的要入档,非罪证要归还本人。
2)建议制定保护公民书写物,文物的法律。

山东大学物理系教师孙文广
1985年1月23日

(博讯《孙文广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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