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北京宣布,“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4日通过决议,对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介绍了拟予以特赦的四类罪犯:一是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服刑罪犯。对这类罪犯予以特赦,目的在于突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的主题,体现本次特赦的历史意义。

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服刑罪犯,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符合上述条件的服刑罪犯曾经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作出过贡献,符合本次特赦目的。对上述罪犯中犯贪污受贿犯罪,危害人民安全的严重暴力性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及涉恐、涉黑等有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不予特赦。

三是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对这类人员予以特赦,既符合中国的历史传统,也符合国际上通行的人道主义赦免原则。

四是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对这类罪犯予以特赦,体现了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精神,能够实现刑法的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

同时,考虑到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对他们中犯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贩卖毒品犯罪的罪犯,不予特赦。

李适时称,为避免出现“刚判即赦”的情况,草案将特赦对象确定为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的罪犯。关于特赦的执行,草案规定,自决定施行之日起,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服刑罪犯,经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即予以释放。

中国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特赦,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49年中共建政后,先后进行过7次特赦,主要都是在历次战争中被俘的国民党将领和日本战犯。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称,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特赦部分服刑罪犯,从党和国家层面看,“可以展示党的执政自信和制度自信”,体现慎刑恤囚的历史传统。

许多网友对目前仍被羁押的刘晓波、刘贤斌、伊力哈木土赫提为代表的正在服刑的政治犯,以及还在司法程序中的郭飞雄、吴淦等人,以及最近被刑拘的许多维权律师表示关注。

不过,李适时强调,考虑到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的严峻复杂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考虑到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的需要,“对犯贪污受贿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严重暴力性犯罪和有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等,不予特赦。”

来源:法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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