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此公开呼吁书为“集体创作”,小乔为主要起草人之一。为了勿忘至今仍沉陷在黑狱中的师涛先生——他是在为我们每一个人坐牢!特备份于此以为纪念。

尊敬的国家主席胡锦涛阁下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阁下
最高人民法院肖杨院长阁下:

我们惊悉,记者、诗人师涛于2004年11月24日被湖南长沙国安人员在太原拘捕,办案人员未在当场出示任何正式拘捕文件,仅由山西省国安人员向其妻王媛口头传达说师涛因涉嫌“危害国家安全”被湖南长沙市国家安全局拘留审查。当天下午,山西、湖南两省国安人员对师涛在太原的住宅进行了搜查,抄走包括电脑主机、记事本在内的几十件物品,出具了盖有长沙市国家安全局公章的扣押物品清单。3日后,山西省国安人员再次通知王媛,师涛因涉嫌“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被湖南长沙市国家安全局正式拘捕,己被带往长沙,相关法律文件己寄出,请家属查收。12月2日师涛家属收到湖南长沙市国家安全局签发日期为2004年11月26日的通知书,称“涉嫌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师涛,已于2004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湖南省国家安全厅看守所”。12月15日,师涛母亲在长沙接到当地检察院正式批捕通知。

此前《纽约时报》北京助理赵岩于2004年9月17日在上海被捕,理由同样是“涉嫌泄露国家机密”。

我们认为,湖南国安部门拘留师涛在程序上涉嫌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侯,必须出示拘留证。”不存在事后可以补办拘留手续的任何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08条规定:“拘留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送达被拘留人家属。”

同时我们认为,师涛与赵岩作为媒体的普通记者、作家,并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他们客观上不可能掌握会危及到国家安全的国家秘密。如师涛其志业只在于创作诗文,并通过这种文学创作为社会和国家提供助益。迄今为止,其所作所为都是公开、透明的。“泄露国家秘密”当以获取秘密为前提,师涛的职业非国家重要机关工作人员,不存在获得国家秘密的相关来源。而据其家属证言,其行为也从无涉嫌“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赵岩亦存在类似情况。因此,我们有理由担忧,师涛仅仅是因为和平表达自己的观点遭逮捕,而赵岩亦因为表达对政府的批评意见与介入维权个案被逮捕,这明显违反中国宪法关于保障公民人身权利和言论自由的明文规定,亦严重违背中国政府已签署的有关国际人权公约相关条款。

勿庸讳言,国家安全部门对于普通公民具有极其强大的合法强制权。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来自人民”。同时,宪法还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基于此,保护人权和公民权利是政府部门行使权力的最高准则,也是国家安全部门权力是否正当合法的判断标准。作为政府职能部门之一的国家安全部门是服务于社会和公民的,而决不能凌驾于社会和公民之上。把警察和安全部门当成国家机器或统治工具,可任意鱼肉公民的所谓“枪杆子里面出政权”的政治思维是司法专横政治不文明的产物。因此,国家安全部门行使权力涉及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等权利必须有充分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并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否则,如果国家安全部门不正当行使权力,则极易产生侵犯人权、破坏法律尊严、破坏法治的恶果。普遍人权得以保障的前提,就是要反对司法专横和限制公权力的滥用。维护国家安全是必要的,保护国家秘密也是重要的,但“国家安全”与“国家秘密”不应成为情治部门和秘密警察任意横行限制和剥夺公民权利的藉口,更不能成为任意践踏法治原则和罔顾必要司法程序的理由。司法和国家安全部门滥用权力任意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不但是对公民权利的侵害,亦对国家安全毫无益处,且对法治危害极大,同时也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危害极大的违法行为。

任何直接或变相对公民以言治罪的行为,都严重违反中国宪法关于保障人权、保障公民言论自由的明文规定,严重违反中国政府已签署的相关国际人权公约,严重违背世界政治文明的历史潮流,严重违背中国新一代领导人“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庄严承诺,因此也极其严重地危害着政府的诚信和国家的安全与荣誉。

保障公民权利、公正执法乃是国家安定和人民幸福的基石。政府有限制公共权力不断膨胀的义务,人民有免于政治恐惧的自由。为此,我们郑重呼吁:

1、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公平、公开、公正审理师涛、赵岩或其他类似案件,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不受侵害。

2、吁请国家立法机关和最高人民法院严格解释界定“国家秘密”的性质、范围和边界,避免司法机关滥用“泄露国家秘密罪”践踏公民权利,立即刹住地方滥用“泄露国家秘密罪”打击不同政见、压制民间和平批评建言的正当权利、妨碍中国政治文明和司法文明进步的恶劣趋势,督促国家安全机关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提高公正执法的意识和水平。

联署人(名单略)

2004.12.15.
《宪政论衡》首发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