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对《我和平汪先生的共同心愿》一文提出质疑,认为1951年的“和平解放西藏十七条协议”已经解决了西藏归属问题,因此中国政府不需要和达赖喇嘛再达成协议。
的确,当年的“十七条协议”有西藏谈判代表签字,也有达赖喇嘛正式批准协议的电报,虽然是在中国军事威胁下签订,但国际上很多重要协议同样是战争结果,都在得到执行。“十七条协议”是否有效,并非从这个角度论。
从法理而言,一个由双方签订的协议,只有在协议得到完整实施时,才能被认为协议成立并且合法。如果实施不完整,只实施协议的部份条款,不实施协议的另外条款,协议便等于是无效的。
把“十七条协议”的每一条用一句话概括,分别如下:
一、西藏属于中国;
二、西藏同意解放军进藏;
三、西藏自治;
四、西藏现行制度、达赖和各级官员的地位不变;
五和六、恢复班禅地位;
七、维护西藏宗教;
八、藏军改编为解放军;
九、发展西藏教育;
十、改善西藏人民生活;
十一、中国不强迫西藏改革;
十二、对西藏官员不究既往;
十三、进藏解放军遵守军纪;
十四、中国掌管西藏外交;
十五、中国在西藏设立军政委员会和军区司令部;
十六、中国担负其在西藏所需的经费;
十七、协议于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
从1959年3月的拉萨事件之后,以上协议中有关西藏自治、西藏制度不变、维护西藏宗教、不强迫西藏改革、对西藏官员不究既往等条款就停止实施,甚至反其道而行,那种改变却没有得到签署协议的另一方──达赖喇嘛及西藏地方政府的同意,因此从法理角度,“十七条协议”相当于被废止。
“十七条协议”是历史上西藏方面正式承认西藏属于中国的唯一文本。随着“十七条协议”废止,其中西藏属于中国的条款也同时废止,那么在西藏归属中国的问题上,就面临了合法性方面的空白。
“西藏问题”之所以存在,这一点是根源,国际社会对流亡西藏的支持,基础也在这里。因此我才提出,解决西藏问题,最佳途径莫过于中国政府与达赖喇嘛重新签订协议,确定西藏归属中国的法律根据。
那种认为西藏已在中国之手,是否有法律根据并不重要的看法是短视的,因为西藏问题的考验不在平时,而是在历史关头。身为世界两霸之一的前苏联比今天中国更强,却能在一夜间四分五裂。至今没有进行政治改革的中国,未来难以避免转型的震荡,如果那时西藏归属仍然没有法律根据,当年蒙古独立的历史就并非没有可能重演。
2005-5-19
(本文为RFA藏语节目,转载请注明。)