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07刑更512号

罪犯张林,男,汉族,1963年6月2日生,安徽省蚌埠市人,现在安徽省铜陵监狱服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2013)蚌山刑初字第003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林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张林不服,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2014)蚌刑终字第002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铜陵监狱以罪犯张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8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后,于2016年8月3日至2016年8月7日进行了公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6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林减去剩余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卉
审 判 员 徐际双
审 判 员 郑    云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徐雁(代)

来源:全国法院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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