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05

(星岛日报报道)已解散的支联会前年被国安处指控为「外国代理人」,副主席邹幸彤及4名常委拒应警方要求提供资料被控,其中邹幸彤、邓岳君及徐汉光否认控罪。经审讯后,《国安法》指定法官暨裁判官罗德泉昨于西九龙法院裁定警方国安处足以「有合理理由相信」支联会为外国代理人,通知书合法,3人拒交任何资料,故裁定没有遵从实施细则通知规定提供资料罪成。案件押后至本月11日判刑,期间邓及徐续准保释。
罗官裁决引述警方在有合理理由相信支联会为「外国代理人」下,按《国安法》实施细则附表5向其时任副主席邹幸彤及常委邓岳君、徐汉光等发通知,要求支联会在14日内提供警方所需资料文件。审讯期间法庭批准控方申请,基于公众利益豁免权(PII)除去部分涉案资料,以免影响调查或其他调查目标,有必要时覆核做法,并信纳被告获公平审讯的权利并没受损。法庭裁决后判词附上支联会调查报告,内容大幅涂黑遮盖。
常委邓岳君徐汉光同罪成

法庭指出,《国安法》实施细则有意设立有效率行政程序以辅助执法,故附表5刻意没有列明辨识个别组织为外国代理人的具体条件,以便警方行使专业判断,为预防罪行,警方推测甚至有表面证据,因此控方毋须证明支联会事实上为外国代理人。罗官指出事实争议不大,案中主要争议为辩方质疑通知书合法性。

罗官表示,实施细则附件5既没有列明辨识外国代理人的门槛,警方采纳「有合理理由相信」门槛。罗官认为众多海内外组织人士涉案,早期所得资讯一般较松散,亦无现存外国代理人登记机制或名单,采纳更严格辨识标准不切实际,而国家安全事务至高无上,必须确保行事效率。罗官分析「有合理理由相信」虽较「有合理理由怀疑」门槛较低,但仍有一系列要求去平衡权利和效率,故警方做法难以置喙。

罗官认为警方为了解支联会背景及功能,有需要索取其员工资讯及资产清单等,进而推断其最终目标,另一方面,虽然涉及资料出现在《国安法》实施前,然而国安事务不限于某时某刻,大多案件由持续一连串行为积累而成。

罗官指出,反观一众被告没有按已有渠道交涉,反而高调召开记者会及发公开信公然拒绝要求,完全没有提供任何资料。罗官反驳资料仅回溯至2014年,部分会计记录等理应保存,不难获取,故难以证明要求属强人所难。

罗官认为警方平衡了侦查国安罪行和保障权利,裁定通知书合法,法庭没有理据行使酌情权否决,被告有责任回应,然而其毫无意图、事实上亦没有提交任何资料,辩护理由并不适用,裁定各人罪成。

案件编号:WKCC3633/2021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